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协议书

时间:2021-03-01 11:42:10 协议书 我要投稿

【实用】个人协议书4篇

  在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的今天,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般协议书是怎么起草的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个人协议书4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实用】个人协议书4篇

个人协议书 篇1

  甲方:庞瑞波,男,陕西宝鸡岐山人

  身份证件号码:

  乙方: ,男,陕西宝鸡岐山人

  现住址为

  甲乙双方遵照公平、自愿、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就合伙从事运输事宜,经友好协商依法达成如下条款,以资信守,合同协议书。

  第一条、合伙经营项目

  1、甲乙双方自愿合伙从事石油化工类产品(包括原油、成品油等)的公路运输经营业务,主要运输线路为陕西宝鸡至天津滨海新区。

  2、合伙期间,根据市场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修改经营项目以及运输线路等。

  第二条、出资形式及出资比例

  1、甲方以劳务形式出资。甲方的劳务出资体现为甲方负责将合伙运输经营购置的车辆户名、运输资质等手续将办理至己方名下、负责车辆的运输管理、销售、市场开拓等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甲方的劳务出资占甲乙合伙投资总额的50%;

  2、乙方以现金形式出资,出资额为 元。

  乙方出资占甲乙合伙投资总额的50%。

  3、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签订后,将购置一辆大型运输卡车供合伙使用。其中乙方的出资将作为购置该车辆的首付款,购置车辆余款部分(以及该车辆运输需要的购置的相关配套设备支出部分)以乙方的名义向银行贷款(以乙方的自有房屋提供抵押担保)解决,该笔银行贷款为甲乙合伙经营期间的合伙共同债务,协议书《合同协议书》。

  第三条、合伙经营期间的风险、负债负担、利润分配

  1、甲乙双方坚持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原则。其中对于合伙经营的负债优先以合伙营业收入偿还,不足部分由各合伙人按出资比例进行负担,但是对外,甲乙双方均具连带责任。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其清偿的金额超出自己应负比例的则有权向其他应承担清偿义务的合伙人追偿。合伙经营期间的收入首先应用于偿还合伙经营车辆的银行抵押贷款资金。

  2、合伙经营的收入在偿还银行贷款、应缴纳的税费、劳务报酬等费用之后的利润应按照甲乙各自的投资比例予以分配,即甲乙进行平均分配。

  第四条、合伙工商登记、报税、运输通行证

  如经营需要,经甲乙一致同意可由甲方负责合伙经营的工商登记包括营业执照、报税、及原油、成品油运输通行证等事宜。

  合伙经营需要起商业字号的,应由甲乙共同商定为准。

  第五条、合伙经营管理

  1、甲乙协商一致共同推举甲方作为合伙负责人,全面负责合伙业务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包括运输车辆的维护、安全管理、司机、监工的劳务工作职责、酬劳、考勤,客户协调,业务开拓挖掘等事宜;乙方应主要负责运输产品的采购、协调、装载等起运方面具体事宜。

  2、对于涉及财务、账目以及借款、还款、聘用劳务人员等资金使用事项在超过 元额度( 元以下的应各自记账留存凭证定期对账)应须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方可进行。

  第六条、合伙人的增加、退出

  1、他人可以入伙,但须经甲乙双方同意,并办理增加出资额的手续和订立补充协议,重新调整合伙出资比例以及债务、利润分配比例。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新入伙的合伙人对于入伙之前和入伙之后合伙经营的债务与其他合伙人对外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2、合伙经营期间,经合伙人协商一致,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前退出合伙业务,假如退伙导致只有一名合伙人继续经营,则合伙组织解散,各合伙人(包括退伙人和继续经营的合伙人)应共同进行合伙业务终止的清算,经清算的合伙资产应在偿还合伙债务之后按各自出资比例进行盈余分配,打算继续经营的一名合伙人应出资收购合伙资产,其收购的出资资金作为合伙人财产由各合伙人按出资比例进行利益分配。

  退伙人应对于退伙之前的合伙经营债务应按各自出资比例承担清偿责任,但是对外负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比例超出自己应负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应负清偿义务的合伙人追偿。退伙合伙人在按上述条款偿还应承担的合伙债务之后其出资可以退回,出资不宜退回的可以从合伙财产中折价给于补偿。

个人协议书 篇2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乙方负责完成甲方工作任务,双方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协议期限:本协议有效期从20xx年4月1日起到20xx年12月31日止。

  二、乙方工作内容

  1、原煤输送皮带管理,原煤进料筛分选矸;

  2、料场物料清理、堆码;

  3、现场卫生清扫、保洁;

  4、质检取样配合;

  5、铲车操作,料场物料转运;

  6、临时起重、检修配合、小型安装;

  7、厂内平车管理。

  三、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

  1、负责提供乙方人员所承担的岗位工作职责和工作标准、上岗前的厂规厂纪、安全教育及岗位操作规程等所需资料,协助乙方对乙方人员进行岗前的厂规厂纪、安全教育及岗前操作堆积培训。

  2、负责对乙方工作进展情况、劳动质量以及乙方派出人员遵守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情况进行了检查监督。

  3、负责对乙方完成的工作量进行核定及费用的结算,并根据核定的工作量,于乙方提供税务发票15日内向乙方支付协议约定的费用。

  4、对违章作业以及未办理工伤保险的乙方人员,甲方有权退回乙方。

  5、甲方对乙方实行风险责任金管理制度,按甲方相关规定执行。

  6、因甲方实施机械化作业,改变劳动方式时,甲方有权对计时、计件单价做出调整或终止本协议。

  (二)乙方

  1、乙方就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按照甲方制定的岗位工作职责和工作标准保质保量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任务,按时向甲方报送资料,并将其派出人员名单送甲方备查并办理出入厂手续。根据所完成的工作量,按本协议规定的支付办法和标准进行费用结算。

  2、乙方负责承担甲方出租给乙方使用的铲车维修费用,柴油费用等。负责租用给甲方作场物料转运车辆的所有费用。

  3、负责对其派出人员的日常工作、安全教育进行管理,负责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防止工伤事故的发生,并负责其出借人员的卫生防护以及职业病防治工作。

  4、严格按规定使用甲方机具和设备,并妥善保管,若有丢失或损坏,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正常损耗除外)。

  5、负责承担社会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等管理工作和责任,并会同甲方处理好其它相关问题。

  6、乙方必须具备与甲方职业病危害作业相适应的职业病防护条件,并按规定为其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7、乙方应确保其人员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日常工作管理,遵守甲方的管理制度、规定以及甲方现场管理部门的工作要求,满足甲方因工作需要的安排。对本条规定,乙方在与其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

  8、乙方必须按照最低工资保障等相关规定,于收到甲方支付费用3日内足额向甲方使用人员支付工资。

  9、乙方必须按规定,为在甲方服务的人员按时办理社会保险;在乙方人员进入甲方工作之前,乙方应将上述人员的缴费记录和身份证复印件提交甲方备案。

  10、乙方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必须按相关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以及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乙方人员个人缴纳部分由乙方负责代扣代缴,对未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乙方不得安排在甲方工作。

  11、乙方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由乙方负责医治并先垫付医疗费用。医疗期结束以后,如需要进行了工伤鉴定,则由乙方向劳动保障机构申请,并凭《职工工伤(职业病)伤残程度鉴定表》,由乙方向社保机构索赔。伤残人员出院后的一切事宜及费用由乙方负责。

  12、乙方派出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发生伤残、死亡事故时,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处理。工伤保险统筹以外的费用,双方约定由乙方承担;若系较大事故,双方视具体情况协商承担。

  13、乙方应确保甲方使用已婚人员持有流动人员婚育证。

  四、临时工工作项目及结算标准

  五、各项情况说明

  1、以上执行单价中,已经包含有毒、粉尘和其他福利性加成,结费时不再另行计算。

  2、因甲方技改、维修、检修或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公司系统局部停车或全面停车,需要安排临时用工人员停产休息的,当月工资按用工人员的实际到岗天数计费。

  3、乙方人员中途辞职或新进,当月工资按实际天数计费,公休天数不作计费。

  4、乙方人员需服从甲方用工部门对其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乙方人员出勤状况、工作态度及工作完成质量,甲方有权按相关规定对乙方进行处罚,在当月工资中扣除。

  六、违约责任及损害赔偿

  1、甲方对乙方单位派出人员的工资与所提取的管理费用分项结费、分项支付,乙方应按时、足额向其人员支付工资,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2、乙方人员违反甲方的种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视其情节轻重,乙方承担1000~10000元违约金。

  3、乙方人员违反甲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甲方机器设备、设施损坏,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因乙方人中能力不足、怠工、不服从指挥调度等级原因,造成生产系统降负荷或停车的,乙方按造成的损失向甲方赔偿。

  4、甲方对乙方的工资金发放情况、发放标准以及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进行了不定期抽查。如抽查中发现乙方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第一次处以1000~10000元违约金,并督促其限期整改;第二次处以5000~20xx0元的违约金,并督促其限期整改,第三次发生同类情况,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5、甲方在合同范围内安排工作,因乙方原因人员不到位,乙方第一次承担违约金20xx元;第二次承担违约金5000元;第三次及以上甲方有权解除协议,乙方按造成的损失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6、乙方人员在甲方发生偷盗行为,乙方负责相应管理责任,第一次承担违约金1000元/人.次,第二次承担3000元/人.次,第三次发生同类情况,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7、乙方不及时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工作任务,甲方有权即时解除协议。

  七、其它

  1、本《协议书》中设定的权利和义务只约束甲方和乙方,甲方与乙方提供人员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乙方提供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应当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并送一份给甲方备案。

  2、在协议有效期内,若一方解除协议,需要提前一月通知书对方。但甲方因生产、设备检修等需要,不同意解除协议的,乙方在协议有效期内不得解除协议。

  3、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可以做出补充协议,其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一式叁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 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个人协议书 篇3

  个人入伙协议书

  原合伙人(甲方): 新合伙人(乙方):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并依据合伙协议,按照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全体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 本合伙为普通个人合伙,是根据合伙协议自愿组成的个体工商户。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 合伙字号(个体工商户字号):

  第四条 经营场所:

  第五条 乙方入伙期限:自年 月 日起至合伙停止营业止。

  第六条 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

  1、乙方以货币方式出资,计人民币伍万元,占全体合伙人出资总额的30%。

  2、因乙方为甲方进行其他店面的财务核算,乙方30%份额中的10%为乙方的劳动报酬;但乙方财务核算的店面不超过五家,超出部分,由双方另行协商。

  3、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前已经将出资款支付给甲方。

  第七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甲方负责合伙事业的日常经营,乙方负责财务核算。

  1、盈余分配和亏损承担:利润分配(含计提或摊销的相关费用)甲方占70%,乙方占30%;亏损甲方承担80%,乙方承担20%。

  2、债务承担:合伙产生的对外债务由甲方自行承担。

  3、若合伙今后需要追加投资,甲方承担80%,乙方承担20%。

  第八条 甲方应当每月向乙方报告合伙的经营及财务状况。

  第九条 若本合伙有新合伙人加入,由甲方在自己所占份额内与新合伙人进行份额划分,与乙方无关,不得影响乙方的相关权益和本协议约定的盈余分配。

  第十条 双方履行本协议如发生争议,应当先协商解决,协商无效,向协议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常州市钟楼区 签订地点: 常州市钟楼区 1

个人协议书 篇4

  甲方: 姓 名,身份证号

  乙方: 姓 名,身份证号;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作协议:

  第一条 合作项目名称及主要经营地:惠州市**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第二条 合作经营项目和范围:保护膜,包装材料,劳保,文具,抛光材料,电镀材料及配件

  第三条 合作期限,自20xx年12月31日起,至20xx年12月31日止,共10年。

  第四条 出资金额、 方式、期限。

  (一)甲方出资人民币50000.00元,大写五万元整,占总投资额的50%;乙方出资人民币50000.00元,大写五万元整,占总投资额的50%;

  (二)双方以现金方式出资,于20xx年10月31日以前交齐。

  (三)本合作出资共计人民币100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合作期间各合作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作终止后,各合作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五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合作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一)盈余分配:第一年年终总利润 10%为总额,按投资比例分配;第二年年终总利润 10%为总额,按投资比例分配;第三年年终总利润 10%为总额,按投资比例分配。

  (二)债务承担:合作债务先以合作财产偿还,合作财产不足清偿时,以__投资比例_为依据,按比例承担。

  第六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 新合作人入伙,必须经双方合作人同意;

  2. 承认并签署本合作协议;

  3. 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作人与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作人对入伙前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 自愿退伙。合作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作人可以退伙:

  ①合作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作人同意退伙;

  ③发生合作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作企业的事由。

  合作协议未约定合作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作人在不给合作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作人。合作人擅自退伙给合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 当然退伙。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作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 除名退伙。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作企业造成损失;

  ③执行合作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作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作人退伙后,其他合作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作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 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作人转让其在合作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作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作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作协议即成为合作企业的合作人。

  第七条 合作负责人及合作事务执行。

  (一)甲方负责经营管理及财务出纳;乙方负责财务会计。

  (二)合作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作人决定,委托陈思超为合作负责人,其权限为:

  1. 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 对合作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3. 出售合作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

  4. 支付合作债务;

  第八条 合作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作人的权利:

  1. 合作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作的经营活动由合作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

  表决权。

  2. 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配权;合作利益按投资占比分配。

  3. 合作人分配合作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作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作人共有。

  4. 合作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作人的义务:

  1. 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作财产的统一;

  2. 分担合作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 为合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 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作,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 禁止合作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作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作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外,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进行交易。

  (四)合作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条 合作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作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作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作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作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作人继续经营。第十一条 合作的终止和清算。

  (一) 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作期限届满;

  2. 全体合作人同意终止合作关系;

  3. 合作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4. 被依法撤销;

  5.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作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作的清算:

  1. 合作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 清算人由全体合作人担任,自合作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陈思超合作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作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 合作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作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作所欠税款;合作的债务;返还合作人的出资。

  4. 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五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 清算时合作有亏损,合作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五条第二款的办法办理。各合作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作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作人追偿。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一)合作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 其他合作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30天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二)合作人未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他合作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作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作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三)合作人私自以其在合作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作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四)合作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作企业法》而导致合作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作人承担赔偿责任。

  (五)合作人违反第九条规定,应按合作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作人决定除名。

  第十三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作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惠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四条 其他。

  (一) 经协商一致,合作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入伙合同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本合同一式俩份,合作人各执一份。

  (四)本合同经全体合作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五)甲方提供车辆供业务使用,广东省内使用每月1000.00元(消磨费),燃油按实际用量报销,外地根据实际费用实报实销。

  (六)因应酬产生的相关费用计入成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章)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章)

  签约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 签约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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