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公司租赁合同

时间:2023-12-16 07:18:51 租赁合同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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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公司租赁合同

  随着时间的推移,合同的用途越来越广泛,签订合同能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知道吗,写合同可是有方法的哦,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房地产公司租赁合同,欢迎大家分享。

房地产公司租赁合同

房地产公司租赁合同1

  出租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

  承租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出租与承租坐落于xx市区街座层室(该房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该房屋

  1.该房屋建筑面积(含共有共用面积、分摊面积)为___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面积(含共有共用面积)__平方米。

  2.该房屋应包括《市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规定的设备、设施及甲方提供的装修、家具,该房屋平面图、装修、家具及房屋状况见本租约附件一。

  第二条 租赁用途

  乙方同意只将该房屋作住宅之用,乙方如确需改变该房屋用途,应提前一个月征得甲方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条 租赁期限

  1.起租日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起租日为_年_月_日,甲方于起租日将该房屋交付乙方使用。

  2.租赁期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租赁期为___年,自起租日起计算。

  3.续租

  房屋租赁期限届满,租约自动终止。乙方如需要继续租用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3个月提出,并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约。

  第四条 租金及支付

  1.该房屋每月租金为_元,即(大写)币万仟佰拾角分;

  2.租金支付方式为.

  第五条 税费

  如因该房屋租赁而发生下列税费,由双方分别按以下约定承担:

  1.印花税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一半;

  2.因办理该房屋租赁登记而发生的房屋登记费、房屋租赁手续费和房屋租赁凭证工本费等费用由甲乙双方按有关部门规定各自承担。

  第六条 市政设施使用费及物业管理费

  1.除租金外,乙方同意按其实际使用量依《物业管理公约》规定缴纳应缴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燃气费、电话费,乙方须在收到缴费通知单后 0日内缴付。

  2.乙方并同意向该房屋的物业管理部门按其所签订的有关协议支付物业管理费。

  第七条 付款方法

  乙方依本租约将应付的租金、押租、市政设施使用费保证金、管理费保证金及其他所有费用、开支均以币种存入甲方书面指定的账户。乙方须遵守甲方有关该账户的所有书面指令。

  甲方指定银行为:

  开户行:

  账号:

  户名:

  第八条 保证金

  1.租金保证金(押租)

  本租约签订时,乙方须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月租金的押租,计人民币_元。

  2.市政设施使用费及物业管理费的保证金

  本租约签订时,乙方并须向甲方支付元作为市政设施使用费及物业管理费的保证金。

  3.上述保证金均由甲方保管至租赁期满,倘若乙方违反本租约的规定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有权根据本租约规定扣除部分或全部保证金,并于扣除次日书面通知乙方。

  甲方有权在扣除相应数额后,将租赁保证金余额退还乙方;保证金不足时,甲方将书面通知乙方要求补足,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 5日内应将款项汇至甲方指定账户。

  第九条 房屋维修

  1.租赁期内,甲方须保持该房屋包括主体结构、排水系统、各种管道、电线、电缆及其他各种设施均处于完好、清洁及可供使用的状态。

  2.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改动该房屋内部结构、设计,但甲方不合理地拒绝发出此同意除外。

  3.乙方须对其本人、家属、朋友、访客对该房屋或设施造成的损害负责。

  4.租赁期满后,如乙方决定不购买该房屋,乙方应按其接收时的状态将该房屋交还给甲方,正常损耗除外。

  第十条 电话线路及电讯费用

  1.甲方将提供条电话线路并负责所有安装费用。

  2.乙方须准时缴付电话或其他电讯服务费用。

  第十一条 甲方保证、权利与义务

  甲方保证:

  1.甲方保证其为该房屋合法所有人;

  2.甲方保证该房屋的出租已获必要的政府批准;

  3.甲方保证该房屋权利及相应土地使用权未受到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进行任何限制;

  4.甲方保证该房屋如为共有房屋,则该房屋出租已取得其共有人同意;

  5.甲方保证该房屋不存在权属争议;

  6.甲方保证该房屋符合安全标准及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

  7.甲方保证该房屋未作全部或部分抵押,或虽已作抵押,但该房屋出租已经抵押权人同意。

  甲方权利:

  1.甲方可在租赁期满以前3个月内,陪同意欲承租该房屋的人员,在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同意的情况下进入该房屋内进行察看;

  2.乙方同意在乙方违反本租约的情况下,甲方在此已作出授权而届时无需另行通知,即可由物业管理公司至少以中断该房屋的水、电、煤气、热力、电话供应等方式敦促乙方更正其违约行为,赔偿相应的损失;

  3.若本租约期满或提前终止与解除后5日内,乙方仍未将其全部或部分私有财产和自置设备、物品搬出该房屋,则作乙方放弃权利处理,届时甲方(或甲方授权的代理人)有权委派人员将乙方的上述财产与物品予以处理,并无需给予乙方任何补偿;

  4.甲方有权授权代理人并由甲方授权的代理人代为交付该房屋、收回房屋、收取租金及行使甲方赋予的其他权利。

  甲方义务:

  1.甲方应依据租约规定期限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2.甲方负责于本租约签订后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登记;

  3.甲方将依据本租约规定及法律规定缴纳其作为该房屋出租人应缴付的税费;

  4.该房屋的自然损坏应由甲方负责修复,但乙方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如从事生产或经营活动,则修缮责任由乙方承担;

  5.甲方在租赁期限内确需提前收回该房屋时,应当事先商得乙方同意。

  第十二条 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按本租约规定按期足额缴纳租金;

  2.乙方如发现该房屋及设施有任何损坏或险情,须及时通知甲方或管理公司,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坏或险情扩大,并予以积极配合;

  3.乙方未明确续租或购买该房屋的情况下,乙方应允许甲方在租赁期届满前3个月内在适当时间,并提前通知的条件下带有承租、购买意向的人参观该房屋;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转租或与他人互换使用或共同使用该房屋;

  5.乙方应按本租约规定正当使用及妥善保管该房屋及有关设施;

  6.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安装、改建、加建供排水设备、电线、水管、燃气管或安装任何设备、装置以致需要额外的电线、燃气总管道、水管,也不得于该房屋内安置、堆放、悬挂任何物件以致超出该房屋的承重限度。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甲方违约责任:

  1.如甲方不能保证该房屋及其出租的合法性和适租性而引致乙方正常使用受到干扰或行政处罚等损失概由甲方承担。

  2.如甲方逾期天仍不能将该房屋交付乙方使用,乙方有权解除本租约或要求将起租日顺延相应天数。在乙方选择解除本租约的情况下,甲方须于收到乙方的书面通知后日内将乙方所支付的全部款项及利息(按活期存款利率计)返还给乙方,并将所收定金双倍返还乙方作为甲方违约金。

  3.如甲方未能对该房屋及其附着物进行定期检查或因甲方延误该房屋维修而致使该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乙方或第三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甲方应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4.如甲方未经乙方同意即提前收回该房屋,无论自用或者转租,均按违约处理,违约金相当于个月租金;因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应予以赔偿。

  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由甲方按月租金额的' ‰向乙方加收违约金。如乙方逾期20日仍未缴纳前述违约金,或如在接到甲方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补足保证金,则除按本租约规定向甲方补交保证金及违约金外,甲方有权解除本租约。

  2.如因乙方本人或其应负责的其他人的过错造成了该房屋或设施的损坏,乙方应负责赔偿或维修至甲方满意的程度。

  3.乙方自行转让该房屋,或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转租、转借或与他人互换使用该房屋的,除乙方因此所得收入全部归甲方所有外,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个月租金的违约金,甲方有权解除本租约。

  4.乙方违反本租约规定的其他义务且经两次书面通知后未纠正,甲方即有权解除本租约或从乙方支付的保证金中扣除乙方应承担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欠付租金、费用)。在甲方因乙方违约而解除本租约时,甲方应将所收乙方款项扣除乙方应支付的租金、费用、赔偿、违约金(按个月租金计)后在本租约解除后日内返还给乙方,如乙方所支付的保证金尚不足弥补甲方应收取的款项,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

  第十四条 转让与转租

  1.该房屋所有权在租赁期限内发生转让、继承的,该房屋受让人或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本租约的规定;

  2.乙方在租赁期限内可以将该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但须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3.除非经甲方书面同意,该转租的租金收入不得低于本租约规定的租金标准;

  4.转租契约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本租约规定的终止日期,但甲方与转租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5.转租契约生效后,乙方享有并承担转租契约规定的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但乙方仍应履行本租约规定乙方应承担的义务;

  6.转租期间,如本租约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则转租契约也随之相应地变更、解除或者终止。

  第十五条 契约变更与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可以变更或者终止本租约: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

  2.因不可抗力致使本租约不能继续履行的;

  3.因政府房屋租赁政策或法律规定必须终止的。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本租约并收回该房屋,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

  1.将该房屋擅自转让、转租、转借或擅自与他人调换使用的;

  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3.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4.故意损坏该房屋的。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

  由于地震、台风、暴雨、大火、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人力不可抗拒事件,而影响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租约或不能按本租约约定的条件履行本租约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以电报或传真方式通知另一方,并在 5日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本租约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该不可抗力事件对履行本租约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议决定是否解除本租约,或者部分免除履行本租约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本租约。

  第十七条 适用法律

  本租约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

  第十八条 争议的解决

  凡因执行本租约而发生的或与本租约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均以友好协商的方法解决,如协商未果,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双方均应自动履行,仲裁费用由仲裁庭指定方承担。

  第十九条 其他

  1.本租约项下通知除另有规定外均须以书面通知方式进行。通知可以传真、邮寄、面交方式送达本租约之首所列双方地址。如以传真方式送达,则以传真发出的时间为送达时间;如以面交方式送达,则以接收方收到的时间为送达时间;如以邮寄(包括特快专递)方式送达,则以寄出后 5日为送达时间。

  2.本租约以中文为准,任何外文译本仅供参考。

  3.本租约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4.本租约正本一式四份,由甲方及其代理人各执一份,乙方执一份,交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一份。

  有关各方签章:

  甲方: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房地产公司租赁合同2

  出租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

  承租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租赁位于北京市街区的楼层房间(该房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财产

  1.房屋建筑面积(含共用面积、共用面积) 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面积(含共用面积) 平方米。

  2.该房屋应包括《出口商品房预售合同》中规定的设备设施及甲方提供的装修及家具,该房屋的平面图、装修、家具及居住条件见本租约附件一。

  第二条租赁使用

  乙方同意该房屋仅作住宅用途。如乙方确需变更房屋用途,应提前一个月征得甲方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条租赁期限

  1.租赁开始日期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租赁开始日为 ,甲方应在租赁开始日将该房屋交付乙方使用。

  2.租赁期

  甲乙双方约定租赁期限为 年,自租赁日起计算。

  3.续签租约

  租赁期满后,租赁将自动终止。乙方如需续租,应在租赁期满前3个月提出,征得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四条租金及支付

  1.该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即(大写) 万元;

  2.租金支付方式是。

  第五条税费

  因房屋租赁发生下列税费的,双方分别承担以下协议:

  1.印花税由甲乙双方承担;

  2.甲乙双方应承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所发生的房屋登记费、房屋租赁手续费及房屋租赁凭证费用。

  第六条市政设施使用费和物业管理费

  1.除租金外,乙方同意根据物业管理公约按实际使用情况支付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气、电话费,由乙方在收到付款通知后0天内支付。

  2.乙方还同意根据其签订的相关协议向该房屋的物业管理部门缴纳物业管理费。

  第七条支付方式

  乙方应根据本租赁协议将应付租金、租赁物、市政设施使用费保证金、管理费保证金及所有其他费用和开支存入甲方书面指定的账户。乙方应遵守甲方关于该账户的所有书面指示。

  甲方指定的银行为:

  开户银行:

  账号:

  帐户名:

  第八条保证金

  1.租金保证金(抵押)

  本租约签订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月租金的抵押,抵押金额为人民币 。

  2 .市政设施使用费和物业管理费保证金

  本租约签订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作为市政设施使用费和物业管理费的保证金。

  3.上述保证金由甲方保管至租赁期满。如果乙方违反本租约的规定,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有权按本租约的规定扣除部分或全部保证金,并在扣除后的第二天书面通知乙方。

  甲方有权将租赁保证金扣除相应金额后的余额退还给乙方;如保证金不足,甲方将书面通知乙方补足,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5日内将款项汇入甲方指定的账户..

  第九条房屋维修

  1.租赁期内,甲方应保持房屋主体结构、排水系统、管道、电线、电缆等设施的完好、清洁和可用。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和设计,除非甲方不合理地拒绝出具该同意书。

  3.乙方对自己、家人、朋友和来访者给房屋或设施造成的损坏负责。

  4.租赁期满后,如乙方决定不购买该房屋,除正常损耗外,乙方应将该房屋如数归还甲方。

  第十条电话线和电信费

  1.甲方将提供一条电话线,并负责所有安装费用。

  2.乙方应按时支付电话或其他电信服务费用。

  第十一条甲方的保证、权利和义务

  甲方保证:

  1.甲方保证是该房屋的合法所有人;

  2.甲方保证该房屋的出租已获得必要的'政府批准;

  3.甲方保证该房屋的权利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未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

  4.甲方保证,如该房屋为共有房屋,该房屋的出租已取得其共有人的同意;

  5.甲方保证不存在权属争议;

  6.甲方保证该房屋符合安全标准及公安、环保、卫生部门的相关规定;

  7.甲方保证该房屋未全部或部分抵押,或虽已抵押,但该房屋的租赁已获抵押权人同意。

  甲方权利:

  1.租赁期满前3个月内,甲方可陪同拟出租房屋的人员,在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同意后进入房屋检查;

  2.乙方同意,如乙方违反本租约,甲方已在此授权,物业管理公司可在不另行通知的情况下,至少通过中断该房屋的水、电、气、热、电话供应,督促乙方纠正违约行为,并赔偿相应损失;

  3.如乙方未能在本租约期满或提前终止及解除后5天内将其全部或部分私有财产、自有设备及物品搬出房屋,乙方将放弃其权利。届时,甲方(或其授权代理人)有权委派人员处理乙方的上述财产和物品,且无需任何补偿;

  4.甲方有权委托代理人,由甲方委托的代理人交付房屋、收回房屋、收取租金及行使甲方授予的其他权利..

  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在租赁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2.甲方负责在签订本租约后30天内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

  3.甲方将按照本租约及法律的规定缴纳作为房屋出租人应缴纳的税费;

  4.房屋自然损坏由甲方修复,但乙方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修复责任由乙方承担;

  5.租赁期内,甲方确需提前收回房屋的,应事先征得乙方同意。

  第十二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按本租约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租金;

  2.乙方发现房屋及设施有损坏或危险时,应及时通知甲方或管理公司,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坏或危险扩大,并积极配合;

  3.如乙方未明确续租或购买该房屋,乙方应允许甲方在租赁期满前3个月内的适当时间访问该房屋,并提前通知;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转租、互换或与他人共同使用该房屋;

  5.乙方应按照本租约的规定妥善使用和妥善保管房屋及相关设施;

  6.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房屋内安装、改建、增加给排水设备、电线、水管、煤气管或安装任何设备或装置,以至于需要额外的电线、煤气总管、水管,也不得在房屋内放置、堆放或悬挂任何物品,以超过房屋的承重极限。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甲方的违约责任:

  1.如甲方不能保证该房屋及其租赁的合法性和租金适宜性,导致干扰乙方正常使用或受到行政处罚,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

  2.如甲方逾期天未将该房屋交付乙方使用,乙方有权终止本租约或要求相应日期顺延租赁开始日期。如果乙方选择终止本租约,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书面通知后天内将乙方支付的所有款项及利息(按存款利率计算)退还给乙方,并将收到的存款退还乙方两倍作为违约金。

  3.如甲方未对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定期检查,或甲方延误房屋维修,造成破坏性事故,给乙方或第三方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甲方应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4.甲方未经乙方同意提前收回房屋的,视为违约自用或转租,违约金相当于月租金;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应予以赔偿。

  乙方的违约责任:

  1.如乙方未能支付租金,每延迟一天,甲方按月租金的千分之一向乙方收取违约金。如乙方逾期20天未支付上述违约金,或在收到甲方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补足保证金,甲方除按本租约规定向甲方支付保证金及违约金外,有权终止本租约。

  2.如果房屋或设施的损坏是由于乙方本人或其他责任人的过错造成的,乙方应负责赔偿或维修,直至甲方满意为止..

  3.如乙方自行转让该房屋,或未经甲方同意将该房屋转租、出借或与他人互换,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每月租金的违约金,甲方有权终止本租约。

  4.如乙方违反本租约规定的其他义务,经两次书面通知仍未改正,甲方有权终止本租约或从乙方支付的保证金中扣除乙方应承担的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租金和费用)..甲方因乙方违约而解除租赁时,应扣除乙方已支付的租金、费用、赔偿金和违约金(按月租金计算),并在解除租赁后天内返还给乙方。如果乙方支付的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甲方的欠款,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十四条转让和转租

  1.房屋所有权在租赁期内发生转移或者继承的,房屋的受让人或者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本租约的规定;

  2.租赁期内,乙方可将该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但必须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3.除非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人的租金收入不得低于本租约规定的租金标准;

  4.转租合同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本租约规定的终止日期,除非甲方与转租双方另有约定;

  5.转租合同生效后,乙方享有并承担转租合同规定的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但乙方仍应履行本租赁协议项下乙方应承担的义务;

  6.转租期间,本租约如有变更、解除或终止,转租合同亦随之变更、解除或终止。

  第十五条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可以变更或终止本租约: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2.由于不可抗力,本租约无法继续履行;

  3.因政府房屋租赁政策或法律规定必须终止的。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租赁并收回房屋,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

  1.擅自将房屋转让、转租、出借或者与他人交换的;

  2.擅自拆除或改变租赁房屋的结构或用途;

  3.利用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4.故意损坏房子。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

  如果任何一方因地震、台风、暴雨、火灾、战争和其他不可预见的不可抗力事件(其发生和后果无法防止或避免)而未能履行本租约或未能按照本租约中约定的条件履行本租约,遭受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通过电报或传真通知另一方,并在5天内提供不可抗力事件的详细情况以及未能或部分未能或延迟履行本租约的情况。本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公证处出具。根据不可抗力事件对本租约履行的影响程度,双方应决定是否终止本租约,或部分放弃履行本租约的责任,或延期履行本租约。

  第十七条适用法律

  本租约的订立、有效性、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管辖。

  第18条争端的解决

  因执行本租约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所有争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双方自动执行,仲裁费用由仲裁庭指定的一方承担。

  第十九条其他

  1.除非另有规定,本租约项下的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发出。通知可以通过传真、邮件或面对面的方式发送到本租约开头列出的双方地址。传真送达的,以传真发送的时间为送达时间;当面交付的,交付时间以接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邮寄(含快递)的,送达时间为寄出后5天。

  2.本租约以中文为准,任何外文翻译仅供参考。

  3.本租约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4.原租赁协议一式四份,甲方及其代理人一份,乙方一份,相关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一份。

  相关方签字:

  甲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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