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

时间:2021-06-05 19:28:23 工程合同 我要投稿

【热门】工程合同汇总八篇

  在当今社会,人们对合同愈发重视,合同的类型越来越多,签订合同也是避免争端的最好方式之一。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工程合同8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热门】工程合同汇总八篇

工程合同 篇1

  摘要:首先介绍了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和责任成本控制,随后分析了工程项目合同管理措施及责任成本控制措施。结论证实,

  做好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和责任成本控制发展,能为建设项目节约更多成本,也能保证工程的整体质量,确保在获得更高效益

  基础上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工程项目;合同管理;责任;责任成本

  1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和责任成本控制

  1.1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工程项目在投资发展中,需要基于一定的发展目的,实现合理的建设和投资,保证建筑项目的整体安全性。合同是双方人员之间签订的协议,具备权利和义务关系,也是双方设立、变更以及终止的主要协议关系。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工作,主要指各个部门、合同的利益关系相互组织、指导以及协调、监督等,会对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当对合同进行管理的时候,能对其存在的合同纠纷问题进行处理,避免一些违法操作行为,确保合同内容的有效使用。

  1.2责任成本控制责任成本管理工作是成本管理的主要部分,其包括各个生产单位和责任中心,能详细分析出工程项目的成本控制范围和责任,也能基于责任中心,将其控制在合理的责任范围内,符合企业的建设标准。同时,在对责任成本预算进行编制的时候,也能对责任预算进行分解。在责任成本控制工作中,根据核算、成本控制和经济责任等,能对其存在的权力、责任和利益进行协调,也能在各个环节工作中,激发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保证工程项目成本控制效果的实现[1]。

  2工程项目合同管理措施

  2.1提高人员素质工程项目进行合同签订的时候,由于工作人员法律意识和合同观念的缺乏,导致在合同中一些条款在未进行详细研究的前提下就已经签订合同。在这种条件下,当对方存在违约行为,自身的利益将受到影响。因此,如果对工程项目合同进行签订的时候,需要管理人员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和思想观念,对合同中存在的内容详细分析,确保其严密性,降低合同纠纷几率的产生,保证合同内容的顺利执行。同时,还需要确保合同管理人员综合素质的提升,组织人员经过培训和学习,形成有效的合同管理观念,掌握经济、业务方面的知识,丰富自身的专业性,保证能满足工程项目的建设要求[2]。

  2.2加强合同监督在工程项目实际实施期间对其有效监督,是合同管理工作中的主要部分,能保证所有合同条款、合同内容的完善性,这样根据合同上的相关内容才能有序完善。根据合同中的内容,对其提出有效的监督措施,保证在几方面得以完善。第一,详细处理工程项目中各个人员之间的关系。针对工程小组、分包商等,对合同内容进行指导,保证认识到合同的重要性。同时,项目合同的管理人员还需要对工程小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详细分析施工中存在的变更情况;第二,保证合同评审制度的使用。基于一定的工作要求,在签订相关合同之前,需要对合同中的相关条款进行评审,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和风险,为其制定出完善的解决措施,保证能避免一些风险问题的产生;第三,在工程项目合同实际实施期间,需要针对合同的实际情况,为其确立出合理目标,针对产生的各个情况实施跟踪和管理,确保偏离问题的详细处理[3]。

  2.3构建索赔管理制度

  (1)促进施工索赔的实现。在合同管理中,索赔为其中的主要部分。当在履行合同的时候,如果其中一方没有履行合同,完全未履行合同上的义务,将导致其中一方受到很大损失。在整体上,将赔偿作为工作中的基础条件,实际的处理工作将是合同的主要执行过程。但在合同实施的时候,当合同规定存在意外情况或者导致合同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阻碍时,为了能维护自身的发展利益,需要对赔偿工作提出一定要求。在大多数发展情况下,工程赔偿是基于实际损失作为基础条件的,因此根据工程的建设要求,将工程计算作为依据。并且赔偿工作的实施也是工程经济管理的主要手段,分析赔偿工作的执行水平,能详细分析出项目的管理水平。因此,在赔偿工作中,要为其收集更多信息和资料,保证工作意义的充分发挥[4]。

  (2)建立索赔管理制度。在近几年发展中,工程项目管理工作逐渐产生,但是一些人员还未认识到赔偿管理制度发挥的重要性。因此在工作中要对赔偿制度进行宣传,发挥培训和教育工作,保证人们全面认识,促进合同管理工作作用的实现。当工程项目合同实际实施的时候,赔偿问题是常见的。所以需要为其构建完善的管理制度,保证在合同签订和工程施工时都能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合同内容进行整理,也能分析出其存在的不良因素和设计不合理问题等,这样才能促进合同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当项目合同在实际实施的时候,还需要根据法律法规,对合同中的内容详细分析,对工程项目的实际发展情况进行调查分析,确保能找到赔偿的证据。根据合同赔偿管理制度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符合新时期企业发展下的项目建设要求,这样在总体上才能提升企业的竞争地位,实现稳定生存和发展[5]。

  3责任成本控制措施

  3.1完善项目责任成本控制项目责任成本控制体系的建设,能保证成本控制工作的系统化发展。基于权、责、利三个发展方向,构建一体化的成本控制体系。还需要构建经济责任制,当确定出项目责任成本的总体目标后,要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结构、控制结构等,对人、物、工作内容进行分配。在各个责任单位中,为其构建完善、配套责任成本控制制度,在工作中根据竣工计价和成本核算的内容,为其确定出成本经济责任,以保证在整个项目中获得良好效果。

  3.2严格考核成本工程项目成本分析工作,主要对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目标成本、内控成本进行分析,按照成本计划,分析出实际的建设情况,也能对其产生的偏差作出研究。同时,根据不同的问题,还需要为其提出合理的参考意见,保证在一定条件下能实现调整。该工作方式为管理工作的主要部分,能为企业的后期招标工作提供正确依据,在对责任成本分析时也能实现全面分析

  3.3控制间接费用当工程项目在实际执行期间,经费支出情况将给项目整体效益造成很大影响。多数情况下,随着项目发展规模的不断壮大,管理费用的开支也会增加。在工程项目管理中,费用主要为人力方面,当该因素增加的时候,将降低项目的整体效益。所以,需要加大力度对其严格控制。同时,还要降低工程项目中的非生产人员,对人员指标严格控制,降低非生产工作中的开支,以达到一定的节约目的。

  3.4控制分工工程结算环节对于项目工程中的分包工作,要在工作中对其严格审查,详细分析工作队伍的资质,分析工程中的价格,科学确定出实际成本。在对工作队伍实施管理的时候,还要保证执行措施的使用能符合一定的建设标准,按照一定依据促进合同的签订,保证管理工作的科学发展。同时,还需要详细对工程项目的安全性和质量进行控制,根据合同上的相关内容为其提供更多资金[7]。但是,当实际发展中遇到资金短缺现象的时候,要对其办理和挂账,确保收入能符合实际的成本核算。

  4结语

  基于以上的分析,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和责任成本控制两者之间存在紧密联系,做好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和责任成本控制发展,能为建设项目节约更多成本,也能保证工程的整体质量,确保在获得更高效益基础上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姜新林. 谈工程项目合同管理与责任成本控制[J]. 建材与装饰

  [2] 雷磊. 谈工程项目合同管理与责任成本控制[J].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

  [3] 葛九嘉,樊琳琳. 强化工程造价管理,提高成本控制意识[J]. 房地产导刊

  [4] 丁德明. 浅谈基于BIM技术的全过程造价管理在建设工程项目中的应用[J]. 装饰装修天地

  [5] 曾丽. 探讨水利水电施工合同管理与造价[J].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

  [6] 柴伟明. 大型航电枢纽建设工程成本控制初探[J]. 中国科技纵横

  [7] 郎春华,罗罡. 建设工程项目成本管理研究[J].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

工程合同 篇2

  甲方(发包方):

  乙方(承包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规划展示馆布展工程的相关事宜协调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承包范围:展厅布展设计及施工

  4、建筑面积:约_____平方米

  5、承包方式:包工包料、设计施工一体化

  6、工程内容:布展设计施工一体化:含展厅多媒体设施、展板、图片的制作、安装和完善,以及配套工程的安装,局部吊顶、地面面层的铺饰,模型制作及配套灯光、流媒体及互动软件制作、多媒体放映片及设备,LOGO设计表现制作等。

  布展项目内容是由乙方所提供的,经甲方认可的设计方案、工程造价清单所示的内容,为本合同签订的依据。

  合同生效后,乙方在15日内完成方案设计优化,报甲方审核。

  二、合同工期

  1、开工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_日;

  2、竣工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_日;

  3、合同工期总日历_________天。

  三、质量标准

  布展质量标准:合格

  四、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人民币):_________元整。

  五、付款方式

  1、合同签订后七日内应预付项目总款的30%。

  2、方案优化通过发包人审核、施工人员进场正式开工后一周内,支付合同价款25%。

  3、内装饰主体工程过半、隐蔽工程、布线工程初步完工,电子设备进场,待甲方在_____对模型初步验收合格后进场安装前,经甲方核对签认,支付乙方项目总款的30%。

  4、布展工程竣工验收达到合格标准后,经甲方核对签认后7日内支付乙方项目总款的10%,审计结算后付至合同价款的98%。

  5、工程余款为项目总款的2%,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本工程布展施工含多媒体(虚拟数字影院)、模型、展板等自竣工验收之日起,保修期为壹年,投影、液晶电视等设备的保修期以该产品保修期限为准(投影仪灯泡等易耗品除外)保修期满后两周内支付。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1、本合同协议书

  2、补充协议书

  3、中标通知书

  4、招标文件、投标书及其附件

  5、本合同专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相关技术文件

  7、施工图纸

  8、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记要、协议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10、原标书,中标方案投标文件中提及的内容要求

  双方有关本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甲方工作

  1、开工前4天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清除现场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协助办理布展施工所涉及的各种申请、批件等手续。

  2、指派___为甲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对项目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协助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

  3、甲方有权利在正式开工前就乙方所提供的设计方案、施工图、工程量清单进行修改和确认,并在合同签订一周内向乙方提供符合制作要求的展览所需图片及相关资料,经乙方整理设计完善,文字方案需经甲方确认。如因甲方方案确认工作的延误,不应由乙方承担责任。进场前甲方需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的临水、临电接口。

  4、在施工中如有因甲方的原因所产生的工程量增加、变更等情况,乙方向甲方递交工程量签证单,甲方应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自甲方收到之日起二日内应给予认可或有关意见,二日内没有认可或书面意见,则视为该手续已被认可。

  八、乙方工作

  1、参加甲方组织的施工图或做法说明的现场交底,拟定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交甲方审定。

  2、指派___为乙方项目经理,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3、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布展所需的图片和文字材料,因乙方整理和设计的原因影响工期,责任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并处以合同价款每日千分之五的罚金。

  4、在施工中如有因乙方的原因所产生的工程量增加、变更等情况,由乙方承担费用。

  5、严格执行施工规范、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严格按照图纸或作法说明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

  6、施工中未经甲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物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

  7、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本合同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对现场人员的安全、现场秩序、工程保护、环境保护、消防、用电等负责,并就工地围墙、照明、防护、标志、警告信号、门卫人员等作出具体安排。确保施工安全无事故,承担由此引起事故责任所造成的损失。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执行通用条款,承包人协助发包人办理相关手续,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罚款由承包人承担。施工场地清洁卫生以及其他方面的要求:按标准化现场要求办理,做好文明施工,保持场地整洁卫生,所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8、材料设备供应: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均由承包人采购,承包人按照布展施工图设计要求进行材料采购,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及有关规范要求的合格产品。所有主要设备和材料的选购,须报发包人同意,方可进行采购和安装。

  9、开工前,乙方向甲方提供五套图纸,并按发包人要求提供开工申请报告、总进度计划、设备、材料供应总计划。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乙方负责将竣工资料整理成册,送交甲方。

  10、设计变更须有设计方的设计变更通知单,并经发包人认可。现场签证须发包人项目负责人签字。

  九、关于工期的约定

  1、因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工作,影响工期,工期顺延。

  2、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并处以合同价款每日千分之五的罚金。给甲方造成的其他损失的由乙方承担。

  3、因甲方设计变更或非乙方原因造成停电、停水、停气及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停工8小时以上(一周内累计计算),工期相应顺延。

  十、竣工验收及价款结算约定

  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布展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甲方自接到竣工报告单后7日内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后7日内给与认可或提出整改意见,乙方按意见要求进行整改,并承担自身原因造成的整改费用。

  2、工程竣工验收通过,甲方应签发接受证书,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3、布展工程未经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乙方负责监管馆内各种钥匙及设备控制,甲方不得擅自使用馆中任何设备,甲方强行使用时,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并视为甲方对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根据高院法释[20xx]14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解释,以使用之日为竣工日期,视为甲方验收合格通过。

  4、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并处以合同价款每日千分之五的罚金。非乙方因素造成的布展工程质量事故,责任由甲方承担,工期相应顺延。

  5、本合同价款采用(1)(2)(3)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总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a、合同执行期内,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政策变化;

  b、合同执行期内,投标材料价格的市场变化;

  c、合同执行期内,施工临时停电、停水造成的停工;

  d、合同执行期内,因客观原因造成承包人停工、窝工;

  e、合同执行期内可能发生的其他费用,包括市政、市容、环保、交通、治安、绿化、占道等;

  f、投标时漏算、少计的工程量。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2)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施工阶段经甲方签证同意的设计变更,按如下原则处理:如果工程量清单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单价时,可参照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的价格确定;原清单中只有类似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变更工程的价格,可参照20xx年版《______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xx年《______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______市价目表》及其配套的费用文件;20xx年版《______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xx年《______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______市价目表》及其配套的费用文件,《______省建筑工程量计算规则》、《______省安装工程量计算规则》,费率执行费用定额规定范围的下限,或以甲方及监理单位的签证价格结算。

  (3)施工过程中如无变更或增减项目,此合同价即为最终结算价;如有大的改动或增减,甲乙方需另外签定增补协议,结算时在原合同的基础上进行相应增减,即结算价=合同价±增减项。

  十一、违约责任

  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1)发包人要求比合同约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

  (2)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工作,影响工期,工期顺延。

  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1)因承包人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

  (2)承包人未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则承包人按每延误一天支付合同总价的0.05%,并承担发包人由此而造成的相关损失。

  (3)因承包人原因本工程质量验收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则无条件返工至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______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4、本工程不允许承包人有任何形式的转包和未经允许的分包,否则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如某些专业工程承包人自行施工质量不能令发包人满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做分包处理,承包人应做好分包人的管理工作。

  十二、技术培训及质量保修责任

  1、承包人在不收取任何形式培训费用的情况下,对发包人的管理、技术人员提供设备使用的相关培训、设备定期的维护保养检查。进行理论知识、实际操作技能和排除故障的指导。承包人派出的培训人员,应对所提供的设备具有3年以上的安装和维修经验。

  2、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乙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如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3、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水漏汽、燃气漏气等),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一小时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由于工程质量和其他由于承包人的责任造成的对第三人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及其其他责任。

  5、模型出现任何故障,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12小时之内到达现场,并及时解决,保证不影响模型的正常展出。如有重大接待任务承包人派专人现场值班全程操控。

  十三、合同生效

  1、合同订立时间:_____年____月____日

  2、合同订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3、本合同双方约定自签订之日后生效,一式____份各持____份。本合同履行完成后自动终止。

  4、双方有关展馆布展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书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四、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甲方:

  _____年___月___日

  乙方:

  _____年___月___日

工程合同 篇3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承包人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达成协议如下: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及结构特征:

  工程承包范围: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二、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四、合同价款

  币种:

  合同总价(大写): 元

  (小写):¥: 元

  综合单价或费率:□详见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招标工程)

  □详见经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非招标工程)

  五、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经确认的工程报价单

  5、本合同专用条款和补充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9、工程量清单

  10、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和文件

  11、发包人或工程师有关通知及工程会议纪要

  12、工程进行过程中的有关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六、词语定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他们的定义相同。

  七、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及工程师的指令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并履行本合同书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八、发包人的承诺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并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九、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并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鉴证意见:

  鉴证机关(章)

  经 办 人:

  **年**月**日

工程合同 篇4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设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经济责任。保证甲方办公楼外墻装饰工程顺利竣工,双方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第一章工程概况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xx有限公司办公楼外墙装修工程

  2、工程地点:

  3、承包方式: 本工程采取包工包料的方式发包

  4、承包范围:

  ⑴办公楼外墙清洗,用107胶水和黑水泥批刮线条缝和不平之处;⑵办公楼外墙用107胶水和丹麦白水泥全面批刮、全面打磨; ⑶拆除竹脚手架,用自动升降吊篮施工; ⑷用抗碱封底漆全面满滚; ⑸用甲方规定的颜色喷中途真石漆两遍,并按厂方规定进行分格;⑹用保色防水面漆喷二遍。

  第二章 工程期限

  第二条:根据该工程的实际工作量经双方商定,总工期为 30天,工程开竣工日期如下:开工日期:XX年10月10日

  竣工日期:XX年 11月 10日

  第三条:在施工中,如遇下列情况,可顺延工期:

  1、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停工,因甲方有较大的变更,而延期施工。

  2、由于政策变化,不可抗拒的甲乙双方之外的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使合同或合同中的部分工程项目和内容不能继续履行。

  3、经甲方同意的其他情况。

  第四条:顺延工期应由甲乙双方及时协商,签字生效。

  第三章 双方责任

  第五条:甲方责任

  1、开工前具备路通、水通、电通的施工条件;向乙方提供施工图纸。

  2、向乙方提供办公楼结构及管线资料、邻近建筑物的资料。

  第六条:乙方应履行以下义务和责任

  1、加强对施工现场人员的管理,遵守甲方办公大楼院内管理规定,对违反规定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2、施工及施工人员生活所耗水、电费由乙方负责,挂表计量,按规定的水、电费价格交付。

  3、采取积极措施做好施工现场的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树木等保护工作,如有损坏,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四章 工程质量

  第七条:乙方应严格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组织施工,随时接受甲方及质量监督部门的检查,并为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该工程质量要求达到现行国家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2、施工中如发现有严重不合理的地方,乙方应以书面形式详细说明原因和理由,由甲方提出修改或变更意见,经甲乙双方签定变更文件后施工。

  第五章 材料供应

  第八条:所需材料由乙方负责采购,乙方购回的材料,必须具有出厂合格证和材料检测报告,经甲方认可后方可使用,违反者责任由乙方全部负责。

  第九条:乙方采购材料,经甲方验收不合格,乙方应无条件退回进场材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六章 合同价款与结算

  第十条:工程结算依据

  1、本工程根据甲方要求及现场签证,待工程竣工后,乙方提交工程决算书由安徽大地工程管道有限公司据实结算。

  第十一条:工程款造价经甲、乙双方商定,每平方米48元,完工按实结算。

  乙方工程全部完工,甲方支付工程总造价的5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总造价的30%;余款20%作为质保金,待一年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给乙方。

  第七章 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工程竣工乙方应在竣工验收5天前,向甲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第十三条:甲方在收到乙方竣工验收报告后5天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甲方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亦不批准验收报告,可视为验收合格。

  第十四条:竣工验收报告批准日期为竣工日期。

  第八章 奖罚与仲裁

  第十五条:工程质量经验收不合格,乙方应返工,返工后经再次验收不合格,甲方将按总价的10%对乙方进行罚款。

  第十六条:本工程甲方不要求提前竣工,若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则每延误1天,甲方对乙方罚款300元。

  第十七条:甲乙双方因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及时协商,协商不成时,可向管辖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章 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安全施工,乙方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安全防护措施,并承担因自身安全措施不力而造成的事故责任和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此发生的费用全部由责任方承担。

  第一十九条:本工程乙方不得转包,若发现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责令乙方立即退场,并赔偿甲方的一切损失。

  第二十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商议,在工程竣工验收后,除有关条款仍然生效外,其他条款即告终止。

  本合同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

  发包方: 承包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年 月 日

工程合同 篇5

  发包方(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资质等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安全生产许可证号_______________ JZ安许可证字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资金来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竣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合同价款

  金额(人民币)小写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元。

  六、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的含义相同。

  七、承包方向发包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八、发包方向承包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九、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合同订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双方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后生效。

  发 包 方:________________(公章) 承 包 方:_________________(公章)

  住 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 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 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 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 户 银 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 户 银 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 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 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 政 编 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 政 编 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合同 篇6

  招标方:

  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投标方:

  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第一条 中国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邀请具有资格的投标者提供密封的标书,提供完成合同项目所需的劳力、材料、设备或服务。

  第二条 第一位具有资格的投标者在交纳_________美元(或人民币),并提交书面申请后,均可获得招标文件。

  第三条 每一份标书都要附一份投标保证书,且应不迟于_________(时间)提交给a公司。

  第四条 所有标书将在_________(时间)对投标者代表公开开标。

  第五条 如果具有资格的国外投标者希望与一位中国国内的承包人组建合资公司,需在投标截止日期前30天提出要求。

  第六条 标前会议将在_________(时间)_________(地址)召开。

  第七条 提交标书最后期限

  1.标书应按上述地址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时之前寄至a公司。

  2.招标人可延长提交标书的最后期限, 但至少应在原期限前七天通过电传或电报通知所有已索取投标文件的具有资格的 投标者。在此情况下,所有原期限下招标人和投标者的权利义务顺延至新期限结束。

  第八条 项目概述(根据具体情况写)_________

  第九条 资金来源(根据具体情况写)_________

  第十条 资金要求

  1.本合同项下的一切货物、服务均应来自有资格的投标者。本合同项下的一切开支仅限于支付这样的货物和服务。

  2.货物、服务来源地与投标者国籍含义不同。

  3.为说明自己有资格中标,投标者应向招标人提供1、所规定的证明,保证有效地执行合同。为此,招标者在公布中标者前,可要求投标者更新其先前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投标者提供的材料应包括:

  (1)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复本,注册地及主要经营场所。如果是合资公司,应提供合资者的材料。

  (2)提供主要合同执行人的资格、经历证明材料。

  (3)填写执行合同计划所需设备。

  (4)填写可能的分包人。

  (5)目前进行中涉及投标者的诉讼的情况。

  (6)项目构想细节。

  4.投标者可更新资格证明申请,在投标日亲手交出。

  5.由两家或两家以上公司组成的合资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1)标书和投标成功后的协议书对所有合资人都有法律约束力。

  (2)由所有合资人的授权签字人签署并提交一份委托书,提名合资人中的一个为主办人。

  (3)合资主办人被授权承担义务,代表任何一位或全体合资人接受指导。整个合同的执行,包括款项支付仅由合资主办人办理。

  (4)所有合资人根据合同条款对合同的执行共同负责。这点声明不仅要在上述委托书中,也要在标书和协议(投标成功时)中写明。

  (5)随同标书应有一份合资伙伴间协议的副本。

  第十一条 投标费用

  投标者承担准备和提交其标书所需的全部费用。无论投标情况怎样,招标者都不负担这些费用。

  第十二条 投标文件内容

  1.向投标者发售的一套投标文件可花费_________美元(元)获得,包括以下几部分:

  (1)卷一投标者须知合同条款:一般条款特定条款

  (2)卷二技术规范(包括图纸清单)

  (3)卷三投标表格和附件;投标保证书;工程量表;附录。

  (4)卷四图纸

  2.投标文件还包括在开标前发布的附件和召开的标前会议的会议纪要。

  3.具有资格的投标者还可购买更多的文件副本,付费不退还。(价格如下,略)

  4.项目承包人、生产者、供货人和其他人如欲得到投标文件,不要直接与中国a公司联系,应从具有资格的投标者处获得。

  5.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文件无损坏的被归还,无论是作为标书的一部分或其他情况下,投标者的资格证明费可被返还:

  (1)若提交标书,费用的_________%返还;

  (2)若未提交标书,在投标截止日前归还文件,费用的_________%返还。

  6.希望投标者认真阅读投标文件包含的各项内容。投标者要承担因不遵守文件规定导致的风险。不符合文件规定要求的标书将被拒绝。

  7.投标文件四卷装订在一起,投标者应仔细检查是否缺页,及附件是否完整。

  第十三条 投标文件解释

  潜在的投标者可按以下地址书面或电传通知a公司要求解释文件:

  (1)地址:(略)

  (2)招标人在提交标书最后期限前28天书面答复解释文件的要求。书面答复将向所有具有资格并已取得投标文件的投标者散发。

  第十四条 投标文件修正

  1.在提交标书最后期限前,招标人可根据自己的意愿,或应回复潜在投标者的解释文件的要求,发布附录修改投标文件。

  2.附录将用邮件、电传或电报送达每个持有投标文件的具有资格的投标者,这些文件对他们是有约束力的,潜在的投标者应即时用电传或电报告知招标人附录已收到。

  3.为了使投标者在准备投标时有时间考虑附录文件,招标人可按合同规定延长投标期限。

  第十五条 组成标书的文件

  标书和投标者与招标者之间的一切联络均使用中文。

  1.投标者准备的标书应包括以下几部件:

  (1)投标表格和附件

  (2)投标保证书

  (3)补充信息目录库

  (4)资格证明材料

  (5)(如果有)可供选择的报价

  (6)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按合同规定可要求中标者讨论修改其计划。

  第十六条 投标价格以及支付

  1.除非合同中另有明确规定,合同包括条款一所述全部项目,以投标者提供的项目单价和总价为基础。

  2.在提交标书前28天承包人应付的税收和其他税负应包括在单价和总价及投标总价中。招标人在对标书进行评估、比较时,也应如此考虑。

  3.根据合同条款,投标者提出的单价和总价可在执行合同过程中进行调整。

  4.投标者应以人民币对单价和总价报价。

  第十七条 标书效力

  1.从特定的投标结束期起6个月内投标书保持有效且可供接受。

  2.在特殊条件下,在原标书有效期结束前,招标人或其代理人可要求投标者延长其标书有效期。招标人的要求和投标者的答复均应是书面的,或采用电传、电报形式。投标者可以拒绝这样的要求,且不会因此失去其投标保函。答应这样要求的投标者不得改动其标书,但被要求顺延其投标保函有效期。条款十四中有关投标保函的返还和失去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延长期。

  第十八条 保函

  1.投标者应随其标书提交一份人民币投标保函,金额不少于投标价格的2%.

  2.投标保函采用_________形式:保函还可以是保险公司或同地的债券公司的付款保证书。银行保函和付款保证书必须采用本文件包括的样本形式;其他形式须事先得到招标人或其代理人a公司的同意。信用证、银行保函和投标保函的有效期应比标书有效期长一个月。

  3.如果投标者同意按十三款的规定延长标书有效期,则应相应地把投标保函的有效期延长到标书有效期结束后一个月。

  4.任何未附可接受的投标保函的标书都将被a公司拒绝。

  5.不成功的标书的投标保函将尽快返还,不得迟于标书有效期结束后三十天。

  6.成功的投标者的投标保函将在其开始进行工程和按要求提供履约保函后返还。

  7.投标保函在下列情况将失去:

  (1)投标者在标书有效期内撤标;

  (2)成功的投标者未签约或未提供必要的履约保函。

  第十九条 供选择的方案

  1.投标者可提供一份完全符合投标文件要求的基本标书。根据自己的意愿,投标者还可在以下几项上在基本标书之外提出供选择的方案:

  (1)起动贷款,在开始建设工程前,提供无息贷款,可相当于投标价格的10%.招标人由此产生的费用或存款按条款二十八计算。

  (2)在基本标书之外还可提出供选择的方案。为了在评标中把供选择的方案考虑在内,每一方案应伴有价格细目表,说明与提交给招标人的基本投标价格相比投标者估计会增加或减少的费用。将对基本报价给予比较、评估。评价最低的投标者的供选择方案将得到考虑。如果供选择方案是招标人可接受的,将写入合同。未标价或未提供足够细节的供选择方案不予接受。

  (3)供选择的技术方案应伴有供全面评价的必要信息,包括设计计算。图纸。方法及原技术规范中未涉及的材料。工艺的规格,以及供选择方案的标价细目表和供选择方案的合同价格。

  (4)只有对那些在基本报价基础上提供另外的财务。经济和技术好处的供选择方案,招标人才在评标中给予考虑。

  第二十条 标前会议

  1.建议投标者或其正式代表参加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时在_________举行的标前会议。

  2.会议旨在回答可能提出的问题,并使投标者有机会检查现场的情况。

  3.投标者书面或通过电传、电报提出的问题要求在会议前一周到达a公司。

  4.会议记录,包括提出的问题及答复的文本将迅速提供给与会者的全体索取了投标文件的具有资格的投标者。

  5.如果根据标前会议,要对条款六1.项所列投标文件进行修改,应由招标人或其代理人a公司通过发行条款八规定的附录来进行,而不能通过标前会议记录来进行。

  第二十一条 标书格式和签字

  1.投标者应准备条款十1.规定的标书的一个原本和两个副本,并分别注明“原本”和“副本”。如果两者之间有不同,以原本为准。

  2.标书原本和两个副本应打字或用不能抹掉的墨水书就,并由一名或多名有权责成投标者遵守合同的人士签字。与标书一起应有一份书面委托书用以证明授权。写有条目和修订内容的每一页标书都要有在标书上签字人士的缩写签名。

  3.全套标书不应有改动、行间书写或涂抹的地方,除非按议程的指示或为改正投标者的错误,但这种情况下改正的地方应有在标书签字人士的缩写签名。

  4.每位投标者只能提交一份标书,不包括按条款下五提交的供选择方案。投标者对一个合同只能投一次标。

  第二十二条 标书封缄和标记

  1.投标者应把标书原本和两个副本分别各装入一个内信封和一个外信封,且在信封上注明“原本”、“副本”。

  2.标记

  (1)内外信封均应注明a公司地址

  (2)注明以下事项: 为建设合同工程投标_________项目,请勿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时前打开

  3.内信封上应写明投标者姓名和地址,以便在标书误期的情况下不用打开即可退回投标者。而外信封上不能有任何涉及投标者的信息。

  4.如果外信封未按规定注明有关事项。一旦标书被错误处置或提前打开,a公司对此不负任何责任。提前打开的标书将被招标人或其代理人a公司拒绝,予以退回。

  第二十三条 逾期标书

  a公司在提交标书最后期限之后收到的标书都将不被打开,退回投标者。

  第二十四条 标书修改和撤销

  1.投标者在提交标书后可对其进行修改或予以撤销,只要修改文件和撤标通知在提交标书最后期限前送达a公司。

  2.投标者的修改文件或撤标通知应按有关提交标书条款的规定准备、封缄、标记和发出。撤标通知可以通过电传、电报送达,但随后应提交一份有签名的确认件,且其邮戳上日期不能晚于提交标书最后期限。

  3.按条款二十四的规定,任何标书在最后期限后不能再进行修改。

  4.在提交标书最后期限和标书有效期满之间的时间撤标将按条款十四的规定失去投标保证书。

  第二十五条 开标

  1.招标人将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时在办公地点_________当前出席会议的投标者代表开标,参加开标的投标者代表应签到。

  2.按条款二十一提交了撤标通知的标书将不再打开。招标人或其代理人将检查标书是否完整,是否提供了要求的投标保证书,文件是否签字以及是否有条理。

  3.在开标时将宣布投标者姓名、投标价格及修订、投标保证书、撤标通知(如果有)以及其他招标人或其代理人认为适宜宣布的事项。

  4.招标人或其代理人将根据自己的记录准备开标会议记录,并将尽快与评标报告一起递交世界银行。

  第二十六条 过程保密

  1.在公开开标后,在向成功投标者授标前,有关对标书的检查、解释、评估及比较以及对授标的建议等信息不应让投标者或其他与评标过程无关的人士知晓。

  2.如果投标者试图在此过程中对招标人施加影响,其投标将被拒绝。

  第二十七条 对标书的解释

  为了帮助检查、评价和比较标书,招标人可要求投标者就其标书作出解释,包括单位价格细目表。提出解释要求和相应在回答均应是书面的,或通过电传或电报进行。除非按条款二十六的规定,应要求对招标人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教学计算错误进行更正,不得对价格或其他标书要素进行修改。

  第二十八条 判定是否符合要求

  1.在详细在评标前,招标人将判定每份标书是否符合投标文件的要求。

  2.符合要求的标书是符合投标文件的所有条件和规格,而没有实质上的偏差或保留。实质偏差是指对工程的范围、质量、管理有实质影响,或与投标文件不符,对合同中招标人的权利和投标者的义务有实质性限制。纠正这样的偏差或保留,将对其他提交符合要求的标书的投资者的竞争力有不公正的影响。

  3.不符合投标文件要求的标书招标人将拒绝。

  第二十九条 改正错误

  1.被判定实际符合要求的标书,将由招标人检查是否有教学计算方面的错误。以下错误将由招标人改正:

  (1)当数字与文字表示的数额不同时,以文字表示为准,除非文中明确以数字表示为准;

  (2)当单价和以单价乘以数量得到的总价不同时,以单价报价为准,除非招标人认为单价存在严重错误,在这样的情况下,以总价报价为准,改正单价错误。

  2.招标人可按上述步骤对标书所列数额错误进行更正,如此更正得到投标者的首肯,则对投标者有约束力。如果投标者认为更正的数额会给其造成困难,可撤标。不过撤标使投标者面临失去投标保证书的危险。

  第三十条 评价和比较标书

  1.招标人只评价和比较那些被判定符合投标文件要求的标书。只对基本报价进行评比,对评价最低的标书授予合同。

  2.在评标中,招标人通过下列对报价的调整,确定每份标书的投标价格:

  (1)除去临时费用和相关条款。如果发生临时费用,计入工程量表中的偶发事件。应包括有竞争力的加班费用;

  (2)对在标书价格和上述调整中未得到反映的,其他数量变更、偏差或替代报价进行适当的调整;

  (3)其他招标人认为对执行合同、价格和支付有潜在巨大影响的因素,包括标书中不平衡、不现实的单价的作用。

  4.招标人保留接受或拒绝任何变更、偏差和替代报价的权利。超出投标文件要求的变更、偏差、替代报价和其他因素,或将给招标人带来非主动提出的利益的因素在评标中不予以考虑。

  5.在合同执行期内适用的价格调整条款在评标中不予以考虑。

  6.如果成功投标者的报价与工程师对合同工程所需实际费用的估计相差很远,招标人将要求成功投标者自己承担费用,把提交的履约保函增加,使招标人能避免成功投标者今后在执行合同中因错误引起的损失。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的权利

  招标人保留以下权利:接受或拒绝任何标书;在授标前任何时候取消招标,拒绝所有标书,且对因此受影响的投标者不负任何责任,也无义务告知投标者他的行为动机。

  第三十二条 授标通知

  1.在招标人规定的标书有效期结束前,招标人将用电传或电报(事后用挂号信书面确认)通知成功的投标者其标书已被接受挂号信(合同条款中称作“接受证书”)中应明确招标人在考虑工程建设、完成及维修等因素后将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额(合同条款中称作“投标额”)

  2.授标通知构成合同的一部分。

  3.在成功投标者提交履约保函后,招标人立即通知其他投标者他们的投标不成功。

  第三十三条 签订合同

  1.在通知成功投标者后28天内,招标人将寄去两份投标文件提供的协议,双方同意的规定已写入。

  2.收到协议后28天内,成功投标者签字、封缄使协议生效,把两份都还给招标人。招标人签字协议生效后,还给承包人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工程合同 篇7

  合同编号:_________

  施工合同发包方:_________

  住所地址: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

  手机号:_________

  施工合同承包方: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工程监理人: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本工程设计人: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本工程项目经理: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特点,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地点及面积:_________

  1.2 工程造价:¥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

  1.3 工程承包方式:双方商定采取下列第_________种承包方式。

  乙方包工、包全部材料。

  乙方包工、部分包料,甲方提供部分材料;

  乙方包工、甲方包全部材料。

  1.4 工程期限_________天;开工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竣工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二条 工程监理

  若本工程实行工程监理,甲方与监理公司另行签订《工程监理合同》,并将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及监理工程师的职责等通知乙方。

  第三条 施工图纸

  双方商定施工图纸采取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提供:

  3.1 甲方自行设计并提供施工图纸,交图时间为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图纸一式三份,甲方、乙方、施工队各执一份。;

  3.2 甲方委托乙方设计施工图纸,图纸一式三份,甲方、乙方、施工队各执一份,设计费由甲方支付;

  3.3 施工图纸双方签字后生效。

  第四条 甲方义务

  4.1 开工前_________天,为乙方入场施工创造条件。全部腾空或部份腾空房屋,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对只能部份腾空的房屋中所滞留的家具、陈设应采取保护措施,以不影响施工为原则。乙方施工人员对甲方施工现场的牲口应认真清点及保护,并且双方签订“物品清单”;

  4.2 开工前将原有的电话设备拆除;提供施工期间的水源、电源,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

  4.3 负责协调施工队与邻里之间的关系;

  4.4 禁止拆动室内承重结构,如需拆、改建筑的承重、非承重结构或迁改厨、卫位置及设备管线,应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根据有关部门规定,甲方无权要求乙方移动或改造暖气、燃气管线;

  4.5 参与对工程质量、施工进度的监督及对材料进场、工程竣工的验收;

  4.6 工程所在的物业管理部门所收施工押金及各项物业管理费用,由甲方交纳,乙方协助提供物管所需相关材料。

  第五条 乙方义务

  5.1 施工中严格执行国家《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保证工程质量,按期完成工程;

  5.2 在甲方未正式提供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前,严禁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暖气及燃气管线等,否则应承揽相应责任;

  5.3 严格执行本市有关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不得扰民及污染环境;

  5.4 保护好原居室室内的家具和陈设,保证居室内上、下管道的畅通;

  5.5 保证施工现场的整洁,工程完工后负责清扫施工现场;

  5.6 因乙方在施工中违反物业管理规定而引起的罚款及赔偿责任由乙方负责承担;

  5.7 乙方设计师负责对甲方提供咨询、设计、报价等相关服务。合同签订后,乙方执行工程施工的代表人为乙方派出的项目经理。甲方关于工程的相关事宜均应与乙方项目经理联系,以确保工程中的统一指挥和管理。

  第六条 工程变更

  6.1 为确保甲方工程质量、工期及保修服务,合同签订后如有工程项目或施工方式的变更,须由双方协商后签署书面协议《装饰装修工程变更单》,同时调整相关工程费用及工期,口头承诺或口头协议均视为无效;凡甲方直接与乙方现场工作人员商定更改施工内容所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6.2 合同签订后,甲方工程减项超过总工程款5%以上时,须向乙方支付减项总额8%的变更费。若甲方减项所用的材料乙方已定购或运到现场,甲方需另外支付材料来回托运、损耗及退货费用;若甲方要求减少的施工项目已施工,甲方需支付乙方该项目的施工费、材料费、管理费及拆除费;

  6.3 甲方第二次支付工程款后增加的施工,乙方需在收到甲方该增加项目100%的工程款后方予以施工。

  第七条 材料的提供

  7.1 由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其规格、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甲方应按时将材料、设备运到施工现场并通知乙方,双方共同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若甲方未按时提供材料或材料的规格、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由此而延误工期或影响工程质量,责任由甲方承担;

  7.2 由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的,乙方应在材料、设备运到施工现场的时间提前通知甲方,双方共同验收;若乙方所供材料的品牌、规格、质量与报价单不符,甲方有权拒绝使用,由此而延误工期或影响工程质量,责任由乙方承提;

  7.3 甲方确定材料品牌、规格、型号或价位标准,由乙方负责为甲方代购的,在材料运至施工现场并经甲方验收认定后方可使用。乙方收取甲方的材料代购费为材料采管费+材料运输费;若施工过程中因材料质量问题造成的退货、换货,以及因此延误工期,均由甲方承担任;

  7.4 除合同注明外,五金、石材、瓷砖、设备、洁具、灯具等,均由甲方购买并按时运到现场;若需要乙方代购,加收所购材料款_________%的采购费及运输费。

  第八条 工期延误

  8.1 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不可抗力;

  甲方未按时参加阶段验收而造成的停工;

  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8.2 因甲方未按约定完成其应负责的工作而影响工期的,工期顺延;因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的,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

  8.3 甲方未按期支付工程款,合同工期相应顺延;

  8.4 因乙方供材或施工等原因不能按期完工的,工期不顺延;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提,工期不顺延。

  第九条 质量标准

  9.1 双方约定本工程施工质量按下列第项标准验收:

  《gb50210-20xx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理验收规范》

  《成都市家庭房屋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定》

  其它验收标准:_________

  9.2 施工过程中双方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时:

  可向成都市消费者协会家庭装饰装修投诉中心或成都市建筑装饰协会投诉进行调解;

  如不服调解,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第十条 工程验收和保修

  10.1 双方约定在施工过程中分下列三个阶段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

  水、电管线,防水层及吊顶基层等隐蔽工程验收;

  油漆、面层涂料施工前验收;

  竣工验收。乙方应提前二天通知甲方进行各阶段验收,各阶段验收合格后应填写工程验收单。若甲方接到通知后,未按时参加验收,乙方有权停工等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工期延误及其它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10.2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结清工程余款后,乙方向甲方办理移交手续,并填写工程保修单。

  第十一条 工程款支付方式

  11.1 双方约定按以下第_________种方式支付工程款:

  合同生效后,甲方按下表中的约定直接向乙方财务支付工程款:

  支付次数支付时间付款比例支付金额第一次合同签订之日第二次隐蔽工程验收后3日内第三次竣工验收合格后4日内

  其他支付方式:_________

  11.2 工程验收合格后2日内,乙方应在向甲方提出工程结算,并将有关资料送交甲方。甲方接到资料后2日内如未有异议,双方应在工程结算单上签字,甲方并同时向乙方结清工程尾款。

  11.3 甲方应将工程款直接交乙方财务部。工程款全部结清后,乙方应甲方开具正式统一发票。若因甲方将工程款直接交给乙方施工人员而造成损失,责任由甲方自负。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2.1 合同签订后,合同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或无论因何原因违约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应及时通知另一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办理终止或延期履行合同手续,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工程造价_________%的违约金;若因此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予以赔偿;

  12.2 工程未验收合格或未结清尾款而未移交,甲方使用或擅自动用工程成品的,工程视为合格,由此而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并视为甲方自动放弃保修及维修权利且乙方仍有追收尾款的权利;

  12.3 甲方未按期支付第二次工程款的,乙方有权停工,每延误一日向乙方支付工程总造价2‰的违约金;

  12.4 由于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负责修理,所需修理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12.5 由于甲方或乙方原因致使工期延误,每延误一日由责任方向对方支付工程总造价的2‰作为违约金。

  第十三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双方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时,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向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几项具体规定

  14.1 工程地在市区以外的装饰工程,乙方加收工程总造价的3%-10%的远程施工费;

  14.2 因工程施工而产生的垃圾,由乙方负责清运到政府规定的垃圾堆放点,甲方应支付垃圾清运费用_________元,;

  14.3 施工期间,甲方将外屋门钥匙_________把,交给乙方施工负责人_________负责保管。工程竣工移交后,甲方负责提供新锁_________把,由乙方当场负责安装好交付甲方使用;

  14.4 施工期间,乙方每天的工作时间为:上午_________点_________分至_________点_________分;下午_________点_________分至_________点_________分。

  第十五条 附则

  15.1 本合同签订后工程不得转包;

  15.2 甲、乙双方直接签订合同的,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15.3 凡在本市各家庭装饰装修市场内签订合同的,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市场有关部门签字后生效,三方各持一份;

  15.4 合同履行完后自动终止;

  15.5 本合同实行当事人自愿鉴证,以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5.6 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份,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其它约定条款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家庭装饰装修市场合同认证意见: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合同 篇8

  发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承包人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达成协议如下: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规模及结构特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承包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资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竣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________天。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合同价款

  币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总价(大写):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元

  综合单价或费率:□详见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招标工程);□详见经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非招标工程)

  五、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招投标工程);

  3.投标文件(适用招投标工程);

  4.经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适用非招投标工程);

  5.本合同专用条款和补充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9.工程量清单;

  10.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和文件;

  11.发包人或工程师有关通知及工程会议纪要;

  12.工程进行过程中的有关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六、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他们的定义相同。

  七、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及工程师的指令进行施工、竣工,在缺陷责任期内承担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责任,并履行本合同书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八、发包人承诺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并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九、合同生效

  本合同订立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订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自双方签字盖章并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本合同生效。

  发包人(公章):_________ 承包人(公章):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件1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是发包与承包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订。招投标工程的专用条款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1.3 发包人:指本合同指明的执行本工程投资计划的当事人,或其他指定负责管理本工程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经承包人同意外)。

  1.4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建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经发包人同意外)。

  1.5 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6 分包人:指承接本工程部分工程施工,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建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7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委派的并取得相应等级执业资格或岗位职务的工程管理人员,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1.8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承担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9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负责本工程监理的单位。

  1.11 永久工程:指根据本合同约定应实施的永久性工程,包括1.14款所指的设备。

  1.12 临时工程:指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过程中所需的各种临时性工程,但不包括1.15款所指的承包人装备。

  1.13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情况指二者之一。

  1.14 设备:指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的一部分机械、仪器、装置。

  1.15 承包人装备:指属承包人所有(或租赁)的,为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机械、器具或物品。

  1.16 发包人提供装备:指根据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为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机械、器具或物品。

  1.17 合同价款: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应得到的价款。招标工程指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非招标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确认的工程报价。

  1.18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9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20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1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2 实际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并合格地通过竣工验收、承包人正式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的日期。

  1.23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工日期至竣工日期的天数。

  1.24 实际工期:指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工日期至实际竣工日期的天数。

  1.25 图纸:指由发包人按本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其他性质类似的技术资料。

  1.26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合同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27 工程量清单:指根据有关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等列出的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

  1.28 书面形式:指合同、协议、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9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30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31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32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1.33 法定节假日:指每个星期六、星期天及国家法定的其他假日。

  二、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2.1 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该是一个整体,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招投标工程);

  (3)投标书及其附件(适用招投标工程);

  (4)经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适用非招投标工程);

  (5)本合同专用条款和补充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9)工程量清单;

  (10)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和文件;

  (11)发包人和(或)工程师有关通知及工程会议纪要;

  (12)工程进行过程中的有关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或由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4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法规

  3.1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3.2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需要明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适用标准、规范

  4.1 本工程的材料、设备、施工作业必须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要求。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存在不一致时,发、承包人根据标准/规范的适用范围和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选用的标准/规范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选用的标准/规范。

  4.2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5.图纸

  5.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套数和日期,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

  5.2 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的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5.3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承包人应向工程师发出通知,提出所需的图纸、需要的时间和理由,说明由于图纸提供延误可能造成的影响和损失。因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5.4 当工程师认为需要时,承包人应提交临时工程的设计图纸2份,供工程师批准或备查。

  5.5 发包人或工程师有权随时向承包人发出为满足本工程的正确实施和完成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补充图纸和技术资料,承包人应予执行。

  6.通知与送达

  6.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任何单位或个人发出或发布的任何通知、指令,均应是书面的,收件方应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不应拒收、无理扣压或拖延。

  6.2 根据本合同条款由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给承包人的一切证书、通知、批准书、批准函、指令均应发送或派专人送达承包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地址或承包人为此指定的其他地址。

  6.3 根据本合同条款由承包人发给发包人的一切通知、请求均应发送或派专人送达发包人或工程师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地址,或者发包人或工程师为此指定的其他地址。

  6.4 在履行合同中任何一方拒收或者接收通知、函件、书面文书后拒绝签收,致使通知或书面文书送达不能的,另一方可以选择挂号邮寄的方式送达,也可以选择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送达,同时保存好送达证据。

  三、发包人和承包人

  7.发包人

  7.1 发包人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当支付的款项,并按本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标准/规范、图纸、材料、设备、装备及其他资料和施工条件。

  7.2 发包人应当在本工程开工前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等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并组织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3 发包人可以将7.2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具体委托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7.4 发包人未能履行7.2款约定的各项工作,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8.承包人

  8.1 承包人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精心组织施工,按时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承包人应提供所需的全部管理、劳力、材料、设备、施工装备、往返工地的交通以及合同订明或合理地推断为进行本工程而需要的各种事物。

  8.2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工程用款计划;

  (3)负责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护设施;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的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本工程或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已竣工但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应承担相应费用;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3 承包人未能履行8.2款各项工作,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四、工程管理人员

  9.工程师

  9.1 发包人应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工程师,将工程师的姓名、职权通知承包人。实行监理的工程,发包人应在开工前将监理单位的名称、监理内容、职权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发包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指令必须通过工程师发出。发包人如需更换工程师,应至少提前7天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9.2 工程师可以行使合同中规定或必然隐含的应属于工程师的权力,如果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除合同明确说明外,工程师无权修改合同,亦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承包人的任何权力与义务。工程师在履行和行使其职权时,其任何行为或遗漏,不免除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任何职责和义务。

  9.3 工程师行使下列权力时,应先取得发包人的批准:

  (1)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2)向设计人或承包人提出建议且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误工期;

  (3)对本工程任何形式、数量、质量、价款和内容上的变动;

  (4)对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职责和义务进行变更;

  (5)提出或批准索赔;

  (6)签发支付证书;

  (7)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应取得发包人批准的其他权力;

  (8)专用条款中明确的其他须经发包人批准的权力。

  但是,当工程师行使上述需由发包人批准的权力时,应视为发包人已予批准。

  9.4 当工程师认为出现了危及人身安全、财产威胁和立即影响工程安危的紧急情况,且不可能在事前把情况报告给发包人时,在不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职责和任务的情况下,工程师可先行行使9.3款中的权力,并应在事后24小时内向发包人作出书面报告。

  9.5 工程师可随时将其任何职责和权力授予其任命的工程师代表(按有关规定或发包人指定必须由工程师亲自履行的职权不得转授),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授权。授权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未将有关文件副本送交承包人之前,该项授权和撤回不能生效。工程师代表对工程师负责,履行和行使工程师授予的职责和权力。工程师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内履行职权,视同工程师。

  9.6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9.7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紧急情况下,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应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给予答复,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9.8 因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者因工程师失误,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的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9.9 工程师在履行合同和行使职权或处理涉及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事项时,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如发现有不当之处,应进行修正。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4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10.项目经理

  10.1 承包人应任命项目经理,并授权其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全部权力和义务。项目经理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其姓名、职务应在专用条款内明确。承包人还应在开工前将项目经理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给工程师。

  10.2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一切文件(包括致发包人或工程师的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发出,接收人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10.3 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报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商不得撤销项目经理的任命,或任命替代人员。

  10.4 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10.5 项目经理按发包人和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工程进度计划和工程师发出的指令合理组织施工。在发生紧急情况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费用,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五、分包

  12.分包

  12.1 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12.2 承包人将其承包范围内的部分工程进行专业分包,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拟进行专业分包的工程在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应事先报经工程师审查,取得发包人批准,并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专业分包。

  12.3 承包人没有承担某专业工程的承建资质,承包人必须根据12.2款的约定将该专业工程进行分包,分包人必须具备承建该类工程的资质条件。

  12.4 承包人进行劳务作业分包必须使用有相关资质的企业,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工作量及时支付劳务费用。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的用工情况和工资支付进行监督,并对本工程发生的劳务纠纷承担连带责任。

  12.5 承包人按规定分包工程,应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承包人将其承包范围内的部分工程进行分包,不解除总包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的标准采购材料,可以不遵循本款上述约定,但应报工程师备案,工程师有权对此进行审查。

  12.6 承包人有义务依据工程师的要求向工程师提供已分包或拟分包工程的分包人的相关资料。

  12.7 分包人的任何违约行为或过失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12.8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分包。承包人应禁止分包人将分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再分包。

  12.9 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各种工程款项。发包方擅自向分包方支付工程款项的,视为本合同以外的其他合同关系,不影响承包人依照本合同约定向发包人进行正常的结算。

  六、施工准备工作

  14.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

  14.1 承包人应编制本工程和专用条款约定的单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

  14.2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和时间(专用条款无明确时间约定的则应在承包人收到本工程或专用条款约定的单项工程图纸后14天内)编制并向工程师提交单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工程师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专用条款无明确时间约定的则应在工程师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后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的,应视为同意。

  14.3 工程进度计划应按照网络图或横道图两种方法编制,并应包括每季(或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

  14.4 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工程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工程进度的检查、监督。

  14.5 如果工程师认为工程实际进度不符合已经确认的工程进度计划,在承包人无任何理由取得延长工期的情况下,则承包人应根据工程师的要求对工程进度计划进行修订并提出改进措施,提交工程师确认后执行。修改后的工程进度计划,仍应保证本工程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完成。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不得就改进措施提出索赔款项。

  14.6 承包人应随工程进度计划向工程师提交按合同约定的结算时间间隔承包人有权得到支付的工程用款计划,以备工程师查阅。如果工程师提出要求,承包人还应按要求提交修改的工程用款计划。

  15.施工准备

  15.1 承包人应对全部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式和全部工程的适应性、稳妥性和安全性负责,但不对设计、标准/规范原因的适应性、稳妥性和安全性承担责任。如果合同明确约定全部或部分永久工程由承包人设计,则尽管有工程师的批准,承包人仍应对该部分永久工程负全部责任。

  15.2 承包人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本工程实施过程中,有责任对图纸、标准/规范或其他资料进行复核。如发现其中有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应在有关工程开工前及时书面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在接到承包人的通知后,应立即就此作出决定。

  15.3 承包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研究和分析发包人提供的水文、地质、气象等资料。承包人应对其对该资料的理解、判断和应用负责。

  15.4 承包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视为已研究和察看工地及其四周环境;已清楚知道关于通往工地的现有道路或其他联络方法、土地及工地的外形和性质、损毁物业的危险、挖掘的材料的性质、进行本工程所需的工程及材料的性质、所需的住宿;已取得影响其签订合同及进行本工程施工的资料。承包人不得以对上述事项了解不够充分而向发包人索赔,并免除其根据合同约定须承担的责任。

  15.5 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如果遇到不属于不可抗力、凭以往经验无法预见的外界障碍或条件,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的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但是,对于合同已经明确指出的不利的外界障碍或条件,均视为承包人在接受合同时已预见其影响因素并已在合同报价中计入由其影响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对于合同未明确指出但在不利的外界障碍或条件发生之前,工程师已经指示承包人有可能发生,但承包人未能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的后果均由承包人负责。

  15.6 承包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在勘察设计资料和发包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的基础上,对现场存在的管线等地下构筑物作进一步调查和了解,以取得其对施工影响的全部信息,并在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中作出充分的考虑。

  15.7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施工所需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并对其真实准确性负责,承包人应在工程放线前对其准确性进行验证,负责保护一切基准点、标桩和其他有关标志。承包人在实施过程中由于这几项基准中的某项错误必然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承包人按上述基准负责对工程的所有部位正确定位,纠正在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定线中的任何错误,并提供与此有关的各种必需的仪器、用具和人员。工程师对放样、准线或标高的核查,均不解除承包人对其准确性所负的责任。

  15.8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所需的工地,以使承包人进行本工程施工。发包人未按约定提供施工所需的工地,致使本工程或其他任何部分的进展受到影响,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15.9 发包人未能按期办妥土地征用和拆迁手续,承包人在接到工程师通知后,应按工程师的指示及时调整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中的各项工作的施工方案和顺序,以便能够继续施工或者对施工人员和施工机械及时进行调整,以避免停工损失的发生。发包人未能按期办妥土地征用和拆迁手续,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15.10 征地红线内的工程用地,在不影响施工的前提下,经发包人批准,可免费提供给承包人作施工临时用地。红线范围外的临时占地的租用,由发包人根据开工需要和施工先后顺序,分期办理租用手续,并通知承包人使用。红线外的临时占地租用费用由发包人支付(合同另有约定除外)。临时用地租用完毕后,承包人应自费恢复临时用地的使用条件。

  七、开工、暂时停工、工期及延误

  16.开工及延期

  16.1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在不少于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书,承包人应当按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本工程或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的施工。

  16.2 承包人因自身的原因不能按时开工,应在不少于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工程师提出开工延期的要求和理由。工程师应在接到开工延期要求后48小时内确认,报发包人批准后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同意开工延期或逾期未予答复的,开工延期并相应顺延工期;工程师不同意开工延期或承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开工延期要求,开工不予延期并工期不予顺延。

  16.3 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承包人不能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延期开工并相应顺延工期。因延期开工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

  17.暂停施工和复工

  17.1 工程师可以随时指示承包人暂停某一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施工,并在发出指令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指令暂停某一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施工,在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妥善地保护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工程,并保障其安全。

  17.2 下述原因造成的暂停施工在费用和工期上发包人不予补偿:

  (1)因承包人某种失误或违约造成的,或应由承包人负责的必要停工;

  (2)承包人为了本工程的合理施工调整部署,或为了工程及其任何部分的安全而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所需要的停工;

  (3)因现场气候条件(不可抗力情况除外)导致的必要停工。

  17.3 因发包人或工程师的行为或失误造成停工,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17.4 承包人根据工程师的指令暂时停止本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施工,自暂停施工之日起63天内,工程师未发出复工令,并且该暂停施工不在17.2款范围之内,承包人可向工程师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自收到该通知后14天内准许暂停施工的工程继续施工。在上述期限内未得到准许,承包人可以作出以下选择(但并非必须):

  (1)当此项停工仅影响本工程的一部分时,承包人有权将该部分工程从合同中取消,同时将此事通知发包人;

  (2)当此项停工影响整个工程时,承包人有权根据通用条款第32条的约定将此项停工视为违约事件,并终止对本合同的承包。

  17.5 在工程师发出复工令后,承包人和工程师应联合对受暂时停工影响的工程、生产设备和材料进行检查。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在暂停期间发生的工程、设备或材料的任何变质、缺陷或损坏。

  18.工期及延误

  18.1 本工程或其中任何单项工程必须按照合同订明的时间或各段时间完成,或于根据18.2款的约定的延长期限内完成。

  18.2 因以下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能按约定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工程变更;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遇不可抗力;

  (7)合同条款已明确约定或工程师同意的其他工期顺延情况。

  18.3 承包人在夜间或国家法定节假日进行工程施工应经工程师的认可,并遵守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或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但是为了抢救生命、保护财产或为了工程的安全、质量而绝对必要的作业,不必事先经工程师的许可。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应在事后立即向工程师报告。

  18.4 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由于承包人科学合理组织施工,使工程提前竣工,发包人是否向承包人提供奖励双方在专用条款约定。(即:提前时间=工期+批准的延长工期-实际工期)

  18.5 承包人因自身原因未能按照18.1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本工程,或者未能在相应的期限完成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发包人支付专用条款约定的延期损失赔偿费。延期时间以交接证书写明的实际竣工日期超过竣工日期的天数扣除已批准的延长工期计算(即:延期时间=实际工期-工期-批准的延长工期)。

  18.6 如果在本工程竣工之前,已对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签发了交接证书,且交接证书中写明的实际竣工日期并未延误,而是本工程中的其他部分产生了工期延误,则本工程的延期损失赔偿费应予减少。减少的幅度按已签发交接证书的单项工程的价值占本工程价值的比例计算,但专用条款约定的延期损失赔偿费限额不应受此影响。

  八、材料、设备供应

  19.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19.1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应在专用条款中列出相应材料设备清单。材料设备清单中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发包人应按材料设备清单中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材料设备,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双方在工程师的见证下验收交接,并按承包人指定的地点和方式堆放。

  19.2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在承包人接收后,由承包人负责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丢失或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如发包人未按19.1款通知承包人验收交接,则承包人不负责保管,发生的丢失或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19.3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专用条款列出的材料设备清单中的约定不符时,发包人承担相关责任,具体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不符合约定,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不符合约定,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负责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材料的规格、型号不符合约定,经发包人同意,可由承包人代为代换,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材料设备的到货地点不符合约定,由发包人负责运至材料设备清单约定的地点;

  (5)材料设备供应数量不符合约定,多于清单中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负责运出施工场地,少于清单中约定数量时由发包人负责补齐;

  (6)材料设备到货交接时间不符合约定,早于约定时间的由发包人承担因此产生的保管费用,迟于约定时间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19.4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结算方式,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0.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0.1 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应符合设计、有关标准/规范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承包人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应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双方在工程师的见证下进行联合验收。

  20.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规范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设备,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如承包人使用了不符合设计、标准/规范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的材料设备,则应按工程师的指令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0.3 如承包人不执行20.2款工程师的指令,则发包人有权雇佣他人执行该指令,并向其支付有关费用。所有因此产生或伴随产生的费用,由工程师与发包人、承包人协商后由发包人从承包人处收回,也可以从任何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上述费用。

  20.4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向工程师提出申请,经工程师确认报发包人同意后方可使用,因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和产生的费用承担发、承包双方以书面形式约定。

  20.5 承包人应负责其采购的所有材料设备的包装、运输、接收、装卸、存储和保护,并承担因货物运输引起的民事和(或)刑事责任。

  20.6 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

  21.材料设备的检验

  21.1 本工程一切材料设备在用于本工程之前,均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在工程师的监督、见证下,由承包人负责取样并送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21.2 材料设备的检验时间和地点、取样办法、检验频次和内容由承包人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提出,报工程师确认后施行。

  21.3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以外,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检验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的检验试验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21.4 如工程师认为需要可要求对材料设备进行再次检验。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再次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如再次检验结果不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检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再次检验结果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则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5 工程师在一切合理的时间内均应能进入施工现场以及半成品的制造、加工或制配的所有车间和场所,承包人应为他们进入上述场所提供一切便利和协助。

  九、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

  22.工程质量和检验

  22.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的评定应以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为依据。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22.2 承包人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该体系应符合本合同的约定。工程师有权对体系的任何方面进行审查。在每一设计和实施阶段开始前,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向其提交所有程序和如何贯彻要求的文件。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不应解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义务和职责。

  22.3 承包人就本工程的工程质量向发包人负责,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编制和审查施工技术方案,确定特殊工程的施工技术措施,制定工程质量保证体系,虽然这些方案和措施由工程师审批,但并不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2)配备和组织足够的工程质量控制和检验人员,检查和控制工程施工质量;

  (3)控制施工所用的材料、设备包括承包人、分包人、指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使其不低于标准/规范、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标准;

  (4)组织并参加所有工程的验收工作,包括隐蔽验收、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组织分包人、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5)负责组织分包人、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共同承担缺陷责任期的工程保修责任;

  因承包人在质量控制方面的责任造成的工程损坏,由承包人自行修复,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发包人的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2.4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的指令施工,并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22.5 没有工程师的批准,任何工程均不得隐蔽。当本工程任何部分具备隐蔽条件时,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告知检验的时间、内容和地点,保证工程师有充分的机会对隐蔽工程进行检验,并为工程师提供一切必要的资料和协助。工程师应按时参加隐蔽工程的检验,不得无故拖延,除非认为没有必要检验,并就此通知承包人。如果上述约定时间后12小时内,工程师未能到场对隐蔽工程进行检验,承包人即可自行检验,在如实作出隐蔽验收报告后进行隐蔽,事后工程师应予认可。工程师在组织隐蔽工程验收时,应通知发包人及政府有关部门派人参加。

  22.6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隐蔽。如检验合格,则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全部增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如检验不合格,则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指令重新施工,直到检验合格,并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22.7 如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本工程需要试车的,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试车的内容和费用承担。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一致。

  22.8 本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1)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通知工程师,告知试车的时间、内容和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工程师应按时参加试车,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如在试车时间后12小时内,工程师未能到场参加试车,应认可承包人所作的试车记录。

  (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通知承包人,告知试车的时间、内容、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3)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2.9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本工程试车中的责任如下: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如该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则承包人负责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和重新安装并承担有关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如该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则发包人负责修理或重新购置,并由承包人进行拆除和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有关费用,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有关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后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5)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的或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的,均由发包人承担。

  23.安全文明施工

  23.1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发生的费用。

  23.2 发包人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3.3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临街交通要道、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及实施爆破作业、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以书面通知工程师并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3.4 承包人应将其作业限制在现场内。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保持现场没有一切不必要的障碍物,妥善存放和处理材料设备和承包人装备,及时从现场清除并运走任何残物、垃圾和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

  23.5 承包人应确保安全文明施工费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随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对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的投入与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全部用于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23.6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23.7 在遵守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基础上,应争取达到省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或青岛市标准化示范工地。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目标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4.工程的保护

  24.1 从开工之日起,承包人应全面负责照管本工程及将用于和安装在本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直到本工程交接证书签发之日止。此后上述照管责任及交给发包人。如果在整个工程交接证书颁发前,已就其中任何单项工程颁发了交接证书,则从交接证书签发之日起承包人无需对该单项工程负责保护,而转由发包人负责。但是,承包人对其在缺陷责任期内承担的尚未完成的工程和将用于和安装在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的照管负责,直到该工程完工为止。

  24.2 承包人在负责照管期间,如因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以及材料、设备、装备、临时工程的破坏,承包人均应自费弥补上述损坏、损失或损伤,以使工程在各方面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

  24.3 对工程中分期完成的成品、半成品,在工程竣工移交前,承包人负保护责任,任何其他分包人、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对其使用或在其基础上施工,必须得到承包人的许可。对工程师确认因承包人保护措施不当造成的损坏,由承包人负责修复;对分包人、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的损坏由负责人负责修复。

  十、合同价款、工程量确认和工程款支付

  25.合同价款及调整

  25.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本合同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据经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25.2 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单价合同;

  (2)固定总价合同;

  (3)可调价格合同。

  25.3 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宜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构成合同价款的综合单价一经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合同确定后不作调整。只有当发生合同价格风险范围以外的事件,发包人和承包人可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有关费用的计算方法,调整综合单价。若专用条款中无约定,主要材料设备价格变动幅度超出10%时,其超出10%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收益。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宜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总价一经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合同确定后不作调整。只有当发生合同价格风险范围以外的事件,发包人和承包人可按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价格风险范围外有关费用的计算方法,调整合同价款。若专用条款中无约定,主要材料设备价格变动幅度超出10%或因价格变动导致工程价款增减幅度超出合同总价的10%时,其超出约定幅度部分由发包人承担。可调价格合同。发承包双方可根据专用条款内约定的调整方法对合同价款作调整。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指导价调整;

  (3)经批准的设计变更;

  (4)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

  (5)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他调整因素。

  25.4 合同签订后,国家法律、法规的改变对合同价款产生影响的,25.2中所列三种合同价款可作调整。

  25.5 工程量清单有漏项、多余项目或清单工程量有误,由承包人提出,工程师确认后,合同价款可按第29.2条约定方法作调整。

  25.6 承包人应当在合同价款可调整因素出现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方法及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并报经发包人同意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5.7 签订合同时不能确定价款的材料或设备,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材料、设备名称及其暂定价。暂定价不作为结算的依据。

  25.8 列入暂定价的材料设备在明确后14天内,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报书面价格确认通知,发包人自接到通知后7天内予以确认,否则视为该价格已认可。合同价款按照确定的价格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25.9 指定分包工程或签订合同时不能确定价款的工程,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名称及其暂定金额。暂定金额不作为结算的依据。

  25.10 暂定金额应当在相关工程施工前确定。承包人应编制预算书报工程师审核、报发包人批准确定暂定金额。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通过招标形式确定暂定金额。

  25.11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以外零星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受发包人要求的7天内就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和金额等向发包人或工程师提出施工签证,发包人或工程师签证后施工,如发包人或工程师未签证,承包人施工后发生争议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25.12 第25条中有关合同价款及调整的文件提交和审批之前均须经注册造价工程师或相应等级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确认,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26.工程量的确认

  26.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采用的工程量计算规则。

  26.2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根据本工程的设计提供的预计工程量,他们不能作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应予完成工程的实际和准确的工程量。

  26.3 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进展情况及时就已完工程量向工程师提交计量报告,工程师应在收到计量报告后7天内对承包人提出的已完工程量进行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时参加并提供所需的一切详细资料和必要协助。

  26.4 需要使用记录和图纸进行计量的工程,承包人应在工作过程中准备好该工程的记录和图纸,并提交给工程师,然后按约定的时间与工程师一起审查和确认有关记录和图纸。如果双方均同意时,则双方应在上述记录和图纸上签字确认,并据此进行计量。如果承包人不出席对上述图纸和记录的审查确认,则应认为工程师对这些记录和图纸通过计量核实后的确定是正确无误的。

  26.5 计量的结果:

  (1)如承包人未按26.3款的约定参加计量,则由工程师所作的或由他批准的计量应认为是有效的。

  (2)如工程师未在26.3款约定的时间内进行计量,则承包人提交的计量报告中所列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

  (3)如工程师未按26.3款约定的时间内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则由工程师所作的或由他批准的计量结果无效。

  (4)对于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5)如承包人对工程师计量的结果不予同意,则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结果后7天内向工程师提出申辩,申明承包人认为上述结果中不正确的方面。工程师收到上述申辩后,应重新检查其对有关工程量或有关记录、图纸的计量,或予以确认,或将其修改。

  26.6 第26条中有关工程量计量的文件提交和审批之前均须经注册造价工程师或相应等级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确认。

  27.工程款支付

  27.1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及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工程预付款扣回的起扣点和扣回比例。在未达到起扣点之前,预付款不予扣回;达到起扣点之后,预付款按约定比例根据工程进度分期从期中支付款中扣回。

  27.3 不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拨付时间和数额。

  27.4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办理期中结算的时间间隔和要求,并按此约定办理期中结算;无时间间隔约定的,则按月办理期中结算。

  27.5 承包人应按27.4款约定向工程师提交由其项目经理签署的期中结算书,期中结算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自开工至本期末止已完成的工程;

  (2)自开工至上期已实际结算的工程价款;

  (3)本期应结算的工程价款;

  (4)根据合同约定,本期应结算追加合同价款及费用;

  (5)根据合同约定,本期应扣除的价款及费用。

  27.6 工程师应在收到期中结算书后14日内签发期中支付证书,签发时应写明工程师认为应该到期结算的价款及需要扣留和扣回的价款并报发包人批准。如果该期应结算的价款经扣留和扣回后款额少于专用条款约定的期中支付的最低金额,则工程师可不签发支付证书,该期工程价款将按期结转,直到累计应支付的款额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期中支付的最低金额为止。累计期中支付金额达到合同价款和追加合同价款总额的90%时暂停支付。待工程竣工结算后,除按本合同附件《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约定的比例扣留的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以外,发包人应将全部结算价款支付给承包人。

  27.7 发包人应在期中支付证书签发之日起7日内将期中支付证书上列明的款项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时间不支付,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约定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发包人不按约定办理期中支付,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27.8 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预付、支付计划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发包人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含一年)以上的,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其余费用应当按施工进度支付。

  27.9 第27条中有关工程款支付的文件提交和审批之前均须经注册造价工程师或相应等级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确认,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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