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

时间:2021-05-06 11:21:46 借款合同 我要投稿

【推荐】借款合同集锦10篇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加强,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合同,签订合同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那么我们拟定合同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借款合同10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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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 篇1

  借款人:_________(以下简称借方)

  贷款人:_________(以下简称贷方)

  借方根据_________号文件,_________(项目)所需资金向贷方提出申请,经贷方审查同意发放贷款。双方经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借款金额

  外汇_________美元(大写)

  配套人民币_________(大写)

  第二条 借款用途

  外汇贷款用于_________。

  配套人民币贷款用于_________。

  第三条 借款利率

  外汇贷款年利率为_________%,配套人民币贷款年利率为_________%,贷方按季收取利息,如借方未能按期付息,则转入贷款本金复息计收。在合同履行期中,如遇到利率调整或计息办法变更,按中国工商银行总行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借款期限

  外汇贷款为自第一笔用汇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配套人民币贷款为自第一笔用款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五条 借款使用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_________天内,借方应提出订货卡片。提出订货卡片之日起_________天内应对外签订定货合同。定货合同副本和用汇计划送交贷方,经贷方审查同意后对外开证,付汇。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用汇,借方应事先征得贷方同意并及时调整用汇计划,以作为本合同的补充条款。

  第六条 借款偿还

  借方偿还本息所用货币与所借币种必须相同,并保证在借款期限内按还款计划归还。还款计划如下:

  1.外汇贷款自第一笔用汇后第_________个月开始偿还,共分_________次还清,每次_________美元。

  2.配套人民币_________年_________月归还_________元;

  _________。

  如因特殊原因,借方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应在到期前两周内向贷方提出书面展期申请,经贷方同意修改原还款期限,重订利率。

  第七条 还款担保

  借方请_________为借款保证人,并由保证人按贷方的要求出具担保书。一旦借方未按期归还本息,由保证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借方未按规定用途用款的,须向贷方支付未用或超用部分_________%的违约金。

  2.贷方因本身责任未按用款规定提供贷款的,应按延期天数向借方支付未贷款金额_________%的违约金。

  3.借方未按规定使用贷款,贷方有权停止和收回全部或部分贷款,如发生挪用贷款,借方除在限期内纠正外,对贷款挪用部分在原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付_________%的罚息。

  4.借方未按期归还贷款,贷方有权从借方的其它帐户中扣收,并对逾期部分从逾期之日起加收_________%的利息。

  第九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贷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立即或限期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1.借方向贷方提供不真实的情况、报表和资料的;

  2.借方由于各种原因无力偿还贷款本息,资产总额又不足以抵偿负债总额的;

  3.借方的保证人已失去保证书中规定的代偿能力的。

  第十条 贷方有权按合同规定检查、监督借方使用贷款情况。借方应向贷方提供有关报表和各项资料。

  第十一条 借方所提供的借款申请书、凭证、留成外汇申请书、用款和还款计划及有关其它书面材料,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双方议定的其它条款_________。

  第十三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借、贷方双方及保证方各执_________份;副本_________份,交_________等单位各执1份。

  第十四条 本合同附件:_________。

  借款人(盖章):_________ 贷款人(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开户银行及帐号:_________ 开户银行及帐号: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担保人(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借款合同 篇2

  第一条 借款种类。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向借款人发放下列第________种类贷款。

  1、个人汽车消费贷款

  2、个人大额耐用消费品贷款

  3、个人综合消费贷款

  4、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

  5、个人贷押贷款

  6、中央贴息助学贷款

  7、地方贴息助学贷款

  8、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

  9、个人定向消费贷款

  10、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借款用途。本合同项下贷款用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该贷款不得用于认购和买卖股票或其他权益性投资,贷款不得用于经济实体的注册

  资本金。

  第三条 借款期限。本合同的借款期限为______个月。自_____年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_ 日止。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款借据为准,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 借款金额。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

  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

  ¥________________元。

  第五条 借款利率。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根据国家有关利率规定,确定为月利率_________‰。利息从发放之日起计算。遇利率调整时,借款期限在一年(含)

  以下的,执行本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调整,并按原合同签定的利率浮动比例执行新的利率。

  第六条 担保方式。本合同采用__________方式的担保,具有约定由本合同中相应担保条款确定。

  第七条 贷款人在本合同生效后,将贷款划入________________(借款人)的帐户,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贷款人有权监督贷款的使用。借款种类为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个人大额耐用消费品贷款、个人助学贷款(学杂费贷款)、个人住房装修贷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借款人授权贷款人直接将款项划入指定的汽车经销商、商户、保险商或学校帐户。

  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完成该划付行为即视为借款人已经提款完毕。

  借款种类为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的,应满足以下条件后方可办理提款:以所购

  车辆抵押的,贷款人已收到借款人所购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购车发票、保险单正本等资料;以保证保险方式的,贷款人已收到保险商同意提供保证保险所出具的《承保确认书》。

  第八条 还款方式。借款人自愿按第_________种方式归还借款本息。采用分期还款方式,按_________(月、季)还款共分______期,第一期还款日为_____

  年_____月______日,从第二期起,每期还款应在每月的_______日前归还;最后

  一期还款期限到期日前偿清。具体还款额度根据贷款人提供的分期还款计划确定。

  1、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2、等额本金还款法

  3、等额本息还款法 4、递增(减)还款法

  5、其他还款法____________

  第九条 借款人授权贷款人从下列帐户中扣收借款本息(含罚息及复息)。

  帐户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

  牡丹卡号/活期存折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若扣款帐户发生挂失、冻结、结清,或牡丹卡超过有效期,或借款人需要变更扣款帐户,借款人应到贷款人处办理变更手续。在变更手续生效前,若原扣款帐户已无法足额扣款,借款人应到贷款人处办理还款手续。

  第十条 抵销权。借款人连续2期或累计3个月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任何其他帐户(包括定期存款帐户)中扣收相关款项,包括贷款本息(含罚息及复利)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贷款人对借款人的定期存款帐户行使抵销权时,依《储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办法计息处理。在部分提前支取下抵偿贷款本息后的剩余部分,可按原存期、原利率和原开户日开立新存单或支付借款人现金。对于因抵销而产生的利息损失,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罚息、复利。

  1、借款人应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到期未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的,贷款人有权对逾期借款自逾期日起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根据本合同第五条所确定之借款利率加收_________%。

  2、借款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部分乃至全部借款或解除合同,并对

  借款人违约使用的借款根据违约使用天数加收罚息,罚息利率为根据本合同第五条所确定之借款利率加收_______%。

  3、借款人使用借款如同时出现本条1、2所列情形的,贷款人应择其重而处罚,不能并处。

  4、借款期限内借款人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但未按期支付利息的,贷款人有权按本合同第五条所确定之借款利率按月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对未按期支付的利息改按本条第2目约定的罚息利率按月计收复利;如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自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对未按期支付的利息改按本条第3目约定的罚息利率按月计收复利;借款人使用借款如同时出现逾期及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情形,贷款人应择其重计收复利。

  第十二条 提前还款。借款人若提前还款,应提前通知贷款人,提前还款部分按实际使用天数计息,但仍按照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方法计收贷款利息。提前归还部分贷款的,双方应对剩余部分重新约定还款计划,并依此执行。借款人提前归还全部贷款本金的,应结清全部利息。提前还款手续需在贷款人分支机构的柜面办理。

  第十三条 借款人承诺

  1、保证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2、当出现危及借款安全的情况时,借款人应最迟在事件发生后5日内以书面通知贷款人,并保证借款本息的偿还;

借款合同 篇3

  出借人(以下称甲方)[出借人姓名]

  用户名

  身份证号

  开户名

  银行账号

  开户行

  借款人(以下称乙方)

  用户名:

  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

  开户名:

  银行账号:

  开户行:

  见证人:

  地址:

  电话:

  鉴于:

  1、乙方因生产经营所需,有借款需求;

  2、甲方有出借资金的投资需求;

  3、甲方同意将资金借给乙方;

  4、见证人同意为甲、乙双方的上述借款提供见证及居间服务。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出借资金一事签署本合同,以便依照本合同中约定之条款与条件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在见证人的见证下,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内容如下:

  第一章 借款金额、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

  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阿拉伯数字]元(大写人民币[人民币大写])

  第二条 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为[借款月数]个月,从[起始日期]起至[结束日期]止。

  第三条 鉴于甲、乙方双方就借款事宜未面洽,系经见证人撮合达成借贷交易,为保证资金安全,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经由见证人账户支付借款并偿还借款本息。

  第四条 为完成甲方出借款项及乙方偿还本息的划转,见证人在其账户下分别为甲方和乙方开立虚拟帐户。甲方应在申请投资前将拟出借款项汇入见证人为其开立的虚拟账户,由见证人支付给乙方;乙方应将向甲方偿还的借款本息按照本合同附件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汇入乙方在见证人处的虚拟账户,由见证人支付给甲方。

  第五条 本合同签署前,甲方已将上述借款汇入见证人为其开立的虚拟账户,见证人承诺在合同签订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款项汇入乙方银行账户。

  第六条 借款利率为年利率[阿拉伯数字]% ,以见证人将借款汇入乙方账户之日作为利息起算日期,不足一月的按天计息。

  第七条 乙方的还款方式为:[a.b.c三者之一].

  a:一次性还本付息;

  b:每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

  c:等额本息还款。

  还款金额及时间参看本合同附件《还款计划表》

  第八条 乙方应按《还款计划表》约定的时间及金额将应还本息汇入见证人为乙方开立的虚拟账户(还款日期以见证人收到款项的日期为准),见证人应在收到乙方所支付款项后次日内将款项汇入甲方虚拟账户。

  第九条 甲、乙双方同意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息不得在本金中预先扣除。

  第十条 甲、乙双方同意本合同项下的借款不得提前结清。

  第二章 甲、乙双方的保证与承诺

  第十一条 甲方的保证与承诺

  (一)甲方保证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有权签订本合同,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甲方自愿向乙方提供借款,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是真实的。

  第十二条 乙方的保证与承诺

  (一)乙方保证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有权签订本合同,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乙方自愿向甲方申请借款,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是真实的;

  (三)乙方保证按照《还款计划表》的约定按时足额向甲方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上述本金及利息的支付按《还款计划表》的约定支付到见证人为乙方开立的虚拟账户,由见证人转付给甲方;

  (四)对甲方或担保公司发出的索偿通知及时予以答复。

  (五)乙方借款逾期导致担保公司承担代偿责任后,保证及时向担保公司清偿代偿的本息,并按本合同第十一条的约定向担保公司支付违约金。

  第三章 借款担保

  第十三条 就上述借款的偿还,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由乙方委托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由甲方与担保公司签订担保合同,所需担保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十四条 如乙方未按本合同及其附件《还款计划表》的约定按期向甲方偿付借款本息,担保公司向甲方代偿后,自动获得对乙方的债权,有权向乙方追偿,乙方应向担保公司清偿担保公司代偿的本息及代偿所花费费用,并按本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第四章 违约事项

  第十五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均构成违约,应按法律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对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一)若乙方未按本合同及其附件《还款计划表》的约定按期向甲方偿付借款本息,逾期期间除按本合同约定计算利息外,每迟延一天,还应另按应付金额的0.42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担保公司替乙方向甲方代偿借款本息后,上述利息及违约金乙方应向担保公司支付,直至乙方向担保公司偿付清担保公司代偿的全部本息、违约金及其它应付费用。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鉴于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及偿还本息经由见证人转付,甲、乙双方在此约定,本合同的履行地为见证人所在地。

  第十七条 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双方在合同履行地既见证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本合同经各方通过电子合同签署系统签署后生效。

  甲方:[出借人姓名]

  日期:[出借人签署日期]

  乙方:[借款人姓名]

  日期:[借款人签署日期]

  见证人声明:

  见证人承诺上述合同为甲、乙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甲、乙双方根据自身的意愿通过此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见证人特此证明。

  见证人:

  日期:[借款人签署日期]

借款合同 篇4

  借款方:

  贷款方:

  为了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

  一、借款方向贷款方申请借款人民币(大写)___万元,用于___项目。借款实际发放额,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以借据为凭,并作为本合同附件。

  二、贷款方根据借款方按工程进度报送的工程用款借据,在_天内审查发放贷款,以保证借款方工程进度的资金需要。如因贷款方责任未按时供应资金,要根据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借款方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用款计划,挪用的贷款要加收_%的罚息并如数追回。

  三、借款期限定为__年__月,从发放出贷款之日起至全部收回本息,具体用款和还款的方式和时间,以借据为凭并作为本合同附件。利率月息为__,按季收息。贷款逾期未还除限期追收外,按规定从逾期之日起加收利息__%.

  四、借款方保证按期偿还全部借款本息。贷款逾期未还的部分,贷款方有权限期追收贷款,必要时,贷款方可以从借款方帐户中扣收。借款单位在其他银行还有存款帐户的,贷款方可商请该行代为扣款清偿。

  五、借款方按照银行抵押贷款办法规定,愿以自己拥有的财产或贷款新增的固定资产作抵押,以抵押品另附明细清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时,贷款方对抵押品享有处理权和优先受偿权。

  借款方请__作为借款的保证人,经贷款方审查,证实保证人具有足够代偿的财产。保证人有权检查和督促借款方履行合同。当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时,由保证方负连带偿还本息的责任。必要时,由贷款方从保证人的存款帐户内扣收。

  六、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经营管理、计划执行、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工作便利。借款方必须按时向贷款方报送有关工程进展、贷款使用情况及统计报表和资料。贷款项目竣工验收和审查决算时,要有贷款方参加。

  七、因国家调整计划、产品价格以及修正概算等原因需要变更合同条款时,由借、贷双方签订变更的协议,并经保证方同意,作为合同的补充部分。

  本合同的附件:

  本合同经合同双方签章后生效,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自动失效。

  本合同一式3份,贷款方、借款方、保证方各执1份;合同副本__份,报送___有关单位各留存1份。

  借款方:(公章) 贷款方:(公章) 保证方:(公章)

  地址: ___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 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及帐号: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及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合同 篇5

  甲方(借款人):身份证号:

  住址:电话:

  乙方(贷款人):身份证号:

  住址:电话: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原则,遵循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以自有机动车辆:型号:车牌号:发动机号:车架号:作为质物向乙方质押,借款人民币元大写元。甲方保证该车辆属本人所有,在质押前未将该质物转让、抵押、质押、担保及依法保全等,且质物共有人和同住人一致同意质押,无任何经济纠纷,如有纠纷甲方愿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条、借款履行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三条、逾期三日甲方不能偿还乙方借款,乙方可随意处置甲方质押车辆。

  第四条、甲方必须连同与车辆相关的钥匙、机动车登记证书、行车证、购置税、保险单据、身份证复印件交由乙方占管,在质押期间甲方不得将质物及占管品挂失或转让、抵押、质押等机属转移行为。否则甲方承担由此乙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五条、在质押期间,乙方无偿使用该车辆,保证该车辆无任何交通事故及违章,若是由于车辆自身原因或自然损坏,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车辆损失,免除乙方赔偿责任。

  第六条、如果甲方购置的车辆为分期付款车,甲方必须每月按期归还银行贷款,如果不能按期归还贷款发生的一切经济纠纷,甲方承担一切责任。

  第七条、质押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提前处置质押物。

  1、借款人被宣告失踪,而其财产代管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2、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监护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3、借款人死亡或宣告死亡而其财产合法继承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4、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或有其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

  5、借款人卷入或将卷入重大的诉论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

  6、借款人变更住所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等事项未在5日内及时通知的。

  第八条、本合同发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一致同意提交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甲方承担乙方在诉论中的一切费用。

  双方一致同意:在甲方不能履行或不通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时,乙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论时,甲方自愿放弃抗辩权,自愿接受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经甲乙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本合同签订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借款合同 篇6

  出借人: (以下简称甲方)

  借款人: (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因急需流动资金,特向甲方申请临时借款,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据我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就乙方向甲方借款一事签订如下:

  一、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壹佰万元整 (小写:¥ 100 万元)。

  二、借款期限: 1个月,即从 20×× 年 10月 1 日至 20××年 10 月 30日,甲方向乙方提出提前归还借款,提前10天通知乙方,乙方应按甲方提出的要求归还借款。

  三、借款利率:按 1.5%/月计算,(按实际借款天数折算),借款时支付合同约定时间利息(最短天数不低于7天)。

  四、违约责任:借款到期,乙方应按时足额归还,如出现违约,需按借款金额的5‰/天支付违约金。

  五、乙方借据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本合同在履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或纠纷,由当事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本合同一式贰份,由甲、乙、方各执壹份,签字盖章即生效。借款还清,本合同自行终止。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借款合同 篇7

  合同编号:_________

  贷款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应借款方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提出的借款申请,贷款方愿意向借款方提供固定资产贷款。借贷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经过平等协商,现达成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贷款种类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为固定资产贷款,贷款的具体用途必须是借、贷双方确认的并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正式批准的项目。此贷款项下的资金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条贷款币种及金额

  币种:_________,金额:_________(小写),_________(大写)。

  第三条贷款用途

  此笔贷款用于借款方经_________(批准单位)_________号文批准的_________项目。上述的有关批准文件应作为此贷款合同的附属文件交贷款方存档备查。此笔贷款的用途是唯一的,借款方不得在此贷款合同规定之外的任何项目上使用。

  第四条贷款期限

  自贷款方第一笔拨款之日起至借款方全部还清本息之日止,共计_________个月(_________年)。

  第五条起息日与到期日

  起息日:本贷款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资金自贷款方帐户划出之日为该笔资金的起息日,自该日起对划出的资金开始计息。

  到期日:本贷款合同项下的到期日为借款方将偿付资金汇至贷款方帐户之日。如借款方在规定的到期日未能将规定偿付的金额划至贷款方帐户,则按逾期处理,借款方应按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条利率与计息结算

  1.贷款利率:本贷款利率为月息_________‰。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如遇_________银行调整利率或变更计息办法,自其公布或生效之日起,本贷款上述利率或计息办法亦作相应调整,并以贷款方通知为准。

  2.计息结算:利息按贷款实际发生额每_________个月结算一次。上半年三月二十日、六月二十日,下半年九月二十日、十二月二十日为固定结算日。借款方在结算日应偿付的本息如未能如期划至贷款方帐户,则贷款方自将未偿部分金额转入本金复利计算。

  第七条费用

  1.手续费:本合同规定贷款方将向借款方收取贷款手续费。手续费率为本合同贷款总额的_________%;贷款手续费借款方应于第_________个计息结算日一次性支付,支付形式与该期支付的本息支付方式相同。

  2.承诺费:贷款方有权在提款期内向借款方收取承诺费。承诺费费率为年率_________;承诺费起算日为_________,并在_________日计收。计费方法:以三百六十天为一年,按未提金额和实际未提天数计收承诺费。承诺费由贷款方主动从借款方存款账户中扣收。

  3.管理费:借款方应在第一次提款时按合同借款金额的_________%向贷款方一次性支付管理费,管理费以人民币支付(以支付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中间价折算)。

  4.凡因签订与履行本合同及其附属文件而发生的其他费用均由借款方承担。

  第八条计息宽限期

  本合同规定该笔贷款每笔发生额自起息日起有_________个月的计息宽限期,即自起息日起有_________个月不支付利息。宽限期内利率不变,但遇结息日时不复利计算。宽限期结束后自第_________个月开始正常计息,如该月有固定结算日,则自起息日起至该固定结算日止的全部利息在该日支付;如该月无固定结算日,则该月的_________日定为宽限期后的第一个结算日,结算方法与固定结算日相同。

  第九条固定资产保险

  该固定资产贷款项下形成的固定资产由借款方负责向保险公司办理财产保险。无论是人为或自然等任何原因引起的固定资产灭失或损坏,均不影响本合同的法律效力,借款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向贷款方支付贷款本息和有关费用。

  第十条贷款的拨付和作用

  贷款方在本合同规定的用途和金额内,按照借款方提供的、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的用款计划,逐笔核贷,供给资金。借款方须于每次用款日前_________天以电报(加注双方确定的编码)或信函(信托放款支付凭条)方式通知贷款方用款的具体日期、金额。贷款方接到上述通知后,即按要求用款日期、金额将款项以电汇方式划拨至借款方_________在_________行开立的人民币第_________号帐户内。借款方须在发出上述用款通知的同时即将签字、盖章的贷款借据寄贷款方。

  借款方须按用款计划用款。如延迟用款,除须于该次计划用款日前_________书面通知贷款方外,借款方将对延迟用款金额部分自延迟之日起,按实际延迟天数,收取本贷款利率之50%的承担费。如延迟天数超过_________天,贷款方有权终止贷款,并保留立即对已贷款部分本息的追索权。

  如提前用款,借款方须于该次提前用款日前二个月书面通知贷款方,经贷款方同意后生效,否则贷款方因资金不便、不能适时供应资金之责任,由借款方自负。如因国家计划或政策变化等因素使贷款方不能按原用款计划供应资金,贷款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借款合同 篇8

  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一共分为分期履行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起算、未定履行期限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起算、无效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起算、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权的保护等内容。

  一、分期履行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起算

  对于因分期履行的借款合同而生的债权,其诉讼时效应按每一期的期限届满日分别起算还是从最后一期届满后起算,存在争议、

  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137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故对于约定分期偿还的借款合同,应从每一次的偿还期限届满之日分别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另一种意见认为,对于同一笔完整的借款,虽然规定了不同的偿还日期,但诉讼时效期间仍应从最后的偿还日期开始计算,否则将一个完整的法律关系割裂开来,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权利。

  从理论上讲,分期履行的债权,分为定期给付债权与分期给付债权,前者为数个各自独立的债权,在一定期间内反复继续的发生而为给付,如租赁合同中按期收取租金的债权;后者为一个独立的债权,分数期而为给付,如按期还款的借款合同、分期付款的买卖合同。对于定期给付债权,由于其是因租赁、承包等连续性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权是一再发生的,经过每一确定期间即产生一新的债权,数个债权之间是独立的,所以对该债权的请求权的时效期间,自各该债权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分别计算。合同未到期而终止的,仅发生对已经过的期间的费用的请求权,违约人可能会承担,但不必支付未经过期间的费用:而对于分期给付的债权,在约定分期付款的借款、买卖等继续性合同中,尽管合同约定的是分期履行,但债权是确定不变的,其义务内容是作为一个整体构成了相对人的权利内容,权利人基于该合同所享有的权利同样也是一个整体的合同权利,其主张合同权利也是对整体权利的主张,每一确定时间的经过即发生债权数额的减少,所以,对该债权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债务履行期限全部届满后次日起起算。合同未到期而终止的,债务人应清偿所有未支付的债务。也有学者对此提出质疑,认为由于分期给付债权的标的虽然是一个,但标的物是可分的,所以分期给付债权虽然基于同一合同所约定的债权是一个整体,但在合同约定分期履行的情况下,实际是将整体的债权分为若于个数额、履行期限,甚至是法律后果互不相同的、相对独立的债权。债务人应当在各相对独立的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时履行义务,否则构成违约,亦即构成对债权人相对独立的这部分合同权利的侵犯。根据《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的规定,应按每笔相对独立的债权履行期限届满时分别起算。

  笔者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xx年4月6日,针对云南高院的批复法函〔20xx〕22号《关于分期履行合同诉讼时效期间应如何计算问题的答复》:对于分期履行合同的每一期债务发生争议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的次日起算。因此,应当认定在借款合同约定分期履行的情况下,实际是将整体的债权分为若干个数额、履行期限,甚至是法律后果互不相同的、相对独立的债权。根据《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的规定,应从每笔相对独立的债权履行期限届满时分别起算。尽管该批复是针对云南高院《关于继续性租金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请示》作出的,但对于分期履行的借款合同诉讼时效的起算仍然适用。

  另外,在对诉讼时效的起算存在分歧的情况下,还应当从保护的角度考虑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问题,尤其对金融债权的保护更应如此。

  二、未定履行期限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起算

  根据《合同法》第62条第(四)项的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因此,没有约定履行期限或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借款合同,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诉讼时效从债权人催告后、必要的债务履行准备期届满之次日起起算,但自债的关系成立时起超过20年,不予保护。因此,对于未定履行期限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起算应从债权人主张权利而债务人拒不履行义务时开始计算,或者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结束的次日开始计算。

  也有的观点采用了国际上通行的“权利能够行使说”,认为无履行期限或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合同,诉讼时效应从权利能够行使时开始计算,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债权成立的时间同时也就是债权可以行使且应当行使的开始时间。持“权利能够行使说”观点者还认为从合同生效之日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更能体现时效制度的价值,防止债权人长期不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因为按照我们现行的起算方法,只要债权人一直未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诉讼时效就一直不起算,在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内,债权人起诉的,都将得到保护;但如果债权人主张曾给债务人以催告,债务人收到催告的,时效期间从催告的履行准备期届满时起起算两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也就是说,行使催告权的债权人,只能在两年的时效期间内受保护。而对权利放任自流、不管不顾的人,却要在20年的时效期间内受保护。这一结果与时效制度关于“权利上的睡眠者,不值得保护”的立法理由相悖。

  笔者认为,虽然诉讼时效的设立目的在于督促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但在现有法律框架下,诉讼时效的起算还是应当从债务人拒绝履行债务或在宽限期满未履行时起算,因为只有此时债权人才有理由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也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三、无效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起算

  关于申请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时效问题,一般认为,合同无效是法律对合同效力所作的强制性、否定性的评价,无论当事人是否实际履行合同,只要具备无效情形,合同便是自始、当然、确定的无效,该无效并不因时间的经过而变为有效。因此,申请确认合同无效应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当事人均可以于任何时间申请确认合同无效。

  合同无效,其法律后果是恢复到合同签订前的状态,接受给付的一方当事人占有财产因合同无效而失去了继续占有财产的权利基础,所以基于合同无效产生的返还财产请求权属于物权请求权,赔偿损失的请求权属于之债范畴的债权请求权,对于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存在争议,但赔偿损失请求权无疑应受诉讼时效的约束。关于无效合同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问题,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尚没有相应的规定,理论界争议很大,审判实践中各地法院掌握的标准也不尽相同。大致有三种观点:

  (一)诉讼时效应从受领给付之时的次日开始计算

  因为当事人接受给付之时,合同就是无效的(尽管这尚未得到法院的确认),也就是说,当事人接受给付无法律根据,构成不当得利,合同无效的赔偿损失请求权于此时便已成立,诉讼时效自应从此时计算。

  (二)诉讼时效应从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算

  此种观点认为,合同无效是自始无效,但这仅仅是就合同的实质效果而言的。合同只有被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无效,其在法律效果上才被视为从订立时即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其次,有些场合,当事人一方乃至双方确实不知道合同存在着无效的原因,自然也就不知道不当得利返还义务的产生,给付的当事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其债权受到侵害。于此场合,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事由不出现,自然谈不上时效期间的起算问题。再次,有的情况下,为给付的当事人即使马上知道合同存有无效原因,但他仍然愿意履行,表示将来也不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自然也就无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问题。正是基于以上原因,许多学者认为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计算。该观点的不足之处在于,如果合同在履行期间届满后很长时间才被确认无效,履行合同一方当事人将受到更多损害,其要求赔偿的损失(消极利益)将可能大于合同有效时取得的利益(积极利益)。

  (三)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应从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算

  当事人在其自认为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基于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而签订和履行合同,无论合同是否有效,合同当事人对其合同约定权利的实现期限均有其明确、合理的预期。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到期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应当知道其权利(不论该权利是基于有效合同而产生的债权还是基于无效合同而产生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受到侵害,当事人所享有的债权的诉讼时效应当开始计算。如果以合同签订之日或接受给付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则会导致合同履行期届满,而诉讼时效已超过的局面,显然不利于保护当事人对合同的合理预期。另一方面,以合同履行期届满作为赔偿损失请求权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可以与合同有效情形下合同之债的诉讼时效相衔接,并且符合当事人合同无效时所得利益不得大于合同有效时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二终字第38号民事判决采纳了该种观点。笔者倾向于按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确定的指导原则进行处理。

  同时,在处理无效合同诉讼时效起算点问题时应当注意以下两个问题:(1)最高人民法院 (20xx)民二终字第38号民事判决适用的前提是,无效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而这种情况下,基于合同无效产生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和合同有效时的合同权利在实体上有利益重合之处,也就是说,合同履行期间届满之时,无论合同是否有效,债权人都已享有债权请求权,且该请求权已经具备了行使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其理由在于保护当事人对合同的合理预期,合同虽然无效,但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应当积极行使权利,使诉讼时效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由于该案不涉及合同履行后当事人又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请求返还财产等其他情形,所以,本案的判决理由仅对于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情况下,无效合同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2)如果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间届满前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无效,并未提出赔偿损失的请求,那么诉讼时效是否还应当从合同履行期间届满时起算呢?笔者认为,合同已经被确认无效时,当事人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的诉讼时效应当从合同被确认无效时起算。因为合同的效力由法院或仲裁机构来界定,所以在合同尚未被确认无效之前,当事人往往不能预期到合同无效的后果,从而对合同的.履行有合理的预期。但是,一旦合同被确认无效,债权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就具备了行使条件,债权人再以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间未届满为由提出诉讼时效期间未超过的,不予支持。

  四、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权的保护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要求保护其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通说认为,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又无时效中断、中止或延长的情形时,债权人就丧失了胜诉权,法院不能判决其支持其诉讼请求: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在1997年和1999年发布了两个司法解释,对于特定情形下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给予法律保护:其一是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还款协议时,债权仍受法律保护(法复〔1997〕4号)。理由是当事人在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就原债务达成的还款协议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我们认为该理由难以令人信服,新达成的还款协议,无论是合同主体及客体,均与前份合同没有区别,只是还款期限上有所变动,所以很难说形成了新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正因为如此,该司法解释在正式发布时没有明确“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的理由;其二是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债权仍受法律保护(法释〔1999〕7号),理由是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对于上述两个司法解释中涉及的时效期间届满后债权仍受法律保护的情形,可解释为债务人放弃时效利益的情形:首先,诉讼时效届满,债务人对债权人的请求取得抗辩权,享有时效利益,如要恢复债权的强制力,只有债务人放弃时效利益;其次,将上述两种情形解释为“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理论上难以自圆其说。抛弃时效利益,是债务人及其他对时效完成所生利益有处分权的人放弃其已经取得的针对债权请求权的抗辩权的法律行为,属单独行为、处分行为,一旦表示抛弃其时效利益,即生效力。抛弃时效利益,可以采用明示或者默示方式,且无须受益人接受。一般来讲,抛弃时效利益包括三种形式:一是向债权人作出抛弃时效利益的意思表示,二是向债权人提供担保,三是实际履行债务。《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1条规定,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即是对于第三种形式的确认。而上述两个司法解释,则是针对具体情形对第一种抛弃时效利益形式作出的确认。

  在适用上述两个司法解释时,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达成还款协议,债权的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当是还款协议中约定的还款日,而不是还款协议达成日)

  第二,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有具体条款的,视为对原借款合同的变更,如原借款合同中约定有违约金,在还款协议中如果没有作出新的约定,则不再适用。

  第三,在有主从债务的场合,主债务的双方当事人在时效期间届满后达成还款协议的,该还款协议对从债务人并不当然发生作用,从债务人仍可以行使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所产生的抗辩权。

  第四,债务人在债权人的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只是意味着债务人放弃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而产生的抗辩权,保证人仍可援引债务人诉讼时效届满的抗辩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第五,如保证人在债权人的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不能视为债务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因为保证人并不能代表债务人放弃因诉讼时效届满而产生的抗辩权;

  另外,上面讨论的是对于债务人在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又在催收通知上签字的效力认定问题,但对于保证人超过保证期间后在债权人的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保证人保证责任如何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xx〕4号《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之规定:“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依法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消灭。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或清偿债务,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人民法院不得认定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该催款通知书内容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担保合同成立的规定,并经保证人签字认可,能够认定成立新的保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认定保证人按照新保证合同承担责任”。因此,根据上述规定,由于保证期间属于除斥期间,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超过保证期间后,保证人又在债权人催收通知上签字的,保证人是有条件的不承担保证责任,那就是除非双方形成新的担保法律关系,否则,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借款合同 篇9

  甲方(出售方):

  身份证号:

  乙方(购买方):

  身份证号:

  甲方现有一辆 色, 车(以下简称该车),该车车主 ,该车牌号 ,该车发动机号 ,该车车架号码 ,该车登记日期 。有偿转让给乙方,依据有关法规的规定,经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该车以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成交。

  二、该车使用性质为 ,甲方保证该车来源合法,该车的一切证照手续齐全合法有效与档案相符,甲方随车交付该车证件(产权证书、附加费(票)证,购置税(费)证,行驶证正、副本,身份证复印件,路费收据,机动车辆登记证书),由乙方现场过目清点确认后交接。

  三、甲方需对以上所有(票)证件费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全部责任,不存在隐瞒或虚假,如因隐瞒或虚假等其它甲方因素而给乙方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由甲方全额承担。

  四、甲方对该车不作任何质量保证,由乙方现场鉴定检验该车并认可购买,协议签定成交后乙方不得对该车质量提出任何异议。

  五、自本协议签定成交之日前,因该车引起的一切交通事故费用、交通违章罚款、行政规费、债务纠纷等均由甲方负责承担,与乙方无任何关系。

  六、自本协议签定成交之日后,该车的所有权及一切权益、风险等均归乙方承担,因该车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单独承担,因该车引起的一切交通事故费用、交通违章罚款、行政规费、保险费、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等责任均由乙方单独承担,与甲方无任何关系。该车是否过户不影响该车的物权转移效力,自本协议签定成交之日起,该车行驶证上的车主只是名义上的车主,与该车再没有任何关系。

  八、甲方应在协议签定成交之日后,积极协助乙方办理该车车辆过户、转籍手续,双方应积极配合不得已任何理由推托。最新二手车过户合同范本最新二手车过户合同范本。该车车辆过户、转籍过程中发生的税、费负担方式:乙方负担;_______ ,甲方负担;_______。

  九、乙方购买该车后,如发现该车在交付给乙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必须立即无条件,全额退还乙方购车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并赔偿乙方直接及间接经济损失,并负责相关法律责任。

  1、该车有盗抢嫌疑;

  2、该车发动机号车架号与档案不符;

  3、该车车身颜色未经审批改造;

  4、该车遗留交通违章肇事未结案;

  5、该车有债权债务抵押借款扯皮纠纷;

  6、该车分期付款购车未付清余款或其他原因被车管部门或相关执法机关冻结;

  7、该车非法组装拼装车辆;

  8、该车不能按约定时间提供原车主过户证件手续致使乙方不能过户;

  9、该车档案审验的签字签章,如有任何一种属伪造致使乙方不能过户或过户后被发现追究的;

  10、该车在转卖给乙方后,无论是否办理过户转籍,无论卖出时间长短,一旦被发现在本次转卖有盗抢行为的;

  11、该车是非法转卖他人车辆的。

  十、本协议共一页十条,一式二份,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协议时,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清楚明白,并愿按合同规定严格执行。如一方违反本协议,另一方有权按本协议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借款合同 篇10

  编号:____________

  联保小组成员:

  贷款人: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联保小组成员(即借款人、保证人)、贷款人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本合同各借款人为_____(市、县)乡(镇、农场)村(连队)村民(农工或个体工商户)共_____人,已了解并自愿遵守农村信用社联保贷款的所有规定,在自愿的基础上结成贷款联保小组,而且均为借款人、互为保证人,对联保小组各成员在下列约定的期限和额度内,从贷款人处发生的贷款业务实际形成的债务共同互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二条借款人的借款种类、金额、期限、用途、利率和还款方式以每个借款人借款凭证记载为准。借款凭证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贷款人发放的贷款无需逐笔办理担保手续。

  第三条放款

  3.1放款的先决条件为联保小组成员未发生违反本合同项下所述相关应尽义务或违约责任内容的情形。否则贷款人没有义务向借款人发放或继续发放贷款。

  3.2借款人授权贷款人依据本合同约定的贷款额度内,在贷款发放时划入本合同约定的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账户内,贷款利息自实际放款日起计算。

  第四条还款

  4、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按以下第_____种方式还本付息:

  A、利随本清还款方式,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本息。跨年度借款,借款人要在每年_____月结息,到期还本方式。结息日为每_____(月季末月年末月)的20xx年。

  C、保证范围包括借款的本金、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方式所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贷款人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及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

  D、不管借款用于任何用途,都不影响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E、因借款人违反本合同或借款凭证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F、主合同借款合同全部无效、被撤销或被解除,所有保证条款仍然有效,保证人仍对债务人应履行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G、督促借款人履行合同,当借款人发生贷款挪用或其他影响贷款偿还的情况时,及时报告贷款人。

  H、保证人同意,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所应支付的一切款项(含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可由贷款人(或商请其他行、社)在保证人的任何账户内扣收。

  第七条贷款人的权力和义务

  A、在借款人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前提下,按第一条的规定向借款人提供贷款;

  B、贷款人有权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物资库存和贷款的使用等情况,要求借款人按期提供报表、文件、资料等信息。

  第八条借款人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归还贷款的,须征得贷款人的同意。

  第九条违约责任

  9.1借款人违约

  A、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又未获准展期。从逾期之日起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按合同利率加收_____%计算);若贷款展期后逾期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展期后的利率加收_____%的利率计收利息。

  B、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从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之日起按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罚息利率按合同利率加收_____%计算);若贷款展期后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从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之日起按展期后的利率加收_____%的利率计收利息。

  C、不按期偿还贷款利息,贷款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

  D、借款人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时,贷款人有权停止本合同尚未发放的贷款和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9.2保证人违约

  保证人不履行约定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条保密

  贷款人应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借款人为订立和履行本合同向贷款人提供的有关非公开信息保密,但下列情形除外:

  10.1贷款人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将有关本合同的信息和其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身份、性别、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个人基本信息、在个人贷款、各类信用卡和对外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等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用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供具有适当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查询和使用,贷款人也有权为本合同订立和履行之目的,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查询借款人的相关信息和信用报告,借款人、保证人同意对贷款人作上述授权。

  10.2借款人、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发生违约行为时,贷款人有权视违约情况公开违约信息,或为催收之目的将有关信息提供给催收机构。

  10.3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通知方式

  除信函方式外,借款人、保证人同意接受电话、短信作为通知、催收方式,并对贷款申请时所预留

  电话的真实性负责,预留联系电话的接听人视为借款人、保证人本人;借款人、保证人联系电话号码变更后,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如因住址、联系电话变更未及时通知贷款人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借款人和保证人承担。

  第十二条权利保留

  一方若未行使本合同项下部分或全部权利,或未要求另一方履行、承担部分或全部义务、责任,并不构成该方对该权利的放弃或对该义务、责任的豁免。

  一方对另一方的任何宽容、展期或者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均不影响其根据本合同及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任何权利,也不视为其对该权利的放弃。

  第十三条变更、修改与终止

  本合同经各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或修改,任何变更或修改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合同在其项下权利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前不得终止。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各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_____份,当事人各持一份,经各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贷款人已提请联保小组成员(借款人、保证人)对本合同各条款,特别是黑体部分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联保小组成员的要求对相应条款作了说明,联保小组成员确认对本合同不存在误解或疑义。

  贷款人:(公章或信贷业务合同专用章)

  联保小组成员(签字、手印):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约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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