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承诺书

时间:2020-11-11 09:00:43 承诺书 我要投稿

【精华】公司承诺书范文集合十篇

  在学习、工作乃至生活中,许多人都有过写信的经历,对书信都不陌生吧,书信一般包括称呼、问候语、正文、祝语、署名、日期六个部分。你知道书信要怎么写才正确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公司承诺书10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精华】公司承诺书范文集合十篇

公司承诺书 篇1

  一、经营资质

  具备交通部规定的与线路类型相一致的经营条件与资质。

  二、车辆设备与档次

  1、必须已经安装行车记录仪或gps卫星定位系统。

  2、新投入车辆高速快速客运必须是高级客车,其它线路保证中级以上客车,利用原经营车辆的车况必须达到一级。

  3、定期参加检测使车况保持在二级以上。防止车况不适可能导致途中多次维修的车辆参与旅客运输。

  三、经营行为

  1、不超载、不站外组客、兜客,不甩客卖客。

  2、不买卖、转租线路,不自行转户经营。

  3、不挂靠经营。

  四、服务质量

  1、达到jt/t3142--90《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标准汽车旅客运输班车客运服务质量标准》规定的服务质量要求。

  2、250公里以上班线配备车内vcd或放像设施。250公里以下班线需提供读物和清洁袋

  3、车厢外部每天清洗,内部每趟次清扫,头套每2天更换、窗帘每月一清洗每年一更换,卧铺车卧具每趟次换洗。

  4、准时发车,途中不得定点组客带货,并保证在正常时间内到达。200公里以内的班线不得安排途中就餐,长途班车有必要途中就餐的班线则必须提前在车内公布就餐地点。公布主要站点运价。

  5、按照时刻表公布时间准点发车。

  五、农村客运

  积极开拓农村客运班线,根据企业经营线路数量和上级部门的要求,每车每年自愿为农村客运发展提供赞助。

  六、其他

  1、经营权使用年限到期或因考核原因退出经营后,所经营线路的车辆、员工、设备等均自行妥善解决。

  2、按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经营情况的基础数据。

  3、达到行业管理部门对班车客运其他方面的要求。

  承诺人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章)

  时间:

公司承诺书 篇2

  本人入职昆明弗拉瑞矿业有限公司,从事_________岗位职责,本人了解有关保密法规制度,知悉应承担的保密义务和法律责任。本人确认并同意,承诺担负如下岗位保密责任,履行相关保密义务:

  一、认真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履行保密义务;

  二、不提供虚假个人信息,自愿接受保密审查;

  三、不以任何方式泄漏所接触和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企业秘密; 四、公司一切未经公开披露的业务信息、财务资料、人事信息、合同文件、客户资料、调研和统计信息,技术文件(含技术方案)、公司经营管理文件、会议内容等均属企业秘密,本人有保守该秘密的责任;

  无论本人在任职期间或离职之后,都不能将任何机密信息透露给公司以外的任何组织和个人,或者在没有得到公司书面允许的情况下将机密信息用于任何未经授权的目的;

  当不确定某些具体内容是否为公司秘密时,本人承诺请示公司主管该项的高层经理人员鉴定其性质;

  五、公司的一切书面和电子材料、培训资料、公司均有知识产权,本人在未经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不能对外传播;

  六、本人因职务取得的商业和技术信息等研究成果,权益归公司所有;

  七、任何公司财产,包括配备给本人适用的办公桌、保险柜、书柜,乃至储存在公司设备内的电子资料(无论谁创建的),都是属于并且只属于公司,本人不具有所有权及隐私权,如遇情况需要,公司有权进行调查和调配;

  八、本人在公司的任职期间,以上所列机密材料都只能由本人在公司的授权职责范围内使用,在以下两种情况中,只要有一种情况发生,本人都将所有属于本人保管或处理范围的机密材料的原件及副本立即交付给公司:

  (一)在任何时候,公司提出此要求;

  (二)在本人离职时。

  在交付上述机密材料后,本人不保留任何这些材料的原件和副本;

  九、本人若收到外部邀请进行开会、研讨、交流或授课,本人承诺事先要征得上级领导批准,并就可能涉及的有关公司业务的重要内容征求上级意见;

  十、本人承诺未经公司审查批准,不擅自发表涉及未公开内容的文章、著作;

  十一、离岗时,自愿接受脱密期管理,签订保密承诺书; 本人已阅读,并理解和同意遵守本承诺书所有条款,如本人违背承诺,自愿承担党纪、政纪责任和法律后果。

  承诺人签名:

  二〇XX年一月

公司承诺书 篇3

  在实际生活中的公司都是有可能是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很多时候公司的债权与债务在签订的时候都是需要书写承诺书的,下面就让的小编交一下大家公司债权债务承诺书怎么写吧。

  项目名称:建筑业企业资质变更申报

  主办单位:武汉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主办单位职能职责:市建管办负责申报资料的复审、汇总并将复审合格的资料报送省建设厅。

  协办单位:各区建管站

  协办单位职能职责:各区建管站负责资质变更申报企业的受理、原件的核验和初步审查,并将初审合格的申报资料报市建委建管办。

  办理事项:建筑业企业资质变更申报

  办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9号令)

  申报材料:

  (一)企业名称变更提供以下资料:

  1、《湖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及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通知单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原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债权债务承诺书;

  5、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文件;

  6、若属改制更名应提供改制文件(改制方案、主管部门批文、国资部门批文、企业章程)。

  (二)企业人员变更(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企业注册资金变更、企业地址变更

  1、企业人员变更提供以下资料:

  (1)《湖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2)企业原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及副本原件;

  (3)变更后的人员任职文件、工作简历、身份证、职称证。

  (4)涉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及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通知单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注册资金变更提供以下资料:

  (1)《湖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及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通知单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原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及副本原件;

  (4)企业验资报告。

  3、企业地址变更提供以下资料:

  (1)《湖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及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通知单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原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及副本原件;

  (4)新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产权证明或购房合同。

  (三)注册地变更

  1、具有《规定》第九条资质的企业申请工商注册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的,企业应向新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湖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2)企业原工商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

  (3)变更前原工商营业执照注销证明及变更后新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4)申请资质的全部材料。

  2、其它企业申请工商注册地变更的,若涉及到许可机关变更的,参照上述程序办理。

  办理过程:

  (一)询问

  1、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具备《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159号令)、规定中相关要求;

  2、相关申报资料的准备是否按照符合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xx]241号)《湖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

  3、发放资料:《建筑业企业资质变更申请表》;

  (二)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三)核发办理

  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市建委准核发三级资质变更并报省建设厅备案、打证,二级资质证变更由省建设厅核准,一、特级资质证变更由建设部核准。

  (四)建设工程项目信息著录 1、按照建筑企业资质申报管理系统的要求逐项著录与企业有关的信息; 2、将著录完毕的各类信息向省建设厅及建设部进行提交;

  审核事项:对初审合格的材料,及时组织审查。

  工作时限:材料齐全,初审合格的资料在20个工作日完成复审及报送。

  收费标准:无

  结果回告:审查合格的材料报省建设厅审批;不合格的提出审查意见,并将审查结果告知初审单位。

  如果大家在实际生活中需要书写公司债权债务承诺书,可以根据小编所提供的范本进行修改,然后书写自己的债权债务承诺书,感谢您阅读由的小编为您带来的相关文章,如果您需要律师的帮助,欢迎委托我们网站为您找寻专业的律师帮助您。

  公司债务纠纷的处理

  在复杂的市场竞争中,企业会遇到各种各样的经济纠纷。其中,债务纠纷是其中较为常见的一种,体现在应收帐款收不回来,造成其他客户的款项也不能及时兑现,形成难以清理的三角债,这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成为制约企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目前,我们林业企业也不能避免此类问题的出现。.因此,笔者想结合林区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谈一下林区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如何处理债务纠纷。.

  1防患于未然是维护企业自身权益的前提基础

  防患于未然,是维护企业自身权益的前提基础,因为债务纠纷在许多情况下是可以避免的。现代交易,实际上就是合同交易,是口头或书面合同的具体履行.,但是合同在订立履行时会遇到很多风险。像我们林区企业以前在销售产品时,签订合同的方式一般采用口头合同,这样造成的结果往往是一旦对方不认帐,就会引起债务纠纷。即使签订了书面协议,有些合同上仅仅有对方经手人的签字,而没有加盖单位的合同专用章,一旦对方否认经手人的代理资格时,就会使我们陷入不利境地。所以,交易条件不能由双方口头约定,必须使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客户单位的合同专用章。合同法上规定的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信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栽内容的形式,而不是单纯的指书面协议。而且,我们的许多企业并不注重合同上的细节规定,如在代销合同上写着“售完后付款”,只要对方还有一件货物没有卖出,他就可以名正言顺地不付货款;还有的合同写着“某某月份以后付款”,并没有明确付款的具体日期,这样的规定今后也容易引起纠纷。所以在合同订立时不要使用含糊不确定的词语,要知道,合同中的每一个条款,每一句话,每一个字,甚至每一个标点符号都是十分重要的.千万不要忽视合同细节.。为了预防日后债务纠纷的发生,最好的办法就是让对方在签订合同时进行担保。担保的方式很多,如可以用人的担保——保证,物的担保——抵押,质押,留置,以及金钱的担保,如定金。这些都是为了确保债权得到清偿而设立的法律措施。

  有时货款无归的风险是由推销人员造成的。有些推销人员惟恐产品卖不出去(特别是在市场上处于弱势的产品),因此在对客户信用状况没有把握的情况下,就采用代销或赊销方式,结果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为避免发生这种情况,建议在企业与销售人员之间实行“买卖制”,即企业按照100%的回款标准向销售人员收取货款,客户的货款由销售人员负责收取。这种办法把货款无归的风险责任落实到销售人员身上,销售人员在向有一定风险的客户供货时就会三思而后行。一旦发生货款不能回收的情况,也会千方百计、竭尽全力去追讨,否则将直接损害其自身经济利益。这是最能调动销售人员责任心和工作积极性的办法,比上级主管人员的催促督导要有效、简单得多,这也是防患于未然的好办法。

  2积极催要货款是企业避免陷入债务纠纷的重要手段

  中国人向来讲人情,重友谊,看发展,认为催款太紧会使对方不愉快,影响以后的交易,一般不到最后日期,不愿意行使自己作为债权人的权利。其实,这是一种错误观念.,如果总是担心对方不高兴,那么永远都会收不到货款,而且未必保证以后的交易能顺利进行。客户所欠货款越多,支付越困难,越容易转向第三方购买,我们就越不能稳住这一客户,所以还是加紧催收才是上策,否则超出了诉讼时效就会无法挽回损失。只有钱货两清,才能继续洽谈新的生意。催收货款若不理直气壮,就会被对方牵着鼻子走,本来能够收回的货款也有可能收不回来。所以,催要货款时最好直截了当的表明自己的来意,不要让对方认为延期还款是理所应当的。到了合同规定的收款日,上门的时间一定要提早,否则客户就会以你迟到为借口推诿还款。登门催款时,不要看到客户处有另外的客人就走开,一定要说明来意,专门在旁边等候,这本身就是一种很有效的催款方式。因为客户不希望他的客人看到债主登门,这样做会影响另外的生意.

  有时客户在市场上因竞争不利经营不善,导致产品积压,资金周转困难,他要求以商品或货物来抵债,这时不要碍于情面拒绝,因为对于的确无力还款的客户,往往稍一迟疑就连货品也没有了。

  3灵活运用法律规则是企业维护自身权益的最后保障

  在数次催要而对方仍不还款时,就要考虑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诉讼是最有效的维权手段,其中蕴涵着众多的因素,象如何顺延诉讼时效,怎样选择最佳的诉讼时期,诉讼之前要做好那些准备工作等等,都会影响诉讼的结果。而且,再成功的诉讼如果没有进行财产保全导致胜诉却无法执行,也不能算是完美的诉讼。所以,企业用诉讼手段来维权时,一定要及时准确。另外,在目前通过法律诉讼来维权时,还存在以下风险和隐患:

  (1)时间长: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案件在立案时先进行立案审查,在符合立案条件时人民法院立案庭再受理,在交纳诉讼费用后,才正式立案。从立案到开庭约一个月左右的时间,而一审可以在立案后6个月内审结,即使运用简易程序也可以3个月内审结;如果当事人要提起上诉,进入上诉后二审在3个月内审结。另外当事人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还可以在两年内申请再审。就执行而言,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最后给付期限到来后双方都是法人的申请执行的时效是6个月,一方或者双方是自然人的是一年。可见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债务纠纷,一般都面临久拖不决、旷日持久的局面,劳财费力,得不偿失。

  (2)成本高:虽然国家对诉讼费用又进行了减免,但在实际操作中各个地方法院标准不一,收取比例一般畸高。特别是象我们这样地域偏远、经济发展落后的地区和标的较大的时候,支付高额的诉讼费用更是增加了成本,并且面临的是一个不可确定的结果,在委托律师进行代理的时候,还得支付一定的代理费用。两相综合,在债权利益久久不能得到实现时,无异火上浇油、雪上加霜。

  (3)阻力大:对管辖地不在本地而在异地诉讼的时候,由于对方当事人具有“主场优势”,特别是来自各种有形无形的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使得本来一些普通的民事争议,被蒙上了神秘的面纱,诉讼过程的异常艰难,诉讼结果的难以执行,都会使债权人劳神费力,成本陡增。

  (4)举证难:象我们林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经济合同纠纷一般都是历史遗留问题,加之当初合同签定的不规范、管理的不完善、原始资料保存的不齐全导致证据的遗失或灭失,或者证据的证明力不强、证据的取得的形式存在瑕疵等等,诸如此类,导致了诉讼败诉风险的加大,也造成了诉讼成本的增加。在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这一规则的支配下,如果证据意识不强,存在上述疏漏或问题,更会导致举证难度的增加、败诉风险的提高。

  由此可以看出,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债务纠纷虽然具有效力强、权威高的优点,但确也存在成本高、时间长等问题。在集团公司及下属公司遇到债务纠纷时,如果灵活选取和运用其它的法律规则,可一定程度避免上述问题,从而控制成本、提高效率、降低风险,具体来讲可以采用以下规则:

  (1)灵活约定仲裁:在合同签定时,如果面临标的大、对方履约诚信差、以及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等情形时,一般可以采用仲裁的方式,仲裁具有的专业性、灵活性、保密性、快捷性、经济性、独立性的特点以及一裁终局的规定,就可以使我们减少成本,缩短时间,提高效率,减少诉讼带来的麻烦。

  (2)适当采纳公证:在合同签定的时侯,也可以通过当地公证处进行公证,公证书具有比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证明文件更高的证据能力,司法机关和仲裁机关一般无须审查就可以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对于经过公证的合同,在一方违约时,由于公证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对于不履约的经过公证的合同,可以提交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巧妙选取代理:在异地诉讼的时候,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对方当事人具有“主场优势”,因此为了保证诉讼取得良好的效果,在必要的时候选取一定的代理机构,对于债务的解决也具有润滑和加持的作用。但是代理的方式对于当事人来说可以灵活选取,如可以打包一并代理,也可以分拆部分代理,通过这种灵活处理,可以有效的节约费用、降低成本。

  (4)适时申请支付令:当双方是金钱债务纠纷,并且在债权债务关系清晰的时候,债权人通过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由法院向对方当事人发送支付令,在规定时期不履行时,可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缺点是一旦对方提出异议,就要进入普通诉讼程序,所以具有不确定的因素。

  债务纠纷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产物,随着企业逐渐成为市场经济的主体,企业间的债务纠纷也不断增多。因此,作为企业的经营者和管理者,有必要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断增强解决本企业债务纠纷的能力。据笔者了解,这几年我们森工集团及下属公司的债务纠纷数量也呈不断上升的趋势。产生这些纠纷的原因既有特定的历史情况,也包含着自身体制方面的存在的不足,更不能排除我们个别的办事人员自身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淡漠,合同签署粗糙导致等主观原因。这就要求我们在实际工作中,重视自身素质的提高,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规范经济合同的签订,加强应收帐款的管理。通过降低风险,减少诉讼,从而达到控制诉讼成本,提高企业效率的目的。

  在企业处理债务纠纷时,还会出现许多意想不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这需要我们在实践中总结经验,继续完善解决方法,更好地维护企业权益。

  国有企业债务重组的分析

  企业债务重组是化解企业债务危机的一种有效方式,因为企业债务沉重会严重影响企业的长远发展。本文总结了国有企业在债务重组过程应该注意的问题,债务重组只是企业解决危机的一个契机,提高经济效益才是解决债务危机的根本途径。

  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国有企业债务沉重是影响其发展的最大因素之一。企业债务就是企业对经营过程中已经发生的债务在将来以各种形式加以清偿的义务,履行这一义务必然会使未来经济利益流出,这样会使本来的财务困难雪上加霜,严重地影响了国有企业的发展。而债务重组就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债务重组又称“债务重新安排”,是指通过债务减免,延长还款期限,变革债权债务关系等各种途径来重新安排解决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就现有债务如何清偿所发生的经济事项,一般用来解决由于过度负债与大规模坏账引起的债务偿付危机。债务重组分为持续经营条件下的债务重组和非持续经营条件下的债务重组。持续经营条件下的债务重组是指重组双方在可预见的将来仍然会持续经营下去的情况下所进行的债务重组;非持续经营条件下的债务重组是指债务人处于破产清算或企业改组状态时与债权人之间进行的债务重组。

  在国有企业债务重组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国有企业只有在其发生财务困难时才可以进行债务重组。所以债务重组的范围不包括经营效益不错,具备偿付债务本息和持续正常经营能力,通过自身努力能偿还债务的企业。

  2.解决国有大中型企业债务呆滞和恶化情况是债务重组的基本目的。通过债务重组可以有效地盘活债务存量,从而盘活国有资产,减轻企业负担,使国有大中型企业轻装上阵,重新爆发出其勃勃的发展生机。

  3.债务重组的结果应当是债权人和债务人获得双赢,不应使债权人受到过大的损失。表面上看债权人作了让步,但让步是为了缓解债务人暂时的财务困难,避免由于采取立即求偿的措施,致使造成债权上的更大损失,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收回债权。所以国有企业债务重组的方式和方法要灵活多样,因地制宜,一揽子债务转换或债务大赦都是不可取的。

  4.国有大中型企业由于历史原因,其在债务重组过程中要将债务科学地界定为金融性债务,财政性债务,商业性债务。它们分别是由于金融体制,财政体制和企业间赊销,商业信贷所产生的。由于债务产生的原因不同,所以应和银行等债权方分别协商,采取不同的方式来解决。

  债务纠纷诉讼的注意事项

  债务纠纷在法院办理的案件中很常见,个人的债务纠纷也不少。那么在债务纠纷诉讼的过程中应该注意哪些事项呢?针对这个问题,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债务纠纷诉讼的注意事项

  (一)债务纠纷起诉,重视诉讼时效。

  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为此债权人要充分重视到这一点,否则时效一过,债权就失去了法律的保护。

  (二)债务纠纷起诉,重视担保期间。

  《担保法》第25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6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这就是说,在期间内债权人不仅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还必须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否则保证人免除责任。

  《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朋满之门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这就是说,在期间内债权人如不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那么期间后将免除保证人责任。

  (三)债务纠纷起诉,申请执行的期限。

  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享有权利的债权人,在债务人拒绝履行义务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但申诮执行的权利必须在申请的期限内行使。

  (四)债务纠纷起诉,搞好证据收集。

  诉讼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债权人只有凭借证据才能证明白己诉讼请求的正确性和合法性。为此,在经济活动中,债权人必须重视平时文书、文件、各类合同文本、各类单据、票据、函件电报等书证的保存,也要重视物证以及电话录音、传真资料等视听资料的收集。

  (五)债务纠纷起诉,善于协商调解。

  《民事诉讼法》第8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实质上,凋解是第三者出面斡旋或劝说,促成发生分歧的当事人和解达成协凋解决债务的方法。对债权人而言,法院判决与协商调解都是手段,目的是收回债务。因此,如债务人确有诚意。应当配合法院调解。如果债务人缺乏诚意,一心逃债,则要采取果断措施,请求法院公正判决。

  以上就是这次小编给你带来的有关债务纠纷诉讼注意事项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免费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关于企业之间资金拆借的法律规定

  企业之间如何进行资金拆借

  企业之间相互借贷,历来为我国法律和政策所禁止。20xx年,随着原材料、劳动力成本的上涨,再加上银根紧缩,很多的中小企业都遭遇资金难关。有银行界人士称“对于中小企业来说,今年的情况比20xx年更加困难。”面对如此困境,企业之间以各种形式相互借贷的情况也随之大量出现,在部分地区甚至非常普遍。企业间的资金拆借是否有效及发生纠纷如何处理及其合法化的途径等问题随之成为很多中小企业关心的问题,本文结合司法实践对此问题的处理,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供大家参考。

  一、从现有规定来看,限制或禁止企业间资金拆借相关规定。

  从我国目前相关规定来看,限制或禁止企业间资金拆借有如下规定:

  1.《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6月28日)第二十一条规定,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2.1996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3.1990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企业借贷问题的答复》(下简称《答复》)(银条法[1998]13号 1998年3月1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禁止非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借贷属于金融业务,因此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之间不得相互借贷。”在答复中,人民银行还对禁止企业借贷之间借贷的目的作了进一步解释:“企业间的借贷活动,不仅不能繁荣我国的市场经济,相反会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干扰国家信贷政策、计划的贯彻执行,削弱国家对投资规模的监控,造成经济秩序的紊乱。因此,企业间订立的所谓借贷合同(或借款合同)是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应认定无效。”

  从以上规定来看,对于企业之间相互借贷以及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法院在处理时一般认定合同或者行为无效,借款方应当归还本金。对于约定已经取得的或者尚未取得的利息,予以收缴,其立法的目的就是保护正常的金融秩序。但是,现在包括过去很长一段时间以来,上述司法解释和规定(尤其约定利息的处理和处罚办法)在实践中基本不适用或者被灵活运用。现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企业之间借贷,法院一般判令归还本金,还要判令支付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或者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对于约定的利润(或利息)不论取得与否不再追缴,对借用方也不再处以相当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罚款。

  二、认定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行为无效的法律依据。

  企业之间借贷行为从法律层面上来理解,法律关系非常简单,1.民事行为;2.借款合同关系;3.企业(法人)行为。从以上三个要点来看,规范调整企业资金拆借的法律规范,最主要的应该是《合同法》和《公司法》。

  从相关的法律规范来看,目前,对企业资金拆借的法律规制基本上是中国人民银行等金融管理机构的部门规章和相关司法解释,并无明确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而由于规章并不能作为法院认定案件的依据,因此真正作为法院确认企业资金拆借无效的法律依据其实只有法院的若干司法解释,司法解释的核心思想即是:企业借贷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合同行为是否无效,应当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第五十二条规定来看,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无效,应当适用第五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第四款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该解释实际上是对《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进一步解释,进一步明确要认定合同无效,只能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而排除法律和行政法规之外的规范性文件,目前认定企业之间拆借行为无效的依据,均是最高院或中国人民银行的司法解释或批复,这些规范性文件都不在“法律和行政法规”之列,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顶多能算部门规章,还达不到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层面。而公司法中也没有明确的禁止企业之间借贷的规定,从这个角度来看,现在司法实践中确定企业之间借贷合同无效只能是依据的上述第四款的规定,即企业间的借贷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这个公共利益指的就是正常的金融秩序。

  三、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处理措施——以北京法院判决为例

  企业之间的借贷纠纷在司法实践中主要面临两个问题:第一,企业之间的借贷协议是否有效;第二,是否支持利息的主张。

  1.关于企业之间的借贷协议是否有效的问题

  北京地区法院的态度很明确,在《北京万和欣经贸有限公司与北京金万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北京江新源工贸有限公司与北京市通州新源涂料厂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北京红蓝服装集团与北京绿顿乳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北京市顺义区地方工业公司与北京华塑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自贡宏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天门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北京渔阳兴顺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北京华塑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北京三江宏利牧业有限公司与长江恒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燕冰、杨贺远企业借贷纠纷案》等案件中法院的态度皆认为相关借款协议为无效协议,都支持原告要求返还本金的诉讼请求。例如,在《北京万和欣经贸有限公司与北京金万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一案中,法院判决:“万和欣公司与金万象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虽意思表示真实,但因双方均不具有金融借贷许可资质,双方之间的借贷行为违反国家有关金融法规禁止性规定,该借款协议无效。”

  2.是否支持利息的主张

  就目前司法实践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中关于利息收缴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几乎很少有判决完全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的法律后果处理。一般而言,法院在认定资金拆借行为无效后,往往会判令返还本金,但对于借款协议的相关利息是否支持,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大争议。

  在《自贡宏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天门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北京三江宏利牧业有限公司与长江恒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燕冰、杨贺远企业借贷纠纷案》中法院未支持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但并未对此说明具体理由。在《北京北辰实业集团公司与深圳市亚奥数码技术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中,法院鉴于亚奥数码公司实际占有和使用了该资金,依照公平原则酌定亚奥数码公司应自20xx年1月1日起至款项实际返还之日止,向北辰集团支付资金占用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存款利率标准计算。在《北京鹏达制衣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华恒制衣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中,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存款利率标准计算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从以上判决来看,企业借贷纠纷中,出借人主张利息的,在北京法院的处理中存在争议,有的法院不支持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有的法院是要求借款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存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或资金占用费。从全国范围来看,其他地方法院也有支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的。

  针对上述对利息的处理,各地法院(甚至同一地区的不同法院)在处理过程中意见不一,建议企业在遇到相关问题时,注意了解纠纷地司法实践对这一问题的态度,以便采取相关的措施。

  四、企业借贷的合法化途径

  通过上述分析,企业间借贷,存在着极大的法律风险,但企业之间借贷的可以通过一些途径使其合法化。以下方式仅供参考!

  1.委托贷款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只收取手续费,不得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允许企业或个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代为发放贷款。贷款对象由委托人自行确定。这种贷款方式解决了企业间直接融通资金的难题。它是企业间借贷受到限制的产物,是一种变相的直接企业借贷。虽然商业银行将会收取一定的手续费,会增加交易成本,但由于企业有权决定借款人和利率,所以对企业来说拥有较大的利润空间,在企业间借贷受到限制的情况下,不失为一种理想的选择。

  2.信托贷款

  按照《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信托贷款是指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将委托人存入的资金,按其(或信托计划中)指定的对象、用途、期限、利率与金额等发放贷款,并负责到期收回贷款本息的一项金融业务。委托人在发放贷款的对象、用途等方面有充分的自主权,同时又可利用信托公司在企业资信与资金管理方面的优势,增加资金的安全性,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企业可以作为委托人以信托贷款的方式实现借贷给另一企业的目的。

  3.其他途径

  除上述两种法律明确规定的方式以外,在实践操作中可以采取以下变通方式:

  (1)改变法律上的借贷主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除法律限制的几种情形外,企业和公民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依法受法律保护。因此,可以以个人为中介,将拟进行借贷的企业连接起来,从而实现企业之间资金融通的目的。具体操作方式为,出借方先将资金借给个人,该个人再将资金借给实际使用资金的企业。同时要求实际借款方为个人的该笔借款,向出借人提供连带担保。如果个人不能还款,则出借方追索个人借款人,并同时要求实际借款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此种方式在适用时要注意不要违反上述禁止性规定,一旦违反上述规定,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非法集资或非法向公众发放贷款,情节严重的,有可能会承担刑事责任。

  (2)先存后贷,存贷结合

  企业可以将资金存入银行,然后用存单为特定借款人作质押担保,实现为特定借款人融资的目的。同时,出资人可以收取有偿担保费,这是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规定的。在这种情况下,金融机构在法律上被认定为是出借人,拟出借资金方在法律上被认为是担保人,并不违背相关法律的规定。但这种借贷安排对银行和出资人有利,但不利于借款人,因为这会增加借款的借贷成本。

  (3)通过买卖合同中的回购实现企业之间融资

  企业可在买卖合同中安排回购条款,买方向卖方预付货款后,到了一定的期限或回购条款成就时,又向卖方收回货物、货款及利息或违约金。通过形式上的买卖合同,实现企业之间借贷的目的.。

  基于企业之间融资的实际需求,在不危害整体金融秩序的前提下,企业不妨尝试一下上述几种方法。但上述方法在使用过程法律关系复杂,存在极大的法律风险,建议在使用过程中征求专业人士的意见。

  综上所述,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现象极其复杂,很对企业由于资金严重短缺,通过金融机构融资手续比较复杂、审批时间长,而市场机会瞬息万变,尤其是一些民营中小企业等,很难从金融机构获取贷款。在此种巨大市场需求下,企业之间往往会采取各种变通的手段,但这种方式存在极大的风险,请企业在了解本地司法实践处理态度和相关规定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融资方式,必要时需要征求专业人士的意见。

  资产重组可分为哪些类型

  资产重组分为内部重组和外部重组。内部重组是指企业(或资产所有者)将其内部资产案优化组合的原则,进行的重新调整和配置,以期充分发挥现有资产的部分和整体效益,从而为经营者或所有者带来最大的经济效益。在这一重组过程中,仅是企业内部管理机制和资产配置发生变化,资产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属于企业内部经营和管理行为,因此,不与他人产生任何法律关系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外部重组,使企业或企业之间通过资产的买卖(收购、兼并)、互换等形式,剥离不良资产、配置优良资产,使现有资产的效益得以充分发挥,从而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这种形式的资产重组,企业买进或卖出部分资产、或者企业丧失独立主体资格,其实只是资产的所有权在不同的法律主体之间发生转移,因此,此种形式的资产转移的法律实质就是资产买卖。

  从产权经济学的角度看,资产重组的实质在于对企业边界进行调整。从理论上说,企业存在着一个最优规模问题。当企业规模太大,导致效率不高、效益不佳,这种情况下企业就应当剥离出部分亏损或成本、效益不匹配的业务;当企业规模太小、业务较单一,导致风险较大,此时就应当通过收购、兼并适时进入新的业务领域,开展多种经营,以降低整体风险。

  从会计学的角度看,资产重组是指企业与其他主体在资产、负债或所有者权益诸项目之间的调整,从而达到资源有效配置的交易行为。

  资产重组根据重组对象的不同大致可分为对企业资产的重组、对企业负债的重组和企业股权的重组。资产和债务的重组又往往与企业股权的重组相关联。企业股权的重组往往孕育着新股东下一步对企业资产和负债的重组。

  对企业资产的重组包括收购资产、资产置换、出售资产、租赁或托管资产、受赠资产,对企业负债的重组主要指债务重组,根据债务重组的对手方不同,又可分为与银行之间和与债权人之间进行的资产重组。

  资产重组根据是否涉及股权的存量和增量,又大致可分为战略性资产重组和战术性资产重组。上述对企业资产和负债的重组属于在企业层面发生、根据授权情况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即可实现的重组,我们称之为“战术性资产重组”,而对企业股权的重组由于涉及股份持有人变化或股本增加,一般都需经过有关主管部门(如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审核或核准,涉及国有股权的还需经国家财政部门的批准,此类对企业未来发展方向的影响通常是巨大的,我们称之为"战略性资产重组"。战略性资产重组根据股权的变动情况又可分为股权存量变更、股权增加、股权减少(回购)三类。

  股权存量变更在实务中又存在股权无偿划拨、股权有偿协议转让、股权抵押拍卖、国有股配售、二级市场举牌、间接股权收购等多种形式,股权增加又可区分为非货币性资产配股、吸收合并和定向增发法人股三种方式,而股权回购根据回购支付方式不同,则可分为以现金回购和以资产回购两种形式。

公司承诺书 篇4


  作为一名共产党员、人民教师,我认为“创先争优”活动的扎实开展,对新时期学校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自己必须积极投身到活动中去,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和岗位职责,严格要求、创新工作、甘于奉献,优质高效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在当前学校合并、期待实现迅速崛起的关键时期,自己尤其要在所承担的宣传工作上竭尽全力,多花心思多流汗,立足常规勇创新,使学校的宣传工作再上新台阶,真正成为学校发展的强大推动力之一。为此,本人将在以下几方面做出不懈努力:

  一、时刻不忘自己的岗位职责、不忘领导的谆谆教诲和殷切期望,树立为学校教育宣传工作做出新贡献的决心和信心。

  良好学校的形象,是学校发展的最宝贵“无形资产”。“严格管理,突出实践性教学,提高教学质量及毕业生就业质量,使师生们对学校都有强烈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当然是学校发展壮大的核心前提。当前,我校可以说是市教育局直属的“窗口”中等职业学校,把这一形象保持并发扬广大,无疑对学校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而我从事的教育宣传工作就承担着如何把学校的“亮点和优势”最迅速、真实、有效传播出去,增强师生对学校相关决策及管理的理解和把握,增强社会各界对学校了解、认同和支持,提高学校的美誉度和知名度。这是一件需要智慧、耐心、细心、恒心的工作,是默默无闻而又要付诸大量心血的劳作。但我相信,有校领导的高瞻远瞩、对学校宣传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有同事们的理解、关心和鼎力帮助,加上自己的专业特长和对这份工作的热爱,我有决心、有信心把这项工作做得更好。

  二、坚决贯彻落实校领导对学校教育宣传工作的相关部署和要求,切实做好对内对外宣传工作。

  1、进一步理清宣传思路,顺畅宣传渠道。目前,尽管我校还没有专门的宣传机构,但刚刚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宣传工作的意见》已初步为学校的宣传工作明确了任务和方向。我将按照《意见》要求,认真加以落实。宣传工作中积极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遵照服务学校发展、服务招生、服务师生学习和工作的基本宗旨,围绕新一届领导班子《同心同德再创辉煌》讲话精神及“两点一面”工作重点,认真撰写消息、通讯等各类稿件;加强和平顶山日报、晚报、平顶山市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教育局网站等相关媒体沟通和交流,建立互信,增强友谊,保证发稿渠道畅通,并争取通过多种途径,广泛挖掘教育战线的人脉资源,逐步建立和高级别媒介的联系。

  2、加强和相关部门及人员的沟通协作,牢固树立“宣传工作全校一盘棋”的工作理念。宣传工作涉及面广,不仅需要领导重视、宣传工作人员自身努力,同时需要相关各部门及人员精诚合作、互帮互助,做好静态新闻材料的搜集整理和动态新闻活动的组织、策划、实施和报道工作,紧

  绷“宣传弦”。同时,要充分重视宣传工作中“团队精神”,加强和其他宣传工作人员的合作与交流(现阶段尤其是加强和东校区宣传人员的沟通合作),明确职责分工,注重信息共享,为打造一支“甘于奉献、业务精湛、善于战斗”的高素质宣传队伍而做出自己的贡献。

  3、切实把校领导“每周至少向日报或晚报投一篇,教育局网站每周至少有我校一篇稿子”宣传工作要求落实到位。仅自4月20日董校长对我校宣传工作提出新要求后,我就在学校网站发稿20篇、在市教育局“基层新闻简报”栏目投稿15篇(其中发稿9篇),向日报投稿6篇(其中发稿1篇),较好完成了工作任务。但总结其中得失,这里面尚有许多值得思考的地方,亟待学校进一步的支持和个人进一步的努力。“勤写稿、写好稿、多发稿”,是学校领导的要求和期望,也是我必须努力做到的。

  4、进一步增强爱岗敬业精神,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本人将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党规党纪、校规校纪,按时上、下班,不脱岗,做到有事请假。加强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提高自己的理论修养、理论水平及教书育人、从事宣传工作的能力。

  5、注重工作创新,提高宣传质量。创新才能提升竞争实力,宣传工作必须讲求创新。宣传中,要紧抓领导意图、学校工作实际、社会时事热点、重大节庆日做足文章,“文章”能否最大限度地吸引读者(公众)的眼球,引起共鸣,真正起到提高学校知名度和美誉度的目的,其中的“创意(创新)”对这篇文章就显得尤其重要。所以,宣传活动的策划实施必须在强调真实性、时效性的基础上,强调与时俱进性、针对性、实效性和提前量,找准学校的亮点和优势,善于因势利导、因地制宜地“制造新闻”。

  三、认真做好学校及领导交办的其他文字材料工作,及时、优质完成各种总结、报告、申请、讲话材料等的撰写。

  四、积极参与学校组织和倡导的各种“创先争优”活动,按照“五个表率”的标准要求,规范自身言行。

  五、做好学生晚自习辅导、管理教育等其他工作。

  以上就是本人的思考与承诺!在此,我由衷地希望尊敬的校领导和亲爱的同事们一如既往地给予我关心、帮助和支持,你们的批评和激励,都将是我人生道路上最值得珍惜的财富!

公司承诺书 篇5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就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开展经纪业务承诺如下:

  一、理解并遵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规定(以下统称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定”),接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自律管理。

  二、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定要求,配备合格业务人员。业务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并取得执业证书,具备开展经纪业务所需专业知识,熟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定。

  三、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交易结算管理制度等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及业务操作流程,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和合规管理制度,保障依法合规开展业务,严格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

  四、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公司基本情况、主要业务人员情况、执业情况等信息,并按全国股

  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及时更新。

  五、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文件,履行报告、公告业务。

  六、做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的准入标准为投资者提供代理买卖服务,不为不满足投资者适当性标准的投资者提供服务。

  七、与投资者签署证券买卖委托代理协议前,充分了解投资者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专业知识水平,评估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识别能力,向投资者详细讲解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业务规则,提醒其对投资风险予以特别关注,要求投资者认真阅读并签署风险揭示书。

  八、发现投资者存在异常交易行为,及时告知、提醒投资者,对可能严重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采取拒绝接受委托等必要措施,并及时报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九、建立投资者持续性教育与风险揭示工作机制,利用各种形式持续向投资者充分揭示市场特征和投资风险。

  十、完善客户纠纷处理机制,及时化解代理买卖股票业务中与客户产生的矛盾,按要求将投资者投诉及处理情况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告。

  十一、按要求建立开展经纪业务所需的交易系统、行情

  系统和通信系统及其备份系统(以下统称“转让技术系统”),并制定相应的安全运行管理制度。

  十二、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授权机构(以下统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技术规范和业务要求,对转让技术系统的软件和硬件进行改造、测试,并及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告相关情况。在对技术系统进行改造、测试时,不影响转让活动的正常进行。

  十三、定期检查转让技术系统的安全性、稳定性,制定应急预案,按要求进行定期或者临时应急演练。

  十四、技术系统出现重大故障或者其他因素影响市场交易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恢复系统正常运行,并及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告。

  十五、在转让技术系统与其他技术系统之间、转让通信网络与其他应用网络之间,采取技术隔离措施。

  十六、保障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技术系统连接的安全,不在转让时间内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技术系统从事与证券业务无关的活动。

  十七、对证券转让中产生的业务数据、系统数据等实行严格的安全保密管理,并作备份和异地保存。

  十八、遵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转让信息管理的规定,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许可的通信系统传输转让信

  息,按要求使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转让信息。

  十九、告知客户不得将转让信息用于自身股票转让以外的其他活动,并对客户使用转让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管理。发现客户使用转让信息存在损害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利益的行为,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告。

  二十、积极配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本公司及其从业人员的检查、核查,不进行阻挠或人为制造障碍,认真执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整改要求。

  二十一、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要求,调查或协助调查指定事项,并将调查结果及时报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二十二、在开展经纪业务过程中遇到现行规则未作规定的重大事项时,及时报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并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进行处理。

  本公司保证遵守以上承诺,严格自律,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地开展经纪业务,维护挂牌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接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监督管理,并对此承担责任。

  承诺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司承诺书 篇6

  作为食品经营企业,我们深知所经营食品的质量安全和卫生,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维护食品消费安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维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本公司郑重承诺如下:

  一、认真履行食品经营者必须承担的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对本企业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自觉遵守国家《食品卫生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服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二、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并执行以下管理制度。

  (一)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采取索证索票的方式,审验食品生产者或供货者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

  (二)进货台帐制度。如实记录每种食品进货时间、来源、名称、规格、数量、保质期等内容;从事批发业务的,商品销售发票、凭证要求保存2年以上。

  (三)食品质量承诺制度。采取食品质量先行负责方式,落实食品质量承诺责任。

  (四)不合格食品下柜退市制度。

  三、严把食品质量关,不销售假冒伪劣、过期变质的食品。

  四、做好库存食品的防潮、防霉等工作,保持货架、仓库卫生清洁。

  五、使用国家规定的计量器具,以法定计量单位作为结算依据,不短斤缺两,销售时不拒绝消费者对计量器具的复核。

  六、不发布食品虚假宣传广告,户外广告自觉报经工商部门审批后发布。

  七、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履行监督检查,建立商品质量联络员制度,规范经营行为,完善售后服务,妥善解决消费投诉和纠纷,共同营造食品安全消费环境。

  ******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公司承诺书 篇7

  xx县价格认证中心:

  因我单位进行成本核算和投资价值确认的需要,委托你中心对该经济行为涉及的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土地使用权、教学实验实训设备及办公设备的价值进行评估。

  xx-x职业教育中心

  二零一三年六月十日

公司承诺书 篇8

  广州炬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我 于 年 月 日被公司录用,试用期 个月,担任 职务。 为明确本人在任职期间之责任,我愿意向公司作出以下承诺:

  1、作为被录用的前提,我所提供的个人简历、证件复印件真实、无误、绝无欺诈成分,且保证本人在前任公司未有任何违规行为或受任何不良处分。

  2、严格遵守和履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如因本人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本人愿意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3、不泄露公司的经营、管理机密,以及我职务范围内之业务机密。

  4、不得在外单位兼职或任职(因公司业务需要经总经理准许不在此限),不得直接、间接或变相经营与公司相同的业务。

  5、不得损害公司利益,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不得虚报费用。

  6、在职期间,若发生与本人业务相关的经济问题,本人愿接受公司监察审计部门的内部审计,接受处理。

  7、若因某种原因离开公司,必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人事部,且在离职前将本职工作完整地交接清楚,退交领用物品、结清借支款等。若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公司将保留要求按工资三倍赔偿的权利,并追究担保人的连带责任。

  8、如违背公司的管理规章制度及上述承诺,愿意接受公司辞退、罚款及追偿的处理。

  9、担保人同意承担承诺人由于过失或故意行为的连带经济赔偿责任。

  承 诺 人: 担 保 人: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户口所在地: 户口所在地:

  联 系 电话: 联 系 电话:

  签名: 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公司承诺书 篇9

  因分公司业务工作需要,由我本人(姓名: ,身份证号: )管理青岛市水利工程建设开发总公司××分公司公章一枚、负责人名章一枚、分公司财务章一枚。为保持分公司印鉴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安全性,维护总公司利益,我郑重做出如下承诺:

  一、保证严格履行总公司《印章使用管理规定》,妥善保管分公司印章、不私自委托他人代管,不随意放置印章。如果因保管不慎出现丢失、损坏或被盗,立即报告总公司总经理,并承担给总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

  二、我所管理的印章只能在下列范围内使用,超出下列范围我拒绝盖章,否则我本人愿意承担由于违规盖章给总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分公司公章使用范围为:⑴上报税务相关材料;⑵上报建设主管部门等相关材料(异地备案、企业评先、报表、文明工地、优质工程等);⑶上报工商部门相关材料(营业执照申报、年检、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申报等);⑷银行账户年检资料。超出上述内容需用印应向总公司总经理书面请示批准。

  三、保证不在下列印章禁用范围内盖章,否则我本人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印章的禁用范围:任何形式的对任何法人和其他组织及自然人的担保、任何形式的借据、任何形式的欠条、任何的空白页、专业技术资料、任何的收入证明。总公司总经理批准的特殊情况除外。

  四、印章使用管理必须做到印章使用登记率100%,差错率为0。每季度将印鉴使用登记簿原件上报总公司办公室备案核查。

  五、尽量避免携印外出,特殊情况确须携印外出办理公务时,应由本人亲自携带,使用后在第一时间将印章安全带回。

  六、每次印章使用完毕,应及时上锁保管,以防止印章遗失,防止本人在不知情的状况下被他人误盖印章。此种情形下的管理责任由本承诺人承担。

  五、使用印章不符合规定,我愿接受总公司通报批评并愿接受分公司年度协议书的责任约定的经济处罚。同时承担由此造成法律责任,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我本人进行赔偿。

  七、其他违规使用印章给总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同样由我本人承担。

  八、本承诺书一式三份,分公司保留一份,总公司办公室一份,承诺人一份。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附:保管印章印模

  公章使用单位:

  承 诺 人:

  联 系电 话:

  日期:

  身份证号码:

公司承诺书 篇10

  我自愿加入公司( ) ,本人郑重承诺如下:

  一、遵守诚实守信原则,如实向公司提供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身 体健康证明、职称及技术等级证书(岗位及从业) 、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证明文件, 以及其他各项与劳动合同相关的基本情况,并承诺上述证件资料均真实、有效、准确。 本人确认以下所有录用条件: 1. 具备并及时提供国家及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有效就业手续。 2. 按公司要求提供甲方办理录用、社会保险等所需的证明材料。 3. 能够胜任甲方安排的工作任务和甲方规定的岗位职责。 4. 不曾患有精神病或按国家法律法规应禁止工作的传染病。 5. 已与原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并终止劳动关系。 6. 与原用人单位无竞业限制约定或已经解除竞业限制约定。 7. 没有被通缉在案或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8. 入职后同意缴纳社会保险并按甲方劳动合同文本签订劳动合同。 9. 按甲方规定进行试用期考核达到合格标准的。 10. 其他符合用人单位规定的具体岗位的录用条件的情形。

  二、本人已接受公司入职包括相关制度的培训,认真学习了公司规章制度、 《员工 手册》内容、岗位操作规范等,无任何异议,保证严格遵守并认真履行。

  三、保证时刻忠诚于公司,时时处处以公司利益为重,不损害公司利益。

  四、保证全心全意为顾客服务,确保顾客利益高于一切,不损害顾客利益,做到 “让顾客满意” 。

  五、保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廉洁奉公,一切按规章制度行事,做到不吃请受 贿,不损公肥私,不以权谋私,不违法乱纪。

  六、保证忠实地履行岗位职责,竭尽全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坚决做到手续齐备, 账目清楚,帐物相符,金额准确。不弄虚作假,不贪污,不挪用公款。

  七、保证本人品行端正,未受到任何处分,没有犯罪记录。 我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报到之时(及试用期内)有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愿无条件地 接受公司任何处分(处理),公司有权不予试用或即时解除劳动合同。

  承诺人(签名) :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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