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

时间:2023-08-19 07:52:12 租赁合同 我要投稿

房屋租赁合同(锦集8篇)

  随着法律观念的日渐普及,合同出现在我们生活中的次数越来越多,签订合同能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那么正式、规范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房屋租赁合同8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房屋租赁合同(锦集8篇)

房屋租赁合同 篇1

  1、房屋租赁合同是否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合同法》第215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因此,房屋租赁期限不满半年的,可以是口头租赁合同或者书面租赁合同;房屋租赁期限在半年(6个月)以上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租赁合同。

  【提示】

  ①口头房屋租赁合同风险较大。

  当事人房屋租赁合同采取口头形式的,发生争议时要有其他证据证明。

  ②法律对长期房屋租赁合同(6个月以上)要求采取书面形式。

  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口头房屋租赁合同,视为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

  2、什么是定期房屋租赁合同?

  定期房屋租赁合同是指当事人明确约定了租赁期限的房屋租赁合同。

  定期房屋租赁合同包括以下形式:

  (1)口头约定或者书面约定房屋租赁期限不满6个月的;

  (2)书面约定房屋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

  3、什么是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

  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是指当事人没有约定租赁期限或者约定租赁期限不明确的房屋租赁合同。

  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包括以下形式:

  (1)非书面形式不定期租赁合同: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提示】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而未采用书面形式的,不论是否有证据证明,一律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2)约定不明确不定期租赁合同: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并且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提示】当事人未明确约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3)事实不定期租赁合同: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提示】事实租赁合同推定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①承租人可以随时通知出租人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

  ②出租人也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给予承租人合理搬出出租房屋的期限。

  4、房屋租赁合同最长期限是多少年?

  《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因此,房屋租赁合同包括续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最长期限均为20年。

  【提示】

  ①房屋租赁合同期限最长20年,是指当事人每次签订的租赁合同所约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并非指数次签订租赁合同或者数份租赁合同的总租赁期限不能超过20年。

  ②房屋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续订租房屋赁合同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③房屋租赁期限超过20年,并非整个租赁合同无效;而是超过20年部分租赁期限无效,也就是租赁期限按20年计算。

  5、房屋出租人有哪些义务?

  (1)交付出租房屋的义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出租房屋交付承租人占有、使用和受益。

  (2)出租房屋保持义务:出租人应当保持出租房屋符合约定的用途。

  (3)出租房屋维修义务:出租人应当履行出租房屋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a、承租人在出租房屋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

  b、出租人未履行出租房屋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c、因维修出租房屋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提示】

  房屋出租人承担维修出租房屋义务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①以租赁期间承租人履行了通知义务为前提条件;

  ②以出租房屋有维修必要、维修可能为基本条件;

  ③租赁房屋毁损必须是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造成的;

  ④当事人没有约定出租人不承担出租房屋维修义务。

  (4)、出租房屋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出租房屋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是指承租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出租房屋存在权利瑕疵的,出租人应当保证出租房屋交付后不因第三人主张对出租房屋享有权利而导致承租人不能对出租房屋使用、收益的义务。

  ①因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②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出租房屋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提示】

  ①出租房屋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的范围为出租房屋交付前即存在的权利瑕疵,且为承租人不知情的权利瑕疵。

  ②出租房屋交付后才存在的权利瑕疵,以及出租房屋交付前即存在且承租人知情的权利瑕疵,则不构成出租房屋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提示】

  出租方违反出租房屋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承租人可采取以下补救办法:

  根据合同法,出租人违反出租房屋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的,承租人享有减付、不付租金的权利;根据《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①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

  ②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③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4)、出租方对出租房屋的安全担保义务;

  (5)、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出租房屋安全担保义务是指出租房屋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出租房屋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提示】

  违反出租房屋安全担保义务产生承租人绝对解除权,该解除权不因任何事由受到影响。

  6、承租人对出租房屋的使用有哪些义务?

  承租人有正当使用出租房屋的义务,即应当按照约定方法或者出租房屋性质使用出租房屋。

  (1)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出租房屋;

  (2)对出租房屋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3)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出租房屋的性质使用。

  【提示1】

  承租人使用出租房屋租的方法标准有两个:

  ①约定使用方法(首要标准):

  a、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方法;

  b、双方补充协议约定的使用方法;

  c、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使用方法。

  ②出租房屋性质确定使用方法(次要标准):只有没有约定出租房屋使用方法的,才能按照出租房屋的性质确定使用方法。

  【提示2】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出租房屋的性质使用出租房屋,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和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法》第219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因此,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出租房屋的性质使用出租房屋,致使出租房屋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解释》第7条规定,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219条的规定处理。

  【提示3】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出租房屋的性质使用出租房屋,致使出租房屋受到损耗的,承租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承租人对出租房屋承担保管义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出租房屋,因保管不善造成出租房屋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提示】

  承租人已尽妥善保管义务,承租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承租人能否对出租房屋进行转租应当经出租人同意。

  《合同法》第224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解释》第15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提示】

  房屋转租存在两个房屋租赁合同:

  a、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b、次房屋租赁合同:原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需要对次房屋租赁合同的转租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行为负责。

  【提示】

  《合同法》第224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解释》第16条规定,“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提示】

  出租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后6个月内未提出异议,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6)、房屋承租人有何支付租金的义务。

  ①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②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补充协议;无法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

  ③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按照法定期限支付:

  a、租赁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b、租赁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提示1】

  承租人延付租金,出租人有以下补救办法:

  (1)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限为1年。

  ①出租人以延付租金为由解除租赁,必须给出租人合理期限。也就是说,出租人不得因承租人延付租金而直接解除租赁合同。

  ②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诉讼时效为1年而非2年。

  【提示2】

  因拖延支付租金导致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次承租人有以下救济权利: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

  因此,出租人因承租人延付租金合理期限解除权受到次承租人代付租金抗辩权的限制。

  7、承租人、次承租人返还房屋租赁物的义务各有哪些?

  (1)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2)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

  a、出租人有权请求次承租人腾房;

  b、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逾期腾房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

  8、未经整体验收合格的城镇房屋,当事人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无效?

  《建筑法》第61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消防法》第10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消防法》第11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出租未经整体验收合格的城镇房屋,违反《建筑法》第61条、《消防法》第10条的强制性规定,但是不论是合同法还是《解释》均未将此种情形规定为合同无效情形。因此,不应当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提示】

  ①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②未经整体验收合格的城镇房屋,当事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不因此无效。

  但是,《解释》第2条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城镇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提示】

  违反建设工程规划的城镇房屋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辩论终结前取得审批的依法有效。

  9、违反建设工程规划的农村房屋,当事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不因此无效。

  农村房屋是指乡、村规划区内的房屋。《解释》第1条第二款规定,“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法律、法规对农村居民住宅设计、建设、验收方面的规定,至今适用的仍然是1993年6月29日国务院第116号令发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农村居民房屋的设计、施工、验收均缺少具体和严格的标准。

  因此,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农村房屋租赁合同,不因此无效。

  10、临时建筑物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解释》第3条规定,“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提示】

  非法的临时建筑物房屋租赁合同除了在一审辩论终结前取得批准有效以外,均为无效房屋租赁合同。

  11、房屋租赁合同未经备案是否有效?

  《房地产管理法》第54条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解释》第4条规定,“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提示】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不是法定有效要件,而是约定生效要件。

  12、房屋租赁合同无效,产生哪些法律后果?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不得请求支付租金;但是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提示】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

  13、“一房数租”情况下,如何确定承租人?

  《解释》第六条规定,“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提示】

  “一房数租”占有人优先→登记备案人优先→先成立合同优先。

  14、因房屋租赁而发生的装饰装修处理办法:

  (1)租赁合同无效时,装饰装修如何处理?

  ①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

  a、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

  b、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

  a、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

  b、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2)租赁期间届满时,装饰装修如何处理?

  ①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不得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

  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综上述,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除另有约定或者可以拆除以外,承租人不得要求赔偿装饰装修费用。

  (3)、合同解除时,装饰装修如何处理?

  ①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a、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

  b、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不得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c、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d、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③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15、什么是共同租赁权?

  (1)共同居住户的共同租赁权(共同居住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19条第一款规定,承租户以一人名义承租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承租人死亡,该户共同居住人要求按原租约履行的,应当准许。

  (2)共同经营人的共同租赁权。

  《解释》第19条规定,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有权请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提示】

  共同租赁权限于共同居住户、个体工商户共同经营人或者个人合伙其他合伙人。

  16、什么是“买卖不破租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9条第二款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解释》第20条规定,“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根据上述规定,“买卖不破租赁”是指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承租人有权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但是,“买卖不破租赁”受到约定限制和法定限制:

  ①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买卖不破租赁”受当事人另有约定限制;

  ②事先抵押权限制:受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买卖不破租赁”受限制;

  ③事前查封限制: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买卖不破租赁”受限制。

  【提示】

  “买卖不破租赁”受到事先抵押权、事前查封和当事人约定的限制。

  17、什么是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解释》第22条规定,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或者协议折价、变卖抵押的租赁房屋偿还债务时,承租人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

  【提示】

  ①在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时,出租人负有在合理期限通知承租人的义务。

  ②“合理期限”没有明确规定。目前只有《解释》第23条“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规定;《民通意见》第118条规定的“前3个月通知”已作废。

  18、哪些情形承租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

  《解释》第23条规定,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解释》第24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根据上述规定,承租人在以下情形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

  (1)承租人怠于行使优先购买权,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a、出租人在拍卖5日前已经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

  b、出租人已经履行通知义务,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2)房屋共有人、近亲属购买权优先于承租人购买权:

  a、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b、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

  (3)善意但三人已经取得租赁房屋物权的:即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提示】

  承租人怠于行使优先购买权、更高优先权人行使优先购买权、以及善意第三人确定物权的,承租人均不得请求优先购买权。

  19、出租人侵犯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承租人能否请求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8条规定已经作废,“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解释》第21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出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

  (1)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因此无效;

  (2)承租人只能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提示】

  随着《民通意见》第118条规定的废止,承租人无权请求法院确认违反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0、房屋租赁纠纷如何确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租赁纠纷如何确定管辖问题的批复》(1986年1月7日)规定,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房屋修缮、租金、腾退等纠纷,一般应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个别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更符合“两便”原则的,也可由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辖。

  上述规定仍是确定房屋租赁纠纷的管辖权的有效意见。

  (1)房屋租赁纠纷一般应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

  (2)个别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更符合“两便”原则的,也可由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辖。

房屋租赁合同 篇2

  甲方(出租方):身份证:乙方(出租方):身份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房屋基本情况

  1、及附属设施出租给乙方用于经营。乙方经现场看房并对房屋、设施完好进行确认。

  2、该房屋建筑面积共平方米。

  第二条租金、押金及其他费用

  1、该房屋租金为:元整,租赁期限: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在租赁期满后,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续约权,甲方定价必须以当时周边行情为准。

  2、租金支付方式为:租赁合同签订后一次性支付年的租金。

  3、在租赁期内,在租赁房屋所产生的水费、电费、燃气费、物业管理费、电话、宽带等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预支付给甲方电费押金贰佰元。

  第三条特别约定

  1、承租期内乙方在不改变和影响房屋整体结构基础上,有权根据营业需要对上述房屋进行装修、装潢、甲方不得干涉;乙方在租赁期满后,不得恶意将租赁房内的`装潢及不动产拆除或损坏。

  2、乙方不得在租赁期间进行抵押、担保等,不得在租赁房内进行任何违法活动,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租赁期内乙方不得转让、转租或承包他人。

  第四条租赁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回房屋。

  第五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遵守相应条款,以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或仲裁解决。

  第六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即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年月日

房屋租赁合同 篇3

  甲方(出租方): (证件号码: )

  代理人: (证件号码: )

  乙方(承租方): (证件号码: )

  代理人: (证件号码: )

  甲乙双方就解除关于租赁 市 区 路 弄【 花园/小区/新村】 号 室房地产及地下 层 号车位(以下简称“该物业”)的租赁合同达成以下协议:

  1、双方同意解除于20xx年 月 日签订的关于上述房地产租赁合同并签署本协议。自签定本协议之日起,双方签定的租赁合同效力自动终止。

  2、甲方应于签定本解约协议并办理退租交房当日返还乙方已支付的部分租赁保证金共计 人民币¥.00元整(即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___元整),双方互不追究原租赁合同相关违约责任。

  3、乙方应于办理解约退房交接手续当日按当日抄见数结清水、电、煤、宽带、有线(卫 星)电视使用费,当日抄见数之前所发生的相关使用费由乙方承担并支付,之后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并支付;鉴于电话费因无法按实际使用费及时结算,乙方同意甲方于应退还部分租赁保证金人民币¥.00元整(即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___元整)中暂扣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即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待实际使用帐单出来后按帐单上乙方实际应付电话费承担并支付,甲方扣除实际产生的电话费之后退还余额,如产生的电话费超出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即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限额后乙方应结算给甲方不足部分。

  4、乙方承诺于20xx年___月____日前从该物业中搬出并办理退房交接手续,如超过20xx 年___月____日乙方未能办理退房交接手续,甲方有权强行要求乙方办理退房交接手续并从中迁出,甲方不退还应退部分租赁保证金且有权保留向乙方的.追偿权。

  5、鉴于乙方自20xx年___月____日起未能及时支付房屋租金,乙方应按实际逾期天数以 日租金人民币_______元整(即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向甲方支付并从甲方应退还部分租赁保证金人民币_______元整(即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中扣除。

  6、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之前由乙方代为垫付的_________、_______等室内相关设备的维修 保养相关费用,支付金额按维修保养所产生的发票面额实际结算。

  7、乙方应保证房屋内原甲方交付使用的家具家电及其他相关设备无损毁并保证其正常使 用,如发生室内设备损毁,甲方有权暂扣应退部分租赁保证金,直至相关设备维修完毕,扣除所产生的维修费用后退还余额。8、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及中介方各执壹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代 理 人: 代 理 人:

  证件号码: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日 期: 日 期:

房屋租赁合同 篇4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出租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职务: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承租方)▁▁▁▁▁▁▁▁▁▁▁▁▁

  住所(或住址):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职务:

  身份证号(个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双方就租赁房屋从事经营事宜经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

  1. 租赁房屋

  1.1 甲方将合法拥有的座落于▁▁▁▁▁▁▁▁▁▁▁▁▁▁▁▁▁▁▁▁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

  1.2租赁房屋(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平方米。

  1.3租赁房屋的装修、设备设施状况及同时交付乙方使用的其他设备设施,由双方在合同附件一中加以列明。除双方另有约定外,附件一作为甲方按本合同约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终止时交还租赁房屋时的验收依据。

  1.4乙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作为▁▁▁▁▁▁▁▁▁▁▁▁▁▁▁▁使用,乙方不得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的租赁用途。乙方使用租赁房屋不得超出乙方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

  2. 租赁期限

  2.1 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计▁▁年▁▁个月。

  2.2甲方同意给予乙方▁▁▁(日/月)免租期,免租期为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免租期供乙方用于装修,免租期内乙方无需承担租金,但于此期间发生的乙方施工实耗水、电费用及物管费用由乙方承担。

  2.3 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租赁房屋,乙方应按约定归还,乙方如需继续承租的,应最晚于租赁期满前▁▁▁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请求,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满双方未签订新的书面租赁合同的,乙方应在租赁期满时腾空并向甲方交付租赁房屋。

  3. 租金及保证金

  3.1 本合同实行先付租金后使用原则,租金实行(一年/半年/季/月)支付制,租金标准为▁▁▁▁▁▁▁▁▁▁▁▁▁▁▁▁▁▁▁▁▁▁▁▁▁▁▁▁▁▁▁▁▁▁▁▁▁▁▁▁▁▁▁▁▁▁▁▁▁▁▁▁▁▁▁▁▁▁▁▁▁▁▁▁;租金支付方式为(现金/支票/汇票/▁▁▁▁▁);租金的支付时间为:首期租金应于 ▁▁▁▁▁▁日前支付,其后每期租金于▁▁▁▁▁▁日前支付。

  3.2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乙方应支付本合同约定租金总额▁▁▁%,计▁▁▁▁元的保证金,作为履行合同和按照约定使用租赁房屋的保证。

  3.3 租赁期间,乙方如未按约定支付租金及相关费用或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致使甲方受到损失,甲方有权自行扣留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以抵付损失,并保留继续索赔的权利。

  3.4在乙方按约定履行本合同各项条款下,合同期满,乙方不再续租,且按附件一向甲方交付租赁房屋及设备设施并结清相关费用后,甲方在▁▁个工作日之内向乙方退回剩余保证金。

  4. 其他费用

  4.1 租赁期间,乙方使用租赁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煤气、通讯等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在收到甲方缴款通知单后三日内支付。

  4.2 租赁期间,租赁房屋每日每平方米物业管理费为▁▁▁元,乙方应按(一年/半年/季/月)缴纳物业管理费,免租期物业管理费应于▁▁▁日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其余租赁期间的物业管理费与租金同时支付,支付方式、时间同3.1条租金支付时间、方式。

  4.3 租赁期间,乙方可根据自己的经营特点进行装修,但不得破坏租赁房屋结构,装修费用由乙方自负,租赁期满后如乙方不再承租,甲方对其装修不作任何补偿。

  4.4 乙方应承担其他由相关部门征收的与使用租赁房屋有关的费用。

  5. 房屋交付

  5.1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首期租金、物业管理费及保证金后▁▁日内向乙方交付租赁房屋。交付时,双方应派代表持合法授权委托书按附件一进行交接,并签署房屋交付确认书,予以确认。乙方签署确认书或实际占有租赁房屋即视为甲方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租赁房屋。确认书签署之日或乙方实际占有租赁房屋为租赁房屋正式交付之日。

  6. 转租和归还

  6.1 乙方在租赁期间,不得转租。如果擅自全部或部分转租,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不再退还已缴纳的租金、物业管理费和保证金,并有权解除合同及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6.2 乙方应于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终止后▁▁▁日内按附件一将租赁房屋及甲方提供的设备设施以良好、适租的状态交还甲方。乙方未按照约定交还的,甲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收回,由此造成的费用或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有权拆除及取回乙方所有的装修、装饰之部分或全部,但乙方不得故意损害或拆除租赁房屋本身之结构体及甲方提供的设备设施,乙方在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终止后▁▁▁日内未拆除或取回之物品,视为乙方放弃遗留物之所有权,悉归甲方所有任其处理。

  6.3 即使有上述6.2条规定,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终止后,对于乙方的装修、装饰,甲方仍然有权要求乙方予以拆除,以使租赁房屋处于良好、适租状态。对于乙方拒绝拆除的,甲方可不经通知乙方代为拆除,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可从乙方缴纳的保证金中自行扣除。

  6.4 租赁期满后,甲方如继续出租该租赁房屋,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租赁权;如期满后不再出租,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日期搬迁腾空,否则由此造成一切费用及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7. 甲方保证及责任

  7.1 保证拥有完全的资格和权利将租赁房屋按本合同之约定租赁给乙方。

  7.2 甲方应对租赁房屋及其提供的消防、配电设施进行定期维修保养,以保证租赁房屋及设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并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甲方对租赁房屋及设施的定期维修保养应事先通知乙方,乙方应予协助配合并提供相应的便利。

  8. 乙方保证及责任

  8.1乙方不得将租赁房屋用于本合同约定外的其他用途,乙方保证其在租赁房屋内的一切商业活动符合一切法律、法规的规定。

  8.2 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及其他根据合同应向甲方支付的费用。

  8.3 乙方应正常使用并爱护租赁房屋及甲方提供的`各项设施设备,防止不正常损坏(正常磨损除外)。因乙方使用不当,致使租赁房屋或设施设备出现损坏或发生故障,乙方应负责及时维修或赔偿。乙方拒不维修或赔偿,甲方可代为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8.4 由于乙方施工或使用对租赁房屋及设备设施造成损坏,或由于乙方或乙方雇员、客户行为失职或疏忽,而使甲方人员或财产受到直接或间接的损失时,乙方应对甲方负有完全的责任并赔偿甲方遭受的全部损失。

  8.5 乙方可根据租赁用途对租赁房屋内部布局进行设计和装修。该设计和装修费用由乙方承担。但乙方进行装修或改扩建不得改变租赁房屋基本结构。

  8.6 如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对第三方的包括但不限于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如甲方被要求承担相关责任,甲方在赔偿后有权向乙方追偿。

  9. 合同的解除

  9.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提前解除本合同。

  9.2 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租赁房屋不能正常使用,则甲方应尽快修复或重建。在租赁房屋修复期间,乙方免交租金及物业管理费,待租赁房屋恢复使用后继续计算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用,合同有效期也相应向后顺延。

  9.3 若发生甲方不可预见的市政规划、土地征用等事件致租赁房屋无法出租经营,则甲方应自收到相关通知后及时告知乙方。双方应按实际租用天数,即时结清租金及其他各项费用,且甲方不承担乙方任何损失。

  9.4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选择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其遭受的一切损失:

  9.4.1 乙方逾期支付租金及其他本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费用超过两个月或▁▁▁▁元时;

  9.4.2 乙方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租赁用途的;

  9.4.3 乙方擅自将租赁房屋全部或部分转租他人的;

  9.4.4 乙方擅自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拆改结构的;

  9.4.5 乙方利用租赁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甲方根据上述情形解除合同时,应书面通知乙方,本合同自解除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解除,乙方应及时腾空并交回租赁房屋,乙方已缴纳的租金、物业管理费及保证金不予退还,甲方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甲方亦可选择不予解除合同,但甲方仍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其遭受的损失。

  9.5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选择提前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其遭受的一切实际损失:

  9.5.1 甲方违反其保证、责任或违反本合同的其他约定,在乙方通知的补救期内又未及时补救,致使乙方不能正常对外营业或使乙方的合同权益受到实质的损害。

  乙方根据上述情形提前终止合同时,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在乙方搬迁腾空交回该房屋并结算相关费用后应及时退还乙方剩余的款项,租金照实计算;乙方亦可选择不予解除合同,但乙方仍有权要求甲方赔偿其遭受的实际损失。

  10. 违约责任

  10.1 甲方未能按时向乙方交付租赁房屋时,每逾期一日,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每月租金之▁▁▁的违约金,但因乙方原因致使迟延交付除外。

  10.2乙方拖欠租金及其他本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滞纳租金或费用之▁▁▁的违约金。

  10.3 租赁期限届满或本合同提前终止时,若乙方未能将租赁房屋按附件一交给甲方,乙方除按实际使用天数双倍支付租金及承担本合同约定乙方承担费用外,还应承担▁▁▁元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另行赔偿。

  10.4 租赁期内若乙方擅自退租,乙方应按年租金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所预付的租金、物业管理费及保证金甲方可不予退还。

  10.5 除上述各项规定外,本合同任何一方若有违约行为,均应在收到另一方通知后7天内予以更正,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逾期未能更正,另一方保留索赔的权利。

  10.6本合同项下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可以累加适用。

  11. 不可抗力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所负的本合同义务在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期间可暂停履行,并且应按暂停时期自动延长,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声称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立即以书面通知其它各方,并且在此后十五日内提供不可抗力已经发生和持续时期的充足证据。声称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也应尽一切合理努力把不可抗力事件的后果减到最低程度。

  12.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双方仍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租赁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以解决争议。

  13. 其他约定

  13.1 本合同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2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盖章或签字,并经双方加盖公司印章后生效。如该租赁行为需经双方主管部门审批,该合同应在通过审批程序后生效。

  13.3 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 乙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签署: 签署:

  日期: 日期:

房屋租赁合同 篇5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同意将坐落在园一楼西头门面房 出租给乙方作 舞蹈培训 用途使用,建筑(或使用)面积 135 平方米。

  第二条 甲乙双方协定的租赁期限如下:租赁期限年年日。

  第三条 甲乙双方协定的租赁金额及支付方式如下:(单位:元)年租金额(小写) 60000 (大写) 陆万租金按 年 结算,由乙方在每 年 的第 7月 日前按 付款方式交付租金给甲方。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照合同约定将房屋及设备交付乙方使用,甲方提供装修。乙方交付2万元的装修、设备保证金。乙方使用损坏照价赔偿。

  2.甲方提供独立水表,乙方按时缴纳水电费。

  3.乙方在租赁期限内,不可以将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

  4.发现乙方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用途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或者乙方拖欠租金 1 个月以上的,甲方可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 要求赔偿损失。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时交纳租金。逾期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乙方须按当 月租金额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服从甲方管理,经营活动不得影响幼儿园正常教学。不得以幼儿园名义宣传及举办各种商业活动。

  3.租赁期届满,应将原承租房屋交回甲方;如需继续承租房屋,应提前 3月与甲方协商,双方另行签订合同。

  4. 乙方只能经营舞蹈培训相关活动,不得改变经营范围。

  第六条 甲乙双方应管理好学员,乙方学员出现安全事故,由乙方自己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甲乙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条款或者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八条 在租赁期内,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甲 乙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或向房屋 租赁登记备案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时,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条 双方的主要职责:

  1.甲乙双方应当履行《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成都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义务。

  2.甲乙双方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等违法犯罪活动,并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房屋租赁、房屋安全、消防安全、治安、计划生育及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___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部门一份。

  第十三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租赁合同 篇6

  甲方: 联系电话: 乙方: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和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甲方将其开发建设的新化明源阳光购物公园部分房产租与乙方合作,并就相关合作事宜签订本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同意将位于湖南省新化县上梅镇城东路与新青石街交汇处的明源阳光购物公园玉石街第四、五层共计建筑面积约平方米的房产租与乙方经营宾馆(房产之详细建筑位置,适用范围以房产平面图红线圈定部分为准,面积以最后测绘为准)。

  第二条:甲方同意将玉石街第一层编号为1090#门面提供给乙方和第二、三楼区域合作者共同使用,乙方须在1090#门面内安装一台室内垂直电梯(电梯使用须确保地下车库层至五层正常运转)。

  第三条:甲方应保证合作房产产权清晰,无债务纠纷。如果在合作期内,合作的房产和设施设备因拍卖、出售等原因发生所有权转移,甲方应保证甲乙双方合同不因此而终止,同时如因为甲方房产产权原因及甲方债权债务等属于甲方原因导致乙方生产经营出现问题,给乙方带来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并承担乙方后续所有损失。

  第四条:在租赁期内,租赁标的物完全交由乙方自主经营。乙方完全自盈亏,自行承担经营、服务、债务;享有全部经营成果,承担各种税费(房屋出租税由甲方承担),向甲方缴纳场地租赁费,设备占用费。折旧费等。甲方对乙方的一切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条:在合作期内,甲方同意乙方可将承租房产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租给第三方,乙方需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告知甲方;但本协议中乙方的议务仍由乙方履行,如转承租人有违约行为,仍视为乙方违约。

  第一章合作期限

  第六条:租赁期限为 。即从 年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此合作期限,为乙方认可的应上缴甲方的场地租赁费。

  第七条:租金为每年叁拾肆万元整,每季度支付一次,提前15天交清。上缴方式现金支付或银行转账。

  第八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按期收取租金、折旧费。如乙方不按时交纳,甲方除有权催费外,还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按乙方应缴费用每日5%的标准向乙方收取迟延支付的违约金;

  (2)乙方拖欠时间如超过壹个月,甲方有权单方面解

  除本合同收回合作的物业,并要求乙方因违约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3)履约保证金不退,作为违约金归甲方所有。

  2、乙方在本协议签订之前向融通物业公司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元整(元),由甲方负责。如乙方能切实履行本协议相关约定,在合作期满后 天内。经甲方检验物业无损、乙方各种应交应纳费用交纳完毕后,履行保证金一次退还乙方,但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3、甲方应负责物业的各项设施设备维修和保养,保证水电正常供应及房屋故障维修,如因甲方物业出现防水问题或者外墙、公共区域各项设施设备故障出现安全问题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并负责赔偿乙方的一切损失;同时如因甲方原因导致的停水、停电、物业不能正常使用,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乙方。

  第九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1、合作期内,乙方享有该合作物业相应的合法权益;有权与其它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租赁物业有关联的公共部分和设施;

  2、乙方须依法经营,照章缴纳税费,自负盈亏。与乙方相关的租金,均由乙方承担并按时足额交纳。

  3、乙方不得将合作物业销售、抵押或采取其他任何侵犯甲方所有权的行为,由此造成甲方或他人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赔偿,乙方自身损失则由乙方自负。

  4、乙方的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明源阳光购物公园的规章

  制度、《商场管理规则》、《业主公约》以及明源阳光购物公园物业管理规定等规定。

  5、乙方如需对合作物业扩建、改建、拆墙、封门、打洞,须经甲方书面同意,且不得损害房屋整体安全结构。乙方不得侵占公用面积其公用设施。如有上列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无条件地恢复原状并赔偿甲方、他人的`全部损失。

  6、乙方须按甲方要求开业运营。乙方变更或调整经营范围必须得到甲方的书面认可并备案。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向乙方收取与甲方因此所遭受全部损失相当的经济赔偿款,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由乙方自负,甲方概不负责。

  7、乙方必须遵守消防法规,采取防范措施,防火防盗,确保合作物及其设备的完好无损(自然折旧除外)。乙方须办理商品投保,保费

  由乙方交纳,甲方可应乙方的请求与保险公司协调投保事宜;乙方不得参与投保,如有损失由乙方自负。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及邻里财产和经营损失,由乙方承担相应的全部经济赔偿及法律责任。

  第二章 违约责任

  第十条:任何一方严重违约,除本合同其他条款已有约定外,违约方除了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全部损失外,还应承担违约金人民币伍万元。

  第十一条:乙方不书面通知甲方,将房产转租给第三人,

  应支付给甲方违约金人民币 万元。

  第三章 其它约定事项

  第十二条:电梯安装及使用。电梯由甲方指定品牌型号,由甲乙双方共同参与购买洽谈,由乙方出资购买、安装。合作期内电梯使用产生的电费以及维护保养费用均由乙方单方面承担。合作期满后,电梯不得拆卸,按当时现状无偿归甲方。

  第十三条:根据来装去丢的原则,乙方在合作物业内的装修装饰及安装设备,合作期满或本协议被甲方根据本协议的明确约定单方面解除后,必须完好无偿交给甲方,且乙方不得要求甲方作任何经济补偿。

  第十四条:合作期满后,同等条件一点点乙方有优先合作权。双方如继续合作,应在合作期满叁个月前另行签订新的合作协议。

  第十五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的组织及主要人事或个人地址、电话发生变更或其他重要事项影响双方合作的,均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

  第十六条:给乙方供水、供电、物业费等按甲方委托的物业公司的管理办法执行。

房屋租赁合同 篇7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贵阳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与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宣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一)甲方所出租房屋(以下简称该)坐落于贵阳市 区

  (二)房屋权属状况:甲方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房屋买卖合同/□ ),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 房屋所有权人□姓名、□购房人: ,房屋(□是/□否)已设定了抵押。 第二条 房屋租赁情况及登记备案

  (一)租赁用途:□居住、□商业、□其他 。

  (二)甲、乙双方应按照《贵阳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要求,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第三条 租赁期限

  (一))房屋租赁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房屋交割清单》(见附件一)经甲乙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及 后视为交付完成。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按照原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验收,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乙方继续承租的,应提前 日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协商一致后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四条 租金及押金

  (一)每□月/□年租金标准:人民币大写 元(¥: 元);支付方式:按□月/□季/□半年/□年支付;付款方式:(□现金/□支票/□银行汇款),押 付 ;签约当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约定的租金及押金。乙方需提前 日向甲方支付下次房租。 (二)押金:人民币大写 元整(¥: 元);押金不能充抵房租;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炱押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以及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甲方应如数返还给乙方。 第五条 其他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

  租赁期内的下列费用中, 由甲方承担, 由乙方承担:(1)水费(2)电费(3)电话费(4)电视收视费(5)供暖费(6)燃气费(7)物业管理费(8)房屋租赁税费(9)卫生费(10)上网费(11)车位费(12)室内水、电等隐蔽设施维修费(13) 费用。本合同未列明的与房屋有关的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如乙方垫付了应由甲方支付的费用,甲方应根据乙方出示的相关缴费凭据向乙方返还相应费用。 第六条 房屋维护及维修

  (一)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乙方保证遵守国家及贵阳市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规约。

  (二)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应共同保障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 l、对于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 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 用由甲方承担。若因维修房屋影响乙方使用的,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

  2、若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 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相对应的赔偿责任。

  3、对于该房屋中的部分小家电或者易损耗品,乙方在使用过程中损坏或者需要更换,乙方自 行处理。

  (三)若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合同到期后,乙方有相关物品存放在该房屋中,甲方为乙方保存该相关物品 日。若保存该物品到期后,乙方承诺自动放弃该物品的所有权,‘由甲方自行处理。

  (四)若因乙方承租该房屋后,有自行装修情况,合同到期时。乙方需撤除装修及装饰,恢复房屋原状或征得甲方同意,保留该房装修,自行放弃该房屋装修相关权利。 第七条 转租

  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在租赁期内将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并就受转租 人的行为向甲方承担责任。 第八条 合同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迟延交付房屋达

  2、交付的房屋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影响乙方安全、健康的。

  3、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房屋的。

  4、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日的。 2、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3、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坏并拒不赔偿的。 4、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5、擅自将房屋转租给第三入的。

  6、 第九条 房屋产权及具体状况的承诺

  (一)甲方保证出租给乙方的上述房屋权属清楚,并征得共有人同意,不存在产权及债务纠纷, 若产生权属及债务纠纷,甲方自行处理。若有代理人,代理人承诺已获得产权所有人授权,并承担 相应责任,若因此而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或者代理人负责相关赔偿。

  (二)乙方承诺已对甲方出租的房屋个体状况作了充分了解,自愿承租该房屋。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有第九条第三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房屋承租价一个月房屋租金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有第九条第四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一个月房屋租金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并可要求乙方将房屋恢复原状或赔偿相应损失。

  (二)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该房屋的,或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 日通知对方,并按一个月房屋租金标准支付违约金,甲方还应退还相应的租金以及押金。

  (三)因甲方未按约定履行维修义务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人坟该房屋或者乙方不按约定支付租金但未达到解除合同条件的,以及乙方未按约定时间返还房屋的,应按一个月房屋租金标准支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管辖区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经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及附翻:)共 页,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本合同生效后,各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如果其他约定事项或者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内容有相冲突的以手写体或者补充协议为准。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租方(甲方)签章: 承租方(乙方)签章: 代理人: 代理人: 身份证编号: 身份证编号: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开户行名称: 账号:

房屋租赁合同 篇8

  出租方: (简称:甲方) 地址: 电话:

  承租方: (简称:甲方) 地址: 电话:

  为了发展特区的经济建设,提高单位或个人房屋的使用率,现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法规,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同意签订租赁合同,合同条款如下:

  一、甲方将座落在_____市 区 路(村) 街(坊) 号的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 房 厅或间)出租给乙方,作 使用。

  甲方将座落在_____市 区 住宅 幢 号的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 房 厅或 间)出租给乙方,作 使用。

  二、租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即: 年 月)。

  三、乙方每月(季)向甲方缴纳租金人民币 元整,并于当月(季)初 天内交清。

  四、房屋租赁合同生效后,乙方应向甲方交付三个月房租 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合同期满后退还给乙方。

  五、出租房屋的.房地产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土地使用费、出租房屋管理费由 方负责交纳;水电费、卫生费、房屋管理费由 方负责交付。

  六、乙方必须依约交付租金,如有拖欠租金,每天按租金额20%加收滞纳金;如拖欠租金达三个月以上,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有权拒绝返还履约保证金。

  七、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及用途,乙方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租用房屋和配套设备的毁损,应负恢复房屋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责任。

  八、甲方应负责出租房屋的正常维修,或委托承租方代行维修,维修费在租金中折算;若甲方拖延维修或不作委托维修造成房屋毁损,乙方不负责任,并负责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

  九、租赁期间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毁损,本合同则自然终止,双方有关问题可按有关法律处理。

  十、租赁期间,甲乙双方均不得借故解除合同,如甲方要收回房屋,必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并取得同意,同时应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如乙方需退房,也必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并征得同意,同时不得要求返还履约保证金。

  十一、租赁期间,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房屋转租给第三方;租赁期届满或解除合同时,乙方需按时归还房屋给甲方,如需续租,须提前三个月与甲方协商,若逾期不还又未续租,甲方可直接向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申请调解或起诉人民法院处理。

  十二、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三、本合同如在履行中发生纠纷,应通过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请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调解或起诉人民法院处理。

  十四、本合同可经公证处公证,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一份,税务部门一份,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人:

  承租人:

  年 月 日签订于_____×市

  经办单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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