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保证书

时间:2021-02-26 09:59:00 保证书 我要投稿

精选单位保证书4篇

  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保证书的用途越来越大,有效的保证书必须合乎法律的规定。那么大家知道标准正式的保证书格式吗?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单位保证书4篇,欢迎大家分享。

精选单位保证书4篇

单位保证书 篇1

  为保证工程建设优质、高效、确保建设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 的业主单位现就工程招标、建设过程中的廉政工作如下保证:

  (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廉政规定。

  (二)严格执行 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工程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不违反工程建设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

  (四)严格工程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廉政制度,积极开展廉政教育,公布举报电话,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五)本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索要、不接受参与投标、施工、监理单位的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任何形式的好处费、感谢费、回扣,不在参与投标、施工、监理单位报销应由本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六)本单位工作人员不参与投标、施工、监理单位安排的高潮费宴请和娱乐活动,不接受参与投标、施工、监理单位提供的通讯、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七)本单位工作人员不要求、不接受参与投标、施工、监理单位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的方便。

  (八)本单位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从事与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九)本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以任何理由向参与投标、施工、监理单位推荐分包单位,不要求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十)本单位工作人员不营私舞弊,不利用职权从事各种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十一) 其他需要保证的事项。

  如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上述保证,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保证单位: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单位保证书 篇2

  徐州铁矿集团有限公司:

  我单位现已中标 工程,根据招标文件有关规定,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发包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现就工程招标期间及中标后施工中的廉洁要求作如下保证:

  1、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廉洁规定。

  2、严格执行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保证工程工期、质量。

  3、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不损害建设单位利益,不违反工程招投标、建设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在投标过程中不互相串通,或以任何方式影响其它投标人参与正当投标。

  4、不以任何名义向参与招标、评标工作的有关人员、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

  5、不以任何名义为参与招标、评标工作的有关人员、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参与招标、评招工作的有关人员、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支付的任何费用。

  6、不以任何理由安排参与招标、评标工作的有关人员、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及娱乐活动。

  7、不为参与招标、评标工作的有关人员、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8、不为建设单位工作人员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9、不安排建设单位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从事与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10、其它需要保证的事项。

  上述廉洁保证期限为本廉洁保证书签订之日起至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我单位愿就上述廉洁保证接受铁矿集团招投标、合同签订、工程验收领导小组和纪委监察室的监督检查,如我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保证条款的,按合同约定全额扣除我单位缴纳的“廉洁保证金”;给建设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予以赔偿,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贵单位做出的永久不得进入你单位建设市场的处罚。

  本《廉洁保证书》一式5份,建设单位纪委监察室、经营管理部、财务处、工程处各一份,施工单位自留一份。

  保证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盖章)

  项目经理: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单位保证书 篇3

  我单位现报名参加 工程招标,根据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就工程招标期间及中标后的施工(监理)过程中的廉政工作作如下保证:

  (一) 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廉政规定。

  (二) 严格执行 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 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不损害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不违反工程招投标、建设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在投票过程中不互相串通、结盟,或以任何方式影响其它投标人参与正当投标。

  (四)建立健全各项廉政制度,积极开展廉政教育;在建设工程施工场地设立廉政公示牌,公示内容包括廉政责任人、廉政保证有关条款及廉政标语(打造廉洁工程、确保工程质量;规范高效、清正廉洁;拒腐倡廉、诚信透明)、廉政监督单位、廉政举报单位电话等。

  (五)不以任何名义向参与招标、评标工作的有关人员、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

  (六)不以任何名义为参与招标、评标工作的有关人员、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参与招标、评标工作的有关人员、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支付的任何费用。

  (七)不以任何名义为参与招标、评标工作的有关人员、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加高消费宴请及娱乐活动。

  (八)不为参与招标、评标工作的有关人员、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九)不为建设单位工作人员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十)不安排建设单位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从事与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十一)其它需要保证的事项。

  [如为监理单位提交的廉政保证书,还应增加:

  (十二)不索取或接受施工单位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在施工单位报销任何应由我单位或工作人员支付的费用。

  (十三)严格按照监理规章办事,不与施工单位串通,损害国家利益。 上述廉政保证期限为本廉政保证书签订之日起至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我单位愿意就上述廉政保证接受舟山市定海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监督检查,如我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保证规定的,按管理权限,接受党、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给建设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予以赔偿,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一定期限内不得进入建设市场的处罚。

  保证单位:

  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单位保证书 篇4

  为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的生活居住水平,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加强质量管理,全面落实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度,明确责任,特制定该质量责任书。

  建设单位责任和义务 一、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二、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三、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四、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五、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六、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七、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八、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九、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十、违反《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十一、违反《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十二、其它违反《条例》规定的,按《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十三、本条例所称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行为。

  十四、自觉遵守执行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管理的相关规定。

  十五、违反上述规定,自愿接受主管部门的相关处理。

  特此承诺

  建设单位法人代表:

  建设单位质量责任人: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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