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方案

时间:2021-07-09 16:01:17 工作方案 我要投稿

实用的工作方案范文集锦7篇

  为了确保事情或工作科学有序进行,常常要根据具体情况预先制定方案,方案可以对一个行动明确一个大概的方向。那么我们该怎么去写方案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工作方案7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实用的工作方案范文集锦7篇

工作方案 篇1

  为保障在xxxx乡召开的世界互联网大会期间区域环境质量,展现天蓝水清山绿地净的良好生态,根据《宁波市世界互联网大会环境质量保障工作方案》(x政办发〔20xx〕x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是我市对本届及今后举办的世界互联网大会的环境质量保障方案,市政府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

  一、总体目标

  在世界互联网大会期间,确保我市的环境空气质量有明显的改善;确保杭甬高速(余姚段)沿线无明显的视觉污染;确保区域内无较大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二、工作原则

  (一)突出重点、优先保障。以环境质量控制为核心,加强对区域空气质量、重要交通要道、饮用水源地实施严格的管控措施,动用综合手段和一切力量给予优先保障。

  (二)防治结合、强化应急。以强化管理和防控措施为主,加大大气污染源和交通要道沿线整治力度,完善应急联动机制,确保会议举行期间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科学应对,及时处置。

  三、保障时间

  根据每年会议的举办时间,另行确定保障时间。

  (一)保障准备阶段(前期整治)

  会议举办前3个月。20xx年为:本方案印发之日至10月14日之前。

  (二)会前突击阶段(重点攻关)

  会议召开前两周至会议召开前4天。20xx年为:10月15日-10月24日。

  (三)会议召开阶段(集中保障)

  会议召开前3天至会议结束后2天。20xx年为:10月25日-11月2日。

  四、保障内容。

  强化工业废气、机动车、扬尘等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大监管力度,确保工业企业稳定达标排放和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严控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放射源等生产和运输活动;及时有效应对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实现整体防治和临时管控相结合的保障机制。

  (一)保障准备阶段

  1.细化保障方案,落实责任主体,确定重点管控企业、工地名单,明确管控措施;加快推进完成重点污染源的搬迁、关停、整治工作。重点管控企业、工地合理安排生产计划,尽量降低气象条件不利季节的生产负荷,减少污染物排放。

  2.开展饮用水源地执法检查,保证饮用水水质安全。

  3.开展危险废物、放射源检查,规范企业贮存、转移和生产行为。

  4.准备应急物资,开展应急演练。

  (二)保障实施阶段(会前突击和会议召开阶段)

  1.空气环境质量保障措施。

  (1)严控燃煤电厂(热电厂)排污。加强对燃煤电厂(热电厂)脱硫、脱硝、除尘设施的监管,确保治理设施稳定运行、达标排放。(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2)严控煤质。各燃煤企业必须使用低硫煤(含硫率低于0.7%)。(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商务局)

  (3)实施大气污染重点管控企业限产。大气污染重点管控企业在10月15日至24日限产10%,10月25日至11月2日企业限产20%。(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经信局)

  (4)加强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管控。重点对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安装油气回收设施进行检查,确保设施正常运行。严控石化、化工、医药、表面喷涂、印刷等行业生产过程中无组织排放,石化与化工企业禁止开停车作业和检修。(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5)严控黄标车及老旧车辆污染。加强执法巡查,严控无标车、黄标车、老旧车辆上路行驶。(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6)加强扬尘污染控制。推行绿色文明施工,加大对扬尘治理工作的检查力度,对扬尘治理不合格,措施落实不到位的施工场地实施停工整顿。加强道路扬尘管理,落实控尘措施。(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局)

  (7)严控生活、农业污染,严防森林火灾。查禁露天烧烤和垃圾、秸秆露天焚烧。加强森林巡查,落实防火和应急处置的各项措施。(牵头单位:市城管执法局、市农林局、市环保局、兰江街道办事处、梨洲街道办事处、牟山镇政府、马渚镇政府、陆埠镇政府、大隐镇政府、三七市镇政府、河姆渡镇政府)

  (8)加大杭甬高速余姚段两侧沿线巡查,清除视觉污染。(牵头单位:市“两路两侧”“四边三化”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水环境质量保障措施。

  (1)保障工业污水达标排放。加强对重点行业废水排放管控,确保设施稳定运行达标排放。(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2)加强重点水体的监测巡查。严密监控水质动态,确保不出现“三河”。(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五水共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保障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加密监测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加大巡查频次,加强风险防范,严格保障水源安全。(牵头单位:市水利局、市环保局)

  3.环境安全保障措施。

  (1)加强预测预警工作。开展气象和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及时研判、会商,提前预警,科学防范。(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气象局)

  (2)加大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企业的检查力度,及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涉及环境安全的危化品、放射源的运输管理,由公安、安监、交通等相关职能部门制定管制方案。(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交通运输局)

  (3)加强危险废物贮存、处置,以及放射源贮存、使用的安全管理。禁止危险废物进入嘉兴市。(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4)提高级别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加强应急值班,保证应急指挥系统畅通,提高一个级别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牵头单位:市应急办、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安监局)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指挥,联防联控。成立余姚市世界互联网大会环境质量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府办副主任、市环保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应急办、市发展改革局、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林局、市安监局、市气象局等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各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二)强化执法,严格监管。各职能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开展专项执法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各项环境保障措施落实,有效防范并及时消除环境风险隐患。

  (三)信息共享,预测预警。市环保局、市气象局每日分析空气质量趋势,实时向省级机构传送空气质量监测数据、趋势预测情况;从会前突击阶段开始(20xx年为:10月15日-11月2日)每天向宁波市世界互联网大会环境质量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环境质量保障情况。同时,要认真贯彻落实《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及时准确上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四)联动应急,区域响应。会议召开期间,全市各地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专业队伍、应急物资、应急装备的准备工作;强化应急值守,确保责任到人、联络通畅;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应对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切实保障环境安全。

工作方案 篇2

  经市第届人大常委会第次会议审查通过、省届人大常委会第次会议批准,《河东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修改意见》(以下简称《禁放规定》)自年月日起实行。根据《禁放规定》六城区于年春节期间实行有限开禁,允许市民在规定的时间段,在六城区人民政府划定的有限开禁区域内,购买并燃放批准销售的烟花爆竹。为保证禁放及有限开禁工作顺利开展,根据《禁放规定》,市禁放工作领导小组现制定禁放及有限开禁工作方案如下:

  一、组织领导

  年是我市实行有限开禁的第一年,工作难度大、要求高,为此,要进一步巩固和加强原有的禁放工作体系,市和各区的禁放工作领导小组既要继续抓好本地区的禁放工作,同时要组织管理好开禁区域的安全燃放。市政府禁放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负责,市政府办公厅、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河东警备区负责人参加组成,具体负责全市的禁放和局部区域的有限开禁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禁放和有限开禁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各区人民政府的禁放工作领导小组要相应调整工作职能,负责组织好本地区的禁放和有限开禁工作。

  二、职责分工

  为了确保禁放和有限开禁的顺利实施,六城区人民政府、各级公安、安监、宣传、供销等单位要加强针对禁放和有限开禁的宣传、教育、说明及组织管理、安全保障等工作。工商、交通、市容、环保、司法、教育、民政等部门要通力合作,不仅要协助做好有限开禁的组织保障,还要配合市、区政府继续做好禁放工作。

  (一)六城区人民政府负责划定本区的开禁区域并报市禁放领导小组审核,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本区的公安、工商、行政执法、环保、民政、卫生等部门及各街道、社区,共同组织管理好禁放区域烟花爆竹禁放和开禁区域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工作。跨区设置的燃放点,由承担主要责任的区政府负责组织管理,相关区予以配合。

  (二)公安机关负责组织警力和其他群众性治安保卫力量对禁放区进行检查,严格执法。同时,对开有限禁区域内的燃放烟花爆竹活动进行安全监督。

  (三)安监部门负责对销售网点进行销售资质认定并发放临时销售许可证,具体工作由安监部门委托公安部门实施。

  (四)宣传部门要继续做好禁放和有限开禁宣传教育工作。加强禁放法规宣传,维护禁放大局;组织开展对有限开禁有关规定的宣传,促进有序燃放;加强对有燃放意愿的市民安全燃放知识的宣传教育,保证燃放的安全。

  (五)市供销部门要负责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确定安全燃放品种,向社会公示;要组织好货源、安排好经销网点,实行商品封签销售;要积极配合公安、安监、工商等部门查处违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具体销售计划报市禁放办审查备案。

  (六)工商部门负责对经审核的烟花爆竹销售网点颁发临时营业执照,取缔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点;同时要在日常办理营业执照的工作中加强禁放的宣传。

  (七)市交通局负责对危险品运输车辆加强检查,禁止未取得危险品运输资格的车辆违法运输烟花爆竹产品,确保运输安全。

  (八)市容局、环保局、市政公用局和供电公司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禁放及有限开禁工作。市容局负责街面巡查,取缔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占道摊点,及时清运燃放点的垃圾,确保清洁卫生;环保局负责对燃放点的环境监测并将有关噪声、大气污染数据提供给市禁放办,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市政公用局负责市政设施的保障,并配合有关部门制止违禁携带烟花爆竹进入公共交通工具的宣传和执法工作;供电公司负责有限开禁区域用电保障和周边供电设施的安全保障工作。

  (九)司法部门要配合宣传部门开展禁放法规宣传,帮助市民澄清误解,防止市民将有限开禁与全面开禁相混淆;民政部门要在办理结婚登记工作中加大对新婚夫妻的教育,努力避免婚庆活动中出现违禁行为。

  (十)教育部门负责对全市中小学校的学生进行禁放法规宣传教育,安排专门课时,既要动员学生自觉遵守禁放法规,又要教育学生树立安全意识防止发生燃放事故。

  (十一)河东警备区负责驻宁部队和武警部队禁放工作,动员现役军人及其家属遵守禁放法规,不在禁放区内燃放烟花爆竹。

  (十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负责人要带头支持有限开禁工作,并教育本单位职工树立守法意识。

  三、有限开禁内容

  有限开禁是指在规定的禁放地区内限时间、限区域、限品种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

  (一)时间限制:年月日(农历除夕)中午时起至月日(农历正月初五)晚上时止(每日晚上时至次日上午时为场地清理时间),为允许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时间,其他时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放区内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

  (二)区域限制:六城区人民政府划定的有限开禁区域,为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此区域以外仍为禁放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放区燃放烟花爆竹。

  (三)品种限制:市供销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审验通过并报有关部门审查予以公示的烟花爆竹品种,为允许销售和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以上品种共计种,加贴封签、防伪标识,实行专营,其他品种的烟花爆竹一律不得经销和燃放。

  为了把可能发生的燃放事故造成的人身和经济损失降到最低,有限开禁实行烟花爆竹强制保险制度。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

  ⒈市政府召开由市禁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六城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参加的年春节禁放暨有限开禁工作会议,进行专门部署。

  (二)宣传教育

  ⒈年月中旬,制定全市烟花爆竹有限开禁宣传方案。

  ⒉自年月上旬起,由市委宣传部牵头,组织各报社、广播电视台等新闻单位开展集中宣传,一方面要继续加强禁放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禁放意识;另一方面要全面介绍有限开禁的具体情况和有关规定,既要保证有限开禁区域安全燃放,更要维护全市禁放大局。

  ⒊年月中下旬,市政府对有限开禁发布通告,并召开新闻发布会。

  (三)检查落实

  市政府派出检查组对六城区有限开禁区域的划定、安全保障方案、销售网点布建等情况进行核查,同时听取六城区加强春节禁放和有限开禁工作组织情况汇报。年月中旬,对有关整改、巩固情况进行复查。

  (四)安全保障

  ⒈有限开禁期间,六城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工作方案,组织足够力量加强开禁区域的安全管理,配备必要的消防、医疗救护人员和车辆随时待命,做好处置突发事件的准备。

  ⒉六城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继续按照《禁放规定》加强对禁放区的检查力度,对违禁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

  (五)工作总结

  年月下旬,六城区人民政府要对禁放和有限开禁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书面报告市政府。

  五、保障措施

  (一)六城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工作方案,拟定具体的禁放和有限开禁实施方案,确保组织领导、工作措施、工作人员落实到位。

  (二)要落实请示报告制度,凡在禁放和有限开禁工作中遇到疑难问题,各单位要及时报告市禁放办,统一作出解释。

  (三)市政府和六城区人民政府于年月中旬公布禁放和有限开禁工作举报咨询电话。

  (四)鉴于今年禁放和有限开禁工作难度大、要求高、任务重,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经费保障,确保禁放和有限开禁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兰霞、兰台、兰宁、兰合、兰口、兰淳、兰水等区县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引导市民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工作方案 篇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炭经营监督管理,规范和维护煤炭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制定的《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经营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煤炭经营,是指从事原煤及其洗选加工产品的批发、零售及民用型煤的加工经销等活动。

  第四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全市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指定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以下统称“区县(自治县)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工商、质检、环保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煤炭经营企业

  第五条国家实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制度。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经过煤炭经营资格审查。

  第六条煤炭经营资格实行市级审查、分级管理。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煤炭经营企业的经营资格审查。

  区县(自治县)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由区县(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煤炭经营企业的经营资格的初审,并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核准。

  第七条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设施和储煤场地;

  (四)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

  (五)符合国家对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区县(自治县)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煤炭经营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二)煤炭经营资格申请报告、申请表;

  (三)注册资金证明及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五)企业固定经营场所证明;

  (六)企业自有储煤场地证明(使用权证)或租赁、联营场地的合同证明(包括场地面积、储煤能力和场地设施);

  (七)环保行政部门出具的储煤场地环保合格证明;

  (八)质检部门出具的煤炭计量设施和煤炭质量监测设施合格证明;

  (九)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计量、质检工作人员上岗证书。

  第九条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加工的煤炭产品,不实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

  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经营非本企业生产、加工的煤炭产品,应当向所在区县(自治县)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批准取得煤炭经营资格后,方可从事煤炭经营。

  第十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区县(自治县)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接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未申明联系方式,无法告知的除外)。

  第十一条区县(自治县)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上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批。审查部门必要时可到有关现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经审查核实具备煤炭经营资格条件的,予以批准,不具备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区县(自治县)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

  第十三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准予从事煤炭经营的企业,在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煤炭经营资格证。

  第十五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作出的准予从事煤炭经营的审查决定,可通过公开发行的报刊、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告。

  第十六条申请人持依法取得的煤炭经营资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经营范围包括煤炭经营的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煤炭经营。

  未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颁发经营范围包括煤炭经营的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煤炭经营资格证的有效期为三年。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初审)部门申请办理延续手续。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延续。

  第十八条煤炭经营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到原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初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煤炭经营企业终止的,应当到原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初审)部门办理煤炭经营资格注销手续。

  第二十条煤炭经营资格证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一印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

  第二十一条煤炭经营资格证不得伪造,不得买卖、出租、转借或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

  第二十二条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初审)部门审查煤炭经营资格,除法定收费项目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第三章煤炭经营

  第二十三条煤炭经营企业从事煤炭经营,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保证煤炭质量,提高服务水平。

  第二十四条从事煤炭经营,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由买卖双方签订煤炭买卖合同。

  煤炭买卖合同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卖人和买受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数量;

  (三)品种、规格、质量;

  (四)价格;

  (五)交货方式;

  (六)发出地点(站、港)和到达地点(站、港);

  (七)履行期限;

  (八)货款及运杂费的结算方式,买卖双方的开户银行、帐号、纳税登记号;

  (九)违约责任;

  (十)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一)买卖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五条煤炭买卖合同签订后,买卖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办理,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需由运输企业承运的煤炭,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或煤炭用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运输企业签订煤炭运输合同。

  第二十七条煤炭运输合同生效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煤矿企业或煤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发运质量合格、计量准确的煤炭;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运,并将承运的不同质量的煤炭分装、分堆;煤炭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接卸煤炭。不履行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煤炭发运时承运、托运双方的交接和到站(港)后收货人对煤炭质量、数量的验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煤炭经营应当取消不合理的中间环节。国家提倡有条件的煤矿企业直销,鼓励大型煤矿企业与耗煤量大的企业签订中长期直销合同。

  第三十条国家提倡有条件的煤炭经营企业实行煤炭代理配送。

  第三十一条煤炭经营企业经营民用型煤,应当保证质量,方便群众,稳定供应。

  民用型煤应当推行集中粉碎、定点成型、统一配送、连锁经营。

  第三十二条国家鼓励使用洁净煤,推广动力配煤、工业型煤,节约能源,减少污染。

  第三十三条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公平竞争,禁止下列经营行为:

  (一)未取得煤炭经营资格擅自经营;

  (二)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擅自销售煤炭产品;

  (三)采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数量短缺等欺诈手段;

  (四)垄断经营;

  (五)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的规定,哄抬煤价或者低价倾销;

  (六)违反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偷漏税款;

  (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四条从事煤炭运输的车站、港口及其他运输企业不得利用其掌握的运力参与煤炭经营。

  第三十五条禁止行政机关设立煤炭供应的中间环节额外加收费用。

  禁止行政机关开办煤炭经营企业或者从事、参与煤炭经营活动。

  第三十六条禁止经营无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生产、加工的煤炭产品。

  禁止经营无煤炭经营资格的煤炭经营企业的煤炭产品。

  禁止向无煤炭经营资格证的煤炭经营企业销售煤炭产品。

  第三十七条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煤炭产品质量管理的规定,其供应的煤炭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用户对煤炭产品质量有特殊要求的,由买卖双方在煤炭买卖合同中约定。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依法对煤炭经营进行监督管理,应建立对煤炭经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经营资格条件变化和依法经营状况的全面检查制度。

  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和工商、质检、环保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非法经营活动,并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九条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公正廉洁,秉公执法。

  第四十条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向煤炭经营企业或者煤炭用户了解有关执行煤炭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煤炭经营企业和煤炭用户应当提供方便。

  第四十一条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

  第四十二条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实施资格审查和日常监督管理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相关条款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制定的《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的罚则条款予以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实施细则发布前,依据原市经济委员会发布的《市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已经审批取得的煤炭经营资格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第四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第四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原市经济委员会发布的《市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工作方案 篇4

  一、目标任务

  20xx年度全县城镇居民参保总任务数为3万人。

  二、参保范围

  (一)具有县城镇户籍、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包括中小学阶段在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

  (二)男60周岁及以上、女50周岁及以上,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后户籍迁入本县城镇户籍满两年,且子女具有本县城镇户籍(异地享受养老金或退休金待遇,退休后户籍迁入本县城镇户籍的人员除外)。

  (三)转为本县城镇户籍的被征地农民和在城镇范围内中小学校就读的农村户籍在校学生。

  参加城镇居民医保人员,不得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城镇居民医保与参加城镇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相互不视同缴费年限。

  三、缴费标准:

  (一)18周岁以上城镇居民(含18周岁,即1997年1月1日以前出生)每人每年缴费140元。

  (二)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含学龄前儿童和全日制中小学校在校学生)每人每年缴费40元。

  (三)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年缴费60元。

  (四)本县在外地就读的学生,可凭学生证、身份证按在校学生标准办理参保手续。

  (五)城市低保、重残(1——2级)人员参照以上缴费标准,由财政部门全额缴纳。

  四、参保、续保程序

  (一)新参保居民需提供户口簿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续保居民需持居民医保手册和户口本进行登记。新参保在校学生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号码、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续保学生需持本人医保手册并核对本人身份证信息后进行登记。

  (二)参保、续保居民到所在乡镇人社服务所或居民委员会设立的参保缴费点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统一组织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三)城市低保人员、重度残疾人员分别在县民政局、残联办理参保、续保手续。

  (四)一般居民参保、续保时,由所在社区、居委会或人社服务所分类填写《县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情况登记表》(新参保和续保分别汇总),报县医疗保险中心。学生参保、续保时,由所在学校填写《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学生登记表》(新参保和续保分别汇总),由城镇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汇总后上报县医疗保险中心。

  (五)各相关单位采集城镇居民参保、续保信息后,每周五上午统一交费至建设银行居民医保账户,同时将缴款单、参保人员汇总表及照片报县医疗保险中心。

  五、时间安排

  普通居民缴费截止日期是1月30日,在校学生缴费截止时间是2月10日。

  六、职责分工

  (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是城镇居民医保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医保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医疗保险中心具体负责参保居民的资料审定、基金管理、医疗费用审核和支付等相关工作。

  (二)县财政局负责将城镇居民医保财政补助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并做好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的监督管理和财政补助资金的筹集、拨付。

  (三)县卫生局负责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为城镇居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各城镇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负责服务范围内学生参保缴费的组织实施工作。

  (四)县教育局负责宣传动员和组织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并做好学生基本信息的收集、核对工作,确保参保学生信息准确。

  (五)县公安局负责参保人员的户籍认定工作,并提供相关基础数据。

  (六)县民政局负责城市低保人员的身份认定和参保工作,负责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老年人的身份认定工作。

  (七)县残联负责重度残疾人员的身份认定和参保工作。

  (八)各乡镇政府和城镇办负责城镇居民参保的宣传组织工作,辖区人社服务所具体承办参保人员的材料审核、收费登记等工作。

  七、具体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乡镇、各有关单位要把此项工作摆到当前突出位置,实行一把手负责制,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分管领导具体抓,成立相应机构,落实工作责任,以充足的人力、物力、财力保证参保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乡镇、各有关单位要把舆论宣传贯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始终,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切实提高群众参保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创造条件。

  (三)加强督查,确保实效。各乡镇、各有关单位要严格实行周报制度,县政府办公室将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督导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表扬先进,鞭策后进。对组织不力,影响整体工作进展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

工作方案 篇5

  为认真贯彻中央、省、市领导重要批示精神,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根据公安部、省厅统一部署,从即日起至9月20日,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夏季消防检查。具体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各镇(区、街道)及各相关部门,严格按照“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综合治理”的原则,以问题为导向,以落实单位主体责任为切入点,以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为核心,集中开展以夏季火灾隐患整治、公共消防设施和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消防安全宣传为主要内容的夏季消防检查,力争整治一批重大火灾隐患,查处一批消防违法行为,推动社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督促行业主管部门尽职履责,促进城乡居民增强消防安全意识,夯实城市消防基层基础,增强社会火灾防控能力,坚决确保夏季全市不发生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重大活动期间不发生有影响的火灾事故,全市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

  (一)检查重点

  1、商场、超市由商务局负责督促指导;

  2、学校、幼儿园以及教育培训机构由教育局负责督促指导;

  3、医疗系统医院由卫生局负责督促指导;

  4、养老院、儿童福利院、救助站、社会福利机构、民政系统医院由民政局负责督促指导;

  5、网吧、歌舞娱乐场所、博物馆等文物古建筑由文广新局负责督促指导;

  6、建筑及城建施工工地由住建局负责督促指导;

  7、星级宾馆、旅游场所由旅游局负责督促指导;

  8、寺庙等宗教场所由宗教局负责督促指导;

  9、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由安监局负责督促指导;

  10、物业管理单位由城管局负责督促指导;

  11、劳动密集型企业由安监局和公安消防大队共同负责督促指导;

  12、城乡消防规划修编由规划局和公安消防大队共同负责督促指导;

  13、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由住建局、财政局和公安消防大队共同负责督促指导;

  14、消防宣传“七进”和媒体消防公益宣传工作由文广新局和

  公安消防大队共同负责督促指导;

  15、公安机关和公安消防大队负责对各部门开展消防工作进行培训指导,并重点对人员密集场所负责督促指导;

  16、属地单位由各镇(区、街道)负责督促指导;

  17、监察局负责对各镇(区、街道)、各部门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检查内容

  1、单位是否主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或落实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正常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巡查工作,是否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测、维护保养并记录存档,是否定期组织开展消防演练和员工教育培训(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消防专兼职人员、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和保安等五类人员是否明确并组织教育培训)

  2、属于重点单位的是否落实“户籍化”管理要求,是否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人履职、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消防安全自我评估“三项报告备案制度”和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双人持证上岗制度;一般单位及其它单位是否录入大平台消防模块中。

  3、属于易燃易爆单位的,消防设施、消防水源、灭火器材和药剂储备是否充足且完好有效;单位与周边建(构)筑物及其内部建(构)筑物、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是否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电气设备是否设置防雷、防静电保护设施并按规定进行检测,厂区内外的管道安全是否落实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和工作措施;原料、物料等储存区域和危险化学品装卸码头是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是否按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是否制定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并开展演练;

  4、是否按要求配置消防设施(临时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指示标志,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是否开展年度消防设施检测及维保,并保持完好有效;

  5、防火间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装修装饰材料,防火防烟分隔、消防车通道。

工作方案 篇6

各村党支部,各村(居)民委员会,各单位:

  为了巩固村级环境整治成果,深化村级环境长效管理,全面提升村级环境建设整体水平,打造清洁、整齐、优美的人居环境和发展环境,根据省、市、县村庄环境整治及农村环境长效管理要求,结合我镇及各村实际,现就做好收集和转运各村生活垃圾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垃圾收运体系为“村组收集、镇村转运、县级处理”的统筹收运处置体系

  1.各村保洁员要及时将生活垃圾送至村级垃圾集运房、中转池。(每自然村一座)

  2.镇环境整治办组建运输车队负责将各村生活垃圾转运至镇垃圾压缩中转站。

  3.压缩后的垃圾由镇环境整治办衔接有关单位派车运至垃圾焚烧厂处理。

  二、考核办法

  (一)各村

  1.各村垃圾无害化处置量考核占当月村庄环境整治和农村环境长效管理工作考核中的16分。

  2.各村根据镇环境整治办下达的月度垃圾量完成,完成未达50%的扣10分,然后按比例得分。完成超过50%但不足100%的按比例得分。

  3.各村不得将建筑垃圾和工业垃圾倒至中转池或集运房。

  (二)车队

  1.运输车队定期到各村垃圾集运房转运,确保无垃圾积存,完不成除责令改正外每次扣罚车队200元。

  2.所转运各村生活垃圾单独称重计量,确保有据可查,每十天通报到各村。

  3.转运结束后,确保做到车走地净,否则,除责令改正外每次扣罚车队驾驶员100元。

  三、经费安排和筹措

  1.镇财政配套资金19万元。

  2.各村需自筹清运费用12.97万元。(详见附表)上半年1月份到账50%,下半年7月份到账50%。对不及时足额到账的村按20xx年村庄环境整治和农村环境长效管理工作资金考核评分细则进行考核,并停止垃圾转运服务。

  3.该资金专款专用,用于运输车队人员工资、保险、车辆、设备维护、保养、油料等开支。

  四、保障措施

  垃圾收集是垃圾转运的基础,各村要加强对垃圾收集工作的领导管理,明确保洁员职责和工作要求,协调解决运输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

  镇整治办运输车队对各村垃圾完成量按月统计,及时报送镇主要负责人、各相关部门、各村民委会。

工作方案 篇7

  为加强我社区冬季防火安全工作,确保社区今冬明春杜绝火灾的发生,结合我社区消防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实施《消防法》,认真落实上级指示精神,大力开展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建设,强化冬季防火安全各项工作,完成街道下达的年度消防工作目标任务,提高社会整体火灾防控水平和火灾扑救能力,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为社区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目标

  加强消防工作领导,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夯实公共消防安全基础,进一步提高社区抗御火灾水平;大力整治火灾隐患,进一步改善社区消防安全环境;强化社区消防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公众自防自救能力,努力实现"一杜绝、一防止、一减少、一保持",即杜绝重特大恶性火灾事故,防止较大伤亡火灾事故,减少一般火灾事故,保持火灾形势平稳的目标。

  三、主要任务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社区要依法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落实行政负责制,抓好本地防火安全工作。确保如期完成街道下达的年度消防工作任务,要强化消防安全监管,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积极做好社区的火灾预防工作。

  (二)全面开展冬季防火安全大检查。要以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建筑、合用场所、施工现场、居民楼及棚户区为重点,全面部署、广泛发动,联合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立即或限期改正。要在圣诞、元旦、春节及"两会"等重大节日、重点时期开展有针对性地大检查,确保节日消防安全。

  (三)强化冬季防火安全宣传教育。要着眼提高公众消防安全素质,以"全民关注消防、生命安全至上"为主题,迅速在社区掀起冬季防火"大宣传、大教育、大培训"高潮。要借助专栏、标语、条幅、传单等各种宣传载体,在辖区大张旗鼓地开展消防宣传。

  (四)加强农村消防工作。把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作为平安建设的重要指标,推动消防水源道路、消防装备等公共消防设施和群众性消防队伍建设。突出整治耐火等级低且集中连片建筑火灾隐患,改造和规范电气线路、炉灶,清理房屋住宅间距、易燃易爆物品、柴堆草垛和杂物,减少致灾因素。

  四、有关要求

  (一)落实工作责任。要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深刻认识冬季防火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把做好当前消防安全工作作为一项重大任务来完成。要认真查找本社区公共消防安全和消防监督管理存在的薄弱环节,加强火灾预防,集中力量,迅速行动,全面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要层层分解工作责任,实行干部包片负责制,将消防安全检查任务落实到人头,明确隐患单位的联系人及其排查、整改责任。

  (二)加强宣传教育。要结合新修订的《消防条例》宣贯工作,加大对冬季防火工作的宣传力度。要围绕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四个能力",有重点地开展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三)加强信息报送。要加强冬防工作阶段情况报告,及时将重大情况要在第一时间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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