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公证书

时间:2021-09-28 18:34:35 公证书 我要投稿

继承公证书(集合9篇)

继承公证书1

  以下是由为大家整理的继承公证书范文材料,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继承公证书(集合9篇)

  1.格式

  ( )××字第××号

  被继承人:×××(应写明姓名、性别、生前住址)

  继承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与被继承人的关系)

  继承人:×××(同上,有几个继承人应当写明几个继承人)

  经查明,被继承人×××于××××年×月×日因×××(死亡原因)在×××地(死亡地点)死亡。死后留有遗产计:×××(写明遗产的状况)。死者生前无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和第十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当由其×××、×××(继承人名单)共同继承。(如果有代位继承的情况应当写明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如果放弃继承,应当写明谁放弃了继承,放弃部分的遗产如何处理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2.说明

  继承权的公证应注意的事项有:

  (1)不动产继承,应到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公证;如果是多个继承人的,则必须到同一个公证处申请公证。如果是几个公证处都有管辖权,当事人可以协商去一个公证处公证。

  (2)当事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包括:①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如工作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②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如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等。③被继承人的遗产产权证明,如房产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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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公证书2

  被继承人:xxxxxx(应写明姓名、性别、生前住址)

  继承人:xxxxxx(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与被继承人的关系)

  继承人:xxxxxx(同上,有几个继承人应当写明几个继承人)

  经查明,被继承人xxxxxx于xxxxxxxx年xx月xx日因xxxxxx(死亡原因)在xxxxxx地(死亡地点)死亡。死后留有遗产计:xxxxxx(写明遗产的状况)。死者生前无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和第十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当由其xxxxxx、xxxxxx(继承人名单)共同继承。(如果有代位继承的情况应当写明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如果放弃继承,应当写明谁放弃了继承,放弃部分的遗产如何处理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xxxx省xxxx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xx年xx月xx日

继承公证书3

  一、继承公证书在哪里办

  公证书,是指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申请,依照事实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具有特殊法律效力的司法证明书,是司法文书的一种。是法律界常用的应用写作文体之一。经过公证以后的文书就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办理公证的机关就是公证处。

  《民法典》(20xx、1、1生效)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二、继承公证书的出证

  出证,是公证处根据审查的结果,对符合条件的公证事项,依法制作,出具公证书的活动。

  (一)出证条件如下:

  1、法律行为(如签订合同、设立遗嘱、继承遗产、收养子女、提存等)公证应符合下列条件:

  (1)行为人员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行为的内容和形式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社会公共利益。

  2、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文书公证,应符合下列条件:

  (1)该事实或文书对公证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2)该事实或文书真实无误;

  (3)事实或文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

  3、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其签名、印鉴应当准确属实;文书的文本公证,其文本内容应当与原本完全一致。

  4、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债权文书经过公证证明;

  (2)债权文书以给付一定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为内容;

  (3)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应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

  (二)符合条件的公证事项,由承办公证员草拟公证书后连同公证卷宗,报公证处主任、副主任或其指定的公证员审批出证。

  (三)公证书应按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

  1、公证证词中注明的文件是公证书的组成部分。

  2、公证书不得涂改、挖补、必须修改的应加盖公证处校对章。

  3、公证书应使用中文,在少数民族聚属或者多民族共同属任的地区,除涉外 公证事项外,可使用当地民族通用的文字。

  4、根据需要或当事人要求,公证书可附外文译文。

  5、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证书从审批人批准之日起生效。

  审批人批准日期即为出证日期。

  6、公证书需要办理领事认证的,应由承办公证处送有关部门认证,并代收认证费。

  三、公证书的法律效力

  1、公证当事人无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办理公证时公证员必须问清当事人是否在订立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而且会将协议给双方看,如果一方不识字,可以由公证员念给他听,并且在公证存档的谈话笔录中写明。

  2、法院没有权利解除公证,只有采纳与不采纳,撤消公证书只有本公证机构和司法局有权撤消。

  3、赠予自己财产与他人,无须他人同意。对依法办理的房屋赠予公证,依法具有法律效力,其证明力高于其他一般书证。

继承公证书4

  我们都知道在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继承的时候,有关部门会要求继承人出具一份继承人证明。其实,继承人证明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继承公证书。那么,法定继承人公证书格式是怎样的呢?下面,华律网小编就为大家带来了这个问题的详细解答,希望能够在实际生活中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继承公证书范本

  继承公证书

  (_)__字第__号

  被继承人:__________,男或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生前住_____省_____市_____街_____号

  继承人:____________,男或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现住_____省_____市_____街_____号。是_____的_____。

  ____________,男或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现住_____省_____市_____街_____号。是_____的_____。

  查被继承人_____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因_____在_____死亡。死亡后遗留有属于死者个人的财产计有:房屋_____间,存款____元;日用家具、电器_____等。死者生前无遗嘱。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和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被继承人______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_____的父亲_____、母亲_____分别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和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先于_____死亡,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妻子_____、儿子_____、女儿_____共同继承。

  [现被继承人的儿子_____、女儿_____均自愿放弃对遗产的继承权。故_____的遗产由其妻子_____一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省___(县)公证处

  公证员:

  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二、继承权证明书如果办理公证,需要提交以下的材料:

  1、继承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原件(查验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医院或公安机关签发的死亡报告单、殡仪馆签发的火化证等,被继承人在国外死亡的,其死亡证明须在居住国办理公证及外交认证。

  3、被继承人的遗产凭证原件。如房产所有权证、存款凭证、股票等(上述证件应备一份复印件交公证处存档)。被继承人的遗嘱,(在国外立的遗嘱,须经居住国遗嘱检验部门检定及外交认证)。

  4、全部合法继承人情况的证明。证明须详列全部合法继承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以及与被继承人的关系。继承人已经死亡的,要写明于何时在何地死亡,并提供死亡证明。上述证明在国外办理的须经外交认证,在香港办理的须经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证明,在台湾办理的须经台湾公证机关公证。

  5、被继承人或已死亡的继承人,解放前死亡的或虽然是解放后死亡但没有死亡证的,必须提供充分的足以认定其死亡的有关证据。

  6、遗产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需要委托银行代理托收的,继承人应先到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联系,取得银行同意接受委托的公函后,再到公证处申请办理有关的公证文书。

  7、公证人员要求提供的与此项公证有关的其他证件或材料。

继承公证书5

  一、案情介绍

  被继承人吴某某于20xx年12月4日在上海死亡,死亡后其名下遗留财产上市公司股票和存款若干,被继承人的女儿于20xx年6月25日死亡由于其生前离婚后未再婚在去世前未实际分割吴某某的财产因此原由其继承的份额转由其女儿(外孙女)继承,因此,该案符合继承人条件的共有三人:被继承人的妻子、儿子及外孙女(16足岁,未满十八岁)。被继承人生前未留下遗嘱。现在被继承人的儿子表示全部放弃继承权,被继承人的妻子和外孙女向本处提出继承公证申请。

  二、争议焦点

  如何出证出现了三种观点。

  1.遗产中的股票和部分存款由被继承人的妻子继承,另外一部分存款由被继承人的外孙女继承;

  2.所有遗产由被继承人的妻子和外孙女共同继承,然后由上述二位继承人再签订析产协议分别继承股票和存款;

  3.由被继承人的妻子继承遗产中的股票和部分存款的本位继承公证和本由被继承人女儿继承的份额转由被继承人外孙女继承的转继承公证(被继承人的妻子对该部分表示放弃继承);

  上述不同观点应各有其成立理由。

  第一种出证方法为常规出证方法分二个公证编号出具,其中一份公证需由外孙女对其外祖母继承的份额表示放弃继承权,因此引发了未成年人能否作出放弃继承权的争议。被继承人的外孙女的情况如下:她目前在某高职学校就读,据承办人观察她对继承遗产已有一定的分析理解能力,其名下另有一套不动产每月有几千元的租金收入。其实该外孙女有权继承的.份额仅仅是其母亲名下的一小部分,对其外祖母继承遗产部分的放弃不应认定为对其未成年人权利的一种侵害,事实上她也没有权利继承本应由其外祖母继承的这一部分遗产,应看到这样出具公证书并没有对她的外孙女有何不利的情形,因此持肯定观点者认为对这种情形不能囚于因为未成年人就不能作出放弃继承权的承诺的原因而不采用这一出证方法。

  第二种出证方法显然是回避了未成年人不能作出放弃继承的承诺。通过办理析产实际上的财产继承分配的结果仍然与第一种的出证方法相同。

  第三种出证方法的理由是将这一公证实际上分为本位继承和转继承二个部分,被继承人的外孙女继承的份额其实是除去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二分之一,然后将其中转继承的部分分为三份,继承人中其他二人放弃继承因此转继承中的继承部分应该由被继承人的外孙女来继承。由于继承标的是股票和现金,而股票是有现金价值的在继承人协议的情况下继承标的就可以分别继承。

  本承办人认为以上三种出证方法中第一和第二种出证方法是办证中经常使用的方法,唯独第三种方法是在公证实务中较少采用,我们探讨的是这样出证方法的可行性。

  反对这种出证方法的理由是:

  公证处没有权利将遗产在各个继承人之间进行分配,我们只能证明由谁来继承。

  问题的产生似乎与继承标的有一定的关系:

  如果继承标的物是二种或二种以上可以折算的种类物,继承人之间有相应的书面约定,在确定的份额价值上没有争议的情况下我们是否可以出证呢?

  如果继承标的物为一种种类物譬如:存款在出具转继承公证书中理应没有障碍,如同夫妻财产应确认各半所有一样,我们可以证明继承人在尚未实际取得遗产时死亡,其应得到的遗产份额再转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然后将上面二个公证(本位和转继承)合并装订成一本公证书。或者直接用要素式公证书用一份公证书出证。

  三、问题提出

  长期以来继承权包括转继承、代位继承的公证书格式除了个别省市编制过参考格式外全国一直没有统一的标准文本,司法部公证司发布的《公证书格式》中也没有列入该标准文本,管理部门或者业内少有指导性、探讨的文件或文章出现,盼望你们能给予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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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公证书6

  1、格式 继承公证书

  (1)××字第××号

  被继承人:×××(应写明姓名、性别、生前住址)

  继承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与被继承人的关系)

  继承人:×××(同上,有几个继承人应当写明几个继承人)

  经查明,被继承人×××于××××年×月×日因×××(死亡原因)在×××地(死亡地点)死亡。死后留有遗产计:×××(写明遗产的状况)。死者生前无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和第十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当由其×××、×××(继承人名单)共同继承。(如果有代位继承的情况应当写明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如果放弃继承,应当写明谁放弃了继承,放弃部分的遗产如何处理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2、说明

  继承权的公证应注意的事项有:

  (1)不动产继承,应到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公证;如果是多个继承人的,则必须到同一个公证处申请公证。如果是几个公证处都有管辖权,当事人可以协商去一个公证处公证。

  (2)当事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包括:①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如工作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②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如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等。③被继承人的遗产产权证明,如房产证等。

继承公证书7

  (xxxx)焦顺证民字第xx号

  申请人:xx,男,xxxx年月xx日出生,现住xxx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

  被继承人:xx,男,xxxx年月xx日出生,生前住xxxxxxxxx。

  公证事项:财产继承公证

  申请人xx因继承被继承人xx的遗产,于xxxx年月xx日向我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我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现审核情况如下:

  一、被继承人xx于xxxx年月xx日死亡。

  二、被继承人xx死亡时在xxxxxxxxxxxx(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焦房权证字第xxxxxxxx号,建筑面积为xx.xx平方米)留有一处房产,此房产是xxxx的个人财产。

  三、据申请人称:被继承人xx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四、被继承人xx的妻子xx已于xxxx年死亡,二人是原配夫 妻,只有一子一女,分别是儿子xx和女儿xx。xx自xx死亡后未再婚。xx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

  五、现xx表示放弃继承被继承人xx的遗产,xx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xx的遗产。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被继承人xx的上述个人财产为xx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xx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和父母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xx的父亲、母亲和妻子均先于其死亡,现其女儿xx表示放弃对上述遗产的继承权利,故被继承人xx的上述遗产应由其儿子xx一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xx公证处

  公证员xxxx年月xx日

继承公证书8

  (_____)_____字第_____号

  被继承人:__________,男,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生前住_____省_____市_____街_____号

  继承人:____________,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现住_____省_____市_____街_____号。是_____的_____。

  _________,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现住_____省_____市_____街_____号。是_____的_____。

  查被继承人_____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因_____在_____死亡。死亡后遗留有属于死者个人的财产计有:房屋_____间,存款____元;日用家具、电器_____等。死者生前无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和第十条的规定,被继承人______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_____的父亲_____、母亲_____分别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和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先于_____死亡,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妻子_____、儿子_____、女儿_____共同继承。

  现被继承人的儿子_____、女儿_____均自愿放弃对遗产的继承权。故_____的遗产由其妻子_____一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省___(县)

  公证处公证员:__________(签名章或签名)

  ____年____月____日

继承公证书9

  申请人:胡炜军,男,一九xx年一月十七日出生,现住xx省xx县大像山镇东关任家庄3号,身份证号码:62052xx97501170016。

  被继承人:柳爱萍,女,一九xx年三月二十二日出生,生前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6205231xx203220xx。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胡炜军因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于二Oxx年四月十二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死亡证明、遗产存单证明、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户口簿、身份证等证明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柳爱萍于二Oxx年七月二十三日在xxxx因病死亡。

  二、继承人胡炜军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柳爱萍存入中国工商银行xxxx支行东林街储蓄所的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遗产。

  三、被继承人柳爱萍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截止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被继承人的配偶胡炜军;被继承人的长子胡凯旋;被继承人的次子胡凯龙;被继承人的父亲柳兴定;被继承人的母亲高心女。

  五、现申请人胡炜军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柳爱萍的遗产存款,被继承人的父亲柳兴定、母亲高心女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权。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配偶胡炜军、长子胡凯旋、次子胡凯龙、父亲柳兴定、母亲高心女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的父亲柳兴定、母亲高心女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的上述遗产存款由胡炜军、胡凯旋、胡凯龙共同继承。

  xx省xx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Oxx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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