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

时间:2021-03-17 20:01:21 劳动合同 我要投稿

【精华】劳动合同八篇

  随着法治精神地不断发扬,人们愈发重视合同,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签订合同是为了保障双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争端。那么大家知道合同的格式吗?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劳动合同8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精华】劳动合同八篇

劳动合同 篇1

  签订劳动合同应注意什么?

  企业与劳动者之间是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是对企业与劳动者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作出的书面规定,生效后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那么大家知道签订劳动合同应注意什么吗?下面让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吧。

  签订劳动合同应注意什么:

  一、合同是否是规范化标准合同以及责任认定:一般情况下,公司的劳动合同大多都是规范化的标准劳动合同,也有的公司是自行拟定的劳动合同,但是不管是规范化的或者是自行拟定的,都跑不出法律的范畴,超出了法律范畴,即使是签了合同,合同也是无效的,公司是要相应承担责任的,因为是公司本身拟定的合同不合法才导致合同无效,所以责任在于公司不在员工。所以员工对于该方面问题不必太过于担心。无论是规范化合同还是自行拟定合同,员工均可以签署而不必去担心责任的问题。

  二、合同中的岗位定位问题:很多公司投机取巧会在合同里面改变岗位称呼,比如说:该人员是管理类人员,但是公司却在合同里写明是操作类人员。虽然待遇不变,但是这种做法对于员工来说是有风险的。对于公司却是百利而无一害。所以员工签署合同是务必看清岗位名称,如果有异议务必当场提出改正后方可签字。

  三、合同中的底薪问题:很多公司在合同中会把市最低工资作为底薪,但是对于底薪(面试时的约定最低底薪)高于最低工资人员来说,这种情况下就不可以按最低工资来签订合同了。必须及时改正后再签。因为底薪会涉及到你以后工作中很多问题,尤其是你的收入会有很大影响。

  四、在合同中对于病假工资进行约定。很多公司按照常规做法不会在合同中对病假工资做规定,这样一来公司就完全可以按照不低于市最低工资的80%来支付病假工资。这个对于员工来说是不利的。所以员工最好在签订合同时协商好病假工资支付办法然后写入到合同中。对于员工就比较有利了。

  五、合同中关于岗位调动的规定问题:很多公司会在合同里明确公司员工需要服从公司的岗位调动。该项规定可能会涉及到以后工作中的岗位调整问题。员工需要看清楚岗位调动的条件,不能够因为岗位调整而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六、合同签订时间问题:按照劳动法规定,公司必须在一个月内与新入职员工前段时间合同,如果不能在规定时间内签署,则有权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但是该要求最好是在离职时提出来,因为在职时提出来可能会影响你的工作)。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签订劳动合同应注意什么的相关知识,希望大家看了之后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也能注意到此类问题,如有遇到此类纠纷的朋友,也可以到网站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那么小编就介绍到这里了,大家还可以继续在本站浏览关于劳动合同的其他方面的知识。

劳动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本合同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年月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二、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

  (一)乙方根据甲方要求,经过协商,从事销售业务工作。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对乙方业绩的考核结果变动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服从甲方的安排。

  (二)甲方安排乙方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应当符合甲方依法制订的并已公示的规章制度。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履行劳动义务,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

  (三)甲乙双方约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为泉州市。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甲方实行每月3天假期、每天7。5小时工作制。

  四、劳动报酬

  甲方对乙方实行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乙方的基本工资确定为每月_______元,以后根据内部工资分配办法调整其工资;绩效工资根据乙方的工作业绩、劳动成果和实际贡献按照内部分配办法考核确定。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经甲乙双方协商约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乙方连续3个月未达成甲方业绩考核方案,或者乙方严重失职,给甲方造成10000元以上损失。

  七、其他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内,乙方户籍所在地址、现居住地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告知甲方,以便于联系。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通过双方平等协商解决。甲方制定的劳动纪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并向乙方公示。乙方遵照执行。

  (三)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劳动合同 篇3

  编号:

  劳 动 合 同 书

  (固定期限)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 月 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

  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 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第二条 乙方 性别

  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年 月 日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在京居住地址 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省(市) 区(县)街道(乡镇)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 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 年 月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 年 月 日止。本合同于年 月 日终止。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岗位(工种)工作。

  第五条 根据甲方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

  第六条 乙方工作应达到标准。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 工时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为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应当事先取得劳动行政部门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八条 甲方对乙方实行的休假制度有见《员工手册》

  五、劳动报酬

  第九条 甲方每月元或按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执行。

  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元。

  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

  第十条 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为元或按 执行。

  六、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

  第十二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按 《员工手册》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第十三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1、北京市户口人员上五险(五险:工伤、养老、生育、失业、医疗)

  2、外市户口人员上4险(四险:工伤、养老、失业、医疗)有居住证增加生育

  险

  3、城镇户口人员上缴住房公积金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五条 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六条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

  害。

  第十七条 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十八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续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条 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1、应聘人员登记表填写信息必须真实、可靠、准确;

  2、特殊工种必须按照劳动部门规定持证上岗;相关证件存行政部备案。

  3、严格遵守公司各项制度(包括:员工手册、公司保密制度、工厂安全制度等);

  4、当事人需服从工作安排(如两次调动不服从领导安排自动离职);

  5、玩忽职守或督导不力而发生损失追究经济责任。严重脱岗警告一次,经班组三人以

  上确认自动离职。

  十、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第二十二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

  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合同 篇4

  一. 双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应认真阅读本合同书,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二. 本合同必须由用人单位(甲方)和员工(乙方)亲自签定 ,方为有效。

  三.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一并履行.

  四. 劳动岗位及工作内容

  1)工作岗位(工作地点,部门,职务)为。

  2)乙方的工作职责,事项由甲方依乙方的职务或工种,并视乙方能力及甲方需要进行分派。

  3)甲方因需要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按变更本合同办理,双方签章确认的协议或通知书作为本合同

  的附件。

  五.乙方的工作报酬:

  1) 甲方应按月支付乙方报酬,并可享受公司规定的津贴福利和奖励。

  2)乙方每月工资由甲方于次月15日发放。若工资发放日适逢周日或假日,甲方得提前或推后一日或数日发放。

  六.乙方的正常工作时间每日为7小时,每周5个半工作日,其工作、休息、休假等,依员工手册办理。

  七.甲方根据工作需要,要求乙方加班时,除不可抗拒的事由外,乙方应予配合,有关加班事宜,依员工手册办理

  八.甲方因紧缩员工编制时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且乙方不必补偿培训费。

  九.乙方在签署本合同时,业已获得员工手册,并知悉全文,愿意遵守各项规定。

  十. 劳动纪律

  1)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在协议期内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2)甲方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企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对乙方实行管理。

  十一.本合同为长期合同,甲、乙双方若不特别声明,本合同保持持续有效。

  十二.甲、乙双方就

  履行本合同所发生一切争执,同意以劳动局为第一审理机关。

  甲方(用人单位): 员工(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户口所在地址: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劳动合同 篇5

  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

  (1)对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的范围问题,应当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区分清楚,辨别清哪些是属于工资性收人范围的项目,哪些是应当剔除的项目,在此基础上得出的项目才具有合法性、合理性。

  (2)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是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需要说明的是,这里工资的计算基础是在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获得的报酬,而不是指劳动者正常工作的情况下获得的劳动报酬。故实际上计算所得出的劳动者月平均工资有可能是低于其正常月工资的。

  (一)协商解除:劳动者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特殊情况下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2)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终止的;

  (4)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 篇6

尊敬的领导:

  我叫张晓金,女,于20xx年x月xx日与贵单位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现在贵单位福建土楼洪坑景区票务部门上班。三年来,我在单位领导和同事们的关心和支持下,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和行为规范认认真真做好了本职工作,较好的完成了领导所交给的各项任务。现合同到期在即。经本人考虑决定申请续签劳动合同,其理由在合同期内以优质的服务树立了良好的对外形象。我在景区上班工作始终牢记贵单位的服务宗旨。树立单位优质服务的形象,做到早上班,迟下班,耐心细致的数好每一分钱验好每一张票,给游客一个满意的服务,赢得了游客的满意和信任。合同期内以顽强的毅力提高了个人的自身素质,积极主动的抓好业务学习,不断的自我充电。现在业务工作操作流利,我个人上班期间满意发生一起因业务不熟而被拴住,以致耽误游客时间的事。

  希望

  贵单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我将更加努力学习更加发奋工作,以优良的作风,一流的服务展示单位的美好形象。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x日

劳动合同 篇7

  (一)关于工作时间

  目前我国实行的工时制度主要有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三种类型。标准工时制内容如下:

  (1)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

  提示: 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

  (2)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加班的,一般每日不得超过l小时;

  提示:有特殊原因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②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关于休息休假

  1.休息

  休息是指劳动者在任职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无需履行劳动义务而自行支配的时间,包括工作日内的间歇时间、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和公休假日(即周休息日)。

  2.休假

  休假是指劳动者无需履行劳动义务且一般有工资保障的法定休息时间。包括:法定假日和年休假。

  (1)法定假日

  法定假日是指由国家法律统一规定的用以开展纪念、庆祝活动的休息时间。包括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

  (2)年休假

  根据20xx年1月1日起施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简称年休假)。

  提示:(1)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单位应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三)关于劳动报酬

  1.劳动报酬与支付

  (1)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2)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3)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4)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2.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1)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2)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妇女节、青年节),对参加社会活动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3)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①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l50%支付劳动者工资;(8小时以外加班)

  ②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周六、日加班)

  ③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五一、十一加班)

  提示:(1)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根据上述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2)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加班费,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l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3)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3.最低工资制度

  (1)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2)在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时,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①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②社会平均工资水平;③劳动生产率;④就业状况;⑤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3)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四)必备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三种合同类型);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地点可能与用人单位住所地不一致);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项);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为了做好与《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衔接、促进该法的落实);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 篇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这个协议,劳动者加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承担一定的工种、岗位或职务工作,并遵守所在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及时安排被录用的劳动者工作,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且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和待遇。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以劳动合同作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势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

  劳动合同实际履行在性质上是一种救济制度,无论是在英美法系还是在大陆法系,学理均将其放在救济制度中作为一种救济手段而论述。实际履行又称为特定履行、继续履行,是指在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相对方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责任方式。实际履行的真谛,在于它要求合同债务人应当实际地履行合同而不得任意地以赔偿损失来代替履行合同债务。我国《合同法》赋予实际履行制度以一席之地,《劳动法》对此未予规定,但从劳动合同的性质考虑,在处理劳动合同纠纷中适用实际履行原则意义重大。

  就用人单位而言,在审判实践中,常有用人单位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提前解除合同的,这在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中尤为明显。如果不考虑劳动合同的特殊性,单纯从合同角度出发排斥实际履行制度的适用,尽管可以追究用人单位的违约责任甚至令其补偿,但这并不能完全弥补劳动者所遭受的损失,特别是在就业机会少,劳动力绝对过剩的情况下,如果认可居于优势地位的用人单位任意提前解除合同而仅承担经济补偿责任,那么这将使居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只能坐视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合同。于此情形,劳动者所能采取的措施,只能是追究用人单位的经济补偿责任,这对劳动者是不公平的。因此,在劳动合同纠纷中强调适用实际履行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当然,此制度的适用,并非无的放矢。笔者认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第一、必须要有违约行为的存在。

  实际履行是法律赋予非违约方当违约情况发生时所采取的一种补救措施,它是违约方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作为一种违约责任,当然要以违约行为的存在为前提,如果没有违约行为的发生,那么此时仅是债务履行的问题,债权人有履行请求权,债务人有履行债务的义务,尚属第一次性义务阶段,谈不上作为第二次性义务的强制履行问题。在劳动合同中,能引起实际履行责任发生的违约行为包括:

  1、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有权在连续工作满一年后享受带薪年假,而用人单位违反合同的约定,不准劳动者休假,此情况发生后,劳动者要求休假的,应当准许;

  2、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未满,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合同没有正当理由的,劳动者如果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判定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判令其继续履行合同,直至合同期满;

  3、基于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提供相应的福利条件而未提供。

  第二、必须要由非违约方提出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的请求。

  由于实际履行作为一种救济措施的着眼点在于补救非违约方所处的不利境地,而事实上只有非违约方才真正理解实际履行的实际价值,因此,实际履行制度的适用以守约方提出请求为前提,如果守约方不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而是要求解除合同,则不发生实际履行问题。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的一个问题是:法院能否依职权判令实际履行劳动合同?笔者认为,实际履行制度的适用,以当事人行使请求权为前提,是否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取决于守约方的意思,如果守约方认为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对自己更有利,则可以向法院提出请求,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如果守约方认为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在经济上不合理,或确实不利于维护自己的利益,则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因此,是否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乃是守约方意思自治的范畴,实际履行的请求只能由守约方向法院提出,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做出。

  第三、违约方能够继续履行合同。

  实际履行以违约方能够继续履行合同为适用条件,如果违约方确实无能力继续履行合同,那么实际履行已失去其适用的客观依据,不应再有实际履行责任的发生,否则无异于强违约方所难,于理于法均有不合。

  第四、实际履行必须符合劳动合同的宗旨。实际履行不得违背劳动合同本身的性质和法律,这是适用实际履行制度的基本原则。与其他双务合同不同的是:在劳动合同中,实际履行仅发生在用人单位违约的情形下,当劳动者违约时,用人单位不能请求其实际履行劳动合同,这是因为,劳动合同有人身依附性,如果强制劳动者履行劳务,无异于对债务人人身施以强制,这样做涉及侵犯人身自由的问题,与现代社会以人格尊严、人身自由受到保护之基本价值相违背。我国宪法和民法都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不受侵害,这也意味着对公民个人的人身不得实行强制的方法,如果法院判令劳动者实际履行劳动合同,势必会侵害劳动者的人身自由和其他人格权。因此,当劳动者违约时,只能采取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的办法,以替代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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