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

时间:2021-06-01 11:06:40 工程合同 我要投稿

工程合同范文8篇

  现今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人们运用到合同的场合不断增多,合同能够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那么大家知道正规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工程合同9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工程合同范文8篇

工程合同 篇1

  甲方(发包方):湖南尚美尔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承包方):湖南亨通电力有限公司

  受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湖南尚美尔投资有限公司10KV配套 工程的施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长沙电业局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作为办理施工、验收、工程款结算的依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湖南尚美尔投资有限公司10KV配套工程。

  2、工程地点:长沙市杉木冲东路旁。

  3、工程内容: 以现场查勘设计并报长沙电业局城南供电局审核的图纸为准。即从10KV线路T接到尚美尔公司地下室、一楼的分支箱。

  二、工程的承包及付款方式

  1、经双方商定,该工程采取大包干的方式。包办本次工程验收、送电,所有设备、电缆采购、安装、调试工作的所有手续。全部由乙方负责且甲方不再承担任何费用。

  2、工程造价:经双方协商,工程造价为人民币壹佰叁拾捌万元整(¥1380000元)(不含税),该造价根据甲乙双方现场查勘所定工程项目确定,如有增补项目,由乙方向甲方另行结算。

  3、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天内,甲方一次性预付工程款1000000元,工程接近尾声支付进度款300000元,余款在工程验收合格,送电后7日内付清。

  三、工期

  1、开工时间:乙方收到甲方预付款,工程具备施工条件,在取得长沙电业局城南供电局的开工许可通知后,乙方正式进场施工,开始计算工期。工程竣工时间为*年11月30日(天气情况除外)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并具备受电条件。

  2、法定长假以及因季节性负荷紧张及其它原因造成不能停电时,以及其他不可预见因素的影响等原因,则工期相应顺延。

  四、工程质量及安全

  1、严格按设计图纸与说明施工,并根据现行国家《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规定要求验收。

  2、甲、乙双方应按照国家劳动安全法规及行业安全规程、规范和湖南省电力公司及长沙电业局的有关安全规定,对工程项目进行有效的安全管理,明确安全责任,做好安全措施。

  五、双方责任

  甲方责任:

  1、按本协议的要求支付此项工程款。

  2、提供施工用电、用水的方便及足够的施工场地,为乙方施工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

  3、委派施工代表,监督乙方的施工质量,协同解决施工中有关问题并负责施工中涉及的有关单位协调事宜。

  4、本工程所涉及的红线划分、园林规划、市政道路、青苗补偿、施工场地协调等手续和费用由建设单位自行办理。

  5、负责配电房的建设和电缆沟的建设。

  乙方责任;

  1、依据协议、施工图纸施工,并按期完成此项工程。

  2、工程质量按国家及地方现行规范进行施工验收。

  3、施工期间,乙方应安全施工,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如因乙方责任发生的安全事故,其责任费用由乙方承担。

  4、乙方应文明施工,交工前应清理现场。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失,应对甲方的损失给予赔偿。

  六、其他约定

  1、如因乙方原因使工期不能按时完成所发生的误工费用由乙方负责,但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工期顺延,则乙方不承担延期责任。

  2、甲方应按时支付工程款,如不能按期支付,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如不能按协议工期施工或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规范要求,则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3、甲方对电缆通道可能引起的法律纠纷及经济纠纷承担全部责任。

  4、合同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5、双方在执行协议过程中,应本着实事求是、互相谅解、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施工中的问题,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6、双方发生争议后,除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协议,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A:合同确无法履行;B:双方协议停止施工;C: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7、本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两份。

  甲方:湖南尚美尔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湖南亨通电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建行长沙芙蓉路支行

  账号: 账号:43001530061052506364小区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社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合同 篇2

  订立合同双方:

  定作人:(以下简称甲方)

  定作人法定代表(负责)人:

  签约人:

  定作人承办单位:

  联络人:

  联系电话:

  定作人机构地址:

  传真电话:

  承揽方:(以下简称乙方)

  承揽方法定代表(负责)人:

  签约人:

  承揽方营业执照:

  施工资质:

  承揽方施工项目经理:

  手机:

  承揽方机构地址:

  传真电话:

  银行开户许可证:

  开户行:

  帐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就加工承揽下列工程,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经济责任。为加强双方的相互配合,保证甲方XX生产楼装饰工程顺利竣工,双方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 标的

  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制做的g装饰件及安装工程标的额约为:XXX元。

  第二条 制作gc装饰件规格、单价(单价款单位:平方米人民币元)

  注:以上每平方米gc装饰件固定结算价,包含:包工、包料、包一切税费,gc装饰件的总平方米及合同总金额以最后交工实际测量平方米为准。

  第三条 工程概况及承包范围

  1、工程名称:XXXXX局生产业务楼欧式外观装饰工程

  2、工程地点XXXXX局生产业务楼施工现场

  3、承包范围:gc装饰件安装,艺术修形、刮腻子、修磨、涂料粉刷;

  4、承包方式:包工包料(gc装饰材料厂商:XXX);

  5、工程造价:本工程总造价按乙方于XXX_年____月____日上午参加XXX 组织的工程招标会上中标单价,竣工按中标单价及实际工程量决算。

  第四条 工程期限与保障责任

  1、本工程施工期限为自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签章生效之日起计XXX天;

  2、甲方要求变更方案或增加工程内容所涉及的时间在原定工期外顺延;

  3、因现场停水、停电、运输进场障碍或出现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工期顺延,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五条 甲方责任

  1、提供现场施工用水、电、堆放材料场地及施工人员食、宿临时用房;

  2、提供施工用双排脚手架;

  3、负责施工现场各施工单位间的协调工作;

  4、严格监督施工质量,组织工程验收。

  第六条 乙方责任

  1、负责安装中所有有材料供应。施工主要材料必须有合格证明资料,如:材质单、合格证等;

  2、认真组织施工,严格按《gc外装饰工程施工验收标准》施工;

  3、施工中因乙方责任造成的人身、设备事故,乙方负全部责任;

  4、负责安装所涉及部位已完成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

  5、因乙方责任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乙方应无偿修理或返工,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工程付款及结算方式

  1、本工程全部工程造价及结算方式按下列方式办理:本工程已经招标认价、原预算单价甲方不再审计,应甲方要求工程变更增减,其费用依据预算明细的单价计算工程量,据实计算汇总工程总价款;

  2、乙方带料进场开始施工____日内,甲方拨付工程总价XXX%的工程款;

  3、乙方安装完成,验收报告签字之日起____日内,再拨付工程总价XXX%;

  4、工程质保金为工程总价XXX%,质保期XXX_年。质保金在XXX_年后无工程质量问题时,于XXX_年____月____日付清。

  第八条 施工及竣工验收

  1、安装要符合欧式装修风格,线条明畅、凹凸对正,尺寸标准及形位误差应服从于实际艺术效果;

  2、如施工中甲方要求变更施内容、范围、应征得乙方同意并办理补充条款,并经甲、乙双方现场代表签字作为合同附件进入决算,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施工。

  3、甲方应在收到乙方工程竣工通知后____日内,组织验收,超过____日未予答复时,乙方有权视为已验收合格并要求甲方支付工程款。

  第九条 乙方服务承诺

  1、乙方承诺为甲方制作的gc装饰件保修两年,使用寿命不少于XXX_年,如出现质量问题,乙方XXX_年内为甲方更换gc装饰件,两年内维修,超过两年维修只收取材料费,维修保证XXX小时赶到现场;

  2、乙方承诺对本单位安装的gc装饰件工程,进行终身维护;

  3、因甲方原因造成的gc装饰件损坏,乙方保证进行维修,但要收取材料费。

  第十条 双方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甲方的质量要求施工,隐瞒原材料的缺陷、使用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原材料、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甲方除按质论价扣减合同价款外,甲方还应从乙方合同货款中扣除XXX‰违约金。

  2、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时限向乙方拨付货款,每逾期一天,除补交货款外,应向乙方支付XXX 元的违约金。

  3、乙方未按合同要求的时间完工,每逾期一天,甲方从应拨付乙方合同货款中扣除XXX元违约金。

  4、甲方未能按合同规定条件拨付工程款,乙方有权停止施工,工期顺延,乙方按每日XXX元在甲方支付工程款时加罚违约金。

  第十一条 纠纷的处理

  当事人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第XXX种方式,作为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①、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XXX仲裁委员会仲裁;

  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附则

  1、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合同履行期间,甲、乙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工程合同 篇3

  编号公物(01)号 发包方(全称):

  承包方(全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法律、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广西省北海市合浦公馆宏冠物流三号码头建设土石方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合浦公馆宏冠物流三号码头土方填海工程

  工程地点:北海市合浦县公馆镇盐田村

  工程内容:土石方填海建设工程

  第二条 合浦县公馆宏冠物流码头土石方填海建设工程

  合同工期:七个月。工期从开工之日起算。

  开工日期:甲方按要求修建好10米宽临时道路和修建好具备入住条件临时设施后,乙方人员、机械、车辆进场,并正式开工。

  第三条 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第四条 合同工程量及价款

  合同工程量:200万立方米﹤暂定﹥

  单价:承包内容:包括挖土、运输、粗整平)

  暂定总金额: 叁仟陆佰 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 承包人与发包人履约的权力与责任

  1、发包方与承包方达成协议,以本合同签订的工程发包给承包方为准;承包方向发包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并承担工程安全和保证施工的质量。

  2、发包方要求承包方工程作业内容:承包方将土方挖运到发包单位批复的红线图指定的填海区域内。按照发包方相关文件指定的地点堆放填海、平整;土石方以实施计算为准,在整个填海过程中严格按照发包方提供图纸进行填海作业。发包方指定工程区段:合浦县公馆镇压盐田村宏冠物流码头。

  3、发包方工程地点:广西北海市合浦县公馆镇盐田村。

  4、承包方积极按照发包方指定的规章制度进行作业;发包方已安置好进场前水、电、路三通及休息场地。

  5、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当地农民纠纷,全部由发包方协商解决。

  6、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如由发包方手续不合法、手续未完善而造成的经济及法律责任则与承包方无关;并有权要求发包方负责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7、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如因发包方造成的停工损失每天的赔偿标准:挖机为1000元、装载车为300元、推土机为500元、人工为60元。

  8、工期延期,因人力不可抗拒(雨天、地震、洪水、路阻)及甲方原因顺延工期,双方签证。

  9、填海围堰:回填区域为浅海区,甲方应该协调建设方在浅海区外边线建块石围堰,防止施工过程中台风及海潮影响对回填土产生流失。如不建围堰,回填土流失甲方负责,双方测量核实、签证确认。

  10、乙方承诺:乙方与达成机械、车辆租用协议(附协议书),现场管理及大部分施工人员由部队人员组成。

  第六条 发包方和承包方的义务

  1、承包方进场后,按发包方指定的场所作业,一切费用自理。

  2、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组织施工,严禁违纪违章、违规操作。若因承包方安全事故导致停工行为给发包方造成直接、间接的经济损失,承包方负责全部赔偿(包括施工期间发生的伤亡事故,一切经济损失由承包方承担)。

  3、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根据施工任务按时完工,自行调整机械设备和工人,费用自理。

  第七条 工程款项验收、结算方式

  1、支付乙方进场费用30万,进场费在第一期10万方土方工程款中扣除。

  2、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合同后,第一期10万方以80%的工程款结算,另20%的工程款作为合同保证金(承包人施工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由发包人退回给承包人),此后承包方工程款以每10万方为一个单位100%与发包方进行结算,双方测量确认后在5个日历天内支付乙方。

  3、土方量验收。在工程开工之前,双方对回填区域按测量规范进行测量,回填高度由GPS测杆测定,测杆插至硬土层,沉降量测定由预埋的沉降观测点测定,土方量 = 回填面积×(回填高度 + 沉降量)。

  4、油料。甲方负责提供土方施工所需价位合理的油料,油料款在每期土方款中扣除。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发包方如不能按时支付工程款导致承包方停工,其人工、机构材料等损失的全部费用由发包方负责,延期一天支付赔偿金3000元,最多不超过50万。

  2、承包方如不能按发包方下达的施工方案按质量按时完成,发包方则有权解除承包方合同,双方结清工程款后承包方退场。

  第九条 解决争议纠纷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切、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二种方式解决:

  1、提交合同签约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共四页一式两份,发包方与承包方各执一份,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盖章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发包方(公章):

  法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承包方(公章):

  法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年 月 日

工程合同 篇4

  1.施工合同的特点

  合同标的的特殊性-单件性的建筑产品

  合同履行期限的长期性

  合同内容的复杂性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

  协议书

  通用条款

  专用条款

  附件(三个附件)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如包工包料则无此表)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3.关于工程师

  如既有监理,又有甲方代表,则双方职责不能交叉

  工程师易人应至少于易人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后任继续履行合同的约定以及前任的权利义务,不得更改前任作出的书面承诺

  4.批准工程项目的建设(施工许可证制度)

  领取施工许可证的主体

  ◇发包人(建设单位、甲方)

  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时间

  ◇开工前

  为什么要办理施工许可证

  ◇政府主管部门审查项目是否具备开工条件

  5.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注意措词的精准)

  已办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有地

  在规划区内的工程,已取得规划许可证-有规划

  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地可以施工

  已确定了施工企业-有施工的人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图纸及技术资料(有+通过审查)-有图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有安全保证

  委托了监理-有监督工程的人

  建设资金已落实(落实的标准)-有钱

  其他条件(如消防规定)

  6.资金落实的标准

  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

  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7.施工许可证领取条件中的要点

  有地只要求有用地批准手续,不要求必须有土地证

  拆迁只要求适合施工进度,并不要求拆迁全部完成

  对于图纸和技术资料,要求必须通过审查,同时不要求全部完成,只要满足施工进度即可

  8.质量监督机构监督概述

  质量监督机构的性质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是行政单位,是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委托的中介组织

  办理质量监督登记手续的时间

  ◇在工程招标工作完成后,领取开工许可证之前

  9.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的内容(对三主体两过程的监督)

  对建设单位的监督

  对监理单位的监督

  对施工单位的监督

  对建设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

  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

  10.对建设单位的监督(4项)

  报建手续是否齐全

  施工图审查以及人员审查

  无违法违规行为

  建设单位采购的建材、设备是否符合质量要求

工程合同 篇5

  甲方:

  身份证号:

  电话:

  乙方:

  姓名(或名称):

  住址:

  身份证号:

  电话:

  甲方将位于的自住用房的建设施工工程经双方协商承包给乙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就该建房工程的施工承包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此次建房的施工承包方式为乙方包工包料。乙方负责出工建设并自行解决建设施工所需要的所有设备、建房所用的全部原材料,施工过程所需的水电费用由乙方支付,施工人员的吃住行生活由乙方自理。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注意施工安全,全程对施工安全负完全责任,因施工设备的原因和乙方人员操作失误导致的伤亡事故由乙方负完全责任。由于乙方对施工工地管理疏忽造成的施工人员以外的第三人人身及财产损害的,乙方应对此负全部责任。施工图纸经双方签字,不能随便更改,如需要更改双方商量后同意。

  二、被建房屋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甲方将包括地梁在内的的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全部承包给乙方(其中包括贴内外墙的瓷砖、室内地板砖、楼梯及其附属设施、卫生间地板砖、厨房操作台、木工、水电管线安装等)。乙方的施工承包单价为每平方米元,工程总价款为元。

  三、施工要求

  ①地工基础:

  深度70公分宽度60公分里面宽度40公分

  ②墙体外墙3.7内墙2.4砌筑时内外错缝一般采用水泥沙浆,强度要达到(150号).四角有构造柱四角和内样交换处一般要求80公分配两根6毫米拉接筋沙浆的饱满度必须要达到三一砌筑法(一快砖一铲灰一挤揉)并使用前必须把砖潜水湿润。

  ③圈过梁:

  过梁高度不低于12公分,钢筋直径不宜小于10毫米,刚箍直径不低于6毫米,最大距不宜超过250毫米,圈梁高度不低于200毫米上下圈梁。

  ④屋顶先脚板,钢筋不宜12毫米,距离16公分,混淋土150级交标号屋面炉灰前面高度25公分,后面15公分,炉灰上面5公分混淋土,2公分沙浆抹广抹墙里外水泥沙浆抹广1/3

  ⑤地板砖6060黑白由甲方自选定价10元一块,如造过10元由甲方自付,砖黑白由甲方自选卫生间墙砖,不低于1.8元,墙内刷房池涂料,电线用4平米铜芯线,每件房一只热光灯插座一只开关一只

  ⑥门窗:

  内门用实木门,窗户。塑钢海螺牌外门,防盗门,乙方施工时要保证质量。在施工过程中甲已双方互相协商

  ⑦室内自来水,下水管由乙方负责。工程工期为:

  年月日(公历/农历)—年月日(公历/农历),按日历工期计算。乙方应按时施工,如因乙方的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每拖延一天,每平方米减少工钱元。因大雨等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造成的工期耽误除外。

  ⑦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建房质量要求保证施工质量。房屋完工交工后,由甲方按照施工要求进行验收。如房屋出现建筑质量问题,乙方应重新修缮直至符合甲方质量要求为止,并赔偿因建筑质量问题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重新修缮的费用(包括修缮使用的材料)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四、付款方式

  开工付40%,土墙砌好付40%,刷涂料前付40%,70%交工一次付清。还声誉%一年维修给清。

  五、本协议自甲、乙双方在该协议文本上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各一份,见证人一份。

  经双方协议如下:

  甲方签字(签章):

  乙方签字(签章):

  见证人签字(签章):

  签约时间:

  年月日(公历/农历)

  签约地点:

工程合同 篇6

  一、词语涵义

  1 词语涵义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合同中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1.1 有关合同双方和监理人的词语

  (1)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当事人。

  (2)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本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3)分包人:指本合同中从承包人处分包某一部分工程的当事人。

  (4)监理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由发包人委托对本合同实施监理的当事人。

  1.2 有关合同组成文件的词语

  (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而列入本合同条件第3条的全部文件和图纸,以及其他在协议书中明确列入的文件和图纸。

  (2)技术条款:指本合同的技术条款和由监理人作出或批准的对技术条款修改或补充的文件。

  (3)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以及列入合同的投标图纸和由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批准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4)施工图纸:指上述第(3)项规定的图纸中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批准的直接用于施工的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5)投标文件:指承包人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在投标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向发包人提交的投标报价书、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及其他文件。

  (6)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正式向中标人授标的通知书。

  本站推荐相关的合同范本·弱电施工合同·消防工程施工合同·防水工程施工合同·爆破施工合同·成都市白蚁预防工程合同书·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协议书·绿化施工合同·施工分包合同·公路、道路施工合同

  1.3 有关工程和设备的词语

  (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为二者之一。

  (2)永久工程:指按本合同规定应建造的并移交给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各类非永久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4)主体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全部永久工程中的主要工程。

  (5)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单位工程。

  (6)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7)施工设备: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全部用于施工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的施工设备。

  (9)进点:指承包人接到开工通知后进入施工场地。

  1.4 有关工期的词语

  (1)开工通知:指发包人委托监理人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2)开工日期:指承包人接到监理人按第18.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的日期或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

  (3)完工日期:指本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完工和通过完工验收后在移交证书(或临时移交证书)中写明的完工日。

  1.5 有关合同价格和费用的词语

  (1)合同价格:指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

  (2)费用:指为实施本合同所发生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6 其他词语

  (1)施工场地(或称工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本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

  (2)书面形式:指任何手写、打印、印刷的各种函件,包括电传、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

  (3)天:指日历天。

  二、合同文件

  2 语言文字和法律

  2.1 语言文字

  本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

  2.2 法律、法规和规章

  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规和规章。

  3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由监理人作出解释。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内。

  三、双方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4 发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4.1 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发包人应在其实施本合同的全部工作中遵守与本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应承担由于其自身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责任。

  4.2 发布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前向承包人发布开工通知。

  4.3 安排监理人及时进点实施监理

  发包人应在开工通知发出前安排监理人及时进入工地开展监理工作。

  4.4 提供施工用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承包人用地范围和期限,办清施工用地范围内的征地和移民,按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地。

  4.5 提供部分施工准备工程

  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完成由发包人承担的施工准备工程,并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提供承包人使用。

  4.6 提供测量基准

  发包人应按第27.1款和《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委托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现场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有关资料。

  4.7 办理保险

  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负责办理由发包人投保的保险。

  4.8 提供已有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已有的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但只对列入合同文件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负责,不对承包人使用上述资料所作的分析、判断和推论负责。

  4.9 及时提供图纸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承包人提供应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图纸。

  4.10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第33条、第35条和第36条的规定支付合同价款。

  4.11 统一管理工程的文明施工

  发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文明施工,为承包人实现文明施工目标创造必要的条件。

  4.12 治安保卫和施工安全

  发包人应按第29条的有关规定履行其治安保卫和施工安全职责。

  4.13 环境保护

  发包人应按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统一筹划本工程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审查承包人按第30条规定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并监督其实施。

  4.14 组织工程验收

  发包人应按第52条的规定主持和组织工程的完工验收。

  4.15 其他一般义务和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其他一般义务和责任。

  5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5.1 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承包人应在其负责的各项工作中遵守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由于承包人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任何责任。

  5.2 提交履约担保证件

  承包人应按第6条的规定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证件。

  5.3 及时进点施工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及时调遣人员和调配施工设备、材料进入工地,按施工总进度要求完成施工准备工作。

  5.4 执行监理人的指示,按时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认真执行监理人发出的与合同有关的任何指示,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全部承包工作。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

  5.5 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和部分施工图纸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和由承包人负责的施工图纸,报送监理人审批,并对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和可靠负全部责任。

  5.6 办理保险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负责办理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险。

  5.7 文明施工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文明施工,并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提出施工全过程的文明施工措施计划。

  5.8 保证工程质量

  承包人应严格按施工图纸和《技术条款》中规定的质量要求完成各项工作。

  5.9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29条的有关规定认真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和由其管辖的人员、材料、设施和设备的安全,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地附近建筑物和居民的生命财产遭受损害。

  5.10 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应按第30条的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工地及其附近的环境,免受因其施工引起的污染、噪声和其他因素所造成的环境破坏和人员伤害及财产损失。

  5.11 避免施工对公众利益的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时,应保障发包人和其他人的财产和利益以及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和公共设施的权利免受损害。

  5.12 为其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其他人在本工地或附近实施与本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有关提供条件的内容和费用应在监理人的协调下另行签订协议。若达不成协议,则由监理人作出决定,有关各方遵照执行。

  5.13 工程维护和保修

  工程未移交发包人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移交后承包人应承担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工作。若工程移交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需在保修期内继续完成,则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5.14 完工清场和撤离

  承包人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工地清理并按期撤退其人员、施工设备和剩余材料。

  5.15 其他一般义务和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其他一般义务和责任。

  四、履约担保

  6 履约担保

  6.1 履约担保证件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金额,在正式签订协议书前向发包人提交经发包人同意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或经发包人同意的具有担保资格的企业出具的履约担保书。

  6.2 履约担保证件的有效期

  承包人应保证履约保函或履约担保书在发包人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保修责任终止证书颁发后14天内把上述证件退还给承包人。

  五、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

  7 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

  7.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1)监理人应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职责。

  (2)监理人可以行使合同规定的和合同中隐含的权力,但若发包人要求监理人在行使某种权力之前必须得到发包人批准,则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规定,否则监理人行使这种权力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事先批准。

  (3)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或发包人的义务、责任和权利。

  7.2 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是监理人驻工地履行监理人职责的全权负责人。发包人应在开工通知发布前把总监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易人应由发包人及时通知承包人。总监短期离开工地时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7.3 监理人员

  总监可以指派监理人员负责实施监理中的某项工作,总监应将这些监理人员的姓名、职责和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他们出于上述目的而发出的指示均视为已得到总监的同意。

  7.4 监理人的指示

  (1)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现场机构公章和总监或按上述第7.3款规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名。

  (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指示后应立即遵照执行。若承包人对监理人的指示持异议时,仍应遵照执行,但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监理人研究后可作出修改指示或继续执行原指示的决定,并通知承包人。若监理人决定继续执行原指示,承包人仍应遵照执行,但承包人有权按第44.1款的规定提出按合同争议处理的要求。

  (3)在紧急情况下,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但监理人应在发出临时书面指示后48小时内补发正式书面指示,如监理人未在48小时内及时补发,则承包人可提出书面确认函,声明已视临时书面指示为正式指示。

  (4)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或上述第7.3款规定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7.5 监理人应公正地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公正地履行职责,在按合同要求由监理人发出指示、表示意见、审批文件、确定价格以及采取可能涉及发包人或承包人的义务和权利的行动时,应认真查清事实,并与双方充分协商后作出公正的决定。

  六、联络

  8 联络

  8.1 联络以书面形式为准

  合同中述及的由任何人提出或给出的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认、批准、证书、证明和决定等是双方联络和履行合同的凭证,均应以书面形式为准,并应送达双方约定的地点和办理签收手续。

  8.2 来往函件的发出和答复

  上述第8.1款中的通知、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认、批准、证书、证明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亦不得无故拒收,否则由责任方对由此造成的后果负责。

  七、图纸

  9 图纸

  9.1 招标图纸和投标图纸

  (1)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仅作为承包人投标报价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衡量变更的依据,不能直接用于施工。

  (2)列入合同的投标图纸仅作为发包人选择中标人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检验承包人是否按其投标内容进行施工的依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

  9.2 施工图纸

  (1)按合同规定由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提供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包括工程建筑物的结构图、体形图和配筋图以及合同规定由发包人负责的细部设计图、浇筑图和加工图等,均应按《技术条款》中规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交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能按时提交施工图纸而造成的工期延误,应按第42条的有关规定办理;施工图纸中涉及变更的应按第39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2)按合同规定由承包人自行负责的施工图纸,包括部分工程建筑物的结构图、体形图和配筋图,以及承包人按发包人施工图纸绘制的细部设计图、浇筑图和车间加工图等,均应按《技术条款》中规定的期限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条款》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承包人应对其未能按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图纸而造成的工期延误负责;若监理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则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按上述图纸进行施工。监理人的批复不免除承包人对其提交的施工图纸应负的责任。

  9.3 施工图纸的修改

  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提交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时,应由监理人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签发施工图纸的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期限应视修改内容由双方商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施工图纸的修改涉及变更时应按第39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9.4 图纸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按第1.2款(3)项所包含的内容,在工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

  9.5 图纸的保密

  未经对方许可,按合同规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相互提供的图纸不得泄露给与本合同无关的第三方,违者应对泄密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八、转让和分包

  10 转让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转移合同中的全部或部分义务,也不得转让合同中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下述情况除外:

  (1)承包人的开户银行代替承包人收取合同规定的款额。

  (2)在保险人已清偿了承包人的损失或免除了承包人的责任的情况下,承包人将其从任何其他责任方处获得补偿的权利转让给承包人的保险人。

  11 分包

  11.1 工程分包应经批准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肢解后分包出去。主体工程不允许分包。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把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经监理人同意的分包工程不允许分包人再分包出去。承包人应对其分包出去的工程以及分包人的任何工作和行为负全部责任。即使是监理人同意的部分分包工作,亦不能免除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分包人应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下列事项不要求承包人征得监理人同意。(1)按第12.1款的规定提供劳务。

  (2)采购符合合同规定标准的材料。

  (3)合同中已明确了分包人的工程分包。

  11.2 发包人指定分包人

  (1)发包人根据工程特殊情况欲指定分包人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分包工作内容和指定分包人的资质情况。承包人可自行决定同意或拒绝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若承包人在投标时接受了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则该指定分包人应与承包人的其他分包人一样被视为承包人雇用的分包人,由承包人与其签订分包合同,并对其工作和行为负全部责任。

  (2)在合同实施过程中,若发包人需要指定分包人时,应征得承包人的同意,此时发包人应负责协调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签订分包合同。发包人应保证承包人不因此项分包而增加额外费用;承包人则应负责该分包工作的管理和协调,并向指定分包人计取管理费;指定分包人应接受承包人的统一安排和监督。由于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而又属承包人的安排和监督责任所无法控制的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均应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对发包人负责,发包人也应直接向指定分包人追索,承包人不对此承担责任。

  九、承包人的人员及其管理

  12 承包人的人员

  12.1 承包人的职员和工人

  承包人应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向工地派遣或雇用技术合格和数量足够的下述人员:

  (1)具有合格证明的各类专业技工和普工。

  (2)具有相应技术理论知识和施工经验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及有能力进行现场施工管理和指导施工作业的工长。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管理人员。

  12.2 承包人项目经理

  (1)承包人项目经理是承包人驻工地的全权负责人,按合同规定的承包人义务、责任和权利履行其职责。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负责组织本工程的圆满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决定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报告。

  (2)承包人为实施本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现场机构公章和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名。

  (3)承包人指派的项目经理应经发包人同意。项目经理易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项目经理短期离开工地,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并通知监理人。

  13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13.1 承包人人员的安排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自行安排和调遣其本单位和从本工程所在地或其他地方雇用的所有职员和工人,并为上述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及负责支付酬金。

  (2)承包人安排在工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上述人员的调动应报监理人同意。

  13.2 提交管理机构和人员情况报告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8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工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主要技术和管理人员资质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配备状况。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还应按规定的格式,定期向监理人提交工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13.3 承包人人员的上岗资格

  技术岗位和特殊工种的工人均应持有通过国家或有关部门统一考试或考核的资格证明,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考核,合格者才准上岗。承包人应在按第13.2款要求提交的人员情况报告中,说明承包人人员持有上岗资格证明的情况。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承包人人员的上岗资格证明。

  13.4 监理人有权要求撤换承包人的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在工地的人员进行有效的管理,使其能做到尽职尽责。监理人有权要求撤换那些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任何人员,承包人应及时予以撤换。

  13.5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充分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承包人应做到(但不限于):

  (1)保证其人员有享受休息和休假的权利,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其人员的工作时间。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不应超过规定的限度,并应按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2)为其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配备必要的伤病预防、治疗和急救的医务人员和医疗设施。

  (3)按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措施。若其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承包人应有责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其管辖的所有人员办理养老保险。

  (5)负责处理其管辖人员伤亡事故的全部善后事宜。

  十、材料和设备

  14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提供

  14.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为完成本合同各项工作所需的材料和按合同规定由承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

  (2)合同规定由承包人负责采购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经与供货厂家签订供货协议,应将一份副本提交监理人。

  14.2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

  (1)按合同规定由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均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提交一份满足工程设备安装进度要求的交货日期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并抄送发包人。监理人收到上述交货日期计划后,应与发包人共同协商确定交货日期。

  (3)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不能按期交货时,应事先通知承包人,并应按第20.2款的规定办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4)发包人要求按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提前交货期限内交货时,承包人不应拒绝,并不得要求增加任何费用。

  (5)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时,应事先报监理人批准,否则由于承包人要求提前交货或不按时提货所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6)若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交货日期拖后,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15 承包人材料和设备的管理

  15.1 承包人设备应及时进入工地

  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设备应按合同进度计划(在施工总进度计划尚未批准前,按签订协议书时商定的设备进点计划)进入工地,并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投入使用,若承包人需更换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设备时,须经监理人批准。

  15.2 承包人的材料和设备专用于本合同工程

  (1)承包人运入工地的所有材料和设备应专用于本合同工程。

  (2)承包人除在工地内转移这些材料和设备外,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材料和设备中的任何部分运出工地。但承包人从事运送人员和外出接运货物的车辆不要求办理同意手续。

  (3)承包人在征得监理人同意后,可以按不同施工阶段的计划撤走其属于自己的闲置设备。

  15.3 承包人旧施工设备的管理

  承包人的旧施工设备进入工地前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年检和定期检修,并应由具有设备检定资格的机构出具检修合格证或经监理人检查后才准进入工地。承包人还应在旧施工设备进入工地前提交主要设备的使用和检修记录,并应配置足够的备品备件以保证旧施工设备的正常运行。

  15.4 承包人租用的施工设备

  (1)发包人拟向承包人出租施工设备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各种租赁设备的型号、规格、完好程度和租赁价格。

  (2)承包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条件选租发包人的施工设备。若承包人计划租赁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则应在投标时提出选用的租赁设备清单和租用时间,并在报价中计入相应的租赁费用,中标后另行签订协议。

  (3)承包人从其他人处租赁施工设备时,则应在签订的租赁协议中明确规定若在协议有效期内发生承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时,发包人或发包人邀请承包本合同的其他承包人,可以相同的条件取得该施工设备的使用权。15.5 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和更换施工设备

  监理人一旦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进度或质量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予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十一、交通运输

  16 交通运输

  16.1 场内施工道路

  (1)发包人按第4.5款规定提交给承包人使用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应由承包人负责其在合同实施期内的维修、养护和交通管理工作,并承担一切费用。

  (2)除本款(1)项所述的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一切费用。

  (3)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给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其他承包人需要使用上述道路和设施时,应按第5.12款的规定办理。

  16.2 场外公共交通

  (1)承包人的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车辆应服从当地交通部门的管理,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监管部门的检查和检验。

  16.3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物件中,若遇有超大件或超重件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进行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若实际运输中的超大件或超重件超过合同规定的件数、尺寸或重量时,应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确定各自分担的费用。

  16.4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承包人应为自己进行的物品运输造成工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负全部责任,并负责支付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索赔。

  16.5 水路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亦适用于水路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应包括水闸、码头、堤防或与水路有关的其他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应包括船舶,本条各款规定仍有效。

  十二、工程进度

  17 进度计划

  17.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技术条款》规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施工总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条款》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作为控制本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并据此编制年、季和月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在施工总进度计划批准前,应按签订协议书时商定的进度计划和监理人的指示控制工程进展。

  17.2 修订进度计划

  (1)不论何种原因发生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7.1款所述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在28天内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该进度计划后的28天内批复承包人。批准后的修订进度计划作为合同进度计划的补充文件。

  (2)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计划拖后,承包人均应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人应在向监理人报送修订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赶工措施应以保证工程按期完工为前提调整和修改进度计划。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拖后,应按第20.2款的规定办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拖后,应按第20.3款的规定办理。

  17.3 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进度计划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的内容和期限,并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进度控制要求,编制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7.4 提交资金流估算表

  承包人应在按第17.1款的规定向监理人报送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同时,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按月的资金流估算表。估算表应包括承包人计划可从发包人处得到的全部款额,以供发包人参考。此后,如监理人提出要求,承包人还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修订的资金流估算表。

  18 工程开工和完工

  18.1 开工通知

  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期限内,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及时调遣人员和调配施工设备、材料进入工地。并从开工日起按签订协议书时商定的进度计划进行施工准备。

  18.2 发包人延误开工

  监理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发出开工通知或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人提供开工的必要条件,承包人有权提出延长工期的要求。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要求后立即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补救办法,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18.3 承包人延误进点

  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14天内未按进度计划要求及时进点组织施工,监理人可通知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赶工措施报告应详细说明不能及时进点的原因和赶工办法,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8.4 完工日期

  本合同的全部工程、单位工程和部分工程的要求完工日期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承包人应在上述规定的完工日期内完工或在第20.2款和第21条规定可能延后或提前的完工日期内完工。

  19 暂停施工

  19.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不能提出增加费用和延长工期的要求。

  (1)合同中另有规定的。

  (2)由于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3)由于现场非异常恶劣气候条件引起的`正常停工。

  (4)为工程的合理施工和保证安全所必须的暂停施工。

  (5)未得到监理人许可的承包人擅自停工。

  (6)其他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19.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均为发包人的责任,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应按第20.2款的规定办理。

  (1)由于发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或社会因素引起的暂停施工。

  (3)其他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19.3 监理人的暂停施工指示

  (1)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发布暂停工程或部分工程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指示的要求立即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在暂停施工期间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和提供安全保障。

  (2)由于发包人的责任发生暂停施工的情况时,若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承包人可向其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请求后的48小时内予以答复,若不按期答复,可视为承包人请求已获同意。

  19.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工程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停工因素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若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9.5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1)若监理人在下达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仍未给予承包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9.1款规定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若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有权作出以下选择:当暂时停工仅影响合同中部分工程时,按第39.1款规定将此项停工工程视作可取消的工程,并通知监理人;当暂时停工影响整个工程时,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42条的规定办理。

  (2)若发生由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时,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积极采取措施复工造成工期延误,则应视为承包人违约,可按第41条的规定办理。

  20 工期延误

  20.1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使关键项目的施工进度计划拖后而造成工期延误时,承包人可要求发包人延长合同规定的工期。(1)增加合同中任何一项的工作内容。

  (2)增加合同中关键项目的工程量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第39.1款规定的百分比。

  (3)增加额外的工程项目。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标准或特性。

  (5)本合同中涉及的由发包人责任引起的工期延误。

  (6)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7)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任何干扰或阻碍。

  (8)其他可能发生的延误情况。

  20.2 承包人要求延长工期的处理

  (1)若发生第20.1款所列的事件时,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在发出该通知后的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一份细节报告,详细说明发生该事件的情节和对工期的影响程度,并按第17.2款的规定修订进度计划和编制赶工措施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若发包人要求修订的进度计划仍应保证工程按期完工,则应由发包人承担由于采取赶工措施所增加的费用。

  (2)若事件的持续时间较长或事件影响工期较长,当承包人采取了赶工措施而无法实现工程按期完工时,除应按上述第(1)项规定的程序办理外,承包人应在事件结束后的14天内,提交一份补充细节报告,详细说明要求延长工期的理由,并修订进度计划。此时发包人除按上述第(1)项规定承担赶工费用外,还应按以下第(3)项规定的程序批准给予承包人延长工期的合理天数。

  (3)监理人应及时调查核实上述第(1)和(2)项中承包人提交的细节报告和补充细节报告,并在审批修订进度计划的同时,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延长工期的合理天数和补偿费用的合理额度,并通知承包人。

  20.3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预定工作,承包人应按第17.2款(2)项的规定采取赶工措施赶上进度。若采取赶工措施后仍未能按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完工,承包人除自行承担采取赶工措施所增加的费用外,还应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逾期完工违约金额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若承包人的工期延误构成违约时,应按第41条的规定办理。

  21 工期提前

  21.1 承包人提前工期

  承包人征得发包人同意后,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若能比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提前完工时,则应由监理人核实提前天数,并由发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向承包人支付提前完工奖金。

  21.2 发包人要求提前工期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赶工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并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成本加奖金的办法签订提前完工协议。其协议内容应包括:

  (1)提前的时间和修订后的进度计划。

  (2)承包人的赶工措施。

  (3)发包人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4)赶工费用和奖金。

  十三、工程质量

  22 质量检查的职责和权力

  22.1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应建立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在工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的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的84天内,向监理人报送一份内容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及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的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

  22.2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职责

  承包人应严格按《技术条款》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对工程使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详细作好质量检查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定期提交监理人审查。

  22.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权力

  监理人有权对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提供一切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规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23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

  23.1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和交货验收

  (1)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验收时应同时查验材质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承包人还应按《技术条款》的规定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并将检验结果提交监理人,其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监理人应按合同规定参加交货验收,承包人应为监理人进行交货验收的监督检查提供一切方便。监理人参加交货验收不免除承包人在检验和交货验收中应负的责任。

  (2)发包人负责采购的工程设备,应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共同进行交货验收,并由发包人正式移交给承包人。在验收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并将检验结果提交监理人,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程设备安装后,若发现工程设备存在缺陷时,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查找原因,如属设备制造不良引起的缺陷应由发包人负责;如属承包人运输和保管不慎或安装不良引起的损坏应由承包人负责。

  23.2 监理人进行检查和检验

  对合同规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按商定的时间和地点共同进行检查和检验。若监理人未按商定的时间派员到场参加检查或检验,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检查或检验,并立即将检查或检验结果提交监理人。除合同另有规定外,监理人应在事后确认承包人提交的检查或检验结果,若监理人对承包人自行检查和检验的结果有疑问时,可按第22.3款的规定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果证明该材料或工程设备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则应由承包人承担抽样检验的费用;检验结果证明该材料或工程设备质量符合合同要求,则应由发包人承担抽样检验的费用。

  23.3 未按规定进行检查和检验

  承包人未按合同规定对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按合同规定补作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应承担所需的检查和检验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

  23.4 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监理人有权按第26.2款规定指示承包人予以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2)监理人的检查或检验结果表明承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时,监理人可以拒绝验收,并立即通知承包人,承包人除应立即停止使用外,还应与监理人共同研究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3)若按第23.1款(2)项规定的检查或检验结果表明,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承包人有权拒绝接收,并可要求发包人予以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23.5 额外检验和重新检验

  (1)若监理人要求承包人对某项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的检查和检验在合同中未作规定,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增加额外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但应由发包人承担额外检验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

  (2)不论何种原因,若监理人对以往的检验结果有疑问时,可以指示承包人重新检验,承包人不得拒绝。若重新检验结果证明这些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则应由承包人承担重新检验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若重新检验结果证明这些材料和工程设备符合合同要求,则应由发包人承担重新检验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

  23.6 承包人不进行检查和检验的补救办法

  承包人不按第23.3款和第23.5款的规定完成监理人指示的检查和检验工作,监理人可以指派自己的人员或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或人员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不得拒绝,并应提供一切方便。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24 现场试验

  24.1 现场材料试验

  承包人应在工地建立自己的试验室,配备足够的人员和设备,按合同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进行各项材料试验,并为监理人进行质量检查和检验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监理人在质量检查和检验过程中若需抽样试验,所需试件应由承包人提供,监理人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设备,承包人应予协助。上述试验所需提供的试件和监理人使用试验设备所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4.2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其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在施工过程中,若监理人要求承包人进行额外的现场工艺试验时,承包人应遵照执行,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影响的工期应予以合理补偿。

  25 隐蔽工程和工程的隐蔽部位

  25.1 覆盖前的检查

  隐蔽工程和工程的隐蔽部位经承包人的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后的24小时内,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进行检查,通知应按规定的格式说明检查地点、内容和检查时间,并附有承包人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通知约定的时间派员到场进行检查,在监理人员确认质量符合《技术条款》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

  25.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到场进行隐蔽工程和工程隐蔽部位的检查,不得无故缺席或拖延。若监理人未及时派员到场检查,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和赔偿其停工、窝工等损失。

  25.3 重新检查

  对隐蔽工程或工程的隐蔽部位按第25.1款规定进行检查并覆盖后,若监理人事后对质量有怀疑,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以至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其重新检查所需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按第23.5款(2)项规定的相同原则划分责任。

  25.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及时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隐蔽部位覆盖,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采用钻孔探测以至揭开进行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26 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处理

  26.1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工程使用的一切材料和工程设备,均应满足《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规定的等级、质量标准和技术特征。监理人在工程质量的检查和检验中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这些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26.2 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处理

  (1)由于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材料和工程设备造成了工程损害,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彻底清除工程的不合格部位以及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若上述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系由发包人提供的,应由发包人负责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

  (2)若承包人无故拖延或拒绝执行监理人的上述指示,则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承包人执行该项指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利润以及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27 测量放线

  27.1 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应在《技术条款》规定的期限内,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承包人应根据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国家测绘标准和本工程精度要求,测设自己的施工控制网,并应在《技术条款》规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好施工控制网点,若有丢失或损坏,应及时修复,其所需的管理和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完工后应完好地移交给发包人。

  27.2 施工测量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应自行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在监理人监督下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有错误时,承包人必须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发包人将不再支付上述增加的复测费用。

  27.3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可以使用本合同的施工控制网,承包人应及时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亦不再为此另行支付费用。其他承包人需要使用上述施工控制网时,应按第5.12款的规定办理。

  28 补充地质勘探

  在合同实施期间,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必要的补充地质勘探和提供有关资料;承包人为本合同永久工程的施工需要进行补充地质勘探时,须经监理人批准,并应向监理人提交有关资料,上述补充勘探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其临时工程所需进行的补充地质勘探,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十四、文明施工

  29 文明施工

  发包人应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文明施工工作,负责管理和协调全工地的治安保卫、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等有关文明施工事项。发包人对文明施工的统一管理和协调工作不免除承包人按第29.1款、第29.2款和第30条规定应负的责任。

  29.1 治安保卫

  (1)发包人应负责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共同在工地建立或委托当地公安部门,建立一个现场治安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全工地的治安保卫事宜,负责履行本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2)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教育各自的人员遵纪守法,共同维护全工地的社会治安,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做好各自管辖区(包括施工工地和生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29.2 施工安全

  (1)发包人应负责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施工作业安全以及消防、防汛和抗灾等工作。监理人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合同的有关规定,检查、监督施工安全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认真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指示。监理人在检查中发现施工中存在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指示承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改正,若承包人故意延误或拒绝改正时,则监理人有权责令其停工整改。

  (2)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履行其安全职责。承包人应设置必要的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的安全人员,加强对施工作业安全的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和爆破作业的管理,制定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具,并经常对其职工进行施工安全教育。

  (3)发包人或委托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工地建立一支消防队伍负责全工地的消防工作,配备必要的消防水源、消防设备和救助设施。

  (4)发包人或委托监理人在每年汛前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防汛检查,并负责统一指挥全工地的防汛和抗灾工作。

  承包人应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防汛和抗灾等工作,按发包人的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做好每年的汛前检查,配置必要的防汛物资和器材,按合同规定做好汛情预报和安全度汛工作。

  30 环境保护

  30.1 环境保护责任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并应对其违反上述法规和规章和本合同规定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以及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30.2 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环境

  (1)承包人应在其编报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做好施工弃渣的处理措施,严格按批准的弃渣规划有序地堆放和利用弃渣,防止任意堆放弃渣降低河道的行洪能力和影响其他承包人的施工和危及下游居民的安全。

  (2)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和做好排水措施,避免由于施工造成的水土流失。

  (3)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注意保护饮用水源免受施工活动造成的污染。

  (4)承包人应按《技术条款》的规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的控制和治理,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以及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5)承包人应保持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环境卫生,及时清除垃圾和废弃物,并运至指定的地点堆放和处理。进入现场的材料、设备必须置放有序,防止任意堆放器材、杂物阻塞工作场地周围的通道和破坏环境。十五、计量与支付

  31 计量

  31.1 工程量

  《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合同的估算工程量,不是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应当完成的和用于结算的工程量。结算的工程量应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有关计量规定计量的工程量。

  31.2 完成工程量的计量

  (1)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计量办法,按月对已完成的质量合格的工程进行准确计量,并在每月末随同月付款申请单,按《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分项向监理人提交完成工程量月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2)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月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当月完成的工程量,有疑问时,可以要求承包人派员与监理人共同复核,并可要求承包人按第27.2款的规定进行抽样复测,此时,承包人应指派代表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的要求提供补充的计量资料。

  (3)若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派代表参加复核,则监理人复核修正的工程量应被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准确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与承包人联合进行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5)承包人完成了《工程量清单》中每个项目的全部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项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和通过测量核实该项目的最终结算工程量,并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该项目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如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派员参加,则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应被视为该项目完成的准确工程量。

  31.3 计量方法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各个项目的计量办法应按《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31.4 计量单位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均应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31.5 总价承包项目的分解

  承包人应将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承包项目进行分解,并在签订协议书后的28天内将该项目的分解表提交监理人审批。分解表应标明其所属子项和分阶段需支付的金额。

  32 预付款

  32.1 工程预付款

  (1)工程预付款的总金额应不低于合同价格的10%,分两次支付给承包人。第一次预付款的金额应不低于工程预付款总金额的40%。工程预付款总金额的额度和分次付款比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工程预付款专用于本合同工程。

  (2)第一次预付款应在协议书签订后21天内,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了经发包人认可的工程预付款保函,并经监理人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批准后予以支付。工程预付款保函在预付款被发包人扣回前一直有效,保函金额为本次预付款金额,但可根据以后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3)第二次预付款需待承包人主要设备进入工地后,其估算价值已达到本次预付款金额时,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人核实后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发包人收到监理人出具的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支付给承包人。

  (4)工程预付款由发包人从月进度付款中扣回。在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数额时开始扣款,直至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数额时全部扣清。在每次进度付款时,累计扣回的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a

  r=-------(c-f1s)

  (f2-f1)s

  式中:r––每次进度付款中累计扣回的金额;

  a––工程预付款总金额;

  s––合同价格;

  c––合同累计完成金额;

  f1––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开始扣款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

  达到合同价格的比例;

  f2––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全部扣清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

  达到合同价格的比例。

  上述合同累计完成金额均指价格调整前未扣保留金的金额。

  32.2 工程材料预付款

  (1)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工程主要材料到达工地并满足以下条件后,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材料预付款支付申请单,要求给予材料预付款。

  ①材料的质量和储存条件符合《技术条款》的要求;

  ②材料已到达工地,并经承包人和监理人共同验点入库;

  ③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提交材料的订货单、收据或价格证明文件。

  (2)预付款金额为经监理人审核后的实际材料价的90%,在月进度付款中支付。

  (3)预付款从付款月后的6个月内在月进度付款中每月按该预付款金额的1/6平均扣还。

  33 工程进度付款

  33.1 月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月末按监理人规定的格式提交月进度付款申请单(一式4份),并附有第31.2款规定的完成工程量月报表。该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已完成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项目及其他项目的应付金额。

  (2)经监理人签认的当月计日工支付凭证标明的应付金额。

  (3)按第32.2款规定的工程材料预付款金额。

  (4)根据第37条和第38条规定的价格调整金额。

  (5)根据合同规定承包人应有权得到的其他金额。

  (6)扣除按第32条规定应由发包人扣还的工程预付款和工程材料预付款金额。

  (7)扣除按第34条规定应由发包人扣留的保留金金额。

  (8)扣除按合同规定应由承包人付给发包人的其他金额。

工程合同 篇7

  白鹿镇兰蟒村通村公路

  路面硬化工程承包合同

  甲方: 沈维全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为修建白鹿镇兰蟒村通村水泥路,经沈维全(下称甲方)和(下称乙方)共同商定,于二O一二年月日达成并签订本协议如下:

  一、建设内容

  本工程从湖塘口至兰蟒村(指起止地点),公路长度约5公里,按图纸和工程量清单进行施工。

  二、技术标准

  按测设图纸施工,若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按巫溪县交通委员会《通村水泥路技术标准》要求施工。

  三、工程质量

  严格按照图纸或农机部门工程人员指令施工。严格质量要求。严禁出现豆腐工程。违者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返工费用概由乙方负责。工程保质期为二年,如果因施工质量原因造成工程维修,由乙方负责出资维修。

  四、安全责任

  工程施工期间,应加强安全管理,一切安全责任概由乙方自行负责。

  五、工期

  乙方应在签订协议后天内立即开工。

  完工时间:前。

  六、承包价

  根据工程预计数,本合同承包价为人民币60元/一立方.

  七、付款方式

  工程开工后由乙方自行解决启动资金,工程完成后,经巫溪县交通委员和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甲方即支付总工程款的50%,在验收合格的前提下于农历

  20xx年年底支付总工程款的30%,剩余20%为工程质量保证金,二年内付齐。

  八、材料供给

  1、甲方负责工程机械设备和水泥、砂石的供给。

  2、乙方负责解决工人和其他所有材料、后勤的自给。

  3、乙方在使用甲方的机械设备中应本着小心呵护,合理按照操作规程使用,如有故障出现应自行修复。工程到期应将所有设备归还给甲方。

  九、违约

  1、乙方在此承诺:保证在各方面按合同规定承担本合同的实施和完成及其缺陷的修复,如不能按质量和工期要求完成工程,超过工期按 元∕每天,对承包人进行扣除工程款,期间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

  2、甲方在此承诺:保证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十、解决本合同纠纷方式。

  1、在合同签订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或仲裁委员会裁决。

  2、双方在合同履行期间所有发生的问题,双方应友好协商,未尽事宜或可另订附加合同,附加合同享有本合同之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签字)乙方: (签字)

  签约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日

工程合同 篇8

  单选题及答案(共20题)

  1.在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中,按照合同各条款的约定,承包商完成建筑和保修任务后,对所有合格工程有权获得的全部工程款是指()。

  A.承包商的投标报价

  B.合同价格

  C.接受的合同款额

  D.最终结算款减去索赔款

  2.公开招标存在缺点的核心是()。

  A.招标时间长、费用高

  B.评标工作量大

  C.申请投标人较多

  D.要设置资格预审程序

  3.债权人的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年内行使。

  A.1

  B.2

  C.3

  D.5

  4.发包人逾期支付设计费应承担应支付金额()的逾期违约金。

  A.2%

  B.2%

  C.5%

  D.7%

  5.(20xx年真题)将施工索赔分为合同中明示的索赔和合同中默示的索赔,是按照()进行的分类。

  A.合同目的

  B.索赔起因

  C.索赔的合同依据

  D.索赔事件的性质

  6.在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中,作为业主与承包商划分合同风险的时间点是以()为基准日。

  A.投标截止日期的同一天

  B.签订合同之日

  C.监理工程师发布开工会之日

  D.投标截止日前第28天

  7.监理工程师有权处理的索赔是承包商( )。

  A.依据合同条款提出的索赔

  B.依据其他法律文书提出的索赔

  C.提出的道义索赔

  D.无合法理由延误竣工对业主的违约索赔

  8.无效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当事人应当请求向( )撤销。

  A.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B.质量监督机构

  C.监理单位

  D.仲裁委员会

  9.工程标底是工程项目的( )。

  A.中标合同价格

  B.招标预期价格

  C.施工结算价格

  D.工程概算总价格

  10.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发现合同对质量的约定不明确,首先应当采用( )确定价款。

  A.补充协议

  B.合同有关条款

  C.交易习惯

  D.按照通常标准

  参考答案:BAABCD A C B A

  11.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应当采取( )的措施。

  A.将财产返还给对方

  B.赔偿损失

  C.继续履行

  D.追缴财产

  12.对于建议工程物资采购合同的效力有争议的,当事人应当请求( )确认无效。

  A.人民法院

  B.监理单位

  C.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D.建设单位

  13合同法律关系内容包括( )。

  A.行为

  B.权利

  C.当事人

  D.智力成果

  14工程建设中甲施工企业的乙项目经理在行使职权时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 )承担。

  A.乙项目经理

  B.甲施工企业

  C.建设单位

  D.具体施工人员

  15设计人的设计工作进展不到委托设计任务的一半时,发包人由于项目建设资金的筹措发生问题而决定停建该项目,单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按照设计范本的规定,设计人应( )。

  A.没收全部定金补偿损失

  B.要求发包人支付双倍的定金

  C.要求发包人补偿实际发生的损失

  D.要求发包人付给合同约定设计费用的50%

  16在施工合同中,( )是承包人的义务。

  A.提供施工场地

  B.办理土地征用

  C.在保修期内负责照管工程现场

  D.工程施工期内对施工现场的照管负责

  17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某分部工程应于开工后的第10个月竣工移交。施工过程中由于变更工程师批准顺延工期0.5个月;工程师批准承包商的索赔顺延工期0.5个月;由于业主严重拖欠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商停工0.5个月。根据FIDIC施工合同条件相应通用条款的规定,( )个月应作为判定承包商该部分工程施工是否提前竣工获得奖励标准。

  A. 10

  B. 10.5

  C. 11

  D. 11.5

  18承包商由于监理工程师提供的建议提高了工效和节约了施工成本,此时监理单位( )。

  A.应从委托人方获得附加监理酬金

  B.应从委托人方获得额外监理酬金

  C.应从承包方获得合理化建议的奖金

  D.不应从任何一方获得额外奖励或酬金

  19合同生效应当具备的条件不包括( )。

  A.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B.意思表示真实

  C.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D.必须采用一定的合同形式

  20在施工合同中,项目经理是( )授权的,派驻施工场地的承包人的总负责人。

  A.发包人单位法定代表人

  B.承包人单位法定代表人

  C.总监理工程师

  D.发包人代表

  参考答案:11C 12A 13B 14B 15D 16D 17A 18D 19D 20.B20xx年注册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精选习题(二)

【工程合同范文8篇】相关文章:

1.有关工程工程合同范文9篇

2.【精品】工程工程合同范文5篇

3.【推荐】工程工程合同范文4篇

4.【实用】工程工程合同范文九篇

5.【精华】工程工程合同范文五篇

6.【精选】工程工程合同范文5篇

7.【推荐】工程工程合同范文8篇

8.【实用】工程工程合同范文5篇

9.精选工程工程合同范文8篇