继承公证书

时间:2022-09-21 09:17:57 公证书 我要投稿

继承公证书15篇

继承公证书1

  (_______________)______字第______号

继承公证书15篇

  继承人:_____________,男,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出生,现住___________省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街___________号。

  被继承人:_____________,女,生前住___________省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街___________号。

  查___________于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___________在___________(地名)死亡,死亡后在___________(地名)留有遗产。死者生前立有遗嘱。根据遗嘱,死者___________的遗产应由___________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省______(市)公证处

  公证员:__________________(签名章或签名)

  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

继承公证书2

  1、格式

  ( )××字第××号

  被继承人:×××(应写明姓名、性别、生前住址)

  继承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与被继承人的关系)

  继承人:×××(同上,有几个继承人应当写明几个继承人)

  经查明,被继承人×××于××××年×月×日因×××(死亡原因)在×××地(死亡地点)死亡。死后留有遗产计:×××(写明遗产的状况)。死者生前无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和第十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当由其×××、×××(继承人名单)共同继承。(如果有代位继承的情况应当写明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如果放弃继承,应当写明谁放弃了继承,放弃部分的遗产如何处理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2、说明

  继承权的公证应注意的事项有:

  (1)不动产继承,应到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公证;如果是多个继承人的,则必须到同一个公证处申请公证。如果是几个公证处都有管辖权,当事人可以协商去一个公证处公证。

  (2)当事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包括:①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如工作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②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如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等。③被继承人的遗产产权证明,如房产证等。

继承公证书3

  ()xx字第xx号

  继承人: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省xx市xx街xx号。

  被继承人继承人: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生前住xx省xx市xx街xx号。

  查xxx于xxxx年xx月xx日在xx(地名)死亡,死亡后在xx(地名)留有遗产房屋x间,死者生前立有遗嘱。根据死者遗嘱,死者xxx的遗产应由xxx继承。

  xx省xx市公证处公证员(签名)

xxxx年xx月xx日

继承公证书4

  一、继承公证书在哪里办

  公证书,是指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申请,依照事实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具有特殊法律效力的司法证明书,是司法文书的一种。是法律界常用的应用写作文体之一。经过公证以后的文书就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办理公证的机关就是公证处。

  《民法典》(20xx、1、1生效)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二、继承公证书的出证

  出证,是公证处根据审查的结果,对符合条件的公证事项,依法制作,出具公证书的活动。

  (一)出证条件如下:

  1、法律行为(如签订合同、设立遗嘱、继承遗产、收养子女、提存等)公证应符合下列条件:

  (1)行为人员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行为的内容和形式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社会公共利益。

  2、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文书公证,应符合下列条件:

  (1)该事实或文书对公证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2)该事实或文书真实无误;

  (3)事实或文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

  3、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其签名、印鉴应当准确属实;文书的文本公证,其文本内容应当与原本完全一致。

  4、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债权文书经过公证证明;

  (2)债权文书以给付一定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为内容;

  (3)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应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

  (二)符合条件的公证事项,由承办公证员草拟公证书后连同公证卷宗,报公证处主任、副主任或其指定的公证员审批出证。

  (三)公证书应按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

  1、公证证词中注明的文件是公证书的组成部分。

  2、公证书不得涂改、挖补、必须修改的应加盖公证处校对章。

  3、公证书应使用中文,在少数民族聚属或者多民族共同属任的地区,除涉外 公证事项外,可使用当地民族通用的文字。

  4、根据需要或当事人要求,公证书可附外文译文。

  5、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证书从审批人批准之日起生效。

  审批人批准日期即为出证日期。

  6、公证书需要办理领事认证的,应由承办公证处送有关部门认证,并代收认证费。

  三、公证书的法律效力

  1、公证当事人无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办理公证时公证员必须问清当事人是否在订立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而且会将协议给双方看,如果一方不识字,可以由公证员念给他听,并且在公证存档的谈话笔录中写明。

  2、法院没有权利解除公证,只有采纳与不采纳,撤消公证书只有本公证机构和司法局有权撤消。

  3、赠予自己财产与他人,无须他人同意。对依法办理的房屋赠予公证,依法具有法律效力,其证明力高于其他一般书证。

继承公证书5

  (20xx)证××民字第11号申请人:

  董××,男,×××年7月10日出生,现住×××。公民身份号码:××××××。

  被继承人:董××,男,1932年6月1日出生,生前住×××××。

  公证事项:继承权公证

  申请人董××因继承被继承人董××的遗产,于20xx年X月X日向我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我处对申请人董现民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审核情况如下:

  一、被继承人董××于1995年7月24日死亡。

  二、被继承人董××死亡时在×××(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建筑面积为81。12平方米)留有一处房产,此房产是董××的个人财产。

  三、据申请人称:被继承人董××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四、被继承人董××的妻子李××已于20xx年3月27日死亡,二人是原配夫妻,只有一子一女,分别是儿子董××和女儿董××。李××自董××死亡后未再婚。

  五、现女儿董××表示放弃继承被继承人董××的遗产,董××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董××的遗产。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被继承人董××的上述个人财产为董××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董××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和父母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董绍文的妻子、父亲、母亲均已死亡,现其女儿董××表示放弃对上述遗产的继承权利,故被继承人董××的上述遗产应由其儿子董××一人继承。

  ××公证处

  公证员

  二OXX年六月十一日

继承公证书6

  立遗嘱人:白淑英,女,年月日出生,地址:浑源县永安镇东关街石灰窑巷44号。

  在我头脑清醒之时,我自愿订立遗嘱如下:

  1将坐落在浑源县永安镇东关街石灰窑巷44号正房三间房产归三儿刘国林所有并继承;

  2浑源县永安镇东关街石灰窑巷44号南房三间是四儿刘太林自建,归属四儿刘太林所有并继承。

  以上所立遗嘱为我的真实意愿,其他子女无权干涉,由我一人承担。

  立遗嘱人签名手印:

  中证人签名手印:

  20××年3月18日

  附:本遗嘱一式四份,白淑英、刘国林、刘太林和公证机关各执一份。

继承公证书7

  (____)____证字第____号

  申请人:_______,女,一九____年四月二十七日出生,现住____省____县____镇____路____号,公民身份号码:________。

  被继承人:_______,女,一九____年四月二十七日出生,现住____省____县____镇____路____号,公民身份号码:________。

  公证事项:继承

  申请人_______因继承被继承人_______的遗产,于二○____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向我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申请人向我处提交了以下证明材料:一、申请人的身份证、结婚证;二、死亡证明;三、企业年金证明等证明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我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进行了公证权利义务的告知及有关继承事实的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_______因病于____年五月十九日死亡。

  二、被继承人_______死亡时遗留有夫妻共有财产为:企业年金本息(企业年金本金____元)。

  三、据继承人称被继承人_______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及关系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被继承人_______死亡时有三个法定继承人:妻子_______、儿子____,女儿____。

  五、被继承人_______的儿子________、女儿____于____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来到我处,自愿发表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明确表示放弃继承被继承人_______的遗产,其妻子_______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_______所遗留的上述遗产。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继承人_______死亡时遗留的上述夫妻共有财产的一半为死者_______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_______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_______的父母均先于_______死亡,又因被继承人_______的儿子____、女儿____自愿表示放弃继承被继承人_______的上述遗产。因此,被继承人_______的上述遗产由其妻子_______继承。

  附:放弃继承声明书。

  贵州省印江县公证处

  公证员: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继承公证书8

  我们都知道在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继承的时候,有关部门会要求继承人出具一份继承人证明。其实,继承人证明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继承公证书。那么,法定继承人公证书格式是怎样的呢?下面,华律网小编就为大家带来了这个问题的详细解答,希望能够在实际生活中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继承公证书范本

  继承公证书

  (_)__字第__号

  被继承人:__________,男或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生前住_____省_____市_____街_____号

  继承人:____________,男或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现住_____省_____市_____街_____号。是_____的_____。

  ____________,男或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现住_____省_____市_____街_____号。是_____的_____。

  查被继承人_____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因_____在_____死亡。死亡后遗留有属于死者个人的财产计有:房屋_____间,存款____元;日用家具、电器_____等。死者生前无遗嘱。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和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被继承人______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_____的父亲_____、母亲_____分别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和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先于_____死亡,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妻子_____、儿子_____、女儿_____共同继承。

  [现被继承人的儿子_____、女儿_____均自愿放弃对遗产的继承权。故_____的遗产由其妻子_____一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省___(县)公证处

  公证员:

  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二、继承权证明书如果办理公证,需要提交以下的材料:

  1、继承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原件(查验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医院或公安机关签发的死亡报告单、殡仪馆签发的火化证等,被继承人在国外死亡的,其死亡证明须在居住国办理公证及外交认证。

  3、被继承人的遗产凭证原件。如房产所有权证、存款凭证、股票等(上述证件应备一份复印件交公证处存档)。被继承人的遗嘱,(在国外立的遗嘱,须经居住国遗嘱检验部门检定及外交认证)。

  4、全部合法继承人情况的证明。证明须详列全部合法继承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以及与被继承人的关系。继承人已经死亡的,要写明于何时在何地死亡,并提供死亡证明。上述证明在国外办理的须经外交认证,在香港办理的须经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证明,在台湾办理的须经台湾公证机关公证。

  5、被继承人或已死亡的继承人,解放前死亡的或虽然是解放后死亡但没有死亡证的,必须提供充分的足以认定其死亡的有关证据。

  6、遗产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需要委托银行代理托收的,继承人应先到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联系,取得银行同意接受委托的公函后,再到公证处申请办理有关的公证文书。

  7、公证人员要求提供的与此项公证有关的其他证件或材料。

继承公证书9

  (20xx)谷证字第070号

  申请人:胡炜军,男,一九七五年一月十七日出生,现住甘肃省甘谷县大像山镇东关任家庄3号,身份证号码:620523197501170016。

  被继承人:柳爱萍,女,一九七二年三月二十二日出生,生前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62052319720322002x。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胡炜军因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于二O一O年四月十二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死亡证明、遗产存单证明、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户口簿、身份证等证明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柳爱萍于二OO九年七月二十三日在新疆乌鲁木齐西站因病死亡。

  二、继承人胡炜军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柳爱萍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乌鲁木齐火车西站支行东林街储蓄所的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遗产。

  三、被继承人柳爱萍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截止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被继承人的配偶胡炜军;被继承人的长子胡凯旋;被继承人的次子胡凯龙;被继承人的父亲柳兴定;被继承人的母亲高心女。

  五、现申请人胡炜军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柳爱萍的遗产存款,被继承人的父亲柳兴定、母亲高心女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权。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配偶胡炜军、长子胡凯旋、次子胡凯龙、父亲柳兴定、母亲高心女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的父亲柳兴定、母亲高心女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的上述遗产存款由胡炜军、胡凯旋、胡凯龙共同继承。

  甘肃省甘谷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OXX年X月X日

继承公证书10

  一、案情介绍

  被继承人吴某某于20xx年12月4日在上海死亡,死亡后其名下遗留财产上市公司股票和存款若干,被继承人的女儿于20xx年6月25日死亡由于其生前离婚后未再婚在去世前未实际分割吴某某的财产因此原由其继承的份额转由其女儿(外孙女)继承,因此,该案符合继承人条件的共有三人:被继承人的妻子、儿子及外孙女(16足岁,未满十八岁)。被继承人生前未留下遗嘱。现在被继承人的儿子表示全部放弃继承权,被继承人的妻子和外孙女向本处提出继承公证申请。

  二、争议焦点

  如何出证出现了三种观点。

  1.遗产中的股票和部分存款由被继承人的妻子继承,另外一部分存款由被继承人的外孙女继承;

  2.所有遗产由被继承人的妻子和外孙女共同继承,然后由上述二位继承人再签订析产协议分别继承股票和存款;

  3.由被继承人的妻子继承遗产中的股票和部分存款的本位继承公证和本由被继承人女儿继承的份额转由被继承人外孙女继承的转继承公证(被继承人的妻子对该部分表示放弃继承);

  上述不同观点应各有其成立理由。

  第一种出证方法为常规出证方法分二个公证编号出具,其中一份公证需由外孙女对其外祖母继承的份额表示放弃继承权,因此引发了未成年人能否作出放弃继承权的争议。被继承人的外孙女的情况如下:她目前在某高职学校就读,据承办人观察她对继承遗产已有一定的分析理解能力,其名下另有一套不动产每月有几千元的租金收入。其实该外孙女有权继承的份额仅仅是其母亲名下的一小部分,对其外祖母继承遗产部分的放弃不应认定为对其未成年人权利的一种侵害,事实上她也没有权利继承本应由其外祖母继承的这一部分遗产,应看到这样出具公证书并没有对她的外孙女有何不利的情形,因此持肯定观点者认为对这种情形不能囚于因为未成年人就不能作出放弃继承权的承诺的原因而不采用这一出证方法。

  第二种出证方法显然是回避了未成年人不能作出放弃继承的承诺。通过办理析产实际上的财产继承分配的结果仍然与第一种的出证方法相同。

  第三种出证方法的理由是将这一公证实际上分为本位继承和转继承二个部分,被继承人的外孙女继承的份额其实是除去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二分之一,然后将其中转继承的部分分为三份,继承人中其他二人放弃继承因此转继承中的继承部分应该由被继承人的外孙女来继承。由于继承标的是股票和现金,而股票是有现金价值的在继承人协议的情况下继承标的就可以分别继承。

  本承办人认为以上三种出证方法中第一和第二种出证方法是办证中经常使用的方法,唯独第三种方法是在公证实务中较少采用,我们探讨的是这样出证方法的可行性。

  反对这种出证方法的理由是:

  公证处没有权利将遗产在各个继承人之间进行分配,我们只能证明由谁来继承。

  问题的产生似乎与继承标的有一定的关系:

  如果继承标的物是二种或二种以上可以折算的种类物,继承人之间有相应的书面约定,在确定的份额价值上没有争议的情况下我们是否可以出证呢?

  如果继承标的物为一种种类物譬如:存款在出具转继承公证书中理应没有障碍,如同夫妻财产应确认各半所有一样,我们可以证明继承人在尚未实际取得遗产时死亡,其应得到的遗产份额再转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然后将上面二个公证(本位和转继承)合并装订成一本公证书。或者直接用要素式公证书用一份公证书出证。

  三、问题提出

  长期以来继承权包括转继承、代位继承的公证书格式除了个别省市编制过参考格式外全国一直没有统一的标准文本,司法部公证司发布的《公证书格式》中也没有列入该标准文本,管理部门或者业内少有指导性、探讨的文件或文章出现,盼望你们能给予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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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公证书11

  1、格式 继承公证书

  (1)××字第××号

  被继承人:×××(应写明姓名、性别、生前住址)

  继承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与被继承人的关系)

  继承人:×××(同上,有几个继承人应当写明几个继承人)

  经查明,被继承人×××于××××年×月×日因×××(死亡原因)在×××地(死亡地点)死亡。死后留有遗产计:×××(写明遗产的状况)。死者生前无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和第十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当由其×××、×××(继承人名单)共同继承。(如果有代位继承的情况应当写明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如果放弃继承,应当写明谁放弃了继承,放弃部分的遗产如何处理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2、说明

  继承权的公证应注意的事项有:

  (1)不动产继承,应到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公证;如果是多个继承人的,则必须到同一个公证处申请公证。如果是几个公证处都有管辖权,当事人可以协商去一个公证处公证。

  (2)当事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包括:①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如工作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②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如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等。③被继承人的遗产产权证明,如房产证等。

继承公证书12

  一、法定继承权公证书在哪里办理

  1、填写《公证申请表》

  根据你的申请要求,用钢笔填写相应的《公证申请表》。

  2、提交证明材料

  法定继承人亲自到公证处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原件。

  若是放弃继承的,继承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或提交住所地公证处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原件。

  在被继承人(死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开具《死亡户口注销单》原件。

  遗产若为房屋的,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亲属证明。

  亲属证明由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构成,可由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或村(居)委员会出具并由乡(镇)人民政府签署“以上情况属实”并加盖印章(原件)。

  3、公证员审核材料和《公证申请表》

  所有的证明材料齐全了,就可以将证明材料及有关申请表格交给承办公证员,由承办公证员予以受理。

  承办公证员在对填写的《公证申请表》和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后,会给你出具一份《受理通知单》,凭《受理通知单》进行有关立案、编号、付费、复印证明材料等事项。千万别遗忘了公证费发票。

  4、领取遗产继承公证书

  在规定的时间内,即可携带好本人的身份证明和公证费发票,到本处领取办理完毕的公证书。

  以上步骤完成后,便可进行遗产继承公证。

  二、赠与合同能不能撤销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关于“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的规定,除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的赠与合同和经过公正的赠与合同之外的普通赠与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撤销权的设定在于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于赠与合同确定为诺成合同,则相应的加强了对受赠人的保护和对赠与人的约束,又因赠与合同系无偿合同,如果对赠与人与受赠人给予同等保护,则会加重赠与人的负担。因此从利益衡量角度出发,赋予赠与人相应的撤销权,以减轻赠与人的义务。

  按照法律规定,赠与合同成立生效后,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任意地撤销赠与,具有单方的任意性。

  赠与物交付后,赠与人是否也可以任意地撤销合同?

  赠与物的交付标志着赠与合同予以履行,赠与物交付后,即表明赠与人履行了赠与义务,受赠人受领了赠与物,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双方之间的赠与权利义务随之终止。根据诚信原则和维护社会生活的稳定性的要求,赠与人不能反悔,无权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物。但由于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财物无偿赠与他人,赠与人具有善意性,为保护该善意性和防止受赠人利用其特殊的地位对赠与人的有关利益实施恶意的侵害。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三、如何书写遗嘱

  遗嘱于立遗嘱人去世的时候生效,如生前把财产就给付继承人那叫赠与,不属于遗嘱。

  立遗嘱人去世后给付继承人的财产必须是自己拥有所有权的财产,把他人的财产写进遗嘱则无效,如现实中老人将自己租赁的公有住房遗嘱给子女,该遗嘱就是无效的。

  立遗嘱人立遗嘱时精神正常,思维清晰,不糊涂。

  立遗嘱人的遗产必须遗嘱给自己的父母、配偶、子女,如付给他人则是遗赠。

继承公证书13

  申请人:×××,女,1950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身份证号码:×××。

  被继承人:×××,男,194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生前住四川省×××,身份证号码:×××。

  申请人×××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向本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交了如下证明材料:一、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二、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三、被继承人×××死亡后的所有法定继承人证明;四、遗产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的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于20xx年4月22日因病在家中死亡。

  二、被继承人×××生前无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被继承人的父母已先于×××死亡。其法定继承人只有妻子陈珍一人。

  三、继承人×××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为:座落×××的住房一套,混合结构,建筑面积为110m2,房产证为×××号,土地使用权证为×××号,使用面积为15。71m2

  四、据被继承人罗杨庸的法定继承人×××称: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止本公证书出具之前,亦未有他人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

  五、被继承人×××前无债务。

  六、现×××要求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以上房屋的一半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一半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根据以上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续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上述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父母、配偶、子女共同继承。被继承人×××的父母已先于×××死亡,婚后也未生育子女,除配偶×××外,也无其他合法继承人,故被继承人×××的遗产由配偶×××一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公证处

  公证员

继承公证书14

  现如今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不少人在做事之前都会将一些协议、合同进行公证。而这其中就有关于继承权的一种公证。那么想要获得继承权公证书,需要交纳的公证费用是多少呢?请阅读下文进行了解。

  一、继承权公证书费用是多少

  遗产继承公证的收费标准为:按受益额的2%收取,最低收取200元。而遗产继承诉讼的收费标准是按标的额的多少超额递减比例收费的。当遗产金额在1万元以下时,只有50元;当遗产金额在1万元至10万元时,按照标的金额的2.5%减去200元计算;遗产金额在10万元至20万元时,按照标的金额的2%加上300元计算;

  大家可以发现,当我们在进行继承公证还是继承诉讼之间选择时,成本的考虑不是一概而论的。经过计算,当遗产金额在4万元以下或者26万元以上时,选择继承诉讼较为经济;当遗产金额在4万元至26万元之间时,选择继承公证较为经济。

  但是,请大家注意,有时候我们是没有选择的,比如继承人无法就遗产的分配达成一致的意见,那么就无法选择继承公证的方式来解决,从而只能进行遗产继承的诉讼。另外,如果考虑遗产继承诉讼的收费在采取简易程序审理或者调解结案的情况下减半收取的因素的话,那么毫无疑问,通过遗产继承诉讼更为经济。

  二、继承权丧失的情形有哪些

  继承权丧失是指本来具有继承资格的人因犯有某些严重违反人伦道德的罪行,或有严重的不道德行为,而丧失作为继承人的资格,不再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继承权丧失有以下特点:

  第一,继承权丧失不仅适用于法定继承也适用于遗嘱继承

  只要继承人有《民法典》(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第1125条规定的行为之一,无论是法定继承人还是遗嘱继承人都丧失继承权。

  第二,丧失继承权是一种民事制裁

  继承权是一种民事财产权,所以丧失继承权是一种民事制裁。

  第三,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必须符合《民法典》第1125条规定的条件。公民的继承权受法律保护,不能随意剥夺,只有公民有《民法典》规定的严重违反人伦道德的罪行或严重不道德的行为才丧失继承权。

  第四,继承权丧失仅具有相对性

  也就是说丧失继承权并不意味着继承人从此失去了对一切被继承人的继承权,而仅仅是丧失了对特定继承人的继承权。因为继承权本身是个相对的概念,即只存在对某个被继承人的继承权,而不存在对全体被继承人的总的继承权。继承人对某个被继承人有依法应丧失继承权的行为时,仅丧失对该被继承人的继承权,而不影响其对其他被继承人的继承权。如某人故意杀死了父亲,便丧失了对其父的继承权,但他仍有权继承其母亲和妻子的遗产。

  三、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通过上文的讲解,我们知道在进行继承权公证的时候,收取的公证费标准是按受益额的2%收取,最低收取200元。也就是说受益额越大,那么所要缴纳的费用也就越多。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律图的在线律师。

继承公证书15

  申请人:胡炜军,男,一九xx年一月十七日出生,现住xx省xx县大像山镇东关任家庄3号,身份证号码:62052xx97501170016。

  被继承人:柳爱萍,女,一九xx年三月二十二日出生,生前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6205231xx203220xx。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胡炜军因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于二Oxx年四月十二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死亡证明、遗产存单证明、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户口簿、身份证等证明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柳爱萍于二Oxx年七月二十三日在xxxx因病死亡。

  二、继承人胡炜军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柳爱萍存入中国工商银行xxxx支行东林街储蓄所的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遗产。

  三、被继承人柳爱萍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截止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被继承人的配偶胡炜军;被继承人的长子胡凯旋;被继承人的次子胡凯龙;被继承人的父亲柳兴定;被继承人的母亲高心女。

  五、现申请人胡炜军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柳爱萍的遗产存款,被继承人的父亲柳兴定、母亲高心女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权。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配偶胡炜军、长子胡凯旋、次子胡凯龙、父亲柳兴定、母亲高心女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的父亲柳兴定、母亲高心女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的上述遗产存款由胡炜军、胡凯旋、胡凯龙共同继承。

  xx省xx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Oxx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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