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继承公证书

时间:2023-09-05 12:25:18 公证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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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继承公证书

房屋继承公证书1

  立遗嘱人:白淑英,女,年月日出生,地址:浑源县永安镇东关街石灰窑巷44号。

房屋继承公证书

  在我头脑清醒之时,我自愿订立遗嘱如下:

  1将坐落在浑源县永安镇东关街石灰窑巷44号正房三间房产归三儿刘国林所有并继承;

  2浑源县永安镇东关街石灰窑巷44号南房三间是四儿刘太林自建,归属四儿刘太林所有并继承。

  以上所立遗嘱为我的真实意愿,其他子女无权干涉,由我一人承担。

  立遗嘱人签名手印:

  中证人签名手印:

  20××年3月18日

  附:本遗嘱一式四份,白淑英、刘国林、刘太林和公证机关各执一份。

房屋继承公证书2

  (20xx)安文证民字第11号申请人:

  xx,男,1968年7月10日出生,现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南后街27号3号楼2单元1号。

  公证事项:继承权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我处对申请人董现民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审核情况如下:

  一、被继承人董绍文死亡时在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解放路办事处南后街濮阳土产3号院2单元2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房权证北关区私字第1331009324号,建筑面积为81.12公证书

  二、被继承人董绍文的`妻子李桂兰已于20xx年3月27日死亡,二人是原配夫妻,只有一子一女,分别是儿子董现民和女儿董菊梅。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被继承人董绍文的上述个人财产为董绍文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董绍文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和父母共同继承。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公证处

  公证员

  20xx年六月十一日

房屋继承公证书3

  被继承人:__________,男,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生前住_____省_____市_____街_____号

  继承人:____________,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现住_____省_____市_____街_____号。

  ____________,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现住_____省_____市_____街_____号。

  查被继承人_____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因_____在_____死亡。

  死亡后遗留有属于死者个人的财产计有:房屋_____间,存款____元;日用家具、电器_____等。死者生前无遗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和第十条的`规定,被继承人______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

  现被继承人的儿子_____、女儿_____均自愿放弃对遗产的继承权。

房屋继承公证书4

  房屋产权继承公证的费用

  继承过户的税费支出是最低的,因为继承的房产没有营业税、个税和契税,只需要缴纳公证费。

  公证费:按照遗产价值的2%收取公证费,最低收取200元。

  1、申请登记

  房屋继承时,进行房产的'分割和产权转移应根据房屋分割的情况在分割后三十日内向房屋主管行政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并同时向登记机关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房屋权属证明书,公证书,遗产分割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原房屋所有权证,原土地使用权证,遗嘱、遗嘱证明,有弃权者还需交同一顺序放弃继承权的弃权证明。

  2、权属审核

  登记机关对受理的申请进行权属审核。

  3、公告

  对申请人提交的遗产分割方案及相关的资料及证件进行公告,征询异议,核实证据,以防差错。

  4、核准登记,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登记机关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作出准予登记、暂缓登记、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权利人(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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