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

时间:2023-04-15 14:33:00 租赁合同 我要投稿

【推荐】租赁合同范文汇总10篇

  在人们愈发重视契约的社会中,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签订合同也是避免争端的最好方式之一。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吗?以下是小编整理的租赁合同10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推荐】租赁合同范文汇总10篇

租赁合同 篇1

  租赁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一项法律活动,为了尽可能避免在租用过程中产生不必要争议,所以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注意相关事项。

  一、承租方需要了解出租人和出租物的基本情况

  1、作为承租方,应先审查租赁物是否存在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情形,包括以下情形等:(1)未依法取得租赁物的相关证件; (2)共有租赁物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3)权属有争议的。

  2、作为承租方,为了预防欺诈,在合同中约定,如果承租方是租赁物的所有人,必须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如果承租方不是租赁物的所有人,必须具有转租权。

  3、为了避免争议,在合同中对租赁物的基本信息应进行明确约定,如租赁物的规格、质量、数量等。

  二、 租赁合同之租期条款

  在合同中,约定租赁物的租赁期限,明确租赁的具体起止日期,如承租方超过租赁期使用租赁物,应支付给出租方超时使用的'租金。

  三、 租赁合同之租金条款

  1、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租金的支付方式,以现金支付或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采用银行转账需写上户名、银行账号),实行按月支付、按季还是年支付等。

  2、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租金支付时间,应于每月的具体日期支付租金。如果承租方在一定宽限期内没有按期支付,应支付迟延租金或违约金或出租方可解除合同。

  四、 租赁合同之保证金条款

  在租赁物租赁合同订立时,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尽量避免风险,预防欺诈,承租方应在合同订立前交给出租方一定的保证金或押金,应根据实际情况在租赁物价值范围内决定押金的数额。同时对于保证金退还的条件,应进行明确约定。

  五、 租赁合同之转租条款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承租方是否可以转租。

  1、作为承租方,经过出租方的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出租方和承租方原有的租赁关系不因转租而影响。

  2、承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擅自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的,出租方可以解除租赁合同,因转租造成租赁物损坏的,承租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六、 租赁合同之妥善保管责任条款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应妥善保管租赁物,如果未尽妥善保管义务,造成租赁物及配套设施损毁、灭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如,应爱护并合理使用租赁物,造成损坏的还应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七、 租赁合同之维修责任条款

  在合同中,对维修责任进行明确约定,出租方应确保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但也可以约定由承租方承担维修义务。

  八、 其他事项

  在合同中,建议根据实际情况对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诉讼管辖地等约定清楚,以降低合同履行风险和保证合同顺利履行,并尽可能保障双方的合法、合理利益。

  在租赁合同签署时应当对合同相关法律知识与合同内容有所了解以避免在签订后产生不必要的麻烦。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委托律师对合同签订进行处理,而在问题出现后更当及时咨询相关法律人士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租赁合同 篇2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自愿租赁甲方的乐器作为家用练习,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一、租赁起始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二、乙方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给甲方。

  三、签订本协议时,乙方应支付给甲方人民币大写()作为押金,所租赁乐器的市场销售价格为人民币大写()。

  四、甲方的乐器以租代售,租赁期间如乙方有意购买,甲方可以酌情减免租赁时所产生的租金。

  五、钢琴租赁的相关问题

  1、钢琴是半年起租,只签订半年协议的,月租金为 元人民币,签一年或一年以上的协议可享受最低月租 元人民币,租用钢琴签 (即 个月)或以上期限的可免单次搬运费和托运费。

  2、签 年可使用 年,签 年可使用 年,签 年可使用 年。如合同到期前一个星期内乙方没有要求退租终止合同的.,视为自动续租半年。

  3、本协议不支持提前退租。

  4、租琴时只需缴纳押金(即所租赁钢琴的市场价格),租金在合同到期结算时从押金中扣除。合同到期后,甲方扣除租赁时所产生的实际费用后,所剩余的押金款项全部退还给乙方。

  5、乙方应妥善使用保管所租乐器,若因乙方原因,致使乐器受损,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市场价赔偿或赔偿维修费用(正常使用的损耗除外)。

  6、租赁乐器种类:琴身号码:

  7、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生效。

  甲方:xxxx琴行 乙方:

  (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

租赁合同 篇3

  出租方(以下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称乙方):

  甲方愿意将产权属于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乙方。双方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房屋坐落地址甲方出租的商铺坐落地址:号,建筑面积平方米。

  第二条租赁期限租期_____年,自_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__年__月__日止。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中止合同,收回房屋:

  1.承租人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房进行非法活动的,损害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计达30天的,并赔偿违约金元。

  合同期满后,如出租方仍继续出租房屋,承租方享有优先权。但租金按当时的物价及周围门市租金涨幅作适当调整。

  第三条租金和租金交纳期限:

  1.每年租金为为人民币万仟元整(¥元)。

  2.从第二年起,租金每年比上一年度增加元(即第二年为元,第三年为元,第四年为元,………)。

  3.(或)为减轻乙方负担,经双方协商,甲方同意乙方租金分__期付款,付款期限及金额约定如下:

  第一期:租金为_____,付款时间为_年_月_日。

  第二期:租金为_____,付款时间为_年_月_日。

  第三期:租金为_____,付款时间为_年_月_日。

  第四期:租金为_____,付款时间为_年_月_日。

  第五期:租金为_____,付款时间为_年_月_日。

  第六期:租金为_____,付款时间为_年_月_日。

  ………

  (或3.乙方每(____月、年)缴纳一次租金,乙方以现金形式支付租金。)

  4.乙方必须按照约定向甲方缴纳租金。如无故拖欠租金,甲方给予乙方7天的宽限期,从第8天开始甲方有权向乙方每天按实欠租金1%加收滞纳金。

  第四条租赁期间房屋修缮出租方将房屋交给承租方后,承租方的装修及修缮,出租方概不负责。如承租方不再使用出租方的门市后,承租方不得破坏已装修部分及房屋架构。

  第五条各项费用的缴纳1.物业管理费:乙方自行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纳;

  2.水电费:由乙方自行缴纳;(水表表底数为_________度,电表底数为_______度,此度数以后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直至合同期满)。

  4.维修费:租赁期间,由于乙方导致租赁房屋的质量或房屋的内部设施损毁,包括门窗、水电等,维修费由乙方负责。

  5.使用该房屋进行商业活动产生的.其它各项费用均由乙方缴纳,(其中包括乙方自已申请安装电话、宽带、有线电视等设备的费用)。

  第六条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1.如果出租方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承租人出卖房屋,须在3个月前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2.租赁期间,乙方如欲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方使用,必须事先书面向甲方申请,由第三方书面确认,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取得使用权的第三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乙方,享有原乙方的权利,承担原乙方的义务。

  第七条违约金和违约责任1.若甲方在乙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情况下提前解除合同或租给他人,视为甲方违约,负责赔偿违约金元。

  2.若乙方在甲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情况下提前解除合同,视为乙方违约,乙方负责赔偿违约金元。

  3.承租方违反合同,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给他人使用的,应支付违约金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房屋损坏的,还应负责赔偿。

  第八条免责条件若租赁房屋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损毁或造成承租人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租赁期间,若乙方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不能使用租赁房屋,乙方需立即书面通知甲方。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如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向违约方要求赔偿违约金元。

  本合同共___页,1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均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方(盖章):______

  承租方(盖章):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租赁合同 篇4

  一、 对房屋租赁合同效力认定问题

  出租人和承租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就租赁的房屋、租金、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合同视为成立。房屋租赁合同有无效力,根据有关法律和地方性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对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审查:

  1.审查合同的主体是否适格。即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具备有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如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

  2.审查租赁的标的物是否为法律法规禁止出租。但只要法律法规没有禁止出租的房屋,都应是可以出租的。建设部1995年以第42号令发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认为房屋租赁的权源只能是所有权。而无论是法理分析,还是具体考察国外关于租赁的立法及审判实践,都会得出房屋租赁的权源来自合法占有的结论。房屋租赁的权源问题也恰是长期困扰审判人员的根本问题。也正是这个问题使得许多房屋纠纷案件难以作出合乎逻辑和合乎实际情况的判决。比如按揭房出租,因没有完全取得产权,是否就认为出租行为无效呢?还如大量存在的"二房东"现象,是否"二房东"与他人签订的租赁合同都无效呢?显然,这些出租行为认为无效,极不利于经济的发展,也会导致房屋资源的闲置和浪费。这与社会主义立法的目的和法律应适应事物发展规律的原则是相左的。从物权的角度来分析,所有权人出让占有权是很常见的,合法占有权人在所有权人允许的范围内享受收益权,理应恰当,否则光"占有"有何经济价值呢?房屋的合法占有人出租房屋正是这种情况。物权的另一种形式,即他物权人实际上就是物的实际占有者,同时其又享有所有权人的诸如出租等的许多权利。

  如国有企业的承包经营权,难道说国有企业因为没有对财产的所有权就不能把财产拿来出租吗?显然这是否定的,大量的企业出租商铺,出租厂房,比比皆是,如果都认定为是非法的,那么立法者在自我否定。另外从合同的角度来分析,租赁合同反映的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关系(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出租人作为合同的一方,并非以所有权人为限,因为租赁关系体现的是占有的转移:一方让渡其占有获得租金利益,另一方则通过支付租金取得占有以使用收益。单就租赁的法律关系而言,各方均不与标的物的所有权发生直接必然的联系,具有房屋所有权的出租人与通过其他方式合法获得占有权的出租人之间并无不同,只是他们占有权的取得方式不同而已。没有一国的立法和我国当前立法一样将出租人直接表述为所有权人。从理论上讲,合法占有即获得标的物的出租权。至于转租须经原出租人同意,只是租赁合同的特殊要求,且原出租人并不能被认为就是所有权人。综上所述,把所有权作为房屋租赁的权源是不恰当的,而应以合法占有权作为权源。如此一来,许多棘手的案件也就迎刃而解了。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对权属受到诸如"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等形式限制的房屋,在一定条件下的租赁是否允许。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的情形一般是因为权属有争议诉之法院,法院依申请人申请采取了诉讼保全,或者房屋涉及到违法违纪被查封,或者是房屋本身有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情况被查封。后两种情况被查封,因为关系到房屋本身问题,肯定是不能进行租赁的。但前一种情况在一定条件下,应允许房屋租赁。从理论上说,《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是建立在房屋租赁权源来自于所有权的基础之上,所以所有权不清晰当然认为不能租赁。依合法占有权源理论,即使权属有争议,在法院没有最后裁决之前,合法占有人仍应有权出租的。如果一方坚持不能让合法占有方出租,则应提供担保,以保证法院裁决房屋归属合法占有方后,合法占有方的合理租金损失可以收回。如果法院裁决房屋归非合法占有方所有,则房屋在诉讼期间取的租金归还给最终所有者。如果同时存在"二房东"的情况,则依照所有权人与"二房东"的约定分配租金。从审判实际中看,法院查封有权属纠纷的房屋后,在法院的监督和办理一定手续情况下,采劝活查封"手段,使房屋不置于闲置,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这样做最终还是有利于房屋所有权人的,也利于充分发挥现有社会财富资源的最大作用。不过需强调的是,这种情况下的租赁一定要办理一定的担保手续,并在法院的监督下进行。

  3.审查是否进行过登记备案。1994年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都规定了租赁各方应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义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还规定登记备案后有关机关颁发的《房屋租赁证》是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简言之,非经登记备案,未取得《房屋租赁证》的租赁合同是无效的。分析作此立法的目的,应是规范房屋租赁市场和确保国家税收之策。有人认为,房屋租赁登记制度没有存在的必要了,经济的发展和交易日益频繁,一切交易手续应越简便越好,登记制度会制约交易的进行。此论回避了房屋的特殊性,房屋作为不动产有其自身的特征,与一般流通物不同,房屋交易应有权属登记备案,房屋租赁作为房屋所有权中占有权及使用权出让,当然也应予以登记备案。还有人认为,现行《合同法》在规范租赁合同内容及出租人义务时,并未出现关于提供出租权证书以办理租赁登记手续的规定。鉴于低位阶法律所负荷的价值不得与高位阶法律所负荷的价值相抵触,以及新法吸收旧法的原则,房屋租赁可以不进行登记备案。这种说法似乎有道理,但分析一下也站不住脚。《合同法》关于租赁的规定仅是范指而已,包括房屋,也包括其他财产的租赁。但房屋的租赁,作为一种特殊财产有特别法规来规定,并不违背法理。特殊法效力大于一般法效力,因而合同法与房屋租赁专门法规同时调整房屋租赁法律关系时,优先适用房屋租赁专门法规。实际上,合同法无对租赁要办理租赁登记手续的规定,并没有否定有要求办理租赁登记手续的必要性,也不存立法价值的抵触问题。所以,笔者认为,没有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租赁合同是无效的。

  4.审查房屋租赁

  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在审判实践中许多房屋租赁合同约定逾期支付租金、水电费等的滞纳金按每日3%计,因其滞纳金过高,导致滞纳金的约定无效。有人认为:只要出租房屋不存在法律、法规所禁止出租的情形,承租人应当参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租金等款项的'违约金。此外,还要审查房屋出租是否用来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若是,则在出租人明知情况下,租赁合同无效。

  二、 承租人对房屋进行的装修,在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解除后如何处理

  1.对承租人装修物价值的认定。承租人一般是在租赁房屋期内根据租赁合同的用途对房屋进行装修的,在房屋租赁合同中,一般均规定,装饰物在房屋租赁合同期满归出租人无偿收回。但在合同履行期间,往往因为合同无效或者当事人约定出租人提前收回装修物,这就存在对装饰物现价值的确认问题。笔者认为,首先应由租赁双方对装修物进行协调,这样既解决了问题,同时也节省减少损失;如果协商不成,则由法院委托评估评估机构对装修物的价值进行评估。一般评估是按照装修物的正常使用年限计算折旧,房屋装修物的使用年限应与租赁期限相符,故装修物收回时的现价值应当按照租赁期限的计算标准的折旧。

  2.对承租人装修物的处理及补偿。装修物在法律上属于添附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6条对添附物的规定是: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的,财产所有权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的,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这是对装修物如何处理法律上作出的原则规定。由于我国的《民法通则》对添附物的处理没有直接规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又过于笼统,所以在审判实践中难以把握。笔者认为:对承租人装修物的处理及补偿主要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因出租人违约导致租赁合同被解除,承租人对房屋进行装修形成的装修物,如果是征得出租人同意或者按合同约定的承租目的而合理添置的,对装修物的处理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的,拆除后并不会严重影响其价值的可以责令承租人自行拆回。不能拆除的可以对装修物现价值进行评估,并归出租人承顶;若出租人不同意装修或和承租人并非按合同约定的承租目的装修的,对装修物的处理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的,拆除后并不会影响其价值的可以责令承租人自行拆除,不能拆回的,进行评估,其装修物的损失由出租人对承租人作适当的补偿。如果是承租人的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赔偿。

  合同违约责任条款:

  一、合同的一般条款、合同的基本条款

  1、合同的签订

  合同需经双方盖章正式生效。

  2、合同条款修改

  如果一方要对合同中某些条款做修改,必须征得另一方同意后,编制合同修改书由双方共同确认。

租赁合同 篇5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甲方将坐落于——相关房屋及院落租给乙方使用。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双方需共同遵守。

  一、租赁物现状

  甲方房屋及院落位于---------,占地面积约 ____亩(详见附件)。

  配套设施有变压器四个,配电室一间,加油罐三个,甲方拥有完全所有权。

  二、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拾伍年,即自二O一一年一月一日起至二O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三、租金及支付方式

  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租金为贰万元(20000.00)整,租金五年一增,每次增加五千元(5000.00)。

  乙方于每年1月1日前可采用银行转帐、支票、汇票或现金等方式向甲方支付下一年度租赁费用,不得拖欠。

  四、乙方使用范围

  乙方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对加油站地面、机棚、油罐、加油机及相关设施。同时负责加油站运营手续的办理,并承担其费用。

  五、费用负担

  1、在租赁期间,因生产经营而产生的税费等由乙方承担。

  2、乙方在租赁期间所产生的水、电、暖、房屋及设施维修等特项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的权利义务

  1.1租赁期间,甲方房屋及配套全部设施设备(变压器一个、配电室一间、加油罐三个)无偿提供给乙方使用。甲方应保证所出租的.房屋及设施完好并能够正常使用,保证室内原有的电线、电缆满足乙方正常营业使用。

  1.2甲方不得干涉乙方进行的合法经营,但可以对乙方所租赁的房屋装修或改造时的方案进行监督和审查并及时提出意见。

  1.3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如需协调与政府职能部门、加油站相邻权人及周围四邻等外部关系时,甲方应给予积极协助。

  1.4 租赁期间,甲方不得将房屋及配套设施提供给第三方使用。

  2、乙方的权利义务

  2.1 乙方应按照约定时间足额支付租金。

  2.2 乙方应合理使用并妥善管理租赁物。在租赁期间,乙方负责租赁物的维修及由此产生的费用。

  2.3 乙方在经营期间必须注意安全,若因乙方管理不善出现任何事故,由乙方独立承担责任。

  2.4 在租赁期间,若甲方出让该房屋,必须提前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权变更不影响本合同继续有效。若买受方终止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5乙方如需要对所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或改造时,必须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改造的费用由乙方自负。

  2.6乙方提前解除合同或合同期满不再续租时,应按甲方要求退还房屋及院落,乙方装修或改造与房屋有关的不可脱离设施全部归甲方所有,并将存放在房屋及院落内的乙方可移动物品搬走,七天内不搬走,视为乙方放弃该物品,甲方有权对乙方所放弃财产进行处分,而不作任何补偿给乙方。

  七、交付及验收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按照双方的约定范围将租赁物交付给乙方。乙方在五日内予以验收,期限届满后不提异议视为租赁物合格无质量瑕疵。 八、补偿归属

  租赁期间,如遇扩路、道路维修等因素影响经营造成的损失由乙方独立承担,政府给予补偿时按所有权归属进行划分。

  九、续租

  1、租赁期满后,甲方若继续出租,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2、乙方若继续承租,需在租赁期满前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经甲方审核同意后签订新的租赁合同。

  3、租赁期满乙方不再续租时,应在30日内将租赁物归还甲方,乙方未能按期完好如数向甲方移交出租房屋及设备,属于乙方违约。乙方增添的设施设备归乙方所有。但不动产归甲方,双方根据各自需要协商解决补偿事宜。

  十、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应赔偿因违约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并向乙方返还当年的租赁费作为违约金。

  2、乙方违约,应赔偿因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不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租赁费。乙方未能按时交纳租赁费,从欠交之日起,承担所欠金额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超过60日,甲方有权采取措施,收回房屋及院落。

  3、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或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因此终止合同的,甲方应返还给乙方多收的租赁费。

  十一、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需向房屋所在地(潍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本合同的某项条款需要变更时,必须用书面方式进行确定,双方订立的补充协议及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和乙方中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变更、企业合并,不影响本合同继续履行。变更、合并后的一方即成为本合同当然执行人,并承担本合同的内容之权利和义务。

  十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签字日期: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日期:乙方

租赁合同 篇6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 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租用甲方座落在 武科东四路11号2栋3楼 建筑面积为 80平方米。租用期三周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开始计算。

  二、租用期限内房屋租金为 20xx人民币(含建筑税),每年租金24000元 (大写:贰万肆仟元整)。

  三、租用期内,房屋由乙方使用管理,房屋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其它合理税费由乙方承担。

  四、租用期内,乙方所用的水、暖、电、热水、通讯、室外环卫、房屋修缮、绿化维护等由甲方统一管理,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第三、四条所发生的费用,甲方凭单据、发票和有关规定文件,按各规定的期限向乙方结算。

  六、乙方所租用房屋,在乙方验收合格并付清房屋租金后,归乙方使用。

  七、在房屋保修期内(水电设施半年、土建一年,采暖设施一个采暖期,自乙方使用之日算起)甲方对房屋质量问题保修。

  八、乙方服务人员的临时户口等生活上所需办理的手续,由甲方帮助与当地有关单位联系解决。

  九、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如乙方违约,乙方已缴房屋租金不退,并一次性支付违约罚金 0.2万元人民币(自违约之日起三十天内付清)。

  2.本合同生效后,如果甲方违约,甲方向乙方退还剩余租金(即本合同房屋租金的三十分之一乘以剩余租期年数),并一次性支付违约罚金0.2万元人民币(自违约之日起三十天内付清)。

  3.不满半年的租期按半年计算,超过半年不满一年的租期按一年计算。

  十、在租用期内,甲方不得将乙方租用的房屋转租(卖)给任何第三者,如果甲方出售乙方租用的房屋,乙方应享受优先购置权,并无需另行支付购房款,同时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正式过户手续,由此发生的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一、乙方需要安装电话,由甲方解决,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二、在租用期内,如遇不可抗拒的灾害,房屋遭到毁坏,按照房屋建设程序,乙方重新建造房屋。

  十三、甲方已声明本合同所指标的楼房是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和法令而建造和经营的,甲乙双方在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政策和法令的'基础上签定本合同的。如在租赁期限内如遇与国家新的政策、法令、规定相悖,使本合同不得不解除时,甲方每年按房租总金额的百分之十乘以乙方实际租用年数计扣房租。

  十四、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第二种方式解决(以下方式只能选择一种):

  1. 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2. 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本合同一式两份。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十六、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经公证后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商定。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电话:电话:

  年 月 日年 月 日

租赁合同 篇7

  甲方: 萧山国际机场雨篷钢结构工程钢结构项目部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关于甲方使用乙方机械设备的有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如下:

  一、 施工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及数量。

  二、 施工期限。

  使用期限自 20xx年 月 日至 20xx年 月 日止。

  三、 施工标准和结算方式。

  施工费用每月 元,(含税价)以每月计量款下来结清上月费用,工程完工不满一月按每月费用除以30天计算,接到退场通知后 14 天之内费用结算完毕。

  四、 驾驶员配备。

  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配备熟练操作手 1 名,应持证上岗,其工资由乙方承担,但在施工期内,乙方的驾驶员由甲方管理,甲方有权指挥和调派,甲方负责驾驶员的食宿。

  五、 机械的维护和保管。

  乙方机械在甲方工地正常的维修和保养工作其他费用由乙方负责,乙方正常的维护和保养应不影响工地施工。离开工地修理扣除相应天数的台班费。

  六、 燃料费用的承担。

  机械燃油(柴油)由甲方提供,其他油料由乙方负责。

  七、 双方责任与义务。

  甲方负责做好安全和技术方面的交底工作。施工期间机械的安全问题

  乙方车主或司机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施工,严禁野蛮施工和违规作业,

  杜绝安全事故发生,同时做好机械的集中停放,防止被盗被抢。作业时,甲方配备必要的配合人员,对机械进行合理调配,按章指挥,确保人机安全。

  八、 特别约定。

  1、乙方必须按操作规范,安全合理地使用机械。

  2、如乙方所配驾驶员不服从甲方正常的`工作调派,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

  换驾驶员,如乙方操作不当,引起材料浪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3、非经甲方书面许可,已方不得将机械转给他人使用或为他人进行作业,

  如乙方擅自转借或指派驾驶员为他人作业,经甲方现场管理人员确认后,罚款 50000.00 元。

  九、 违约责任。

  1、因乙方机械状态或性能不能达到正常要求,导致甲方无法正常使用机

  械的,乙方应按每天 10000.00 元标准赔偿甲方停工损失。

  2、甲方未能按期付款,则对所拖欠的租金按逾期一天万分之的标准

  支付违约金。

  十、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合同一经签订,任何一方不得反悔。 十一、争议解决。

  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当地市仲裁委员会协调解决。

  十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 法定代表: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日 期: 日 期:

租赁合同 篇8

  出租单位: (简称甲方)

  承租单位: (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工程名称: 施工地点:

  第二条 租赁期限

  进场时间:月 起用时间:年日 合同期限:月

  第三条 租金计费方法及交纳期限

  1、塔机租赁合同签定后,在机械进场钱乙方需缴纳甲方押金(中途不抵冲租金)。

  2、塔机在进场安装前,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塔机进出场费税前价格,如需甲方开具发票,乙方需另付税金)。

  3、塔机基础预埋件由乙方提供,或甲方提供,费用由乙方承担支付

  4、塔机租金按日历天数连续计算,租金超出两月按实计天数计算,(本租金为税前价格,如需甲方开具发票,乙方需另付税金)。

  5、塔机租金从塔机安装调试完毕后开始计算,1个月后,乙方支付甲方第1个月租金,以后每月结算一次,租金不受自然条件、社会因素的影响(包括节假日、放假、乙方生产安排不当造成停工待料或被质量检查、劳动保护等部门停工等因故停机),乙方必须在合同日期5日内结账付清,否则甲方有权停止塔机作业,造成损失均由乙方负责,乙方拖欠甲方租金超过10日,应向甲方按所欠租金总额每日3‰支付利息,塔机退场前需一次性结清所有费用。

  6、塔机报停时,乙方需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具体停机时间由甲乙双方到现场共同确定,如因乙方未能结清塔机费用或现场不具备拆除条件造成甲方塔机不能退场,乙方需继续支付租金。

  第四条 塔机租赁期间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甲方责任

  1、 负责提供合格完好的机械设备和所需的各种资料,符合有关部门的检验标准,提供基础图;

  2、 对塔机进行安全检查,遇有乙方不能解决的重大故障,在接到乙方通知后应做到在最短时间内到现场排除。

  3、 甲方在乙方整个使用周期中提供新主钢丝绳一根,再次更换由乙方负责。

  二、乙方责任

  1、 负责制作塔机基础,塔机进出场前应具备拆装运输条件,如“三通一平”接通电源,配备塔机专用配电箱,提供能满足25吨吊车施工作业的安装场地,如场地不能满足25吨吊车,由此造成的吊车费差价由乙方负责。

  2、 负责施工现场勘测,保证基础土质符合本机承重要求,并承担因基础问题回填土及地下障碍不明等原因造成的一切责任事故(包括机械、人身安全事故)及所有经济损失的赔偿。

  3、 遇有各级主管部门检查塔机须积极配合,自觉遵守几点设备使用必须服从的安全原则,杜绝违反操作规程使用设备。对违反规定造成的塔机损害及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完全责任。

  4、 配备合格的机组人员,提供机组人员食宿,负责下班后和节假日的安全保卫工作,如塔机及附件发生被盗和破坏,由乙方负责赔偿。乙方施工人员未经同意,严禁上塔私自操作,由此产生的后果均由乙方负责,负责支付因违章使用造成设备损坏而检修的.一切费用。

  5、 配备合格的有证信号工,了解本塔机的起重性能和起重特点,严格遵守本塔机的有关使用规定,塔机使用过程中,钩头以下所有专用吊头由项目部安排专人经常检查,如违反操作规程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五条 安全责任:开机工由工地负责安排与租赁单位无关,机械安装经有关单位检测合格后交由乙方到主管部门办理使用证后方可使用,使用期内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

  1、 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可通过 原告方 人民法院解决。

  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此合同一式 贰 份,双方各执 壹 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双方应严格履行。

  第七条 补充条款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租赁合同 篇9

  甲方(出租人):加油站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乙方(承租人):石油化工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时间:20 年 月 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租赁甲方加油站事宜达成如下合同:

  第一条 加油站基本情况:

  甲方所有的金泉加油站(以下简称加油站)坐落于山西省,具体情况为:

  1、土地情况

  在本合同签订之前,甲方须提供土地所属方出具的“同意加油站租赁及所占用土地转租意见书”。

  2、房屋情况。房屋共5间,150平方米;

  3、该站共有加油机4台,加油枪4支;油罐100立方(20立方两个,30立方两个,共四个油罐)。

  4、雨棚一个264平米,室内暖气设备一套,10千瓦发电机一台及配套设施一套。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计五年,从20 年1月1日起,至20 年12月30日止。

  第三条 用途

  加油站经营、成品油销售以及其他在乙方营业执照范围内的合法经营活动和为经营而进行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

  该加油站的年租金为净5万元(人民币)(不含水、电、取暖费)。

  租金付款以下列方式执行:

  按年度支付:每年租金一次性支付,支付时间:第一年租金在交付加油站前支付,以后年度租金提前一个月支付。

  支付方式:现金或支票甲方收到租金时,必须出具正规的租赁业发票。无租赁业发票的,乙方可拒付租金。

  第五条 水电费及其他费用

  甲方保证现在正常运转的水电暖设施交付乙方使用,乙方使用后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由甲方免费向乙方提供独立的供电水计量设施。

  水电费由乙方交付,水电费的基数以水电表记载的经双方核实并签字盖章认可后的数字为准。

  甲方应当缴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税项由甲方自行支付。因甲方出租加油站可能产生的土地合法化涉及土地方面的或者其他方面的一切费用和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双方签订本合同后,甲方应当自行按照土地管理法律的要求办理相关登记备案、变更手续,并自行交纳有关费用和收益,由此产生的责任和费用甲方自行承担与乙方无关。

  第六条 甲方向乙方声明并承诺如下

  1、甲方是依照中国法律设立的企业法人,依据中国法律具有出租本合同第一条载明的加油站及其附属设施的资格。出租该加油站的行为如果需要股东或董事会批准,已经得到股东或董事会的书面同意,甲方保证该书面同意的真实性,并将该书面同意作为合同的附件。

  2、甲方对出租的本合同第一条载明的加油站及其附属设施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对于出租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已经获得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其他合法的土地使用权)。

  3、出租的本合同第一条载明的加油站和其附属设施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其他合法的土地使用权)之上未设置抵押权、典权以及其他形式的物权。

  4、出租的本合同第一条载明的加油站和其附属设施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其他合法的土地使用权)之上没有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查封或者以其他方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5、如果出租的本合同第一条载明的加油站和其附属设施及国有土地使用权为甲方与其他人的共有财产,则甲方出租该不动产的行为已经获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甲方保证该书面同意的真实性,并将该书面同意作为合同的附件。乙方向甲方交付价款,视为向该不动产所有的权利人交付价款。甲方保证已经获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授权,由其代为受领价款。甲方保证该书面授权的真实性,并且将该书面授权作为合同附件。

  6、出租的本合同第一条载明的加油站和其附属设施系合法建筑,已经获得相应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出租的本合同第一条载明的加油站和其附属设施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环保、卫生、市容、消防等方面的规定。如果出租的本合同第一条载明的加油站和其附属设施因甲方的原因而被罚款,甲方承担交付罚款的义务,并且有义务使出租的本合同第一条载明的加油站和其附属设施符合有关规定,免于以后被处罚。

  7、甲方保证出租的本合同第一条载明的加油站和其附属设施符合国家安全规定,并且符合加油站营业的安全要求。

  第七条 加油站及附属设施的修缮

  经双方协商,租赁期内,现有设备设施非磨损性毁坏的维修由甲方负担,经营过程中,磨损性损坏的维修费用由乙方负担。房屋、雨棚等建筑物非人为因素造成房屋裂缝、地基下陷由甲方负责,发生其它问题由乙方负责。

  租赁期内,油罐、输油管道乙方发现质量问题,及时与甲方协商解决。加油站及其附属设施的修缮义务和费用承担按照下列第3种方式确定:

  1、涉及出租加油站房屋主体结构、用电线路、上下水管道的维修保养以及出租加油站油罐、加油机、管线等主要经营设施维修,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组织维修由甲方或乙方进行,从甲方交给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或乙方从应付甲方的租金扣减。

  2、涉及出租加油站房屋主体结构、用电线路、上下水管道的维修保养以及出租加油站油罐、加油机、管线等主要经营设施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

  3、其他方式: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按第一种方式执行。

  第八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按照合同收取租金的权利;

  2、甲方在本合同期满后,如无违反合同的情形有权要求乙方返还履约保证金(无利息)。

  3、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对出租加油站的修缮义务或承担修缮费用。

  4、除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外,甲方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金,如果因此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还应当负责赔偿。

  5、必须征得甲方同意后,乙方甲方允许乙方不必征得甲方的同意即可对租赁加油站进行改造、重修、扩建,只要这种改造、重修、扩建是乙方经营管理的需要否则不可动工。

  6、甲方允许乙方不必征得甲方的同意可以将承租加油站直接转租别人或承包给别人,但转租后甲方仍与乙方直接结算租赁费,不与转租人产生关系,由于转租发生的责任和刑事事故由乙方负责。

  7、甲方不得继续从事与乙方经营项目雷同的经营活动。

  8、甲方应当为乙方提供加油站经营管理所需要的各种正常手续,并应乙方要求办理变更手续。具体证照清单见本合同第十条。

  第九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享有出租加油站及其附属设施完全的使用权。按照乙方规划与安排使用出租加油站。

  2、乙方有无权对出租加油站进行改造、重修、扩建;乙方有权对出租加油站进行站容、站貌、设施、环境等进行改造和维修;有权更换该站名称,悬挂“中国石化+朝阳图案”的标识,乙方的该项权利不必须征得甲方同意,只要这种改造、重修、扩建是为了使加油站和附属设施适合经营管理的需要。

  3、由于上述改造、重修、扩建而给出租加油站增加价值的,在出租期满后,按照下列第3种方法处理:

  (1)继续租赁加油站的,新增财产的产权无偿归甲方所有,但是不得因此而提高租金;

  (2)新增财产的产权无偿归甲方所有,由甲方折价予以补偿。

  (3)由双方协商解决。

  4、乙方有权在出租加油站内外设立自己的形象标识,有权以加油站及其附属设施作为发布广告的载体。

  5、乙方有权使用构成出租房屋主体的设施及附属设施。

  6、乙方可依据自己的安排设立安全保卫设施。

  7、乙方可以将承租加油站转租,转租不必征求甲方的同意,但是,转租期限到期日应在本合同租赁期间届满前。

  8、租赁期满,乙方有优先承租加油站的权利。

  9、在租赁期间或者租赁期满两年内,甲方转让出租加油站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10、乙方应当向甲方如数按时交付租金,但依据本合同做出扣减的除外。

  11、乙方在出租加油站内依法经营,不得进行非法活动。

  13、租赁期间,不得自行完全拆除租赁加油站。

  14、严格执行消防安全有关规定,健全防火、防盗措施。租赁期间由于经营不善引起的火灾,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租赁期间,加油站的安全防范,刑事责任事故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15、水、电、煤气、暖气、电话、有线、卫生、物业管理等费用,由乙方按规定自行承担。

  16、乙方要在租赁期冬天下雪时,要对国家批准和公路两边进出口甲方硬化路面及罐区共计2160平米的积雪进行清理,否则由于积雪造成的损坏和在租赁期乙方的人为损坏完全由乙方负责维修费用。

  第十条 加油站资产、证件完善

  本合同签订前,甲、乙双方对该加油站所有资产登记填表,经乙方对所有财产进行验收,不符合加油站建设或设计规范的,甲方应在合理期限内按照乙方要求进行整改,该站财产以双方签字确认的登记表为准。

  第十一条 加油站资产和证照的交接

  本合同签订后3日内,双方对该加油站进行交接,交接包括财产交接和证照交接,交接中形成的《财产交接清单》和《交接纪要》等文件属于本合同的附件。

  当甲方交付的加油站财产和证照不符合合同约定时,乙方有权拒绝支付其余款项,并且该拒付行为不构成本合同项下的违约。乙方随时有权要求其补齐,且该项权利属于不可抵消的乙方单方享有的独立的权利,无论合同各方是否有其他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水、电

  加油站交付后,甲方应保障为乙方提供加油站运营所需的水、电等全部配套设施,确保水、电的畅通使用;水源、电源应当接入国家供水、供电部门的统一网络。

  如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无法正常使用水、电而导致该站无法正常经营,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全部由甲方承担,该情况持续超过15天,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增补租赁时间、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并单方解除本合同。

  第十三条 租赁期满后事宜

  1、租赁期满后,加油站的不动产归甲方所有;动产部分属乙方投资的归乙方所有,其余部分归甲方所有。

  2、租赁期满后,如乙方愿意继续经营,同等条件下,甲方应优先与乙方续签转让加油站经营权合同;如乙方不愿继续经营,应将加油站移交给甲方,并保证其连续性。

  3、租赁期满后,如果乙方不再继续租赁加油站且甲方没有违反合同情形,乙方应当在加油站交回甲方后10日内返还履约保证金。

  4、租赁期满后,如果乙方不再继续租赁时,乙方有权拆除“中国石化+朝阳图案”标识。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下列行为构成本合同项下的违约行为:

  1、甲方未按合同规定向乙方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加油站财产和证照;或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向乙方交付加油站。

  2、乙方未按合同规定及时足额交付租金。

  3、甲方未按合同规定履行证照的完善、变更、代办义务,致使乙方不能正常使用加油站的。

  4、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规定,作出虚假声明或未履行承诺。

  5、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办理土地合法化手续,影响加油站正常经营的。

  6、双方违反合同其他规定的。

  违约救济措施:

  1、一方违约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停止违约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

  2、违约方,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

  3、一方根本违约,造成另一方履行合同对自己重大不利的,另一方可解除合同。

  4、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当向另一方赔偿因此而受到的实际损失。

  5、双方特殊约定的违约责任和违约金:

  (1)违约金:由于甲方原因终止合同,甲方支付乙方违约金10000元。由于乙方原因终止合同,乙方支付甲方违约金10000元。

  第十五条 保密义务

  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和合同任一方提供的与本合同有关的非公开的商业信息和技术信息(以下统称“保密信息”),只能由本合同各方及其人员为本合同目的而使用。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对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和合同任一方提供的保密信息,未经合同双方或提供方的.书面同意,合同各方及其知悉保密信息的人员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提供或披露给任何第三方。

  如相关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要求本合同一方披露合同内容或任何保密信息,接受方可在该政府部门或机构要求的范围内做出披露而无需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责任,但披露方应尽商业上合理的努力确保该等被披露的信息获得有关政府机关或机构的保密待遇。

  在任何情形下(其中包括本合同终止、解除的情形),本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永久持续有效。

  第十六条事前事项

  本合同签订前,甲方因该加油站与其他法人、自然人发生的一切未尽债务关系,均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乙方接管该加油站后,由于甲方事前原因(如:未结民事纠纷、未结行政处罚等)致使该加油站无法正常经营,甲方对此负有排除义务,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增补租赁时间、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第十七条 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

  1. “不可抗力” 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天灾、水灾、地震或其他灾难,战争,以及其他在受影响的一方合理控制范围以外且经该方合理努力后也不能防止或避免的类似事件。

  2.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或延迟履行合同的一方可视不可抗力的实际影响免除部分或全部违约责任。但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通知可能的情况下立即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5天内特快专递邮寄相关的主管部门签发的证明文件,以便其他各方审查、确认。

  3.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消除后,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消除后15天内特快专递邮寄相关的主管部门签发的证明文件确认不可抗力事件的终止或消除。

  4.如果不可抗力的影响持续超过1个月,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与对方取得联系,以便解决进一步履行合同的问题。如果不可抗力的影响持续超过6个月,任何一方都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

  5.因地震、战争、洪水、火灾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免除违约责任。甲方按照实际租赁加油站的时间收取乙方租赁费,多收部分,由甲方退回乙方。

  6.经营期间,如遇国家规划、拆迁、政府征收等政府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甲乙双方应解除合同,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政府拆迁补偿费归甲方所有,经营补偿费(至合同到期日剩余日期的经营补偿费)归乙方所有。同时,甲方按本合同规定的租赁期限减去乙方的实际租赁期限,退还乙方剩余年限的租赁费。

  第十八条 协助义务

  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如遇到需要使用加油站邻近马路、场地时,甲方应给予及时协助帮助处理好相邻关系。

  第十九条 通知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合同双方一切联系均以书面通知为准,特殊情况可先口头通知并即补书面通知。双方共同签署的有关文件,属于合同的补充文件。双方联系的具体规定(代表、地点、方式等)在特殊条款中订明。未作特殊约定的,通讯地址为本合同首部载明的地址。

  第二十条 争议解决方式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甲乙双方发生争端,双方应首先本着相互谅解、信任、平等互利原则充分协商,解决争端;若协商失败,任何一方均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争端;若调解无效,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在调解和仲裁、诉讼过程中,双方应保证本合同正常履行。

  1、 由仲裁委员会仲裁;

  2、由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第二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

  1.按本合同书规定的全部有效的签字盖章完成后,本合同书立即生效。

  2.双方应按本合同书全部条款所约定的事项完整全面地履行合同。

  3.如果情况变化,致使合同书需变更时,必须经双方书面同意才能成立。为此,一方提出的建议应当以书面方式送交另一方作应有的考虑。

  4.如果本合同书需延长(不可抗力等),甲乙双方应签订补充合同,或在特殊条款中事先加以说明。

  5.合同签约后出现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等变化时,合同双方经协商后可做调整,并在特殊条款中具体说明。

  第二十二条 其他

  1.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四份。

  2.甲、乙双方已相互提示就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对方要求作了相应的说明,签约双方对本合同的含义认识一致。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

  (签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

  (签章)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

租赁合同 篇10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就销售“怡福源”牌家用空气净化器事宜,经协商签订本合同,内容如下:

  一、货物及规格:

  产品名称:家用空气净化器

  产品型号:YFY-K001型

  额定电压:220V

  额定频率:50HZ

  额定功率:43W

  机壳材质:ABS

  外型尺寸:330*180*505MM

  净化面积:50平米左右

  数量:40台

  单价:4980元/台

  二、交货期、交货地点及方式:

  自合同签定后日内,将空气净化器送至乙方公司,由方承担运费。

  三、验收标准:

  依据本合同所列的产品规格型号,进行验收。

  四、合同价格及结算方式:

  合同总价人民币(大写:人民币圆整)。合同签订后,乙方向甲方预付合同总额的'30%为预付款,货到乙方指定安装地点后,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的50%;按装调试合格后,货款结清。

  五、合同违约处理:

  合同签定后,甲方要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生产此设备,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更改设备配置。

  合同签定后,乙方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安装设备并付给甲方货款,如无故违反本合同规定,不给甲方付款,乙方应向甲方赔偿合同总款10%的违约金。

  六、售后服务:

  甲方负责产品免费维护一年,一年内产品发生的非人为损坏甲方负责免费更换,一年后如仍需甲方维护,甲方收取相应的耗材成本。

  七、此合同自20年月日起至20年月日至。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中文书写,一经签署,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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