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

时间:2022-09-15 13:54:53 工程合同 我要投稿

【推荐】工程合同合集7篇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加强,越来越多的场景和场合需要用到合同,它也是实现专业化合作的纽带。拟定合同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工程合同7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推荐】工程合同合集7篇

工程合同 篇1

  一、词语涵义

  1 词语涵义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合同中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1.1 有关合同双方和监理人的词语

  (1)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当事人。

  (2)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本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3)分包人:指本合同中从承包人处分包某一部分工程的当事人。

  (4)监理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由发包人委托对本合同实施监理的当事人。

  1.2 有关合同组成文件的词语

  (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而列入本合同条件第3条的全部文件和图纸,以及其他在协议书中明确列入的文件和图纸。

  (2)技术条款:指本合同的技术条款和由监理人作出或批准的对技术条款修改或补充的文件。

  (3)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以及列入合同的投标图纸和由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批准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4)施工图纸:指上述第(3)项规定的图纸中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批准的直接用于施工的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5)投标文件:指承包人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在投标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向发包人提交的投标报价书、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及其他文件。

  (6)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正式向中标人授标的通知书。

  弱电施工合同·消防工程施工合同·防水工程施工合同·爆破施工合同·成都市白蚁预防工程合同书·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协议书·绿化施工合同·施工分包合同·公路、道路施工合同

  1.3 有关工程和设备的词语

  (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为二者之一。

  (2)永久工程:指按本合同规定应建造的并移交给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各类非永久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4)主体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全部永久工程中的主要工程。

  (5)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单位工程。

  (6)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7)施工设备: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全部用于施工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的施工设备。

  (9)进点:指承包人接到开工通知后进入施工场地。

  1.4 有关工期的词语

  (1)开工通知:指发包人委托监理人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2)开工日期:指承包人接到监理人按第18.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的日期或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

  (3)完工日期:指本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完工和通过完工验收后在移交证书(或临时移交证书)中写明的完工日。

  1.5 有关合同价格和费用的词语

  (1)合同价格:指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

  (2)费用:指为实施本合同所发生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6 其他词语

  (1)施工场地(或称工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本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

工程合同 篇2

  发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 工程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资金来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______________ 竣工日期:________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____________天

  第四条 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六条 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七条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第八条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第九条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第十条 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________ 年__________ 月__________ 日

  合同订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双方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后生效。

  发 包 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 户 银 行: 开 户 银 行:

  账 号: 账 号:

  邮 政 编 码: 邮 政 编 码:

工程合同 篇3

  从事合同计量工作已有一年的时间,从一名结构监理临时受命为合同计量负责人,怀着忐忑的心情开始了合同方面的工作,面对着13亿多的工程量,感觉肩上担负的责任很重很重,刚开始其实也一直在怀疑能不能胜任这份工作,会不会辜负领导的信任。在这一年的工作,遇到过很多挫折,通过请教李总,赵总来一一释疑,慢慢的对于监理合同计量这方面的工作有一些收获和建议下面从几个具体的方面谈一谈。

  一、从个人的的主观角度来说。

  由于以前从事的是结构监理工作,相对来说,工作面比较单一,出现问题的可能性也比较集中,但作为一名合同计量人员,你所面对的是整个C标段9个项目部的工作对象,出现问题的方面比较多,同时面对的也是一个新的领域,如何开展,怎么开展,落实到具体的问题上,怎么去执行,没有一个标杆,对于当时的我来说,确实是个困难.比如说各标段的图纸工程量,需要对照图纸做一个实际工程量清单出来,但是由于标段太多,工程量太大,且有相对于我来说完全陌生的3各路标来说,确实是有难度一个人来审核图纸的工程量来做清单。其次,对于每期的监理月报来说,审核的时间太集中,每月基本上15-22号审核月报,基本上一天要审核一个标段,相对来说,工程量太大,在审核当中出现问题后的解决问题的时间较少,导致工作很赶,会有些杂乱;同时,很多标段的立项,洽商往往是等到快报计量月报的时候才上报,这样做导致没有多少时间去现场实地勘察。

  二、从立项洽商表格上报的情况来说。

  因为对现场的一些情况不太了解,尤其是对于三个路标,对于上报的内容只能凭附带的图纸以及现场的监理意见给以判断,不能形成自己的意见。在于去现场这一块,一方面有自己的主观没有做好的原因,另一方面也有上报内容的时间滞后的情况引起的,会出现上报的时候不知道现场什么时候做过了,也有可能不知道现场施工什么时候到那一工序,没有人通知我可以去看看相关的哪个工序。

  三,从计量工作和现场质量控制相结合的方面来说。

  前期工作当中,计量工作没有和现场的质量工作协作起来,自我感觉是大部分情况下,计量工作是在单线单人往前走,与现场控制这块没有多少结合,没有达到通过我的计量工作和现场结构监理一起来监督管理项目部的目的。

  针对以上出现的问题,我有一些自己的想法:

  1、针对工程量太多的问题,在这个项目或者下个项目上,可以采取在前期准备工作当中,除了及时拿到招投标文件及时熟悉标段工程量情况外,提前要求各标段合同部门协同工程部门做好图纸工程量一份给我,我主要负责审核那些与合同工程量不同的地方,这样工程量相对会减少很多,同时也会对各标段的工程量总体上有一个大致的把握。

  2、对于立项,洽商上报难定夺的问题,首先,我可以参加每个星期举行的工地例会,通过旁听各标段汇报情况,可以选择性的去记录下需要了解的要点,同时对于上报立项洽商的内容也会更多一些了解,会后针对专门问题找相关的部门人员去了解。

  3、合同计量月现场质量控制的双向控制怎么有机结合在一起,我想可以一方面可以从立项方面入手,有立项可以直接找签字的监理了解具体情况,另一方面从审核月报方面着手,各标段负责人也要审核月报,哪里可以报,哪里需要扣除下来且原因是什么,需要标段负责给出意见。

  4、从自身来说,感觉在工地学习的知识太零散,由于培训很少,没有经过系统学习,对知识点没有整体统筹起来,没有一个很清晰的脉络,这方面我想在今年即将要参加的交通部的监理工程师的备考工作中我想会有所解决,通过参加职业技能考试的机会,要充分的调动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将压力责任转化为动力,将理论知识系统化,归纳化。

  以上是我对这一年的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解决的办法的一些看法,我想,我们一直都在谈论理论联合实际,具体到我这个工作上,就是要看书加现场多看多问多请教,有了目标,我就要付出努力。

工程合同 篇4

  如何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

  在我国法律现行的法律规范中尚没有出现“实际施工人”这一法律概念,“实际施工人”这一概念第一次也是到目前为止最后一次出现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这一司法解释中,该《解释》共有两条共三次提及实际施工人。分别为:第二十五条 “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和第二十六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一、司法解释为何首创“实际施工人”这一非法律概念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到目前为止并没有出现“实际施工人”这一法律概念,可以说“实际施工人”这一概念是由《解释》首创。笔者认为这一概念的提出是我国所处的特定发展时期的产物,是一个过渡性的法律概念,其诞生是现实、政策与法律妥协的产物。

  1、《建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建筑业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产业,吸纳了大量农民工就业,但是建筑市场实践中,农民工就业的主要途径是,一些资质等级低甚至根本没有资质的施工企业由包工头带领一帮民工组成临时队伍,他们依托大的建筑企业,以转包和违法分包的形式承揽建设工程,但由于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的违法性,这些临时队伍往往难以追回工程款,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非常严重,极大的影响了社会稳定;另一方面,这些临时队伍没有经过专业训练,施工水平有限,造成建筑工程质量存在缺陷,直接影响了发包人的利益,并造成工程质量隐患危及公共安全。基于此,国家法律对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予以严格禁止,规定转包和违法分包合同无效,但实践中,法律的禁止规定并未取得良好效果,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大量存在,而单纯的否定转包和违法分包合同的效力,只会增加农民工追讨工资的难度,因为合同无效的话,实际施工人难以依据合同约定而需要通过起诉的方式主张权利,法院通常需要采取工程造价评估鉴定来核定工程款,由于鉴定时间不计入审限内,诉讼程序往往历时很长,另外由于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复杂性使得施工人往往需要寻求律师的帮助,预付的诉讼费、鉴定费、律师费以及取证的不确定性都使得农民工向转包人追讨工资难度加大,造成极大的社会不稳定因素。为了既能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又能维护社会稳定,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相关的司法解释,当前,我国建筑市场的运作存在大量不规范之处,其中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现象尤为严重,许多承包人取得工程之后并不进行施工,而是将工程再次转包或违法分包。由于这些承包人已经获得了相当数额的管理费,工程完工后他们往往不积极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解释》出台之前,法律未对实际施工人问题作出规定,大量实际完成了工程施工的建筑企业和施工队因为与发包人没有合同关系,无法直接向发包人索要工程款,也因此无力向农民工支付工资。这一问题引起了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为有效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解释》第二十六条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将发包人作为被告,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这一规定的出台,为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审判实践中,各地法院依据《解释》第二十六第二款判决发包人对转包人、违法分

  包人欠付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承担责任的案例不在少数。但是,是否所有参与了工程施工的主体都可以适用《解释》第二十六第二款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呢?

  解决这一问题,首先要明确《解释》第二十六规定的“实际施工人”应如何界定。《解释》共有四条提及实际施工人,其中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第二十五条规定:“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目前较为一致的观点认为,实际施工人应该是指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包括转承包人、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借用资质的承包人、挂靠施工人,而不包括承包人的履行辅助人、合法的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劳务作业承包人。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意见也认为,实际施工人应与发包人全面实际的履行了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并形成了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此时转承包人、违法分包的承包人已经取代第一手的承包人与发包人形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才准许转承包人、违法分包的承包人作为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提起追索工程款的诉讼。这一意见对《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适用进行了限定。

  《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对农民工利益的保护是一种间接保护,该条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是有限度的,农民工个人不能以实际施工人身份、以发包人为被告提起追讨工资的诉讼。笔者同意上述观点,虽然《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创设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农民工的利益,但从上述分析可以得出,该条款针对的对象主要是缺乏建筑资质的建筑企业和施工队,通过加强对这些建筑企业和施工队的保护而间接的保护农民工的利益。因此,审判实践中,应正确理解《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真实内涵,严格控制实际施工人的范围,不宜单纯根据字面含义,将所有参与建设工程施工的主体都界定为实际施工人。对于因劳务分包、承揽、雇佣等法律关系参与了建设工程施工的农民工个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向其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而不应简单适用《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加重发包人的法律责任。

  指出的是,审判实践中,大量符合实际施工人条件的施工队往往以工头个人名义提起诉讼,法院在查明原告实际履行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义务,与发包人形成了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前提下,大多支持了原告要求发包人承担责任的诉请。这种情形与前述农民工追讨个人工资的情况是有着实质区别的。

工程合同 篇5

  甲 方:

  乙 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了明确甲乙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经双方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室内保洁:

  (1)工程名称为: XX奥迪4S店 , 坐落于:XX工业区。

  (2)室内保洁范围:二楼展厅:外围玻璃去尘,地面瓷砖清洁;

  一楼展厅:后面的外围玻璃去尘,前面幕墙玻璃下面一截清洁,地面瓷砖清洁,板梯间清洁;二、三楼的车间:玻璃窗户清洁,地面瓷砖清洁,一楼至三楼的楼梯间清洁。

  二、承包方式:

  本室内保洁工程采用全包干,室内保洁工程总造价为壹万伍仟元(人民币)整(小写:15000.00元 )(此价格不含税)。

  三、验收标准:

  (1)玻璃:距1.5米触目无明显灰尘污渍、整洁光亮,在有遮挡物等无法正常作业下,与旁边玻璃不作可比性。

  (2)地面:触目无明显灰尘污渍、边线整齐、整洁干净。

  (3)门:触目无明显灰尘污渍,边线整齐,整洁干净。

  (4)卫生间:触目无明显灰尘污渍、边线整齐、整洁干净。

  (5)乙方为甲方所做的清洁为常规清洁,特殊饰材、服务双方另行协商;乙方根据甲方的饰材常规作业后,甲方的饰材有病变或饰材本身所存在的质量色差等问题不属于乙方的责任范围。

  (6)保洁工程内原有的自然破损及乙方常规作业多遍后仍无法清除的顽固污渍不属于乙方的责任范围。

  (7)合同签定后甲方添置的设备设施不属于合同内乙方的施工责任范围。

  四、验收方式:

  (1)甲乙双方负责人同时到现场验收,若乙方每一清洁项目清洁完毕并通知甲方验收,验收方如二天内不验收视为清洁合格。

  五、工期: 年 月 日进场。 年 月 日前完成,甲方未如期完成工程项目,无法向乙方提供必需的工作资源及其它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乙方工期顺延;甲方未如期完成工程项目,无法向乙方提供必需的工作资源而给乙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应由甲方全部承担。

  六、责任范围:

  甲方责任:

  (1)甲方免费提供本工程所需的水电到场;

  (2)甲方应免费提供给乙方存放工具库房;

  (3)在乙方进行施工时甲方应配合乙方施工;

  (4)甲方应安排专人负责验收工作,甲乙双方负责人同时到场验收,若乙方清洁工程结束并通知验收方验收,验收方如二天内不验收视为保洁服务合格。

  (5)甲方负责成堆、成片、成袋等装饰建筑垃圾第一遍的清运工作。 乙方责任:

  (1)乙方按本合同约定,保证保洁工作完全达到本合同规定的验收标准。

  (2)在甲方为乙方提供良好的施工环境下,乙方的责任安全事故自理。

  (3)乙方负责清洁后的垃圾清运至甲方项目内指定的地点堆放。

  违约责任:

  (1)在本合同签订后,任意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随意中止合同。

  (2)任何一方违约,对乙方造成的任何直接及间接损失,应无条件地全部予以赔偿。

  (3)为了按合同规定支付预付款或工程进度款时,乙方有权终止施工。

  (4)甲方如未能按合同支付余款,乙方每天按余款的收取滞纳金。

  七、结算方式: 合同签订后甲方应付乙方贰仟元作为启动资金,每一清洁项目清洁完毕,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应及时支付乙方已验收的每一清洁项目的费用,工程全部竣工,经甲方验收合格,甲方一次性付清乙方全部余款,不得拖欠。

  八、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九、附则

  1、未尽事宜或双方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互相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工程合同 篇6

  【摘要】合同是一种契约,是当事人之间依法确定、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市场经济要求公平有序地竞争,竞争的秩序要靠法规来规范。依法签定的工程合同是工程实施的"法典"、竞争的"规则"、运行的"轨道"。

  【关键词】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

  目前,从建筑市场经济活动及交易行为看,工程建设的参与各方缺乏市场经济所必须的法制观念和诚信意识,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发生,承发包双方合同自律行为较差,加之市场机制难以发挥应有的功能,从而加剧了建筑市场经济秩序的混乱。因此,必须加强合同管理,规范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本文结合有关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实践经验,从项目施工合同管理的角度对项目合同管理予以简述。

  1.合同管理是建设项目管理的中心

  任何一个建设项目的实施,都是通过签订一系列的承发包合同来实现的。通过对承包内容、范围、价款、工期和质量标准等合同条款的制订和履行,业主和承包商可以在合同环境下调控建设项目的运行状态。通过对合同管理目标责任的分解,可以规范项目管理机构的内部职能,紧密围绕合同条款开展项目管理工作。因此,无论是对承包商的管理,还是对项目业主本身的内部管理,合同始终是建设项目管理的中心。

  2.合同是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的法律保障

  建设项目由于建设周期长、合同金额大、参建单位众多和项目之间接口复杂等特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业主与承包商之间、不同承包商之间、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以及业主与材料供应商之间不可避兔地产生各种争执和纠纷。而调处这些争执和纠纷的主要尺度和依据应是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事先作出的各种约定和承诺,如合同的索赔与反索赔条款、不可抗力条款、合同价款调整变更条款等等。作为合同的一种特定类型,建设工程合同同样具有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的属性。所以,合同是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的法律保障。

  3.目前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3.1合同双方法律意识淡薄,其主要表现在

  (1)少数合同有失公正。合同文件存在合同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现象。由于建筑市场处于买方市场,承包商为了获得工程,只好接受。个别承包商在实施这样的工程合同时,为了使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失,就会采取偷工减料或非法分包甚至分非转包等手段,给工程建设带来隐患。

  (2)合同文本不规范。国家工商局和建设部为规范建筑市场的合同管理,制定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全面体现双方的责任、权利和风险。有些建设项目在签订合同时为了回避业主义务,不采用标准的合同文本,而采用一些自制的、不规范的文本进行签约。

  (3)“阴阳合同”充斥市场,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有些业主以各种理由、客观原因,除按招标文件签订“阳合同”,供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审查备案外,私下与承包商再签订一份在实际施工活动中被双方认可的 “阴合同”,在内容上与原合同相违背,形成了一份违法的合同。

  (4)建设施工合同履约程度低,违约现象严重。有些工程合同的签约双方都不认真履行合同,随意修改合同,或违背合同规定。

  (5)合同索赔工作难以实现。索赔是合同和法律赋予受损失者的权利,对于承包商来讲是一种保护自己、维护正当权益、避免损失、增加利润的手段。而建筑市场的过度竞争,不平等合同条件等问题,给索赔工作造成了许多干扰因素,再加上承包商自我保护意识差、索赔意识淡薄,导致合同索赔难以进行,受损害者往往是承包商。

  (6)违法承包人利用其它承包商名义签订合同或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签订合同的情况普遍存在。

  (7)违法签订转包、分包合同情况普遍存在。

  3.2不重视合同管理体系和制度建设

  一些建设项目不重视合同管理体系的建设。合同归口管理、分级管理和授权管理机制不健全,谁都可以签合同,合同管理程序不明确,或有制度不执行,该履行的手续不履行,缺少必要的审查和评估步骤。缺乏对合同管理的有效监督和控制。

  3.3专业人才缺乏也是影响建设项目合同管理效果的一个重要因素

  建设合同涉及内容多,专业面广,合同管理人员需要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法律知识和造价管理知识。很多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中,没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合同,或合同管理人员缺少培训,将合同管理简单地视为一种事务性工作。甚至有的合同领导直接敲定由一般办公人员办理合同。一旦发生合同纠纷,缺少必要的法律支援。

  3.4不重视合同归档管理,管理信息化程度不高,合同管理手段落后

  4.完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应该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1)加强对承包商的资质管理。通过严把建筑承包商资质管理关,从总量上控制建筑施工队伍的规模,解决目前建筑市场上供求失衡与过度竞争问题,从根本上杜绝压级压价。

  (2)加强工程招投标管理,建立与工程量清单相配套的工程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

  (3)借鉴国际经验,推行适用于市场经济的合同示范文本。新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很大程度地参考了FIDIC文本格式,较以往合同文本有较大的改进,有利于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应该严格执行。

  (4)推行合同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建设项目合同管理队伍建设,加强合同管理人才的培养,实行合同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亦是提高建设项目合同管理效果的重要举措。

  (5)加大合同管理力度,保证施工合同全面履约。对资金不到位的项目不予办理工程报建手续,不得组织招投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坚决取缔垫资、带资施工现象,努力净化建筑市场,进一步维护承包商的合法利益。

  (6)加强合同法律意识,减少合同纠纷产生。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承包商要对合同合法性、严密性进行认真审查,减少签订合同时产生纠纷的因素,把合同纠纷控制在最低范围内,以保证合同的全面履行。

  (7)加强合同管理体系和制度建设。项目建设各方要重视合同管理机构设置、合同归口管理工作。做好合同签订、合同审查、合同授权、合同公证、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操作,以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8)加强合同及相关文件归档管理工作。为合同顺利履行创造条件。做好资料归档工作决不是简单的文档管理问题,应专人负责,负责到底。另外,要加快合同管理信息化步伐,及时应用先进管理手段,改善合同管理条件,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合同履约这一管理意识,已成为约束建设市场经济行为的普遍准则,企业紧紧把握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合同管理,切实保证合同的履行,维护合同双方的权益,真正把合同管理落到实处,只有这样,才能为企业自身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才能使企业在竞争激烈的今天立于不败之地。 [科]

  【参考文献】

  [1]陈燕.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安徽省高等学校省级规划教材”.

  [2]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命题研究组”.

工程合同 篇7

  委托人(全称):(以下简称甲方)

  监理人(全称):(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

  2.工程地点: ;

  3. 工程规模: ;

  4. 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

  二、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 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 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4. 专用条件;

  5. 通用条件;

  6. 附录,即:

  附录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附录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身份证号码:,注册号:

  五、签约酬金

  签约酬金(大写):( 元 )。

  包括:

  1. 监理酬金: 。

  2. 相关服务酬金: / 。

  其中:

  (1)勘察阶段服务酬金: / 。

  (2)设计阶段服务酬金: / 。

  (3)保修阶段服务酬金: / 。

  (4)其他相关服务酬金: / 。

  六、期限

  1. 监理期限:

  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2. 相关服务期限:

  (1)勘察阶段服务期限自 /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2)设计阶段服务期限自 /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3)保修阶段服务期限自 /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4)其他相关服务期限自 /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七、双方承诺

  1.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订立

  1. 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2. 订立地点: 。

  3. 本合同一式 陆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叁 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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